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要】商鞅關于上層建筑和生產關系的改革是適應生產力發展需要的,不能把商鞅變法看成一個孤立的歷史事件。商鞅變法沒有改變土地國家所有的基本制度。秦國廢除舊的井田制,建立了新的阡陌制,對農民按戶授田,同時,以軍功受爵為依據來賜田、賜宅和賜隸,國家設立了國有農場、國有畜牧場,直接控制山林湖泊等資源。對高級官員仍然帶有分封的色彩。 商鞅是世界上運用稅收政策干預經濟活動的鼻祖,創建了以“農戰”為基礎的國民經濟動員體制。這套國家主義經濟管理模式使秦國最終統一全國,但也為秦朝的覆滅埋下了隱患。
先秦時期的土地制度、賦稅制度留下的具體的文獻資料少之又少,而歷史記載和“圣賢”的記述往往用文學式的語言概而述之,讓人不得要領。這也給我們今天留下許多謎團。 我們過去一講商鞅變法就是:“廢井田,開阡陌,土地得以買賣。”這些說法對不對,具體內容是什么?往往沒有下文了。我在本文主要介紹先秦的土地制度,重點介紹商鞅有關土地制度的改革。 土地制度主要是指土地的所有制度、土地的使用制度和土地的國家管理制度。土地制度是一種經濟制度,也是一種法權制度。客觀上講,土地制度受一定的自然條件、生產工具、生產方式、社會結構、歷史文化等諸多因素的影響。為此,我們要了解秦朝的土地制度,必須先介紹周朝和秦國的土地制度。 一、西周的土地所有權問題周武王滅商建立周朝,全國的土地屬于周天子所有。周武王將部分土地進行了分封,后來周公旦分封了71個諸侯國。在西周王畿地區,周天子將都鄙之地分封給大夫、卿和三公。 西周王畿地區的土地分配形成三部分:一是大夫、卿和三公的封地或采邑;二是分給國人和遂人,也稱“授田”;三是沒有分配完的土地為“公邑”。各諸侯國也是按照這個套路進行土地分配的。 魯國是周武王的弟弟周公之子伯禽的封地。所以,魯國執行周制是最為徹底的。《書·費誓》:“魯人三郊三隧。”孔穎達疏:“三郊,謂三鄉也。蓋使三鄉之民,分在四郊之內,三遂之民,分在國之四面。鄉近於郊,故以郊言之。”魯國的土地所有權屬于魯國君。魯國君對鄉人和遂人“授田”以換取賦稅和徭役,同時,再對魯大夫分封,其余的土地是魯國君的,也稱“公田”。這里有幾問題需要進一步理清: 第一,西周時期,諸侯國的土地的所有權是周天子的;東周時期,諸侯國的土地的所有權歸諸侯國君所有。 周天子按照爵位把一定的土地和人民,分別授予王族、功臣、先代貴族,讓他們建立諸侯國,拱衛王室。被分封的諸侯必須服從周天子的命令,諸侯有為周天子鎮守疆土、服從作戰、交納貢賦朝覲述職的義務。康王時期的《大盂鼎銘》記載了“受民受疆土”具體內容。周對盂(人名)說:賜給你先祖南公的旗幟,用以巡狩,賜給你邦國的官員四名,人員自馭手至庶人659夫;賜給你異族的王臣13名,夷眾1050夫,要盡量讓這些人在他們所耕作的土地上努力勞動(王輝,2006.p.66-68)。但是,東周時期,周王室式微,并墮落成一個小諸侯。諸侯之間兼并不斷發生,許多小國被大國吞并,天下的土地為各諸侯國君所有。 第二,卿大夫的采地的所有權為周天子或諸侯所有。 西周時期,在王畿地區,周天子分給大夫、卿、三公采地;諸侯再將一部分土地和人民按照爵位分封給卿大夫,以建其家。根據《周禮》規定,王畿地區的采地的賦稅四分之一交周天子。在諸侯國,接受再分封的卿大夫,采地的賦稅也要上交給諸侯國君。同時負有相關的義務。也就是說,卿大夫的采地為周天子或諸侯所有。《左傳》昭公十六年:“立于朝而祀于家。有祿于國,有賦于軍。”杜預注:“受祿邑。”卿大夫的祿邑與其官職是聯系在一起的,有官職才能有祿邑。《左傳》襄公二十九年:吳季札謂晏平仲日:“子速納邑與政。無邑無政,乃免于難。”但是,采地的占有權為卿大夫所有。《禮記·禮運》:“諸侯有國以處其子孫,大夫有采以處其子孫,是謂制度。”也就是說,卿大夫的采地與諸侯國一樣是可以世襲的。 第三,“授田”是否存在因時因人的調整問題。根據《周禮》,五口之家分田100周畝。如果一個五口之家人口結構發生了變化,或主夫死亡,授田如何調整,沒有明文規定。不過,鄉遂有科層組織,《周禮》有載師、土均、人均、度人、懷方氏(移民局)等部門或職位,每一年對人員等情況進行調查研究,每三年進行大的調查研究,即“大比”。可能通過這些機構來調整授田。在此可以明確,授田的所有權是周天子或諸侯國君的。 二、魯國的初畝稅問題(一)什么是“初畝稅”? 魯國在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實行的按畝征稅的田賦制度。