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政辦函〔2015〕66號 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 建德市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單位: 《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建德市實施細則》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建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4日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建德市實施細則 根據國家、省有關規定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杭州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的通知》(杭政〔2013〕104號)精神,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一)下列人員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與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 2.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編制外職工; 3.與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基金會等社會組織建立勞動關系的工作人員; 4.本市區域內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和與其形成勞動關系的雇工。 (二)勞動年齡段內下列人員(以下統稱靈活就業人員)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1.未在用人單位就業的本市戶籍城鄉居民; 2.本市區域內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 3.在本市實際繳費(包括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統籌實際繳費年限)滿10年,與用人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非本市戶籍人員。 (三)年滿16周歲及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參保人員可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四)符合國家、省、杭州市規定的其他人員按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五)應當依法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 1.用人單位每月按單位繳費基數的14%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單位繳費基數按當月全部職工工資總額計算確定,其中有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單位繳費基數按照本單位參保職工繳費基數之和確定。計算單位繳費基數時,職工個人當年月平均工資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入。 職工個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基數的8%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本人繳費基數按其上年度月平均工資計算確定,當年新增職工按第一個月工資收入確定。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新增職工第一個月工資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2.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每月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8%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雇主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其本人全額繳納,雇工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雇工本人按繳費基數的8%繳納,其余10%由雇主繳納。繳費基數按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計算確定,上年度月平均實際收入低于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80%的,按80%核定;高于300%的,按300%核定。 3.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前,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預收,待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公布后調整。 (六)靈活就業人員每月按個人繳費基數的18%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基數由參保人員在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80%—300%之間選擇確定。 (七)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按照社會保障號碼為參保人員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按參保人員個人繳費基數的8%建立。 (八)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省人力社保廳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一次。 參保人員自領取基本養老金之月起,其個人賬戶儲存額按中國人民銀行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同期利率計息。 (九)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滿15年的,應申請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參保人員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申請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其他符合國家、省、杭州市規定的人員,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 (十)參保人員男未滿50周歲、女未滿45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經本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申請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 (十一)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基本養老金按其符合條件時的計發辦法核定,并從申請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次月起由社保經辦機構發放。 (十二)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有視同繳費年限或1997年底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參保人員,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全部繳費年限×1%。(式中:參保人員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參保人員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個人賬戶儲存額÷本人退休年齡相對應的計發月數。 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參保人員本人視同繳費年限和1997年底前實際繳費年限的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視同繳費年限+1997年底前的實際繳費年限)×1.4%。 上述計發辦法同時適用退職人員。 (十三)參保人員當年繳費工資指數按照本人當年實際繳費的月基數之和除以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確定,計算結果四舍五入保留到小數點后四位。 全部繳費年限的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時歷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視同繳費年限×視同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 平均繳費工資指數=全部繳費年限的年繳費工資指數之和÷全部繳費年限。 (十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實行個人繳費工資制度前的實際繳費年限,繳費工資指數按視同繳費年限的年繳費工資指數確定。 (十五)視同繳費年限的年繳費工資指數按替代指數1.279確定。 (十六)根據有關政策規定一次性繳費(或補繳)的人員,其一次性繳費(或補繳)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按補繳時的繳費基數與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十七)原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按規定折算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月)時,其繳費工資指數按折算時的繳費基數與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十八)參保人員跨統籌地區轉入年限的繳費工資指數,按轉入的繳費基數與對應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十九)計算職工基本養老金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計算結果四舍五入保留小數點后2位。 (二十)參保人員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核定手續時,符合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一次性補貼享受條件的,其一次性補貼按國家、省、杭州市有關政策計發。 (二十一)新增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人員,在當年度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規定、計發參數公布前,社保經辦機構可先預發一定數額的職工基本養老金;當年度職工基本養老金計發規定、計發參數公布后,由社保經辦機構核定職工基本養老金,當年度預發的職工基本養老金多退少補。 (二十二)參保人員依法按時足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并符合本細則第九條規定條件,其辦理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當年計發的月基本養老金低于本市當年最低月基本養老金標準的,由社保經辦機構予以補足。 