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腳手架及承重平臺 4.8.1通用規定: 1 腳手架搭、拆人員應經過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人員操作證。對腳手架搭、拆單位有資質要求時,應按相關規定執行。 2 腳手架搭、拆作業人員應無妨礙所從事工作的生理缺陷和禁忌證。非專業工種人員不得搭、拆腳手架。搭設腳手架時作業人員應掛好安全帶,穿防滑鞋,遞桿、撐桿作業人員應密切配合。 3 腳手架搭、拆應有經過審批的專項施工方案或安全技術措施。腳手架載荷一般不超過270kg/m2。承重平臺、特殊形式腳手架或載荷大于270kg/m2 時應進行設計、載荷計算,計算時宜附圖說明。 4 特殊腳手架和承重平臺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國家現行標準進行受力計算并設計。在建(構)筑物上搭設腳手架、承重平臺應驗算建(構)筑物的強度。 5 超高、超重、大跨度的腳手架搭、拆應編制專項安全技術措施。 6 腳手架不得鋼、木、竹混搭,不同外徑的鋼管嚴禁混合使用。鋼管上嚴禁打孔。 7 扣件式鋼腳手架材料。 1) 腳手架鋼管宜采用? 48.3×3.6 鋼管,長度宜為4m~6.5m及2.1m~2.8m。凡彎曲、壓扁、有裂紋或已嚴重銹蝕的鋼管,嚴禁使用。 2) 扣件應有出廠合格證,在螺栓擰緊扭力矩達到65N·m 時,不得發生破壞。凡有脆裂、變形或滑絲的,嚴禁使用。 3) 鋼腳手板應用厚2mm~3mm的Q235-A 級鋼板,規格長度宜為1.5m~3.6m、寬度為230mm~250mm、肋高為50mm。板的兩端應有連接裝置,板面應有防滑孔。凡有裂紋、扭曲的不得使用。 8 木腳手架材料。 1) 木桿應選用剝皮杉木或其他堅韌硬木。嚴禁使用楊木、柳木、樺木、椴木、油松和腐朽、折裂、枯節等木桿。 2) 木質立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0mm。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80mm,直徑為60mm~80mm的可雙桿合并使用,或單桿加密使用。 3) 木腳手板應用不小于50mm厚的杉木或松木板,寬度宜為200mm~300mm,長度不宜超過6m。嚴禁使用腐朽、扭曲、破裂的,或有大橫透節及多節疤的腳手板。距板兩端80mm處應用8 號~10 號鍍鋅鐵絲箍繞2 圈~3 圈或用鐵皮釘牢。 9 竹腳手架材料。 1) 竹腳手架應搭設雙排架子;立桿、大橫桿、剪刀撐、支桿等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75mm,小橫桿有效部分的小頭直徑不得小于90mm。直徑在60mm~90mm之間可雙桿合并或單桿加密使用。嚴禁使用青嫩、枯脆、白麻、蟲蛀的竹腳手桿。 2) 竹片腳手板的厚度不得小于50mm,螺栓直徑應為8mm~10mm,間距應為500mm~600mm螺栓孔不得大于10mm,螺栓必須擰緊。竹片腳手板的長度宜為2m~3.5m,寬度宜為250mm~300mm。竹片應立 放,嚴禁平放。 10 腳手架材料、各構配件使用前應進行驗收,驗收結果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新進場材料、構配件須有廠家質量證明材料,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構配件。 11 經檢驗合格的構配件應按品種、規格分類,堆放整齊、平穩,堆放場地不得有積水。 