在傳世文獻中記述簡單,歧義紛呈。我們列出有關記載: 1.《春秋》宣公十五年:“初畝稅”,僅記載三個字; 2.《左傳》:“初稅畝,非禮也。谷出不過藉,以豐財也。”其中,“藉”:《孟子·膝文公》:“助者,藉也。”趙岐注:“猶人相借力助之也。”實際上,“谷出不過藉”,也就是庶人為“公田”提供勞役,公田的產出歸“公”,以此作為地租。 3.《谷梁傳》:“初稅畝。初者始也。古者什一,藉而不稅。初稅畝,非正也。古者三百步為里,名曰井田。井田者,九百畝,公田居一。私田稼不善,則非吏;公田稼不善,則非民。初稅畝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畝,十取一也。以公之與民為已悉矣。古者公田為居,井、灶、蔥、韭盡取焉。”其中:“藉而不稅”是指庶人為公田提供勞役就不再交稅。《禮記·王制篇》:“古者公田藉而不稅”,鄭玄注云:“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履畝”:實地觀察,丈量田畝。何休注:“履踐案行,擇其善畝、谷最好者稅取之。” 4.《漢書·食貨志》:“周室既衰,暴君污吏慢其經界,徭役橫作,政令不信,上下相詐,公田不治。故魯宣公‘初稅畝’,《春秋》譏焉。于是上貪民怨,災害生而禍亂作。 《史記·魯周公世家》沒有記載“初稅畝”。《春秋》只是記有“初畝稅”三個字。《左傳》《谷梁傳》《漢書》都有一個前提,在推行“初畝稅”之前實行的是井田制。《左傳》據說是春秋末期魯國人左丘明所寫;《谷梁傳》傳說是孔子的弟子子夏將這部書的內容口頭傳給谷梁俶(亦名谷梁赤),谷梁赤將它寫成書記錄下來,但其成書時間是在西漢。 如果《左傳》的作者是春秋末期魯國人,應該早于孟子。從上述記載來看,都認為“初稅畝”是與周禮不合的。 綜上可見,實行初畝稅,就是改變過去為公田提供勞役的做法,根據庶人所耕種田地實際測量的面積交稅。 (二)為什么說“初畝稅”是非禮的? 我們在上文已述,周天子在王畿地區或諸侯國君在諸侯國內沒有分配完的土地就是公田,或稱為籍田。《詩經·周頌·載芟》:“載芟,春籍田而祈社稷也。”毛傳:“籍田,甸師氏所掌,王載耒耜所耕之田,天子千畝,諸侯百畝。籍之言借也,借民力治之,故謂之籍田,朕親率耕,以給宗廟粢盛。”顏師古引韋昭注曰:“籍,借也。借民力以治之,以奉宗廟,且以勸率天下,使務農也。”《周禮·天官·冢宰第一》:“甸師掌帥其屬而耕耨王藉。以時入之,以共齊盛。”即甸師負責率領他的屬下耕種天子的藉田,以供應天子祭祀所用的谷物。昭王時的令鼎銘文有:“王大藉農于諆田”,昭王行大藉禮(袁俊杰.2015)。 同時,周天子對分封出去的采地也是要征收賦稅的,對郊區的田地和郊外的甸地都要征收賦稅。《周禮·地官·載師》:“凡任地。國宅無征,園廛二十而一,近郊十一,遠郊二十而三,甸稍縣都皆無過十二,唯其漆林之征,二十而五。凡宅不毛者,有里布。凡田不耕者,出屋粟。凡民無職事者,出夫家之征,以時征其賦。” 《孟子·滕文公上》講的“公田”是井田制中的共同服勞役的田地,不是我們上面講的天子的“公田”或藉田。朱熹《孟子集注》說:鄉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貢法可理解為“獻功”,助法帶有強制性。鄭玄注《周禮·考工記》:“殷之助法,制公田,不稅夫。貢者,自治者所受者,貢其稅谷;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斂焉。”由此,都、鄙之地有可能實行井田制。郭沫若認為《考工記》中的井田制在齊國實行過(劉夢溪,1996.p.544)。但是,到春秋中期以后,宗法制逐漸瓦解,鄉遂制度也隨之瓦解,鄉遂用貢法、都鄙用助法的差別稅收政策已經毫無意義。 由圖1-1可見,三屋占地20周畝,八家共治80周畝,勞役地租率為10%。實施初畝稅之后,800周畝私田交稅10%,加上共治的80周畝公田,全部稅率為20%。實際上,齊國實行這種稅制比魯國早。《管子·大匡篇》記齊桓公踐位十九年(前667):“賦祿以粟,案田而稅,二歲而稅一,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歲饑不稅。” (三)“初畝稅”沒有改變土地國家所有的基本制度 關于“初畝稅”的意義,學術界有不同看法。