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應制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主管領導批準后執行。 2.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部分的情況,應立即制止,經糾正后才能恢復作業。 3.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 4.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措施后撤離作業場所,但應在事前進行報告。
5.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非全日制用工等).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后,方可下現場參加工作,但不準單獨工作。 6.毒蛇咬傷后,不要驚慌、奔跑、飲酒,以免加速蛇毒在人體內擴散。 7.犬咬傷少量出血時,不要急于止血,但要做好包扎或縫合防止傷口感染。 8.開放性骨折,伴有大出血者,先固定、再止血,并用干凈布片覆蓋傷口,然后速送醫院救治。 10.毒蛇咬傷后,應迅速從傷口上端向下方反復擠出毒液,然后在傷口上方(近心端)用布帶扎緊,將傷肢固定,避免活 動,以減少毒液的吸收。 11.用計算機生成或打印的工作票應使用統一的票面格式。由工作票簽發人審核無誤,確認后方可執行。 12.工作票一份交I作負責人,一份留存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許可人處。工作票應當日交給工作負責人。 13.一張工作票中,工作票簽發人和工作許可人不得兼任工作負責人。 14.一個工作負責人不能同時執行多張工作票。 15.持線路或電纜工作票進入變電站或發電廠升壓站進行架空線路、電纜等工作,應增填工作票份數,由變電站或發電 廠工作許可人許可,并留存。 16.第一種工作票需辦理延期手續,應在有效時間尚未結束以前由工作負責人向工作票簽發人提出申請,經同意后給予 辦理。 17-第一、二種工作票及帶電作業工作票的延期只能辦理一次。 18.若停電線路還涉及其他單位配合停電的線路時,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指定的配合停電設備運行管理單位聯系人通知這些線路已停電和接地,并履行許可手續后,才可開始工作。 19.帶電作業工作票t對同一電壓等級、同類型、相同安全措施的帶電作業,可在數條線 路上共用一張工作票。 20.工作負責人(監護人)、工作許可人應由有一定工作經驗、熟悉本部分、熟悉工作范圍內的設備情況,并經車間(工 區、公司、中心)生產領導書面批準的人員擔任。 21.填用第一種工作票進行工作,工作負責人應在得到工作許可人的許可后,方可開始工作。 22.填用電力線路第二種工作票時,不需要履行工作許可手續。 23.填用數日內工作有效的第一種工作栗,如果經調度允許的連續停電、夜間不送電的線路,工作地點的接地線可以不拆除,只要接地線安裝位置未變動,次日恢復工作不需派人檢查。 24.工作完工接地線拆除后,應即認為線路帶電,不準任何 人再登桿進行工作。 25.工作許可人在接到工作負責人(包括用戶)的完工報告并確認全部工作已經完畢,所有作業人員己由線路上撤離,接 地線已經全部拆除,與記錄核對無誤并做好記錄后,方可下令拆除安全措施,向線路恢復送電。 26.停電設備的兩端,應有明顯的斷開點,若無法觀察到停電設備的斷開點,應有能夠反映設備運行狀態的電氣和機械等 指示。 27.不能直接在地面操作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應加鎖。
