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請你闡述觸電急救的原則,如某110kV線路基礎施工現場發生l起作業人員低壓觸電事故,假如你在工作現場可采取哪些方法使觸電者脫離電源?(線路安規 R.2.1 R.2.2.3) 答: (l) 觸電急救應分秒必爭,一經明確心跳、呼吸停止的,立即就地迅速用心肺復蘇法進行搶救,并堅持不斷地進行,同時及早與醫療急救中心(醫療部門)聯系,爭取醫務人員接替救治。在醫務人員未接替救治前,不得放棄現場搶救,更不能只根據沒有呼吸或脈搏的表現,擅自判定傷員死亡,放棄搶救。只有醫生有權作出傷員死亡的診斷。與醫務人員接替時,應提醒醫務人員在觸電者轉移到醫院的過程中不得間斷搶救。 (2) 低壓觸電可采用下列方法使觸電者脫離電源: ①如果觸電地點附近有電源開關或電源插座,可立即拉開開美或拔出插頭,斷開電源。但應注意到拉線開關或墻壁開關等只控制一根線的開關,有可能因安裝問題只能切斷零線而沒有斷開電源的相線。 ②如果觸電地點附近沒有電源開關或電源插座(頭),可用有絕緣柄的電工鉗或有干燥木柄的斧頭切斷電線,斷開電源。 ③當電線搭落在觸電者身上或壓在身下時,可用干燥的衣服、手套、繩索、皮帶、木板、木棒等絕緣物作為工具,拉開觸電者或挑開電線,使觸電者脫離電源。 ④如果觸電者的衣服是干燥的,又沒有緊纏在身上,可以用一只手抓住他的衣服,拉離電源。但因觸電者的身體是帶電的,其鞋的絕緣也可能遭到破壞,救護人不得接觸觸電者的皮膚,也不能抓他的鞋。 ⑤若觸電發生在低壓帶電的架空線路上或配電臺架、進戶線上,對可立即切斷電源的,則應迅速斷開電源,救護者迅速登桿或登至可靠地方,并做好自身防觸電、防墜落安全措施,用帶有絕緣膠柄的鋼絲鉗、絕緣物體或干燥不導電物體等工具將觸電者脫離電源。 (見《線路安規》R.2.1,R 2.2.3) 2.線路作業哪些情況下應組織現場勘察,應查看哪些內容,根據現場勘查的結果應采取哪些措施?你認為哪些工作必須進行勘察?(線路安規5.2) 答: (l) 進行電力線路施工作業、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現場勘察的檢修作業,施工、檢修單位均應根據工作任務組織現場勘察,并填寫現場勘察記錄。現場勘察由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組織。 (2) 現場勘察座查看現場施工(檢修)作業需要停電的范圍、保留的帶電部位和作業現場的條件、環境及其他危險點等。 (3) 根據現場勘察結果,對危險性、復雜性和困難程度較大的作業項目,應編制組織措施、技術措施、安全措施,經本單位批準后執行。 (4) 桿塔分段吊裝、桿塔分解組立工作;“立、撤桿塔”、“放、換導線”等重要施工項目;新建線路或主干線路改造;由幾個班組或由外單位協同施工的大型工程項目;本單位第一次新開展的復雜、危險的施工工程項目。 (見《線路安規》5.2) 3.線路工作完工后,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應對線路檢修地段進行哪些項目檢查?如何進行工作終結的報告?(線路安規5.7.1、 5.7.3) 答: (l) 完工后,工作負責人(包括小組負責人)應檢查線路檢修地段的狀況,確認在桿塔上、導線上、絕緣子串上及其他輔助設備上沒有遺留的個人保安線、工具、材料等,查明全部作業人員確由桿塔上撇下后,再命令拆除工作地段所掛的接地線。接地線拆除后,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人再登桿進行工作。多個小組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得到所有小組負責人工作結束的匯報。 (2) 工作終結的報告應簡明扼要,并包括下列內容:工作負責人姓名,某線路上某處(說明起止桿塔號、分支線名稱等)工作已經完工,設備改動情況,工作地點所掛的接地線、個人保安線已全部拆除,線路上己無本班組作業人員和遺留物,可以送電。 (見《線路安規》5 7.1、5.7.3) 4.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有何規定?(線路安規5.5.3) 答: (l) 工作期間,工作負責人若因故暫時離開工作現場時,應指定能勝任的人員臨時代替,離開前應將工作現場交待清楚,并告知工作班成員。原工作負責人返回工作現場時,也應履行同樣的交接手續。 (2) 若工作負責人必須長時間離開工作現場時,應由原工作票簽發人變更工作負貴人,履行變更手續,并告知全體作業人員及工作許可人。原、現工作負責人應做好必要的交接。 (見《線路安規》5.5.3) 5.進行線路停電作業前,應做好哪些安全措施?(線路安規6.2.1) 答: (l) 斷開發電廠、變電站、換流站、開閉所、配電站(所)(包括用戶設備)等線路斷路器(開關)和隔離開關(刀閘)。 (2) 斷開線路上需要操作的各端(含分支)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 (3 )斷開危及線路停電作業,且不能采取相應安全措施的交叉跨越、平行和同桿架設線路(包括用戶線路)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 (4) 斷開可能反送電的低壓電源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熔斷器。 (見《線路安規》6 2.1) 6.如何正確使用個人保安線?(線路安規6.5) 答: (l) 工作地段如有鄰近、平行、交叉跨越及同桿塔架設線路,為防止停電檢修線路上感應電壓傷人,在需要接觸或接近導線工作時,應使用個人保安線。 (2) 個人保安線應在桿塔上接觸或接近導線的作業開始前掛接,作業結束脫離導線后拆除。裝設時,應先接接地端,后接導線端,且接觸良好,連接可靠。拆個人保安線的順序與此相反。個人保安線由作業人員負責自行裝、拆。 (3) 個人保安線應使用有透明護套的多股軟銅線,截面積不準小于16mm2,且應帶有絕緣手柄或絕緣部件。禁止用個人保安線代替接地線。 (4) 在桿塔或橫擔接地通道良好的條件下,個人保安線接地端允許接在桿塔或橫擔上。 (見《線路安規》6.5) 7.試述哪些工作地點需懸掛標示牌和裝設遮欄(圍欄)? (線路安規.6.6) 答: (1) 在一經合閘即可送電到工作地點的斷路器(開關)、隔寓開關(刀閘)及跌落式熔斷器的操作處,均應懸掛“禁止合閘,線路有人工作!”或“禁止合閘,有人工作!”的標示牌。 (2) 進行地面配電設備部分停電的工作,人員工作時距設備小于《線路安規》表l“設備不停電時的安全距離”規定的安全距離以內的未停電設備,應增設臨時圍欄。臨時圍欄與帶電部分的距離,不準小于《線路安規》表2“工作人員工作中正常活動范圍與帶電毆備的安全距離”的規定。臨時圍欄應裝設牢固,并懸掛“止步,高壓危險!”的標示牌。 (3) 在城區、人口密集區地段或交通道口和通行道路上施工時,工作場所周圍應裝設遮欄(圍欄),并在相應部位裝設標示牌。 (4) 高壓配電設備做耐壓試驗時應在周圍設圍欄,圍欄上應向外懸掛適當數量的“止步,高壓危險!”標示牌。 (見《線路安規》6.6) 8.為了防止在同桿塔架設多回路中誤登有電線路及直流線路中誤登有電極,應采取哪些措施?(線路安規8.3.5) 答: (1) 每基桿塔應設識別標記(色標、判別標幟等)和線路名稱、桿號。 (2) 工作前應發給作業人員相對應線路的識別標記。 (3) 經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線路名稱、桿號無誤,驗明線路確己停電并掛好接地線后,工作負責人方可發令開始工作。 (4) 登桿塔和在桿塔上工作時,每基桿塔都應設專人監護。 (5) 作業人員登桿塔前應核對停電檢修線路的識別標記和線路名稱、桿號無誤后,方可攀登。登桿塔至橫擔處時,應再次核對停電線路的識別標記與雙重稱號,確實無誤后方可進入停電線路側橫擔。 (見《線路安規》8.3.5) 9.鄰近高壓線路感應電壓的防護有哪些規定?(線路安規8.4) 答: (1) 在33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帶電線路桿塔上及變電站構架上作業,應采取穿著靜電感應防護服、導電鞋等防靜電感應措施(220kV線路桿塔上作業時宜穿導電鞋)。 (2) 在±400kV及以上電壓等級的直流線路單極停電側進行工作時,應穿著全套屏蔽服。 (3) 帶電更換架空地線或架設耦合地線時,應通過金屬滑車可靠接地。 (4) 絕緣架空地線應視為帶電體。作業人員與絕緣架空地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于0.4m(1000kVz為0.6m)。如需在絕緣架空地線上作業時,應用接地線或個人保安線將其可靠接地或采用等電位方式進行。 (5) 用絕緣繩索傳遞大件金屬物品(包括工具、材料等)時,桿塔或地面上作業人員應將金屬物品接地后再接觸,以防電擊。 (見《線路安規》8.4) 10.登桿塔及作業前有哪些規定?(線路安規9.2.1、 9.2.2) 答: (1) 登桿塔前,應先檢查登高工具、設施,如腳扣、升降板、安全帶、梯子和腳釘、爬梯,防墜裝置等是否完整牢靠。禁止攜帶器材登桿或在桿塔上移位。禁止利用繩索、拉線上下桿塔或順桿下滑。攀登有覆冰、積雪的桿塔時,應采取防滑措施。 (2) 攀登桿塔作業前,應先檢查根部、基礎和拉線是否牢固。新立桿塔在桿基未完全牢固或做好臨時拉線前,禁止攀登。遇有沖刷、起土、上拔或導地線、拉線松動的桿塔,應先培土加固,打好臨時拉線或支好架桿后,再行登桿。 (見《線路安規》9 2.1、9.2 2) 11.桿塔土使用安全帶有哪些規定?(線路安規9.2.2、 9.2.3、 9.2.4、 9.2.7) 答: (1) 作業人員攀登桿塔、桿塔上轉位及桿塔上作業時,手扶的構件應牢固,不準失去安全保護,并防止安全帶從桿頂脫出或被鋒利物損壞。 (2) 在桿塔上作業時,應使用有后備保護繩或速差自鎖器的雙控背帶式安全帶,當后備保護繩超過jm時,應使用緩沖器。安全帶和后備保護繩應分別掛在桿塔不同部位的牢固構件上。后備保護繩不準對接使用。 (3) 上橫擔進行工作前,應檢查橫擔連接是否牢固和腐蝕情況,檢查時安全帶(繩)應系在主桿或牢固的構件上。(4)在相分裂導線上工作時,安全帶(繩)應掛在同一根子導線上,后備保護繩應掛在整組相導線上。 (見《線路安規》9.2.2,9.2.3,9.2.4,9.2.7) 12.張力放線過程中應遵守哪些安全要求?(線路安規9.4.13) 答: (1) 在鄰近或跨越帶電線路采取張力放線時,牽引機、張力機本體、牽引繩、導地線滑車、被跨越電力線路兩側的放線滑車應接地。操作人員應站在干燥的絕緣墊上,并不得與未站在絕緣墊上的人員接觸。 (2) 雷麗天不準進行放線作業。 (3) 在張力放線的全過程中,人員不準在牽引繩、導引繩、導線下方通過或逗留。 (4) 放線作業前應檢查導線與牽引繩連接可靠牢固。 (見《線路安規》9 4.13) 13.梯子使用有哪些規定?(線路安規10.18、 10.19、 10.20) 答: (1) 梯子應堅固完整,有防滑措施。