金景芳(1982)認為,“初稅畝”只是剝削數量的變更, 而看不出所有制的變更跡象;宇文舉(1989)認為,“初稅畝”是變按人頭稅為按地稅的開始;翦伯贊(1995)認為,初畝稅是勞役地租向實物地租的轉變;張松輝(1985)認為,在籍田(勞役地租)之外再加上稅(實物地租) 是雙重剝削;郭克煜(1994)認為,推“國中”之制于“遂”、“野”, 開始“履畝而稅”, 即徹法的推廣。這些觀點都有一定的道理。我認為,魯、齊、晉等諸侯國改革稅制是適應時代發展的需要。主要原因是:第一,鄉遂制度從春秋中期開始就隨著宗法制的瓦解而瓦解,對不同地帶、不同的人群實行差別地租率毫無意義;第二,鐵器牛耕和灌溉農業的發展,大大提高了農業生產力,為統治者提高地租率提供的堅實的經濟基礎。 實行“初畝稅”并沒有改變土地封建所有制,也不存在領主經濟向地主經濟的過渡。郭沫若認為井田制的破壞是由于私田的產生(劉夢溪,1996.p.557),郭克煜認為“初畝稅”會促進土地私有制的發展(郭克煜,1994.p.205)。這些推論都缺乏歷史證據。
三、關于商鞅土地、賦稅改革的歷史記載秦孝公于公元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國頒布《墾草令》,這個商鞅變法預案實施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為左庶長,在秦國實行第一次變法。其主要內容有:改革戶籍制度實行什伍連坐法、明令軍法獎勵軍功、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建立二十等爵制、嚴懲私斗、獎勵耕織重農抑商、改法為律制定秦律、推行小家庭制等。 公元前350年,秦孝公命商鞅在秦國進行第二次變法。其主要內容有:廢井田、開阡陌封疆,制轅田,推行縣制、初為賦、統一度量衡、燔詩書而明法令,塞私門之請,禁游宦之民、執行分戶令,禁止百姓父子兄弟同居一室等。 但是,歷史文獻關于商鞅土地制度、賦稅制度改革的記載也是十分粗糙的,也是歧義紛呈。 關于商鞅土地制度、賦稅制度的改革,在許多文獻中有記載。我們擇要介紹如下: 1.《史記·商君列傳》:“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 2.《漢書·食貨志》:“及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雖非古道,猶以務本之故,傾領國而雄諸侯。” 3.《漢書·食貨志》引董仲舒說:“商鞅開井田,民得買賣。” 4.《漢書·地理志》顏師古注時引孟康的話:“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 5.《戰國策·秦策》說商鞅,“決裂阡陌,教民耕戰。”
四、商鞅改革度量衡中國的計量制度源遠流長。《大戴禮記·五帝德》:“黃帝設五量”:衡、量、度、畝、數。《虞書·舜典》:“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秦國商鞅變法,改革畝積制,并行“平斗桶、權衡、丈尺”之法(《史記·商君列傳》)。 商鞅改革度量衡制度是為了更好地征收賦稅、發放俸祿、分配士卒口糧和關卡貿易,有利于適應當時公務員年終績效考核的“上計”制度的實施。當時實行年終績效考核的內容包括:倉庫存糧數、墾田和賦稅數目、戶口統計,牲畜、飼草儲備數等。卿大夫、相等要職官吏和地方首長必須上報主管的各項預算數。年終接受國君考核。所以上下官吏都十分重視對度量衡的管理。商鞅在秦孝公十八年(公元前344年),監制了標準量器即“商鞅銅方升”(圖1-3)。刻銘:“冬十二月乙酉,大良造鞅,爰積十六尊(寸)五分尊(寸)壹為升。”。商鞅定16.2立方寸為1升:1升合今200毫升,1寸合今2.31厘米。 1964年出土的秦銅權9件(見圖1-4), 實測權重30750克,平均折算每斤重250.3克(丘光明、邱隆、楊平,2001)。秦24銖1兩,16兩1斤,30斤1鈞,30鈞1石。一石為120斤,合今30036克。
