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性磋商采購方式推出已有一段時間了,但實踐中,可供借鑒的成熟經驗并不多。而競爭性磋商與大家非常熟悉的競爭性談判究竟有哪些區別,能說出一二者多,但完全了解者卻甚少。 如果足夠細致,我們可以從財政部頒發的相關文件中歸納出競爭性磋商與競爭性談判的具體區別。一旦掌握了其中的核心區別,政府采購當事人就能解放思想,讓相關規定成為提升采購效率和質量的利器。那么,核心區別都有哪些?實踐中,該如何選用? 一是在項目需求上的差別。競爭性談判項目的需求是基本明確的,談判的目的是希望進一步完善項目需求;而競爭性磋商項目的需求是基本不明確或不太明確的,磋商的目的是首先讓供需雙方在項目需求上達到認識明確和一致。 二是在項目預算上的差別。競爭性談判項目的預算是基本確定的,談判的目的是選出一個既能滿足經完善的項目需求,又能提供最低成交價的供應商;而競爭性磋商項目的預算是基本不確定的或者說是非常粗略的,磋商的目的是選出一個既能滿足已經明確的項目需求,又能應對未知且報價合理的供應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