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參保人員,退休后不能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待遇: 1.退職人員; 2.中斷繳費人員; 3.其他按規定不享受最低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二十三)參保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 參保人員死亡的,其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依法繼承,由社保經辦機構一次性支付給繼承人;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費符合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規定的,由社保經辦機構支付。 (二十四)參保人員在法定退休年齡前出國出境定居的,其個人賬戶予以保留,并按以下辦法處理: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2.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3.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可在其離境時或者離境后書面申請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二十五)以下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靈活就業人員繳費辦法繼續繳費至滿15年: 1.本市戶籍人員; 2.在本市實際繳費滿10年的非本市戶籍且屬于杭州市主城區、蕭山區、余杭區、富陽區、臨安市、桐廬縣和淳安縣戶籍人員; 3.流動就業人員,按國家、省有關規定確定本市為待遇領取地的; (二十六)與參加建德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經勞動仲裁或法院裁定屬應繳未繳的,可以補繳。當年補繳時段的繳費基數按本人當前繳費基數確定,以前年度的繳費基數按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單位及個人繳費比例按照辦理補繳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規定標準執行。 符合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繳費條件的,中斷的繳費年限可以申請補繳,申請補繳的,應當一次性補足中斷的繳費年限。當年補繳時段的繳費基數按本人當前繳費基數確定;以前年度的繳費基數按補繳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繳費比例按照辦理補繳時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執行。 已辦理退休、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及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不予補繳(經勞動仲裁或法院裁定的除外)。 (二十七)2011年7月1日前參保,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年限不足15年,符合辦理繼續繳費條件的人員,繼續繳費滿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申請一次性補足15年。 (二十八)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職工或雇工,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0周歲時不符合退休條件的,用人單位應在次月為其辦理減員手續并告知本人;未及時辦理的,社保經辦機構可在次月暫停其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符合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可辦理續保的人員,因未及時辦理續保手續而造成的該中斷繳費年限可以補繳。 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二十九)建德戶籍,年滿16周歲(全日制在校學生除外),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及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 (三十)建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費標準分每年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十三個檔次,由參保人員自行選擇。財政根據不同繳費檔次給予補貼:選擇1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50元;選擇2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60元;選擇3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70元;選擇4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80元;選擇5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90元;選擇6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00元;選擇7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10元;選擇8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20元;選擇9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30元;選擇10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40元;選擇12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50元;選擇15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180元;選擇2000元繳費檔次的,每人每年補貼250元。 (三十一)下列參保人員繳費,政府給予補貼,補貼額作為個人繳費: 持有效期內《建德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建德市殘疾人基本生活保障證》或二級及以上《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的人員、《建德市困難家庭救助證》的戶主,其當年度個人繳費按最低檔次繳費標準給予補貼。 參保人員當年度在上述補貼基礎上繳費的,總繳費不得超過最高繳費標準,繳費補貼按照對應繳費檔次確定。 (三十二)參保人員參保繳費后,社保經辦機構按社會保障號碼為其建立個人帳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全額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省人力社保廳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 (三十三)符合參保條件但未參保繳費的人員,經本人申請,可以按相關規定補繳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應繳費年限。補繳部分政府不給予繳費補貼。 (三十四)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人員,可以辦理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手續,由社保經辦機構從辦理手續的次月起發放: 1、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2、2014年7月11日前參保,且2010年1月1日,年滿45周歲不滿60周歲的,從2010年1月1日起連續繳費直至60周歲。 (三十五)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繳費年限養老金組成。 基礎養老金按建德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 個人賬戶養老金由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辦理退休時的年齡所對應的計發月數確定。 繳費年限養老金按照全省統一標準執行。繳費年限養老金月標準為:繳費5年(含5年)以下的參保人員,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按1元/年計發;繳費6年以上、10年(含10年)以下的參保人員,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6年起按2元/年計發;繳費11年以上、15年(含15年)以下的參保人員,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1年起按3元/年計發;繳費16年(含16年)以上的參保人員,其月繳費年限養老金從第16年起按5元/年計發。 (三十六)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復員退伍軍人,其軍齡按省、市有關規定,可視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期間的個人賬戶額按照領取養老金當年建德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平均繳費額加上財政補貼額,再乘以視同繳費年限(不滿1年按1年計算,下同)確定。復員退伍軍人同時加發優待養老金。 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累計不得超過44年。 (三十七)本市戶籍人員年滿60周歲時,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申請延長繳費的,在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延長繳費期間,可申請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自享受職工基本養老金當月起停止享受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 (三十八)在確定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額時,平均繳費額按當年參保繳費人員實際平均繳費額確定,財政補貼按照平均繳費額相對應繳費檔次確定,平均繳費額介于兩個繳費檔次之間的,按就高確定對應繳費檔次給予補貼。平均繳費額低于750元的按750元執行,財政補貼按75元執行。 (三十九)參保人員在服刑期間符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待刑滿釋放后申請辦理領取養老保險待遇手續,待遇從辦理手續的次月起發放。服刑期間待遇不補發。 已按月領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人員被判刑的,服刑期間待遇停發,待刑滿釋放后的次月恢復發放,基礎養老金按恢復時當地的標準執行。服刑期間待遇不予補發。 (四十)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的資金余額及其利息可依法繼承。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享受待遇人員及參保繳費人員,死亡時可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費。一次性喪葬補助費標準為參保人員死亡當月基礎養老金標準的20個月金額。與其他險種的喪葬費不得重疊享受,按就高原則確定。 