五、廢井田,開阡陌《周禮考工記》注疏:井田之法,畎縱遂橫,溝縱洫橫,澮縱自然川橫。就是說,100周畝,四周是水溝,縱向的水溝稱畎,橫向的水溝稱遂,水溝旁邊有小徑;900周畝為一井田,四周有更大的水溝,縱向的水溝稱溝,橫向的水溝稱洫,水溝旁邊有更大一點的路徑,以此類推。 在西周、春秋時期,“田”也是一個計算單位。《說文》:“樹谷曰田。象四囗。十,阡陌之制也。”《國語·魯語》記載季康子欲以田賦。《注》:“田,一井也。”《管子·乗馬篇》:“五制為一田,二田為一夫。”西周的銅器銘文中有關于周王賜臣下“一田”、“十田”、“卅田”、“五十田”的記載。郭沫若(1977)說:“井田制是有兩層用意的:對諸侯和百官來說是作為俸祿的等級單位,對直接耕種者來說,是作為課驗勤惰的計量單位。有了一定的畝積兩方面便都有了一定的標準。”這是客觀的。 按照周制, 1步等于6尺,1周畝等于100平方步。根據吳承洛(1993)的整理,黃帝尺為1.00尺,等于1.25周尺,等于0.9漢尺。秦漢同制,1秦尺等于23.1cm,那么,1周尺等于16.632cm。如果按照1周尺等于23.1cm計算,100周畝等于14.93759021市畝。但周尺與公制的換算是間接推導出來的,并且學術界有不同的說法。實際上,寸、尺、步都是以人體做衡量標準,秦制有實物為憑證,因而,按照1周尺等于23.1cm計算(秦制),100周畝等于28.82市畝,我在《先秦時期糧食消費量與糧食產量》按此方法計算。不過,《商君書·算地第六》出現了“小畝五百”的概念。小畝五百是指周畝,即每尺按照16.632cm計算,100 周畝等于14.93759市畝。100秦畝等于三個100周畝(見表1-1)。這兩種計算可以參照看。 1980年四川青川縣出土的秦簡有《更修田律》:“二年十一月己酉朔日,王命丞相戊(茂)、內史匽:民臂更修為田律,田廣一步,袤八則,為畛,畝二畛,一百(陌)道;百畝為頃,一千(阡)道。道廣三步,封高四尺,大稱其高;捋(埒)高尺,下厚二尺。”(何雙全,李均明,1990.p.51)。其中:廣:寬也;袤:長也;則:等于30步;“畛”為田間小道。張家山漢簡的“田廣一步,袤二百卌步為畛”(張家山二四七號漢墓竹簡整理小組,2001.p.166)。1步6尺,秦1尺為23.1cm,1畝為332.64平方米,百畝為1頃(見表1-1),折合現在為50市畝。“阡”是指南北走向的田埂;“陌”是指東西走向的土埂。因此,上述青川秦簡可譯為:公元前309年(秦武王二年),王命左丞相甘茂更修《田律》。并規定:田的寬1步,長240步,面積為1畝。東西走向的土埂每100步設置1條陌道;100百畝等于1頃;南北走向的田埂每1000步設置1條阡道,道寬3步。封土高4尺,大小與高度相當;埒高1尺,基部厚2尺(見圖1-5)。顯然,這里的劃界不是用植樹的方法,而是用壘土成道的方法。 綜上可見,商鞅“廢井田,開阡陌”首先是耕地改造,將原來的溝洫系統破壞,重新建立新的阡陌系統。改造之后的阡陌,100秦畝相當于三個100周畝。這種改變主要是適應了農業生產力發展的要求,也是鼓勵人民多耕種田地的必要舉措。 六、商鞅關于土地的配置政策在商鞅變法之前,秦國實行井田制,井田中的“公田”,農民以勞役地租的形式為領主耕種。根據《史記·六國年表》記載:“秦簡公七年(公元前408年),初租禾。”。“初租禾”與齊國的“案田而稅”、魯國的“初稅畝”是一樣的,地租為20%,交實物。這么高的地租,農民沒有積極性。“農民不饑,行不飾,則公作必疾,而私作不荒。”(《墾草令》);出現“今一人耕而百人食之”(《商君書·農戰》)、土地荒蕪的局面。 為了鼓勵農民多種田地,減少社會非農人口或閑散人員,商鞅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 第一,加強戶籍管理。“生者著,死者削”(《商君書·去強》),強制分家,“民有二男以上不分異者,倍其賦。”(《史記·商鞅列傳》)。 第二,改進“兵農合一”體制。用“連坐法”來加強家庭與軍隊的管控(表1-2)。 第三,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建立二十等爵制,嚴格控制貴族家庭的閑散人員。爵位是國家給予的社會地位和相應的經濟待遇。它與政府和軍隊的官吏職務并不絕對掛鉤。商鞅變法之前實行世卿世祿制度,商鞅在第一次變法時就將其廢除,并建立通過軍功取得爵位的制度。同時,規定貴族家庭除嫡長子之外的兒子要負擔徭役(《商君書·墾令》),限制貴族家的傭人。 第四,抑制商業和限制商人。嚴格控制市場,加重關口、集市的商品稅和酒宴稅。同時,要求商人家庭的傭人都服徭役,等等。 第五,國家統一管理山林湖泊資源。其目的是讓閑散人員都從事農墾。 商鞅頒布上述一系列政策措施,目的是保證貫徹“以糧為綱”的總的方針。