12 腳手架、承重平臺搭拆施工區周圍應設圍欄或警示標志,設專人監護,嚴禁無關人員入內。 13 臨近道路搭設腳手架時,外側應有防止墜物傷人的防護措施。 14 腳手架搭設處地基必須穩固,承載力達不到要求時應進行地基處理;搭設前應清除地面雜物,排水暢通,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搭設。 15 嚴禁將電纜橋架、儀表管等作為腳手架或作業平臺支承點。 16 腳手架的立桿應垂直,底部應設置掃地桿。鋼管立桿底 部應設置金屬底座或墊木。竹、木立桿應埋入地下300mm~500mm,桿坑底部應夯實并墊磚石;遇松土或無法挖坑時應設置掃地桿。橫桿應平行并與立桿成直角搭設。 17 腳手架的立桿間距不得大于2m,大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2m,小橫桿間距不得大于1.5m。 18 鋼管立桿、大橫桿的接頭應錯開,橫桿搭接長度不得小于500mm,承插式的管接頭插接長度不得小于80mm;水平承插式接頭應有穿銷并用扣件連接,不得用鐵絲或繩子綁扎。 19 竹、木立桿和大橫桿應錯開搭接,搭接長度不得小于1.5m。綁扎時小頭應壓在大頭上,綁扣不得少于三道。立桿、大小橫桿相交時,應先綁兩根,再綁第三根,不得一扣綁三根。 20 腳手板的鋪設。 1) 腳手板應滿鋪,不應有空隙和探頭板。腳手板與墻面的間距不得大于200mm。 2) 腳手板的搭接長度不得小于200mm。對頭搭接處應設雙排小橫桿。雙排小橫桿的間距不得大于200mm。 3) 在架子拐彎處,腳手板應交錯搭接。 4) 腳手板應鋪設平穩并綁牢,不平處用木塊墊平并釘牢,嚴禁墊磚。 5) 在架子上翻腳手板時,應由兩人從里向外按順序進行。工作時必須掛好安全帶,下方應設安全網。 21 腳手架的外側、斜道和平臺應搭設由上下兩道橫桿及立桿組成的防護欄桿。上桿離基準面高度1.2m,中間欄桿與上、下構件的間距不大于500mm,并設180mm高的擋腳板或設防護立網,里腳手的高度應低于外墻200mm。 22 斜道板、跳板的坡度不得大于1:3,寬度不得小于1.5m,并應釘防滑條。防滑條的間距不得大于300mm。 23 采用直立爬梯時梯檔應綁扎牢固,間距不大于300mm。嚴禁手中拿物攀登。不得在梯子上運送、傳遞材料及物品。直立爬梯的高度超過2m時應使用攀登自鎖器。 24 竹、木腳手架的綁扎材料可采用8 號鍍鋅鐵絲或直徑不小于10mm的棕繩或水、慈竹篦。不得使用尼龍繩或塑料繩綁扎。 25 在通道及扶梯處的腳手架橫桿不得阻礙通行。阻礙通行時應抬高并加固。在搬運器材的或有車輛通行的通道處的腳手架,立桿應設圍欄并掛警示牌。 26 盤扣式、碗扣式腳手架插銷連接應有防滑脫措施。 27 腳手架最高點在施工現場避雷設施保護范圍以外時,20m及以上鋼管腳手架應安裝避雷裝置。附近有架空線路時,應符合表4.8.1的規定并采取可靠的隔離防護措施。 28 腳手架搭設完成后,宜使用檢定合格的扭力扳手抽查扣件緊固力矩,抽檢數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 29 搭設好的腳手架應經相關管理部門及使用單位驗收合格并掛牌后方可使用,使用中應定期檢查和維護。 30 腳手架使用期間,嚴禁拆除主節點處的縱、橫向水平桿,縱、橫向掃地桿,連墻件等。 31 腳手架應在大風、暴雨后及解凍期加強檢查。長期停用的腳手架,在恢復使用前應經檢查、重新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2 嚴禁超負荷使用腳手架及承重平臺;嚴禁將腳手架、承重平臺作為重物支點、懸掛吊點、牽拉承力點。 