三、養老保險關系轉移銜接 (四十一)本市戶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且不延長繳費的,可以申請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合并計算為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年限,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四十二)本市戶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既未辦理繼續繳費手續也不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的,可申請終止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按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一個月的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 (四十三)非本市戶籍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足15年,不符合在本市繼續繳費條件的,應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辦理。 (四十四)本市戶籍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達到符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時,可以申請從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不合并、不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也可以申請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集體補助、財政對參保人員的繳費補貼及其利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同時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四十五)本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參保人員可轉換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具體辦法如下: 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參保人員轉換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時,先將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的個人賬戶儲存額或余額按折算時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繳費標準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年限不足5年的,不足部分年限可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辦理一次性折算補繳,補繳標準按辦理補繳時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政策規定執行,其一次性折算補繳部分政府給予20%的補助。 勞動年齡段內人員折算后,其正常繳費至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以申請延長繳費至滿15年,也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折算后,累計繳費年限仍不足15年的,可一次性補繳不足年限的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年滿60周歲以上人員每增加1歲,一次性補繳費用降低5%,依次遞減至70周歲,70周歲后不再遞減。 (四十六)本市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參保人員可銜接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其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相應檔次待遇以被征地農民生活補貼的形式發放,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疊加享受。 (四十七)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與其他養老保險的銜接及清退處理。 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銜接。本市戶籍已參加了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年滿60周歲且已領取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養老金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金合并享受,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余額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待遇不再重新計算;本市戶籍已參加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未滿60周歲且未領取養老金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可將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我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當年的平均繳費額折算繳費年限(折算的最長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并繼續參保繳費,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并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規定計發待遇。 與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銜接。本市戶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允許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可將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按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相關規定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的最長繳費年限不超過15年,折算年限往前推。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員也可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將其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退還給本人,并終止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關系。 (四十八)折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折算當年時段的繳費基數按靈活就業人員當前最低繳費基數確定;以前年度的繳費基數按折算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確定,折算后的余額不足一個月的,并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繳費比例按照辦理折算時靈活就業人員的繳費比例執行。 折算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5年的,可申請繼續繳費至滿15年。 (四十九)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曾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轉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后,其機關事業單位的繳費年限可計算為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按規定補建個人賬戶。計發基本養老金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時段已建立個人賬戶的,按規定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 (五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和待遇領取地的確定按國家有關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規定執行。 (五十一)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在本省跨統籌地區流動的,按省有關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規定執行。 (五十二)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人員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時,轉移額按其個人繳費額確定。 (五十三)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離開原參保地的,可將其養老保險關系及個人賬戶儲存額轉入新參保地。 (五十四)參保人員已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四、基金管理 (五十五)養老保險基金的來源包括單位和個人繳納,財政補貼,基金的存款利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捐贈和其他收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和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單獨核算,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相應的財務管理制度,進行分賬核算,專款專用。 (五十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通過預算實現收支平衡。 (五十七)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地稅部門負責征收,靈活就業人員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可委托銀行代收。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征收,社保經辦機構可委托銀行代收。 (五十八)用人單位應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按時足額繳納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參保人員按年繳納。 (五十九)社保經辦機構定期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貼額報送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應及時將政府補貼資金撥付到“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六十)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基金暫實行單獨核算,待基金清算工作結束后,統一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 (六十一)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暫實行單獨核算,待基金清算工作結束后,統一并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執行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財務制度,養老待遇除按規定應由個人賬戶列支外,其余均由統籌基金承擔。 