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大連凱旋商城(以下簡稱本物業)業主大會的活動,維護業主的合法權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業主大會規程〉,結合本物業實際情況,制定本議事規則。
第二條 業主大會代表和維護本物業內全體業主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的合法權益。
第三條 本物業只成立一個業主大會。業主大會由本物業內的全體業主組成。業主大會設立業主委員會作為執行機構。業主大會自首次業主大會會議召開之日起成立。
第二章 業主大會職責
第四條 業主大會履行以下職責:
1.制定、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2.選舉、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3.選聘、解聘經營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企業;
4.決定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并監督實施;
5.制定、修改本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環境衛生的維護等等方面的規章制度;
6.業主大會通過的其它重大事項。
第五條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作出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決定,不得從事與物業管理無關的活動。
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違反法律、法規的,由物業所在地的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銷其決定,并通告全體業主。
第三章 業主大會議事方式與程序
第六條 業主大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業主大會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于每年8月份召開,會議由業主委員會組織召開。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業主委員會應當及時組織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
1.20%以上業主提議召開時;
2.半數以上業主委員提議召開時;
3.發生重大事故或者緊急事件需要及時處理時;
4.業主委員會的人數不足本規則規定人數的2/3時;
5.業主公約規定的其它情況。
出現應當召開業主大會臨時會議的情況,業主委員會不履行組織召開會議職責的,由本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業主委員會限期(15日內)召開。業主委員會逾期仍不召開時,服從本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決策,同時組織改選業主委員會。
第七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在業主大會會議召開15日前,將會議議題及有關材料以書面形式通知全體業主并在本物業區域內公告,廣泛征求業主意見和建議,擬定會議日程和方案,做好會務準備。
第八條 業主大會會議可以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形式,但應有本物業內持有1/2以上投票權的業主參加。業主大會采用書面形式征求意見時,業主應以書面形式表明自己的意見,并將意見在規定的時間內通過業主代表(聯系人)送達業主大會。
第九條 業主大會對于常規事項作出的決議,須經與會業主所持投票權1/2以上表決通過。 業主大會做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公約,業主大會議事規則,選聘、解聘經營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企業,專項維修資金使用、續籌方案等重大決定時,必須經本物業內全體業主所持投票2/3以上表決通過。業主大會對未予公告的議題作出的決議無效。
第十條 業主大會會議應當由業主委員會作書面記錄并存檔,業主大會做出的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內及時公告,決定對本物業內的全體業主具有約束力。
第十一條 業主因故不能參加業主大會會議的,可以書面委托代理人參加,業主接到會議通知的,無故不參加會議,也不委托他人代理的,應視為棄權,但必須執行大會決定。
第十二條 業主大會可邀請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派出所,物業管理企業的代表列席會議。
第四章 業主投票權和表決方式
第十三條 業主在業主大會上的投票權數實行一證一票。業主身份按照房屋所有權證或房屋買賣合同確定。
業主為房屋產權中的所有權人或房屋買賣合同中的房屋購買人。房屋由夫妻共有或由多人所共有的,應推舉1人代表所有業主行使投票權。
第十四條 表決采用記名投票方式。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應當記錄在案。
第五章業主委員會職責
第十五條 業主委員會(以下簡稱委員會)履行以下職責:
1.召集業主大會會議,報告物業管理的實施情況;
2.代表業主與業主大會選聘的經營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企業簽訂合同;
3.及時了解業主、業戶的意見和建議,監督和協助經營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企業履行合同;
4.負責業主公約的實施;
5.執行業主大會的決議;
6.業主大會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六章 業主委員會組成和選舉辦法
第十六條 委員會的組織名稱為:大連凱旋商城業主委員會,辦公地點:————。
第十七條 委員會由11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員9名;聘任執行秘書1名(可由委員兼任)。
第十八條 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名額的分配,堅持按產權份額與代表性相結合的原則,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合理分配。委員候選人由業主推薦或業主自薦,經過預選產生。
第十九條 委員會委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物業內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業主。
2.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
3.遵守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模范履行業主義務;
4.熱心公益事業,責任心強,公正廉潔,具有社會公信力;
5.具有一定組織能力;
6.具備必要的工作時間;
7.身體健康,能夠勝任委員會工作。
第二十條 委員從業主中選舉產生,所有業主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委員選舉實行差額選舉,差額比例不低于當選人數的30%(四舍五入)。候選人得票超過總投票權半數以上且所獲投票權數處于前11位的候選人當選為委員,處于第12位至13位的候選人當選為候補委員。