梯子的支柱應能承受作業人員及所攜帶的工具、材料攀登時的總重量。 (2) 硬質梯子的橫檔應嵌在支柱上,梯階的距離不應大于40cm,并在距梯頂Im處設限高標志。使用單梯工作時,梯與地面的斜角度為60。左右。梯子不宜綁接使用。人字梯應有限制開度的措施。人在梯子上時,禁止移動梯子。 (3) 使用軟梯、掛梯作業或用梯頭進行移動作業時,軟梯、掛梯或梯頭上只準一人工作。作業人員到達梯頭上進行工作和梯頭開始移動前,應將梯頭的封口可靠封閉,否則應使用保護繩防止梯頭脫鉤。 (見《線路安規》10.18,10 19,10.20) 14.帶電作業工具的保管要求有哪些? (線路安規13.11.1) 答: (1) 帶電作業工具應存放于通風良好,清潔干燥的專用工具房內。工具房門窗應密閉嚴實,地面、墻面及項面應采用不起塵、阻燃材料制作。室內的相對濕度應保持在50%-70%。室內溫度應略高于室外,且不宜低于0℃。 (2) 帶電作業工具房進行室內通風時,應在干燥的天氣進行,并且室外的相對濕度不準高于75%。通風結束后,應立即檢查室內的相對濕度,并加以調控。 (3) 帶電作業工具房應配備濕度計、溫度計,抽濕機(數量以滿足要求為準),輻射均勻的加熱器,足夠的工具擺放架、吊架和滅火器等。 (4) 帶電作業工具應統一編號、專人保管、登記造冊,并建立試駐、檢修、使用記錄。 (5) 有缺陷的帶電作業工具應及時修復,不合格的應予報廢,禁止繼續使用。 (6) 高架絕緣斗臂車應存放在干燥通風的車庫內,其絕緣部分應有防潮措施。 (見《線路安規》13.11.1) 15.鋼絲繩遇有下列哪些情況之一者應予報廢? (線路安規14.2.9.3) 答: (1) 鋼絲繩在一個節距中有《線路安規》表17“鋼絲繩報廢斷絲數”中的斷絲根數者。 (2) 鋼絲繩的鋼絲磨損或腐蝕達到鋼絲繩實際直徑比其公稱直徑減少7%或更多者,或鋼絲繩過嚴重退火或局部電弧燒傷者。 (3) 繩芯損壞或繩股擠出。 (4) 籠狀畸形、嚴重扭結或彎折。 (5) 鋼絲繩壓扁變形及表面起毛刺嚴重者。 (6) 鋼絲繩斷絲數量不多,但斷絲增加很快者。 (見《線路安規》14.2.9.3) 16.流動式起重機安全使用要求有哪些? (線路安規14.2.11) 答: (1) 在帶電設備區域內使用汽車吊、斗臂車時,車身應使用不小于16mm2的軟銅線可靠接地。在道路上施工應設圍欄,并設置適當的警示標志牌。 (2) 起重機停放或行駛時,其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準小于溝、坑深度的1.2倍;否則應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3) 作業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準超過制造廠的規定。不準在暗溝、地下管線等上面作業;不能避免時,應采取防護措施,不準超過暗溝、地下管線允許的承載力。 (4) 作業時,起重機臂架、吊具、輔具、鋼絲繩及吊物等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不準小于《線路安規》表19“與架空輸電線及其他帶電體的最小安全距離”的規定,且應設專人監護。 (5) 長期或頗繁地靠近架空線路或其他帶電體作業時,應采取隔離防護措施。 (6) 汽車起重機行駛時,應將臂桿放在支架上,吊鉤掛在掛鉤上并將鋼絲繩收緊。車上操作室禁止坐人。 (7) 汽車起重機及輪胎式起重機作業前應先支好全部支腿后方可進行其他操作。作業完畢后,應先將臂桿完全收回,放在支架E,然后方可起腿。汽車式起重機除設計有吊物行走性能者外,均不準吊物行走。 (8) 汽車吊試驗應遵守GB 5905的規定,維護與保養應遵守ZBJ 80001的規定。 (9) 高空作業車(包括絕緣型高空作業車、車載垂直升降機)應按GB/T 9465的規定進行試驗、維護與保養。 (見《線路安規》14.2.11) 17.安全工器具的保管要求有哪些? (線路安規14.4.1) 答: (1)安全工器具宜存放在溫度為15℃-35℃、相對濕度為80%以下、干燥通風的安全工器具室內。 (2)安全工器具室內應配置適用的柜、架,不準存放不合格的安全工器具及其他物品。 (3)攜帶型接地線宜存放在專用架上,架上的號碼與接地線的號碼應一致。 (4)絕緣隔板和絕緣罩應存放在室內干燥、離地面200mm以上的架上或專用的柜內。使用前應攘凈灰塵。如果表面有輕度擦傷,應涂絕緣漆處理。 (5)絕緣工具在儲存、運輸時不準與酸、堿、油類和化學藥品接觸,并要防止陽光直射或雨淋。橡膠絕緣用具應放在避光的柜內,并撒上滑石粉。 (見《線路安規》l4.4.1) 18.安全工器具的使用和檢查規定有哪些? (線路安規14.4.2) 答: (l)安全工器具使用茼的外觀檢查應包括絕緣部分有無裂紋、老化、絕緣層脫落、嚴重傷痕,固定連接部分有無松動、銹蝕、斷裂等現象。對其絕緣部分的外觀有疑問時應進行絕緣試驗合格后方可使用。 (2)絕緣操作桿、驗電器和測量桿:允許使用電壓應與設各電壓等級相符。使用時,作業人員手不準越過護環或手持部分的界限。雨天在戶外操作電氣設備時,操作桿的絕緣部分應有防雨罩或使用帶絕緣子的操作桿。使用時人體應與帶電設備保持安全距離,并注意防止絕緣桿被人體或設備短接,以保持有效的絕緣長度。 (3)攜帶型短路接地線:接地線的兩端夾具應保證接地線與導體和接地裝置都能接觸良好、拆裝方便,有足夠的機械強度,并在大短路電流通過時不致松脫。攜帶型接地線使用前應檢查是否完好,如發現絞線松股、斷股、護套嚴重破損、夾具斷裂松動等均不準使用。 (4)絕緣隔板和絕緣罩:絕緣隔板和絕緣罩只允許在35kV及以下電壓的電氣設備上使用,并應有足夠的絕緣和機械強度。用于lOkV電壓等級時,絕緣隔板的厚度不應小于3mm,用于35kV電壓等級不應小于4mm。現場帶電安放絕緣隔板及絕緣罩時,應戴絕緣手套、使用絕緣操作桿,必要時可用絕緣繩索將其固定。 (5)安全帽:安全帽使用前,應檢查帽殼、帽襯、帽箍、頂襯、下頦帶等附件完好無損。使用時,應將下頦帶系好,防止工作中前傾后仰或其他原因造成滑落。 (6)安全帶:腰帶和保險帶、繩應有足夠的機械強度,材質應育耐磨性,卡環(鉤)應具有保險裝置,操作應靈活。保險帶、繩使用長度在3m以上的應加緩沖器。 (7)腳扣和登高板:金屬部分變形和繩(帶)損傷者禁止使用。特殊天氣使用腳扣和登高板應采取防滑措施。 (見《線路安規》14.4 2) 19.電力電纜線路試驗安全措施規定有哪些? (線路安規15.2.2) 答: (1)電力電纜試驗要拆除接地線時,應征得工作許可人的許可(根據調控人員指令裝設的接地線,應征得調控人員的許可),方可進行。工作完畢后立即恢復。 (2))電纜耐壓試驗前,加壓端應做好安全措施,防止人員誤入試驗場所。另一端應設置圍欄并掛上警告標示牌。如另一端是上桿的或是鋸斷電纜處,應派人看守。 (3)電纜耐壓試驗前,應先對設備充分放電。 (4)電纜的試驗過程中,更換試驗引線時,應先對設備充分放電。作業人員應戴好絕緣手套。 (5)電纜耐壓試驗分相進行時,另兩相電纜應接地。 (6)電纜試驗結束,應對被試電纜進行充分放電,并在被試電纜上加裝臨時接地線,待電纜尾線接通后才可拆除。 (7)電纜故障聲測定點時,禁止直接用手觸摸電纜外皮或冒煙小洞。 (見《線路安規》15.2.2) 20.動火工作票的填寫與簽發要求有哪些? (線路安規16.6.6) 答: (1)動火工作票應使用黑色或藍色的鋼(水)筆或圓珠筆填寫與簽發,內容應正確、填寫應清楚,不準任意涂改。