29.工作接地線應全部列入工作票,工作負責人應確認所有工作接地線均己掛設完成方可宣布開工。 30.工作負責人在征得工作許可人同意后可變更工作票中指定的接地線位置。
33.裝、拆接地線導體端均應使用絕緣棒或專用的絕緣繩。 34.個人保安線應在桿塔上接觸或接近導線的作業開始前掛接,作業結束脫離導線后拆除。 35.高壓配電設備做耐壓試驗時,工作人員在征得工作負責人同意后可移動或拆除圍欄和標示牌。 36。單人巡線時,可以攀登電桿和鐵塔。 37.進出配電設備室(箱)不應關門,巡視完畢應上鎖。 38.單人進行配電設備巡視時,可以打開配電設備柜門箱蓋。
39.倒閘操作應使用倒閘操作票。操作指令應清楚明確,要令人應將指令內容向發令人復誦,核對無誤。發令人發布指令的全過程(包括對方復誦指令)和聽取指令的報告時,都要錄音并做好記錄。 40.倒閘操作前、后,都應檢查核對現場設備名稱、編號和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的分、合位置。 41.操作沒有機械傳動的斷路器(開關)、隔離開關(刀閘)和跌落熔斷器,應使用合格的絕緣手套進行操作。 42.風力超過5級時,禁止砍剪高出或接近導線的樹木。 43.使用油鋸和電鋸的作業,應由熟悉機械性能和操作方法的人員操作。使用時,應先檢查所能鋸到的范圍內有無鐵釘等金屬物件,以防金屬物體飛出傷人。 44.停電檢修的線路如與另一回帶電線路相交叉或接近,以致工作時人員和工器具可能和另一回導線接觸或接近至《線 路安規》表4“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工作的安全距離”以外,則另一回線路也應停電并予接地。 45.鄰近帶電的電力線路進行工作時,有可能接近帶電導體至《線路安規》表4“鄰近或交叉其他電力線工作的安全距離”以內時,對作業的導、地線還應茌工作地點接地。
47.工作負責人在接受許可開始工作的命令時,應與工作票簽發人核對停電線路雙重稱號無誤。如不符或有任何疑問時,不準開始工作。 48.禁止在同桿塔架設部分線路停電的桿塔上卷繞或放開綁線。 49.在同桿塔架設多回線路中部分線路停電工作,絞車等牽引工具應接地,放落和架設過程中的導線亦應接地,以防止產生感應電。
51.在居民區及交通道路附近開挖的基坑,應設坑蓋或可靠遮欄,加掛警告標示牌,夜間掛紅燈。 52.新立桿塔在桿基未完全牢固或做好臨時拉線前,在征得工作負責人的同意下可以攀登。 53.安全帶后備保護繩可對接使用。 54.桿塔上下無法避免垂直交叉作業時,應做好防落物傷人的措施,作業時要相互照應,密切配合。 55.在桿塔上水平使用梯子時,應使用特制的專用梯子。工作前應將梯子兩端與固定物可靠連接,一般不超兩人在梯子上 工作。 56.在相分裂導線上工作時,安全帶、繩應掛在不同子導線上,后備保護繩應掛在整組相導線上。 57.立、撤桿應使用合格的起重設備,禁止滿載使用。 58.整體立、撤桿塔前應進行全面檢查,各受力、連接部位 全部合格方可起吊。立、撤桿塔過程中,吊件垂直下方、受力 鋼絲繩的內角側禁止有人。
60.雷雨天氣不準進行張力放線作業。 61.安全帶和專作固定安全帶的繩索在使用前應進行外觀檢查。 62.高處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隨時檢查安全帶是否拴牢。高處作業人員在轉移作業位置時不準失去安全保護。 63.高處作業使用的腳手架不需驗收即可使用。 64.梯子不宜綁接使用。 65.人在梯子上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可以移動梯子。 66.雷雨天時,可進行野外起重作業。
