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主動辭職 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來源:河北法制網
□ 張莉慧 勞動者在職業生涯中難免會換工作,依照現行的法律規定,如果是勞動者自行提出辭職,企業可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即使勞動者提出辭職,單位也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工作地點變更 辭職仍可獲得補償 【案例】崔某于2012年7月畢業于某職業技術學校烹飪專業。2012年9月,崔某應聘到一所民辦高校的食堂工作。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了工作地點在該校的老校區。2014年,學校通過置換土地方式新增了一個校區,崔某被抽調去新校區食堂工作。由于離家太遠,崔某不愿意去,和學校負責人協商了好幾次也沒有結果。雙方關系鬧僵,崔某決定辭職。辭職之后,崔某覺得學校應該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而學校卻認為,崔某是主動辭職的,學校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仲裁經過審理認為,雖然表面上是崔某主動提出辭職,但原因卻是約定的工作地點發生變更,勞動合同已實際無法繼續履行。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未約定學校可在特定范圍內對崔某的工作地點、工作崗位進行調整,現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崔某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新校區的工作,學校也不愿意安排崔某繼續在老校區工作,故崔某辭職學校應該支付經濟補償金。 【說法】從法律角度來看,勞動者的主動辭職只是一種表象,關鍵是這種表象背后的真實原因。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本案中,勞動者工作地點發生重大變化,崔某明確表示不愿意接受新校區的工作,可視為單位已經無法繼續按照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 企業違法在先 主動辭職也有補償 【案例】徐某于2010年1月應聘至某商業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為期5年的勞動合同。自2014年3月份以來,該公司經營狀況欠佳,工資發放開始不正常,欠薪情況時有發生。2014年11月,徐某向負責人表示不想干了,負責人表示同意,但要求徐某寫一份辭職報告,表明是自己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否則不予辦理離職手續。徐某遞交辭職報告后,公司立刻為其辦理了離職手續。徐某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被拒絕,公司稱其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能享受經濟補償。徐某不服,提出仲裁申請,要求商業公司支付其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1.2萬元,并向仲裁委提交了公司連續幾個月無故拖欠工資的證據。仲裁委經過審理,最終支持了徐某的請求。 【說法】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確實不能享受經濟補償。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五種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边@五種情形是: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工資的;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結合本案,徐某雖然是主動提出辭職,但其提供了證據證實公司經常拖欠她工資,由此可以推斷其是被迫提出辭職的,應當獲得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