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征用轉為建設用地的簡明流程
一、農用地轉用、征用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因此,用地單位在初步選定某農用地,為建設用地后,應首先向國土資源局、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咨詢是否符合該農用地的各項規劃。 二、確認該農用地可以用于建設,再根據建設部門的要求,進行和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論證,向建設部門提交用地申請,建設部門審查符合的,頒發建設項目的《選址意見書》。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繳納選址規費。 三、用地單位持該《選址意見書》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由該國土資源局核發《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 四、用地單位憑《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書》向建設部門、環保局等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繳納各項審批費用。 五、用地單位再持以上審批文件,向原預審的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用地的正式申請。 六、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分不同類型,經各級人民政府審批。 1、國務院批準的建設項目; 2、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國家計劃單列企業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3、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4、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萬以上的城市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用地。 5、需要征用基本農田的; 6、需要征用基本農田以外耕地的耕地超過35公頃的; 7、需要征用其他土地超過70公頃的。 七、由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對該農用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進行征用,簽訂安置補償協議,按征地程序辦理征地手續。 八、國土資源局根據批準的供地方案,在征地的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向用地單位發出批準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準書》,被征地單位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交出土地。 九、被征用單位交出土地后,該土地即成為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出讓供地)或向土地使用者劃撥決定書(劃撥供地)。用地單位按約定交納出讓費用。 十、簽訂出讓合同并按約定繳納費用后,用地單位才真正獲得該土地的使用權,用地單位即可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予以施工建設。 十一、如用地單位欲轉讓該土地使用權,必須符合國家關于已出讓土地的規定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約定。轉讓的受讓人應當持《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轉讓地塊原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向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申請換發建設用地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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