介紹別人賭博有罪嗎?相信這是很多讀者關心的問題,下面由華律網小編為大家就這個問題進行解答。賭博對社會風氣影響很多,國家對賭博行為是嚴厲打擊的,下文希望對讀者理解賭博罪相關法律知識有所幫助。 一、介紹別人賭博有罪嗎 1、一般而言的賭博是違法行為,要受到《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處罰,但不是犯罪,所以教唆行為也不構成犯罪。 2、如果他人賭博行為構成賭博罪,那么教唆者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依照賭博罪的共犯予以處罰。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處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九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二、賭博罪構成要件 1、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以營利為目的并不是說行為人一定要贏得錢財,只要是為了獲取錢財,即使實際上未能贏得錢財甚至輸了錢,也不影響行為人具備賭博罪的主觀要件。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行為。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本人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來源,這種人俗稱“賭棍”,只要具備聚眾賭博或以賭博為業的其中一種行為,即符合賭博罪的客觀要件。 3、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 4、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主義的社會風尚。賭博不僅危害社會秩序,影響生產、工作和生活,而且往往是誘發其他犯罪的溫床,對社會危害很大,應予嚴厲打擊。 三、賭博罪量刑標準 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罰金。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實施賭博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從重處罰: (一)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 (二)組織國家工作人員赴境外賭博的; (三)組織未成年人參與賭博,或者開設賭場吸引未成年人參與賭博的。 上文就是小編為各位讀者對“介紹別人賭博有罪嗎”問題進行的解釋,如果只是介紹他人參賭是違法行為不是犯罪。如果各位讀者還有其他的法律問題需要咨詢,歡迎來華律網進行,你會得到滿意的咨詢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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