68.吊物上不許站人,禁止作業人員利用吊鉤來上升或下降。 69.禁止與工作無關人員在起重工作區域內行走或停留。 70.運載超長、超高或重大物件時,物件重心應與車廂承重中心基本一致,超長物件尾部應設標志。禁止客貨混裝。 71.在雙電源和有自備電源的用戶線路的高壓系統接入點,應有明顯斷開點,以防止停電作業時用戶設備反送電。 72.環網柜、電纜分支箱等箱式設備宜設置驗電、接地裝置。 73-兩臺及以上配電變壓器低壓側共用一個接地體時,其中任一臺配電變壓器停電檢修.其他配電變壓器無需停電。 74.配電設備驗電時,應戴橡膠手套。 75.所有配電箱、電表箱均應可靠接地且接地電阻應滿足要求。作業人員在接觸運用中配電箱、電表箱前,應檢查接地 裝置是否良好,并用驗電筆確認其確無電壓后,方可接觸。 77.在特殊情況下,必須在惡劣天氣進行帶電搶修時,應組織有關人員充分討論并編制必要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分管生 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后方可進行。 79.帶電作業應設專責監護人。監護人在作業人員無觸點危險的情況可以參與操作。 80.帶電作業工作票簽發人或工作負責人認為有必要時,應組織有經驗的人員到現場勘察,根據勘察結果作出能否進行帶電作業的判斷,并確定作業方法和所需工具以及應采取的措施。 81.在帶電作業過程中如設備突然停電,作業人員應視設備仍然帶電。工作負責人應盡快與調控人員聯系,值班調控人員未與工作負責人取得聯系前不準強送電。 82.帶電作業不準使用非絕緣繩索(如棉紗繩、白棕繩、鋼絲繩)。 83.在絕緣子串未脫離導線前,拆、裝靠近橫擔的第一片絕緣子時,應采用接地線或穿屏蔽服方可直接進行操作。 84.在市區或人口稠密的地區進行帶電作業時,工作現場應設置圍欄,派專人監護,禁止非工作人員入內,
86.禁止用斷、接空載線路的方法使兩電源解列或并列。 87.帶電斷、接空載線路、耦合電容器、避雷器、阻波器等設備引線時,應采取防止引流線擺動的措施。 88.高架絕緣斗臂車應經檢驗合格。斗臂車操作人員應熟悉帶電作業的有關規定,并經專門培訓,考試合格。 89.絕緣斗中的作業人員可以不使用安全帶。 90.高架絕緣斗臂車操作人員應服從工作負責人的指揮,作業時應注意周圍環境及操作速度。在工作過程中,高架絕緣斗臂車的發動機不準熄火。 91.配電帶電作業實施絕緣隔離措旌時,應按先近后遠、先下后上的順序進行t拆除時順序相同。裝、拆絕緣隔離措施時應逐相進行。 92.進入作業現場應將使用的帶電作業工具放置在防潮的帆布或絕緣墊上,防止絕緣工具在使用中臟污和受潮。 93.絞磨應放置平穩,錨固可靠,受力前方不準有人。錨固繩應有防滑動措施。在必要時宜搭設防護工作棚,操作位置應 有良好的視野。 94.人力絞磨架上固定磨軸的活動擋板應裝在不受力的一側,禁止反裝。 95.抱桿的基礎應平整堅實、不積水。在土質疏松的地方,抱桿腳應將浮土夯實。 96.地錨的分布及埋設深度應根據地錨的受力情況及土質情況確定。地錨坑在引出線露出地面的位置,其前面及兩側的1m范圍內不準有溝、洞、地下管道或地下電纜等。 97-雙鉤緊線器應經常潤滑保養。換向爪失靈、螺桿無保險螺絲、表面裂紋或變形等禁止使用。 98.卡線器有裂紋、彎曲、轉軸不靈活或鉗口斜紋磨平等缺陷時應予報廢。 99.放線架應支撐在堅實的地面上,松軟地面應采取加固措施。放線軸與導線伸展方向平行。 100.彎曲和變形嚴重的鋼質地錨禁止使用。 101.鏈條葫蘆使用前應檢查吊鉤、鏈條、傳動裝置及剎車裝置是否良好。吊鉤、鏈輪、倒卡等有變形時,以及鏈條直徑磨損量達8%時,禁止使用。 102.鏈條葫蘆不得超負荷使用,起重能力在5t以下的允許2人拉鏈,不得隨意增加人數猛拉。 103.鋼絲繩端部用繩卡固定連接時,繩卡壓板應在鋼絲繩不受力的一邊,不準正反交叉設置。 104.