33 不得將模板支架、纜風繩、泵送混凝土和砂漿的輸送管等固定在架體上;嚴禁拆除或移動架體上安全防護設施。 34 夜間不宜進行腳手架、承重平臺搭、拆作業。 35 當有六級及以上強風、霧霾、雨或雪天氣時應停止腳手架、承重平臺搭、拆作業。雨、雪后上架作業應有防滑措施,并應及時清掃積雪。 36 腳手架拆除前應清除腳手架上雜物及地面障礙物。 37 腳手架拆除前應全面檢查扣件連接、連墻件及支撐體系,確認可靠后方可拆除。對不符合拆除要求的,應采取可靠的措施。 38 拆除腳手架應按自上而下的順序進行,嚴禁上下同時作業或將腳手架整體推倒。連墻件或拉結點應隨腳手架逐層拆除,嚴禁先將連墻件整層或數層拆除后再拆腳手架;拆下的構配件應及時集中運至地面,嚴禁拋扔。 39 不得在腳手架、承重平臺基礎及其鄰近處進行挖掘作業,必須進行時應采取可靠安全技術措施。 4.8.2扣件式鋼管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腳手架的兩端、轉角處以及每隔6 根~7 根立桿,應設支桿及剪刀撐。支桿和剪刀撐與地面的夾角不得大于60°。架子高度在7m以上或無法設支桿時,豎向每隔4m、橫向每隔7m必須與建(構)筑物連接牢固。 2 腳手架墊板、底座應平穩鋪放,不得懸空。 3 立柱上的對接扣件應交錯布置,兩個相鄰立柱接頭不應設在同步同跨內,兩相鄰立柱接頭在高度方向錯開的距離不應小于500mm。 4 縱、橫向水平桿對接接頭應交錯布置,不應設在同步、同跨內,相鄰接頭水平距離不應小于500mm,并應避免設在縱向水平桿的跨中。 5 架體連墻件和拉結點應均勻布置。 6 剪刀撐、橫向支撐應隨立柱、縱橫向水平桿等同步搭設。每道剪刀撐跨越立柱的根數宜在5 根~7 根之間。每道剪刀撐寬度不應小于4 跨,且不應小于6m,斜桿與地面的傾角宜在45°~60°之間。 7 扣件規格應與鋼管外徑相同,各桿件端頭伸出扣件蓋板邊緣的長度不應小于100mm。 8 當腳手架采取分段、分立面拆除時,對不拆除的腳手架兩端,應先設置連墻件和橫向支撐加固。 9 扣件式鋼管滿堂腳手架、支撐架。 1) 施工層不得超過1 層,滿堂腳手架搭設高度不宜超過36m,滿堂支撐架搭設高度不宜超過30m。 2) 高寬比不宜大于3。當高寬比大于2 時,應在架體外側四周設置連墻件與周邊結構拉結;當無法設置連墻件時,應采取鋼絲繩張拉等固定措施。 3) 局部承受集中荷載時,應復核實際荷載,采取局部加固措施。 4) 操作層支撐腳手板的水平桿間距不應大于1/2 跨距。 5) 滿堂腳手架設爬梯時,爬梯踏步間距不得大于300mm。 6) 滿堂支撐架小于4 跨宜設置連墻件將架體與建筑結構剛性連接。 7) 滿堂支撐架可調托撐抗壓承載力設計值不應小于40kN,支托板厚不應小于5mm。 8) 滿堂支撐架可調托撐的螺桿外徑不得小于36mm。 4.8.3門式鋼管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門式腳手架應有產品質量合格證,各項指標及搭設程序應符合《建筑施工門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28 的規定。 2 不同型號的門架與配件嚴禁混合使用。 3 門式腳手架各連接部位應鎖牢,并扣緊防脫機構。 4 當腳手架搭設高度超過24m時,在腳手架全外側立面上必須設置連續剪刀撐。 5 搭設時,交叉支撐、腳手板應與門架同時安裝,連接門架的鎖臂、掛鉤必須處于鎖住狀態。 6 連墻件的安裝必須隨腳手架搭設同步進行,嚴禁滯后安裝。當腳手架操作層高出相鄰連墻件以上兩步時,在連墻件安裝完畢前應采用確保腳手架穩定的臨時拉結措施。 