而關于秦國土地的配置情況,我們重點討論以下問題: (一)按戶授田 由于商鞅強制推行家庭兩男異居的政策,農民家庭只有一男(壯丁)。對五口之家的農民授田100秦畝。說商鞅“授田”的依據是:云夢秦簡《田律》規定:“入頃芻稿,以其受田之數,無墾不墾,頃入芻三石,稿二石。”(整理小組,1978.pp.27-28)這里的“受”通“授”,即國家授給農民的土地。西漢沿襲秦制,《張家山漢墓竹簡·二年律令》載有大量授田律文,這也是目前所能見到的自先秦以來普遍授田制的第一個最為詳備的法律文本。在此不做詳細介紹。 (二)以軍功受爵為依據分配土地的問題 商鞅變法形成的“兵農合一”體制與西周的“兵農合一”體制是完全不同的。根據《周禮》,國家分配田地給“國人”,國人“五口之家”就要求有1夫服兵役和徭役。商鞅的做法是反過來的,“五口之家”有1夫服兵役,在戰爭中沒有達到國家規定的斬首數量標準是要受處罰的,達到了國家的標準,根據斬首的數量取得軍功,獲得爵位,國家賜田、賜宅(見表1-3)(《商君書·境內》)。“功賞相長,五甲首而隸五家”(《漢書·刑法志》),斬一敵首賞田百畝的同時,賜給一農戶為之代耕土地。 秦國軍隊在擴張過程中,殺了多少敵人?是不是所有的田地都是通過軍功來取得的?周赧王五十五年(公元前260年),秦國大將白起在長平(今山西晉城高平市西北)與趙國交戰,根據《史記·白起王翦列傳》記載,白起將40萬趙軍一舉坑殺。我們按照一秦兵斬兩首計算,長平之戰就要賜田80萬頃畝,即8千萬畝。同時,國家在賜田時還要賜隸代耕。這到底將是一種什么樣的局面,歷史學界鮮有論述。
(三)“作爰田”應該是輪耕制度 《漢書·地理志》:“(秦)孝公用商君,制轅田,開阡陌,東雄諸侯。”其中“制轅田”,也稱“制爰田”。但是,我國學術界關于“作爰田”的解釋,從古到今,共有“九種說法”(李民立,1986;楊善群,2009)。《漢書·食貨志》卻說:“秦孝公用商君,壞井田,開阡陌,急耕戰之賞……傾鄰國而雄諸侯。”《漢書·地理志》顏師古注時引孟康的話:“商鞅相秦,復立爰田,上田不易,中田一易,下田再易。”段玉裁在《說文解字》中解釋: “依孟,則商鞅田分上中下,而少多之,得上田者百畝,得中田者二百畝,得下田者三百畝。”顯然,“作爰田”是輪耕制度。關于“輪耕”問題,我在《西周社會經濟狀態》做了介紹,不輪耕的分田100畝,兩年一輪的,分田200畝,三年一輪的分田300畝。這是由當時的農業生產力發展水平所決定的,秦國概莫能外。 (四)采邑問題 商鞅變法并且沒有改變土地的封建所有制關系。商鞅變法之前的土地封建所有制關系是歷史形成的。商鞅變法是通過軍功受爵的辦法來廢除傳統的土地封建所有制,在此基礎上重新分封。《商君書·境內》規定:軍隊圍攻敵國的城邑,能夠斬敵人首級八千顆以上的,或在野戰中能夠斬敵人首級兩千顆以上的,就算滿了朝廷規定的數目,所有各級將吏都可得到賞賜,都可以升爵一級。其中,“就為公乘;就為五大夫,則稅邑三百家。故爵五大夫;皆有賜邑三百家,有賜稅三百家。爵五大夫,有稅邑六百家者,受客。”也就是說,庶長、三更及大良造都賞賜三百戶的封邑,另賞賜三百戶的地稅。有了六百戶的地稅和封邑就可以養客。將軍、車夫、驂乘都賞賜爵位三級。原來客卿輔佐軍政的,滿了朝廷的規定就升為正卿。由此,形成了一批新的封建主。 過去老的封建領主的變化可能是:一是有軍功的重新成為封建主;二是沒有軍功的,或者將良田留下來,雇傭庶人或奴隸耕種,按照國家統一規定交稅,或者自己參與耕種,最后變成平民。 商鞅第一次變法就實行“集小都、鄉、邑聚為縣”,通過縣的設置,把領主對采邑內的政治特權收歸中央。在1975年出土的湖北云夢睡虎地秦簡之中有關“都官”的簡文達14 處之多。秦簡中的“都官”并不是中央諸卿部門直接下派的部屬機構,而是中央政府直接統屬。不僅京師有“都官”,地方基層政權也有“都官”。都官由中央政府直接任免。《置吏律》:“縣、都官、十二郡免除吏及佐、官屬,以十二月朔日免除,盡三月而止之。”“都官”不隸屬于任何政府部門,但涉及到專業問題,又要受有關部門的考核。根據《金布律》的相關內容可知,都與縣也是相互獨立的。 (五)關于土地是否能自由買賣的問題 商鞅廢除井田制之后,董仲舒說:“商鞅開井田,民得買賣。”(《漢書·食貨志》)。這個觀點被廣泛接受。我們今天的教科書和國史都沿襲此論。董仲舒(前179年―前104年)和司馬遷(前145年-前90年)是同時代人,司馬遷在《史記》中沒有寫商鞅變法之后土地可以買賣。我們知道,司馬遷是史官,對先秦歷史比董仲舒更熟悉,并且,董仲舒的說法是班固引用的,在留傳下來的董仲舒的著作中沒有類似說法。