五、養老保險經辦 (六十二)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或成立之日起30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六十三)用人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雇工)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參保登記。企業參保職工增減、繳費工資申報等業務,可通過社會保險網上業務申報平臺辦理。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到社保經辦機構或委托機構辦理參保登記。 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人員到戶籍所在村(社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室辦理參保登記。 (六十四)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單位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依法終止的,應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30日內,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注銷登記。 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及時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手續。 (六十五)參加養老保險的單位和個人辦理養老保險相關手續時應按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或社保經辦機構的要求提交相關材料。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和參保人員,應如實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單位名稱、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姓名、社會保障號、戶籍性質、聯系電話、權益單寄送地址等基本信息。 參保人員及其用人單位的基本信息發生變化的,應及時申報變更資料,社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受理并及時修改。 (六十六)各參保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應如實、準確做好社會保險繳費基數申報工作。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是用于計發參保職工養老、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重要參數,因參保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或靈活就業人員遲報、少報、瞞報等原因,造成的社會保險繳費工資不實、導致參保職工待遇降低的,責任由參保職工所在單位、參保人員承擔。 (六十七)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用人單位,參保職工發生人員增減的,應當自增員或者減員之日起30日內,填報增減申報表向社保經辦機構申請辦理職工增減登記手續,每月20日(含)前向社保經辦機構申報的列入當月結算,如用人單位每月20日后向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減少登記手續的,從次月起調減。用人單位每月的職工個人繳費基數隨人員增減變動而調整。 (六十八)用人單位發生欠繳社會保險費的,在結清應繳社會保險費后辦理參保職工減少登記手續。 (六十九)工商、民政和編制管理部門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等情況,公安機關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通報人員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注銷等情況,司法機關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通報被判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等的人員情況,民政、殘聯、農辦等部門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通報享受各類特殊待遇人員的情況,民政部門應及時向社保經辦機構通報死亡人員火化情況。 (七十)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符合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應在符合條件之月,向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申請辦理待遇領取資格審核手續。基本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發放。 (七十一)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養老金領取資格審核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養老金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核定、發放。 (七十二)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參保人員,保障金領取資格審核、保障金核定及發放由社保經辦機構負責。 (七十三)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符合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金條件,但按規定可延期退休的人員,由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批后,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相關手續。 (七十四)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繼續繳費的,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審核后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七十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的,按以下辦法辦理死亡人員個人賬戶余額繼承、喪葬補助金及一次性撫恤費申領手續: 用人單位參保職工死亡的,由用人單位持參保人員死亡證明等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其他參保人員死亡的,由繼承人持繼承人身份證件及參保人員身份證件、銀行賬號、死亡證明等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 符合申領喪葬補助金和一次性撫恤費條件的,還應提供火化證明。 無參保人員銀行賬號的,還應提供合法繼承人公證書、合法繼承人的銀行賬號。 非本市戶籍人員失業期間死亡的,符合領取喪葬補助金、一次性撫恤費條件的需要提供戶籍地就業部門出具的不屬于領取失業救濟金對象的證明和戶籍證明。 (七十六)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參保人員死亡的,由繼承人持繼承人身份證件及參保人員身份證件、銀行賬號、死亡證明、火化證明等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死亡人員個人賬戶余額繼承、一次性喪葬補助金申領手續。 無參保人員銀行賬號的,還應提供合法繼承人公證書、合法繼承人的銀行賬號。 六、養老保險管理 (七十七)社保經辦機構根據工作需要,經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和編制管理部門批準,可在本統籌地設立分支機構和服務網點。 (七十八)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社保經辦機構應當按時足額支付養老保險待遇。 (七十九)社保經辦機構通過業務經辦、統計、調查獲取社會保險工作所需的數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及時、如實提供。 (八十)社保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參保單位和個人建立檔案,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養老保險的人員、繳費等數據,妥善保管登記、申報的原始憑證和支付結算的會計憑證。 社保經辦機構應建立健全城鄉居民養老保障登記制度,實施養老保障動態管理,及時、完整、準確地記錄參加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和用人單位為其繳費以及享受待遇等個人權益記錄,定期將個人權益記錄單免費寄送本人。 (八十一)用人單位和個人可免費向社保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待遇記錄,要求社保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八十二)社保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養老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七、其他 (八十三)本市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及保留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繳費渠道的人員仍按原規定執行,國家、省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十四)符合參保條件的人員,在同一時期內只能參加一種養老保險,待遇不得重疊享受。 (八十五)本細則所稱繳費年限,如無特別說明,均包含視同繳費年限和實際繳費年限。 (八十六)市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轉發執行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前,如無特別說明,確定繳費基數按上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八十七)本細則由建德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原相關政策規定與本細則不一致的,按本細則執行,國家、省對本細則所涉內容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八十八)本細則自2015年1月1日起實施。 抄送:市委各部門,市紀委,市人武部,市各群眾團體。 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市檢察院。 市各民主黨派。 建德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5年5月4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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