7 拆卸連接部件時,不得硬拉,嚴禁敲擊。拆除作業中,嚴禁使用手錘等硬物擊打、撬別。 8 拆卸的門架與配件、加固桿等不得集中堆放在未拆架體上。 9 裝卸物料時應避免造成對門式腳手架或模板支架偏裝、振動和沖擊。 10 門式鋼管滿堂腳手架。 1) 門架跨距和間距應根據實際荷載計算確定,門架凈間距不宜超過1.2m。 2) 高寬比不應大于4,搭設高度不宜超過30m。對高寬比大于2 的滿堂腳手架,宜采取纜風繩或連墻件等固定措施。 3) 門架立桿上宜設置托座和托梁,托梁應具有足夠的抗彎強度和剛度。 4) 每步門架兩側立桿上應設置縱向、橫向水平加固桿,采用扣件與門架立桿扣緊。 5) 架體應連續設置豎向剪刀撐。 4.8.4碗扣式鋼管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嚴禁使用接長鋼管搭設腳手架。 2 土壤地基上的立桿應采用可調底座。 3 架體豎向應沿高度方向連續設置專用斜桿或八字形斜撐,專用斜桿兩端應固定在縱橫向水平桿的碗扣節點處,專用斜桿或八字斜桿的設置角度應符合《建筑施工碗扣式鋼管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166 的規定。 4 立桿上的上碗扣應能上下串動,靈活轉動,不應有卡塞現象。桿件最上端應有防止上下碗扣脫落的措施。 5 腳手架搭設時,應與建(構)筑物施工同步上升。最上層搭設高度應高于即將施工建(構)筑物頂層面1.5m。 6 結構設計應保證整體結構幾何形式不變形。 7 腳手架內外側加挑梁時,挑梁范圍內只允許承受人行荷載,嚴禁堆放物料。 8 連墻件應隨架體及時設置,嚴禁任意拆除。 4.8.5承插型盤扣式鋼管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主要構配件種類、規格、材質、質量標準、地基承載力計算應符合《建筑施工承插型盤扣式鋼管支架安全技術規程》JGJ231 的要求。 2 裝修腳手架同時作業不宜超過3 層,結構腳手架同時作業不宜超過2 層。 3 雙排腳手架的連墻件必須采用可承受拉壓荷載的剛性桿件,連墻件與腳手架立面及墻體應保持垂直,同一層連墻件應在同一平面,水平間距不應大于3 跨;連墻件應設置在有水平桿的盤扣節點旁。 4 當雙排腳手架下部暫不能搭設連墻件時,應用扣件鋼管搭設拋撐。拋撐桿與地面的傾角應在45°~60°之間,并與腳手架通長桿件可靠連接。 5 直接支承在土體上的模板支架及腳手架,立桿底部應設置可調底座,土體應采取壓實、鋪設塊石或澆筑混凝土墊層等加固措施,也可在立桿底部墊設墊板,墊板的長度不宜少于兩跨。 6 應對連墻件、立桿基礎、可調底座、斜桿和剪刀撐等進行經常性檢查。 7 搭設高度不宜大于24m。 4.8.6懸挑式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搭、拆應符合扣件式腳手架相關規定,一次懸挑腳手架高度不宜超過20m。 2 懸挑梁應選用雙軸對稱截面的型鋼,選用的熱軋型鋼、鋼板等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碳素結構鋼》GB/T 700 和《低合金高強度結構鋼》GB/T 1591 的規定。 3 制作懸挑承力架的材料應有產品合格證、質量檢驗報告等質量證明文件;構件焊縫的高度和長度應滿足設計要求,不得有焊接裂縫、構件變形、銹蝕等缺陷。 4 懸挑鋼梁型號及錨固件應按設計確定,鋼梁截面高度不應小于160mm。 5 懸挑梁尾端應至少有兩處固定于建(構)筑物的結構上,固定段長度不應小于懸挑段長度的1.25 倍。 6 錨固型鋼懸挑梁的U 型鋼筋拉環或錨固螺栓直徑不宜小于16mm。