為此,我認為商鞅變法之后土地不能自由買賣,理由是: 1.商鞅變法推行的土地封建國家所有化。商鞅廢除舊的井田制,建立的是新的阡陌制。1980年四川青川縣出土的秦簡《更修田律》已經證實。同時,商鞅用新的辦法來“授田”和分封,我們在上文已經講清楚。也就是說,土地是國家的,由國家來分配或分封。 2。商鞅變法之后,國家加強了國土的管理與規劃。國家加強了山林湖泊等土地資料的統一管理。同時,根據《商鞅·徠民》提供的信息,商鞅為了鼓勵農墾和吸引其他諸侯國的人民來秦國開荒種田,發布了優惠政策。政策規定,凡是各諸侯國來歸附的人,立刻免除他們三代的徭役賦稅,不用參加作戰。秦國四界之內,嶺坡、土山、洼濕的土地,十年不收賦稅。在這種情況下,一般土地是沒有人購買或受讓的。 3.土地私有化與以軍功受爵分配土地的政策是不兼容的。 4.秦始皇的“實田”間接證明了“土地自由買賣”的說法是不成立的。 《史記·秦始本紀》記載,始皇三十一年(公元前216年),秦政府頒發“使黔首自實田”的法令。按照秦朝的規定,老百姓被稱之為“黔首”。但“自實田”如何理解,或者說,“實”是什么意思。裴駰《史記集注》解釋為:“謂令民自具頃畝實數也。”范文瀾(1964)、郭沫若(1979)、楊寬(1980)釋“實”為“呈報”。而翦伯贊(1983)等學者釋“實”為充實。實際上,“實”沒有“呈報”的用法。作為動詞,實可理解為:充滿、充實、填塞。如《左傳·宣公十二年》:“實其言,必長晉國。”在此,我認為,“自實田”的意思是老百姓自己去核實。 《史記·商君列傳》:“明尊卑爵秩等級,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所謂“名田宅”,就是按照爵位的等級分配給數量不等的耕地與宅地。授田、分田是一回事。“名田”:以私名占有田地。《商君書·境內》:“四境之內,丈夫女子,皆有名于上,生者著,死者削。”《商君書·徠民》:“爵一級者,益田一頃,益宅九畝,益除庶子一人”。“益田一頃”即在原來的授田基礎上增加一頃(百畝)。也就是說,不同的家庭、不同爵位的人,其所占有的田地是有嚴格規定的。云夢秦簡《法律答問》記載:“盜徒封,贖耐(耏)。”說的是:私自移動田地的封界,剃去頰須,以示懲處。每個家庭的田地面積多少、應交多少賦稅,在鄉部的鄉佐那里是有記載的。《法律答問》記載,如果鄉佐已經向老百姓收取了田稅而沒有上報,將以“匿田罪”論處(整理小組.p.218)。 綜上可見,秦朝的田地仍然為國有。國家將田地分給農民或賞給取得爵位的人,以獲得田地賦稅。這套辦法,西漢直接沿襲。
七、商鞅賦稅制度的改革在商鞅變法之前,齊國“案田而稅”,魯國推行“初畝稅”,秦簡公七年實行了“初租禾”,稅率都是20%。《說文》:“稅,租也。”由于土地屬于國家所有,田稅改為地租更合適。 在先秦和秦漢的文獻中,關于稅與賦兩個詞的使用有時很混亂。實際上,稅、租都與禾有關,賦、貢與貝有關。在《商君書》中,稅都是指地租,賦指商品稅或人頭稅等。為此,我們來看商鞅賦稅政策的特點: 第一,實行統一的稅制,貫徹稅收公平原則。商鞅的一系列改革,取消了地租征收方面的特權,除國家規定免稅的田地之外,一切田地都要交稅。《商君書·墾令》:“訾粟而稅,則上壹而民平。上壹則信,信則官不敢為邪。民平則慎,慎則難變。”由此,司馬遷說:“為田開阡陌封疆,而賦稅平。”(《史記·商君列傳》) 第二,體現“重罰輕賞”的原則。《商君書·墾令》:“重罰輕賞,則上愛民,民死上;重賞輕罰,則上不愛民,民不死上。”實際上,商鞅的這一治國理政的基礎原則也體現在賦稅政策方面。商鞅對工商之末業課以重賦,如“重關市之賦”(《商君書·墾令》)、“貴酒、肉之價,重其租,令十倍其樸。”(《商君書·墾令》);對一家有兩男不異居的,“倍其賦”,即“一人出兩課”。云夢秦簡中存在大量的罰賦,如“貲一甲”、“貲一盾”等,就是處罰一件鎧甲、一個盾牌價值的罰金。這些做法應該與商鞅有關。 第三,用低地租促進農墾的發展。秦簡公七年實行的“初租禾”是高地租,地租率達20%,使農民沒有積極性用力于農墾。《商君書·墾令》:“祿厚而稅多,食口眾者,敗農者也。”同時,為了吸引三晉民眾到秦國農墾,商鞅采取了一系列賦稅減免政策。《漢書·食貨志》載西漢董仲舒追述秦制時說:“至秦則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田租、口賦、鹽錢之利,二十倍于古。”