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的土地征收程序 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的規定,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時的土地征收程序分為以下步驟: 1. 按照規劃預選農用地..征收農村土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否則不得使用,土地利用單位初步選定某一農用地作為建設用地后,應先與國土資源,建設,規劃等部門協商是否符合農用地各項規劃; 2. 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確認農用地可用于建設后,應按建設部門要求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報告,并向建設部門提出用地申請,經建設部門審核用地單位按照有關規定繳納選址費的,由建設部門出具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3. 提交土地利用預審申請,農用地轉用或征收土地依法批準后,土地使用單位應當在兩年內向同級國土資源局提出用地預審申請,國土資源局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4. 辦理立項手續,用地單位在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的基礎上,與建設部門、環保部門辦理立項,規劃,環保許可等手續,并支付各項審批費用; 5. 提出正式用地申請,土地使用單位應持有上述審批文件,向國土資源局提交項目用地正式申請,國土資源局原做初步審批; 6. 辦理審批手續批準用地,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編制農用地轉用,補充耕地、征地、供地等規劃,分為不同類型,由各級人民行政機關審批; 7. 國土資源局具體負責征收農用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簽訂補償安置協議,辦理征地手續,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和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這些補償由土地使用單位自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批復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土地使用單位未按期足額繳納的,行政機關應當拒絕核發建設用地批準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有權拒絕建設單位開工用地.; 8. 取得用地批準文件,根據已批復的土地供應計劃,待征地補償安置補助完成后,由國土資源局向用地單位出具已批復的用地文件和建設用地批復文件; 9. 取得土地使用權應當繳納轉讓費,土地被征收后,土地成為國有土地,國土資源局和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建設項目審批手續,開始建設和使用..土地使用單位簽訂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繳納費用后,才能真正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單位才能辦理建設項目的相關審批手續進行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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