委員在任期內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候補委員順序遞補為正式委員。候補委員列席委員會會議,但沒有表決權。
自然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業主本人擔任;法人業主當選委員,由法人委派人員擔任。
第二十一條 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從委員會中選舉產生;執行秘書由主任提名,委員會通過,執行秘書的職責是負責委員會的會務工作。
第二十二條 委員會應當自選產生之日起30日內,將業主大會的成立情況、業主大會議事規則、業主公約及業主委員會委員名單等材料,報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委員會備案的有關事項發生變更的,依照前款規定重新備案。
第七章 業主委員會工作制度
第二十三條 委員會會議由主任召集和主持,主任不履行或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副主任代行主任職責。會議每季度應至少例會一次。經1/3以上委員提議或者主任認為有必要時,應當及時召開委員會臨時會議。會議通知及有關材料應提前7天送達到每位委員。
第二十四條 委員會會議應當有過半數委員出席方可舉行,做出的決定必須經全體委員半數以上同意。無法出席會議的委員可以書面的形式委托其他委員代為表決。
第二十五條 委員會會議應當作書面記錄。
委員做出的決定、決議、通告等,委員會主任應當在全體委員簽署意見后蓋章,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告方可生效,有效文件應存檔備案。
第二十六條 委員會對于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逾期不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業主,應當做出限期交納物業管理服務費用的決定,并送達業主本人。
第八章 業主委員會換屆與改選
第二十七條 業主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在委員會任期屆滿2個月前,應當召開業主大會,進行委員會的換屆選舉。換屆選舉由上屆委員會組織實施,委員可以連選連任。
上屆委員會應當在其任期屆滿之日起10日內,將其管理的業主共有財產、保管的檔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的物品移交給新一屆的業主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經委員會半數以上的委員或20%以上業主提議,認為有必要改選委員會或變更委員會的,應提議召開臨時業主大會會議做出決定,并以書面形式在本物業內公告。
第二十九條 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業主大會會議通過,其委員資格終止;
1.因物業轉讓、滅失等原因不再是業主的;
2.因疾病等原因喪失履行職責能力的;
3.無故缺席委員會會議連續三次以上的;
4.有犯罪行為的;
5.以書面形式向業主大會提出辭呈的;
6.拒不履行業主義務的;
7.其它原因不宜擔任委員會委員的。
第三十條 委員會委員資格終止的,應當于終止之日起3日內,將其保管的擋案資料、印章及其他屬于業主大會所有物品移交給業主委員會。
第九章 選聘、解聘經營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企業程序
第三十一條 每屆委員會成立后,應聽取和公示原有經營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企業工作報告,并對原有經營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企業合同執行情況進行滿意度測評。
第三十二條 2/3以上業主滿意原有經營管理公司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時,委員會應與原經營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企業在2個月內,協商續簽《經營管理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三條 當2/3以上業主不滿意原有經營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企業的工作時,委員會應召開臨時業主大會,審議確定選聘經營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企業方案和《經營管理服務合同》(草案)或《物業服務合同》(草案)。委員會按照業主大會的授權,在2個月內選聘新的經營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企業,并簽訂新的《經營管理服務合同》或《物業服務合同》。
選聘經營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應當采用招標的方式。
第三十四條 《經營管理服務合同》期限一般為十年,中標者必須交納一定數額的經營風險抵押金后,方可與其簽訂《經營管理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期限一般為三年,物業管理服務的內容、標準以及實行酬金制的費用成本測算,應作為合同的必備附件。在同等條件下,原有經營管理公司或物業管理公司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五條 業主大會如決定選聘新物業管理企業時,業主委員會應按合同約定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期限,向原有物業管理企業發出不再續簽《物業服務合同》書面通知。
第三十六條 《物業服務合同》有效期內解聘物業管理企業的,應按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和合同約定執行。
第十章 其他事項
第三十七條 因物業管理區域發生變更等原因導致業主大會解散的,業主大會、委員會應當于解散前,在物業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下,做好業主共同財產的清算工作。
第三十八條 業主大會、委員會應當配合公安機關,與居民委員會相互協作,共同做好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社會治安等相關工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大會、業主委員會應當積極配合相關居民委員會依法履行自治管理職責,支持居民委員會開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導和監督。
第三十九條 業主大會和委員會的工作經費,應由業主大會決定并由全體業主承擔。
經費開支包括:業主大會、委員會的會務費,有關人員的津貼,刻制印章和牌匾以及必要的日常辦公費用。
第四十條 業主大會和委員會的印章,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刻制、使用。印章由委員會主任或其指定人員管理。違反印章使用規定、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由責任人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四十一條 本業主大會議事規則經由業主大會審議通過后生效。
小編注:大連凱旋業主500人超級Q群號碼12689944,歡迎廣大業主積極參與進來,共商凱旋發展的大計,謝絕非業主的參與。凱旋業主在申請加入時,請在驗證信息里寫明你的鋪位號碼,方可加入。
凱旋業主是親如一家的兄弟姐妹,我們有信心共渡難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