這是秦始皇時代的事情,不是商鞅變法的內容。 但是,由于商鞅變法的具體歷史資料缺乏,一些關鍵性問題仍然撲朔迷離,我略做介紹: (一)“初為賦”問題 《史記·秦本紀》:“十四年,初為賦。”《集解》引徐廣語:“制貢賦之法也。”《索隱》:“譙周云:初為軍賦也。”《資治通鑒·周紀二》:“秦商鞅更為賦稅法行之”。顯然,《集解》《索隱》都否定“初為賦”是地租問題。 在西漢,對賦與地租或稅的界定逐漸清晰。班固在《漢書·食貨志》中稱:“稅,謂公田什一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賦,謂供車馬甲兵士徒之役,充府庫賜予之用。”顏師古在注中也說:“賦,謂計錢發財,稅謂收其田入也。” 關于“初為賦”問題,我國學術界有不同看法。我個人認為,《史記》《索隱》關于“初為軍賦”的解釋是正確的。根據《周禮》和有關文獻記載,西周、春秋時期以車戰為主,車、馬、兵器和鎧甲都是根據“授田”和分封的田地面積來提供的,由民兵和大夫自帶軍事裝備去打仗,故此,賦稅不分。戰國時期,野戰或步兵的作用越來越大,商鞅時期就有步兵、車兵、騎兵、水兵。但各國征收軍賦,仍然按照田畝數為計算單位,即“因地而稅”。這樣就會造苦樂不均。田畝多者要多交,這實際上不利于墾荒生產。商鞅發現了這一弊端,“舍地而稅人”(唐杜佑撰《通典食貨》),將秦國軍賦改為按人口征收,同時,通過“罰賦”解決部分軍需。 (二)“訾粟而稅”問題 在糧食的繳納方面,《商君書》提到“訾粟而稅”的辦法。“訾”:衡量;計量。“訾粟而稅”是指根據糧食的產量來征收地租。 我們在前文已介紹,《周禮》將土地分為上、中、下三個等級,中地可食七人,有兩男;上地可食九人,有三男,并且在輪耕制度安排中也考慮了土地的質量問題。但商鞅強制有兩男的家庭必須分家而異居,由此《周禮》的辦法不再適用。同時,齊國“案田而稅”考慮了年成問題。為了綜合考慮上述問題,商鞅實行“訾粟而稅”。但如何“訾粟而稅”?《商君書》沒有細講。 《岳麓書院藏秦簡(二)》有一條記載,其文如下: “為積二千五百五十步,除田十畝,田多百五十步,其欲減田,耤(藉)令十三斗。今禾美,租輕田步,欲減田,令十一步一斗,即以十步乘十畝,租二石者,積二千二百步,田少二百步。”(朱漢民,陳松長,2011.p.54) 按照商鞅畝制,1畝等于1步乘240步,2550步(10.625畝)減2400步(10畝)余150步(0.625畝)。想減少課稅田,可假設13平方步產糧1斗,即畝產=(240步÷13)×1斗=18.46斗。現在禾豐收了,減租要獲得的免稅田,需要11步產1斗糧,即畝產=(240步÷11步)×1斗=21.818斗。為了得到租2石(=20斗),需要11平方步×20斗×10=2200平方步的田,這塊田比田10畝少200平方步(表1-4)。其中“以十步乘十畝,租二石者”,“十步”疑為“十步一斗”,畝產24斗,十畝為240斗,租二石,地租率8.33%。 表1-4中的第1、第4行是作者推算的,第2、第3行是根據秦簡提供的數據計算的。可見,當畝產18.46斗時,免稅田為150方步;當畝產21.82斗時,免稅田為200方步。“訾粟而稅”不是我國史學界通常所說的定額地租或分成地租,有可能是累進優惠地租。 (三)地租的計算方法與水平 商鞅改革,實行的是土地國有化,國家掌握了一定比例的田地,設有國營農場和畜牧場。在出土的秦簡中,有“與田”的稱謂,應該是“籍田”,與“授田”的性質相似。還有新的分封賞田。 根據云夢秦簡提供的信息,秦國征收芻(喂牲畜的草)稾(谷類植物的莖桿)。《秦律十八種·田律》規定,每頃田地繳納芻三石、稾二石,按照所受田地的數量,不論墾種與否,都要繳納。肖燦(2010)根據岳麓書院藏秦簡《數》中的計算方法,發現“枲”(大麻的雄株)也是按照田的面積征收,稅率為15%。 有關糧食的地租及地租率水平,我們來看《里耶秦簡》的具體案例。《里耶秦簡》記載了秦始皇三十五年遷陵縣墾田和地租征收情況,簡文有: “遷陵卅五年墾田輿五十二頃九十五畝,稅田□頃□□;戶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之畝一石五;戶嬰四石四斗五升奇不六斗;啟田九頃十畝,租九十七石六斗六百七十七石;都田十七頃五十一畝,租二百卌一石;貳田廿六頃卅四畝,租三百卅九石三;凡田七十頃卌二畝,租凡九百一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2012.p.75)。 