不得采用冷加工鋼筋制作拉環和錨環。鋼筋拉環、錨固螺栓與型鋼間隙應用鋼楔或硬木楔楔緊,懸挑梁嚴禁晃動。 7 支承懸挑梁的混凝土結構的強度應大于25MPa。 8 腳手架底層應滿鋪腳手板,并與型鋼梁連接牢固。 9 腳手架立桿應支承于懸挑承力架或縱向承力鋼梁上,在腳手架全外側立面上應設置連續剪刀撐。 10 腳手架立桿下端應加設保險扣件,保險扣件下端面與立桿下端面距離不應小于100mm。 11 承力架、斜撐桿應與各主體結構連接穩固,并有防失穩 措施。 12 以鋼絲繩、鋼筋等作為吊拉構件的懸挑式腳手架,應有 可靠的調緊裝置。 13 嚴禁任意拆除型鋼懸挑構件、松動型鋼懸挑結構錨環、螺栓及其鎖定裝置。 4.8.7附著式升降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腳手架的提升裝置、防傾覆裝置、附著支撐裝置、同步控制系統等構配件質量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并有出廠質量證明材料。 2 升降設備、同步控制系統及防墜落裝置等專項設備應配套,宜選用同一廠家產品。 3 架體宜采用扣件式鋼管腳手架。 4 架體結構、附著支承結構、防傾裝置、防墜裝置、索具、吊具、導軌(或導向柱)、升降動力設備的設計計算應符合《建筑施工工具式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202 的規定。 5 水平支承桁架最底層應滿鋪腳手板,掛設安全兜網。 6 架體升降需斷開時,臨邊應加設防護欄桿。 7 升降路徑不得有妨礙腳手架運行的障礙物。 8 腳手架上應設置消防設施。升降設備、控制系統、防墜落 裝置等應采取防雨、防砸、防塵措施。 9 每次使用前應對防傾覆、防墜落和同步升降控制的安全裝置進行檢查。 10 腳手架升降時應統一指揮,架體上不得有施工人員,不得有施工荷載。 11 架體升降到位后,應及時進行附著固定。架體未固定前,架體固定作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 12 在五級及以上大風、雷雨、大雪、霧霾等惡劣天氣時不得進行升降作業。 13 架體上不得放置影響局部桿件安全的集中荷載。 14 嚴禁使用附著式升降腳手架吊運物料、懸掛起重設備,嚴禁在架體上拉結吊裝纜繩,嚴禁任意拆除結構件或松動連結件、拆除或移動架體上的安全防護設施。 15 安全裝置受沖擊載荷后應重新檢測并合格。 16 附著式腳手架存在故障和事故隱患時,應及時查明原因,處理后的腳手架應重新驗收。 4.8.8桁架式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腳手架應由專業技術人員按現行的相關規范進行設計,特殊跨度及高度桁架式腳手架設計方案應組織論證。 2 架體搭、拆應符合扣件式鋼管腳手架的要求。 3 腳手架底部四角應安裝腳輪,腳輪應安裝牢固,有可靠的制動裝置。 4 腳輪數量應不少于四只,宜使用萬向輪。腳輪應有出廠合格證明,使用前應檢查確認合格。 5 每次作業前應對架體腳輪進行檢測。嚴禁使用不合格的腳輪。 6 腳手架高度大于3m時應在架體四周設置纜風繩。 7 腳手架移動時應統一指揮,每條纜風繩應設專人操作并保持纜風繩受力平衡。 8 腳手架使用時腳輪應在制動狀態,高度大于3m的架體纜風繩應受力、固定。 9 裝設輪子的移動式操作平臺輪子與平臺的接合處應牢固可靠,立柱底端離地面不得超過80mm。 10 架體使用過程中,應設有專人監護施工,當出現異常情況時,應停止施工,并應迅速撤離作業面上人員。 