插接的環繩或繩套,其插接長度應不小于鋼絲繩直徑的15倍,且不準小于200mm。 105.起重機停放或行駛時,其車輪、支腿或履帶的前端或外側與溝、坑邊緣的距離不準小于溝、坑深度的1.5倍:否則應 采取防傾、防坍塌措施。 106.作業時,起重機應置于平坦、堅實的地面上,機身傾斜度不準超過制造廠的規定。不準在暗溝、地下管線等上面作業:不能避免時,應采取防護措施,不準超過暗溝、地下管線允許的承載力。 107.纖維繩在潮濕狀態下的允許荷重應減少四分之一,一般纖維繩也可在機械驅動的情況下使用。 108.攜帶型接地線宜存放在專用架上,架上的號碼與接地線的號碼應一致。 109.填用電力電纜第一種工作票、第二種工作票的工作應經調拉人員許可。若進入變、配電站、發電廠工作都應經運維人員許可。 110.電纜直埋敷設施工前應先查清圖紙,再開挖足夠數量的樣洞和樣溝,摸清地下管線分布情況,以確定電纜敷設位置及確保不損壞運行電纜和其他地下管線。 111.電力電纜掘路旌工應具備相應的交通組織方案,做女防止交通事故的安全措施。施工區域應用標準路欄等嚴格分隔并有明顯標記,夜間施工應佩戴反光標志,施工地點應加掛筆示燈。 112.電力電纜溝槽開挖時,應將路面鋪設材料和泥土分另堆置,堆置處和溝槽之間應保留通道供施工人員正常行走。堆置物堆起的斜坡上不準放置工具材料等器物。 113.開斷電纜以前,應與電纜走向圖圖紙核對相符,并任用專用儀器(如感應法)確切證實電纜無電后,用接地的帶雛緣柄的鐵釬釘入電纜芯后,方可工作。扶絕緣柄的人應戴手套并站在絕緣墊上,并采取防灼傷措施(如防護面具等)。
115.電纜井內工作,進入電纜井、電纜隧道前,應先用吹風機排除濁氣,再用氣體檢測儀檢查井內或隧道內的易燃易爆及有毒氣體的含量是否超標,并做好記錄。 116.在帶電設備周圍禁止使用鋼卷尺、皮卷尺和線尺(夾有金屬絲者)進行測量工作。 117.大鍾及手錘的柄應用整根的硬木制成,也可用大木料劈開制作,但不能用其他材料替代。 118.禁止戴手套或單手掄大錘,周圍不準有人靠近。狹窄區域,使用大錘應注意周圍環境,避免反擊力傷人。 119.電氣工具和用具使用前應檢查電線是否完好,有無接地線: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120.電氣工具和用具使用時應按有關規定接好剩余電流動作保護器(漏電保護器)和接地線;使用中發生故障,應立即修復。 121.電氣工具和用具的電線不準接觸熱體,不要放在濕地上,并避免載重車輛和重物壓在電線上。 122.潛水泵工作時,泵的周圍20m以內水面禁止有人進入。 123.不準在帶有壓力(液體壓力或氣體壓力)的設備上或帶電的設備上進行焊接。 124.禁止在油漆未干的結構或其他物體上進行焊接。 125.在風力超過6級及下雨雪時,不可露天進行焊接或切割工作。如必須進行時,應采取防風、防雨雪的措施。 126.用汽車運輸氣瓶時,氣瓶不準順車廂橫向放置,應橫 向放置并可靠固定。 127.禁止把氧氣瓶及乙炔氣瓶放在一起運送,也不準與易燃物品或裝有可燃氣體的容器一起運送。 128.動火工作票不準代替備停復役手續或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事故緊急搶修單,并應在動火工作票上注明檢修工作票、工作任務單和事故緊急搶修單的編號。 129.一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技術負責人(總工程師)、消防(專職)人員應始終在現場監護。 130.二級動火時,動火部門應指定人員,并和消防(專職)人員或指定的義務消防員始終在現場監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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