我們得表1-4。其中啟、杜、貳三個鄉的稅田/墾田的比例都低于10%,墾田的單位地租0.13石。如果平均畝產糧食二石,地租率不超過6.50%,稍低于“十五稅一”。 八、結束語近兩個月,我工余時間都在讀先秦方面的文獻,了解學術界的最新研究進展,對秦代的一些基本制度問題進行系統性的梳理。 秦代的資料比較缺乏,近幾十年來經過考古界的努力,出土了大批秦簡,對重新認識秦代政治經濟制度,彌足珍貴。通過上面的梳理,有這樣幾點看法: 第一,商鞅關于上層建筑和生產關系的改革是適應生產力發展需要的。 一般來講,法家讓人感到舒服的地方是“向前看”;儒家讓人感到不舒服的地方是“向后看”,儒家認為越古的東西越美好。孔子要“克己復禮”,西周禮制是儒家的理想。而戰國以來的一系列政治經濟改革都是在破壞周禮。廢除井田制,儒家認為是“非禮的”。儒家對商鞅改革的評價大多不是客觀的。實際上,當時的秦國是落后的諸侯國,商鞅帶著李悝的《法經》到秦國來推行他的治國方略,他吸收了魯、齊、趙、魏等諸侯國的經驗與教訓,因而,不能把商鞅變法看成一個孤立的歷史事件。從整體上講,商鞅變法順應了歷史發展的潮流。 第二,商鞅變法沒有改變土地國家所有的基本制度。 我們講的土地所有權(proprietary rights )是一個法律概念,具體包括所有者對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整權利。但所有者可以將四項權能中的一項或數項權能分離出去由他人享有并行使,從而更好地實現其意志和利益。事實上,在秦漢及以前時代,根本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商鞅在秦孝公全力支持下,廢除世卿世祿制度,將全國土地收回由國家直接控制,廢除舊的井田制,建立新的阡陌制,對農民按戶授田,同時,以軍功受爵為依據來賜田、賜宅和賜隸。并且,國家設立了國有農場、國有畜牧場,直接控制山林湖泊等資源。實際上,對高級官員仍然帶有分封的色彩。總體上講,商鞅變法沒有改變土地的封建國家所有制的基本制度,至于班固引董仲舒的話說“土地得以買賣”,都是猜想,不是歷史事實。 第三,商鞅變法的賦稅政策有創新。 世界經濟史學認為1930年代羅斯福政府開創了運用稅收政策干預經濟活動的先例。但真正運用稅收政策干預經濟活動的鼻祖是商鞅。商鞅按照“重罰輕賞”的原則,為了實現“農戰”的方略,通過差別性賦稅政策,鼓勵農墾、抑制工商業的發展。具體做法是:對工商業征收高稅賦,對農墾征收低稅,對糧食采取累進優惠稅制。 第四,商鞅變法以“農戰”為基礎建立起一整套國民經濟動員體系。這套國家主義經濟管理模式使秦國最終統一全國,但也為秦朝的覆滅埋下了隱患。 商鞅將戰爭與農業或國民經濟結合起來,按照現代經濟學的話講,這是國民經濟動員體制或稱為戰時體制。要取得戰爭的勝利必須運用這種體制。秦國運用商鞅設計的先進的國民經濟動員體制最終完成了全國統一大業。 國民經濟動員體制也是統制經濟,也可稱之為政府經濟。湖北云夢睡虎地秦墓竹簡提供的信息表明,秦朝政府對經濟事務管得非常具體。例如,養牛的,牛養肥了或瘦了,有具體的獎罰標準;農業種子留多少播多少,都有具體的數量規定,等等。同時,以政府為主導,可以集中人力、物力和財力辦大事。秦國先后修建了蜀郡都江堰、關中的鄭國渠、嶺南的靈渠等。這是其他諸侯國無法做到的。 但是,商鞅之后的秦國和秦朝,尤其是秦始皇,統一全國之后沒有將戰時體制轉換成非戰時體制,而是利用戰時體制,不顧國家財力,大興土木工程建設項目,如每年都要調用民工70萬人修建阿房宮、70多萬人修驪山墓,另外修建長城、修弛道等各類工程,致使秦朝男子服徭役征發不足使用,有時還要征發女子。國家大興土木工程,必然要加重賦稅和徭役,必然會損害國民經濟的正常發展,嚴重影響老百姓基本生活。實際上,秦朝過渡興建公共工程和皇家工程,也是導致其覆滅的社會經濟原因。西漢王朝吸取了秦朝的教訓,推行與民休養生息的經濟政策,“高祖約法省禁,輕田租,十五而稅一,量吏祿,度官用,以賦於民。”(《文獻通考·田賦考一》),漢文帝時繼續貫徹輕徭薄賦的政策,并將“十五而稅一”降為“三十而稅一”,直到西漢末年,都一直堅持這一賦稅政策。 (2017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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