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范和化解企業因資金鏈斷裂引發的擔保圈風險,防止風險擴散、蔓延,釀成區域性金融危機,切實維護全區經濟社會穩定和金融安全,規范轄內企業資金風險事件的發現、報告和處置程序,迅速有效處置金融風險突發事件,保障全區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濟寧市任城區制定了區域性金融風險事件應急處置預案。 預案堅持“企業自救、政府引導、快速反應、統籌兼顧、依法處置”的原則,積極處置和化解企業資金鏈風險。總體目標是充分發揮企業自救、政府引導和金融保障作用,著力構建企業資金風險應急處置機制,增強全區企業資金風險化解能力,防止發生系統性、區域性金融風險,確保全區經濟健康發展、社會和諧穩定。 處置流程包括:1、迅速評估政府介入的必要性。企業一旦發生資金風險,區領導小組迅速摸清企業資金風險的基本情況,分析對當地就業、社會穩定,風險蔓延可能帶來的影響以及擔保企業是否自救并愿意履行法定義務,按照“有破有保、區別對待”的原則,建議區政府是否迅速啟動應急處置機制。2、第一時間召開涉事企業和相關擔保企業法定代表人會議。分析事件對利益攸關方的影響,強調擔保企業負有的連帶責任和代償的法律義務,申明按市場規律依法辦事的原則,明確政府介入協調但不兜底的工作底線,闡明政府幫扶的決心,擬定工作措施,幫助相關企業樹立信心、統一思想、統一步調;組織簽訂涉事企業和擔保圈公約、擔保人代償承諾書以及專項銀企合作公約,界定各方的權利、義務,約束各方的行為。3、研究確定施救路徑和措施。在明確債務人法律義務的基礎上,區政府及時召開由企業主管部門、金融主管部門、司法機關、宣傳部門、涉事企業等有關各方參加的會議,研究制定綜合處置方案,分解任務、明確責任,分兵把口。4、分層次召開債權人會議。(1)召開債權銀行會議。通報政府介入處置的有關決議,增強債權銀行信心,統一步調、統一行動,按照“主體不變、總量不減、同還同貸”的原則,簽訂債權銀行公約,確保對涉事企業和擔保企業不抽貸、不起訴、不查封,形成施救合力。(2)有選擇地召開上下游客戶債權人會議。穩定客戶情緒,恢復信心,達成部分還款、暢通供銷渠道、撤訴解封等相關協議,維護供銷渠道暢通。5、妥善處置民間借貸形成的債務。公安、稅務部門配合涉事企業加強對民間借貸債權的登記、甄別。區別對待企業法人的債務和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債務。對合法借貸者要依法予以保護,并安撫其情緒,做好維穩工作。對涉嫌偽造借據、詐騙資金等違法犯罪行為,要依法從重從快打擊。對大額民間資金借貸者,嚴查借貸資金來源,依法嚴厲打擊非法集資和暴力催債行為。稅務部門要稽查民間資金借貸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或個人所得稅等稅金繳納情況,涉嫌偷稅的,依法從重處罰。6、盡快籌集過橋續貸資金。由區財政或擔保企業按擔保額的一定比例籌集過橋資金,用于還款續貸,保證企業貸款不逾期、不欠息。7、加快資產清查進度。區領導小組組織公安、審計、涉事企業等有關部門、單位和機構,開展資產清查,摸清底子。8、盡快恢復或維持企業正常生產經營。采取注入資金、暢通購銷渠道、存量資產變現、穩定職工及管理團隊情緒等方式,確保企業基本正常運轉。9、司法介入調查、處置。檢察院、公安等司法機關要及時介入處置,法院要強化司法保障,在案件查處、社會穩定方面發揮積極作用。10、構建風險防火墻,妥善處置涉事企業。通過以上應急處置措施,可以換取最終處置涉事企業的一定時間和空間。期間,研究通過擔保人代償后債轉股或互換承貸擔保主體等方式,構建涉事企業與擔保企業間的風險傳遞防火墻。在此基礎上,通過企業重組或依法破產等方式,最終化解可能引發的區域性金融風險和經濟社會穩定問題。 區工作領導小組為防范和化解企業資金風險事件的決策領導機構,具體負責:及時掌握全區金融運行動態,研究制定區級風險預警、處置預案,統一指導全區區域性金融風險事件處置工作,督導有關部門單位抓好落實,支持開展風險處置工作并加強業務指導,協調解決跨區域性金融風險問題。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金融辦。 對經全面評估確定采取施救措施的企業風險事件,由區風險處置領導小組按應急預案處置,必要時可爭取市領導小組的協調支持。區領導小組要求在處置企業資金風險事件時,按照“早出手、穩局勢、增信心、少損失”的處置策略,采取綜合處置措施,妥善化解事件風險。宣傳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加強對輿情的監控和引導,制訂輿情應急處置預案,為處置該事件營造良好輿論環境。區領導小組對發生企業資金風險,涉及銀行貸款5億元以上或第一圈擔保企業銀行貸款10億元以上的,于事發2日內向區政府報告,同時向市區域性金融風險事件處置工作領導小組報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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