4.8.9木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單排腳手架高度不得超過20m,雙排腳手架高度一般不得超過25m。高度超過25m時,應按《建筑施工木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164 的規定進行設計計算確定,增高后總高度不得超過30m。 2 上料平臺應獨立搭設,嚴禁與腳手架共用桿件。 3 連接用的綁扎材料必須選用8 號鍍鋅鐵絲或回火鋼絲,且不得有銹蝕斑痕,用過的鋼絲嚴禁重復使用。 4 每年應對所使用的腳手板和各種桿件進行外觀檢查,不得進行鉆孔、刀削和斧砍等損傷桿件的作業。嚴禁使用有腐朽、蟲蛀、折裂、扭裂和縱向裂縫的桿件。 5 單、雙排腳手架的外側均應在架體端部、轉折角和中間每隔15m的凈距內,設置縱向剪刀撐,并應由底部至頂部連續設置;剪刀撐的斜桿應至少覆蓋五根立桿。斜桿與地面傾角應在45°~60°之間。 4.8.10竹腳手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竹腳手架搭設和拆除前,應根據《建筑施工竹腳手架安全技術規范》JGJ 254 的規定對竹腳手架進行設計,并應編制專項施工方案。 2 嚴禁搭設單排竹腳手架。雙排竹腳手架的搭設高度不得超過24m,滿堂架搭設高度不得超過15m。 3 竹腳手架搭設前應清理、平整搭設場地,頂撐底端的地面應夯實并設置墊板,墊板不宜小于200mm×200mm×50mm,墊板安放位置應準確,并應做好排水措施。 4 竹腳手架應綁扎牢固,節點應可靠連接。竹桿的綁扎材料嚴禁重復使用。 5 竹腳手架宜采用竹笆腳手板、竹串片腳手板和整竹拼制腳手板,不得采用鋼腳手板。 6 竹腳手架受力桿件不得鋼竹、木竹混用。 7 當雙排腳手架搭設高度達到三步架高時,應隨搭隨設連墻件、剪刀撐等桿件,且不得隨意拆除。當腳手架下部暫不能設連墻件時應設置斜支撐。 8 竹腳手架搭設完畢或每搭設2 個樓層高度,滿堂腳手架搭設完畢或每搭設4 步高度,應對搭設質量進行檢查,并應經驗收合格后交付使用或繼續搭設。 4.8.11承重平臺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現場制作、搭拆施工應有經過審批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技術措施。 2 焊接部位應牢固可靠,不得有焊接缺陷。 3 作業層應平整,不得有撓曲和影響施工的凸起、凹陷。 4 平臺支撐宜采用固定支撐,采用鋼絲繩拉接承重時: 1) 拉結點應設置在建(構)筑物上,嚴禁設置在腳手架或設備上。 2) 平臺每側應至少設置兩處拉接點,每處拉接鋼絲繩不少于兩條,設計時按單條鋼絲繩受力計算。 3) 鋼絲繩應用專用繩卡固定牢固,每處繩卡數量不得少于三個。 5 平臺在制作、安裝后、承重前均應進行檢查、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6 平臺應有保持穩固的措施,其結構不得左右晃動。 7 平臺臨邊應設置固定式防護欄桿。 8 限重標識應在懸掛平臺醒目部位,重物分布載荷應均勻,嚴禁超載使用。 9 在平臺上吊重物時,只能垂直上、下。嚴禁平臺承受水平方向拉力和沖擊載荷。 10 平臺安全檢查應每天進行。發現異常,及時查明原因并處理。 11 平臺超出建(構)筑物或架體外緣時,應設置醒目的防碰撞警示標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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