如有個別錯、漏字需要修改,應使用規范的符號,字跡應清楚。用汁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動火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手工或電子簽名后方可執行。 動火工作票一般至少一式三份,一份由工作負責人收執、一份由動火執行人收執、一份保存在安監部門(或具有消防管理職責的部門,指線路一級動火工作票)或動火部閂(指線路二級動火工作票)。若動火工作與運行有關,即需要運維人員對設備系統采取隔離、沖洗等防火安全措施者,還應多一份交運維人員收執。 (2)線路一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的工區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工區安監負責人、消防管理負責人審核,工區分管生產的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批準,必要時還應報當地地方公安消防部門批準。 線路二級動火工作票由申請動火的工區動火工作票簽發人簽發,工區安監人員、消防人員審核,動火工區分管生產的領導或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批準。 (3)動火工作票經批準后,由工作負責人送交運維許可人。 (4)動火工作票簽發人不準兼任該項工作的工作負責人。 動火工作票由動火工作負責人填寫。動火工作票的審批人、消防監護人不準簽發動火工作票。 (5)動火單位到生產區域內動火時,動火工作票由設備運維管理單位(或工區)簽發和審批,也可由動火單位和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或工區)實行“雙簽發”。 (見《線路安規》16 6.6) 21.動火作業安全防火要求有哪些?(線路安規16.6.10) 答: (1)有條件拆下的構件,如油管、閥門等應拆下來移至安全場所。 (2)可以采用不動火的方法代替而同樣能夠達到效果時,盡量采用替代的方法處理。 (3)盡可能地把動火時間和范圍壓縮到最低限度。 (4)凡盛有或盛過易燃易爆等化學危險物品的容器、設備、管道等生產、儲存裝置,在動火作業前應將其與生產系統徹底隔離,并進行清洗置換,檢測可燃氣體、易燃液體的可燃蒸汽含量合格后,方可動火作業。 (5)動火怍業應有專人監護,動火作業前應清除動火現場及周圍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他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備足夠適用的消防器材。 (6)動火作業現場的通排風要良好,以保證泄漏的氣體能順暢排走。 (7)動火作業間斷或終結后,應清理現場,確認無殘留火種后,方可離開。 (8)下列情況禁止動火: ①壓力容器或管道未泄壓前; ②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理干凈前或未進行有效置換前; ③風力達5級以上的露天作業; ④噴漆現場; ⑤遇有火險異常情況未查明原因和消除前。 (見《線路安規》16.6.10) 注:文中的《線路安規》為 國家電網公司企業標準《電力安全工作規程 線路部分》(Q /GDW 1799.2-20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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