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夢睡虎地秦簡》簡介 睡虎地秦墓竹簡,又稱睡虎地秦簡、云夢秦簡,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云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簡,這些竹簡長23.1~27.8厘米,寬0.5~0.8厘米,內文為墨書秦篆,寫于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反映了篆書向隸書轉變階段的情況,其內容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于吉兇時日的占書,為研究中國書法、秦帝國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醫學、等方面的發展歷史提供了翔實的資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 睡虎地秦墓竹簡共1155枚,殘片80枚,分類整理為十部分內容,包括:《秦律十八種》、《效律》、《秦律雜抄》、《法律答問》、《封診式》、《編年記》、《語書》、《為吏之道》、甲種與乙種《日書》。其中《語書》、《效律》、《封診式》、《日書》為原書標題,其他均為后人整理擬定。 其中法律部分記載了秦代施行的二十幾個單行法規的條款原文,共記載法條六百條。記載的秦律的形式主要有: 律:自秦始皇、商鞅時更“法”為律。 令(制、詔):制是皇帝對某事的批定,這種“制”做為法律形式出現時稱為“令”。 式:最早出現于秦國,主要指法律文書。程式,如調查、勘驗、審訊法律文書的具體程式,還包括一些諸如現在的執法人員行政管理制度。像竹簡記載的“為吏之道”。 法律答問:法律解釋。秦代的法律解釋由國家設置的官吏統一進行,因此也具有法律效力。 廷行事:廷指官職即廷尉,廷尉是各級“法官”,事是判例廷行事,指可緩行的判決成例。 時至今日,尚未見到完整的秦代法典,所見最多的法律條文也僅是睡虎地云夢竹簡所載的一千多枚竹簡記錄的秦朝條文。 二十三、法律答問(續) 原文 「癘者有罪,定殺。」「定殺」可(何)如?生定殺水中之謂(也)。或曰生埋,生埋之異事(也)。 譯文 “麻風病人犯罪,應定殺。”“定殺”是怎樣的?就是活著投入水中淹死。有的認為是活埋,活埋與律意不合。 原文 甲有完城旦罪,未斷,今甲癘,問甲可(何)以論?當(遷)癘所處之;或曰當(遷)(遷)所定殺。 譯文 甲犯有應處完城旦的罪,尚未判決,現甲患麻風病,問甲應如何論處?應遷往麻風隔離區居住;有的認為應造往麻風隔離區淹死。 原文 城旦、鬼薪癘,可(何)論?當(遷)癘(遷)所。 譯文 城旦、鬼薪患麻風病,如何論處?應遷往麻風隔區。 原文 捕貲罪,即端以劍及兵刃刺殺之,可(何)論?殺之,完為城旦;傷之,耐為隸臣。 譯文 捉拿應判處貲罪的犯人,便故意用劍以及兵刃把他刺殺了,如何論處?殺死犯人的,應完為城旦;殺傷犯人的,應耐為隸臣。 原文 「將司人而亡,能自捕及親所智(知)為捕,除毋(無)罪;已刑者處隱官。」 可(何)罪得「處隱官」?赦為庶人,將戒(械)囚刑罪以上,亡,以故罪論,斬左止為城旦,后自捕所亡,是謂「處隱官」。 它罪比者皆如此。 譯文 “監領人犯而將人犯失去,能自己捕獲以及親友代為捕獲,可以免罪;已受肉刑的處隱官。”什么罪可“處隱官”? 群盜已被赦免為庶人,帶領判處肉刑以上罪的戴著刑械的囚徒,將囚徒失去,以過去犯的罪論處,斷去左足為城旦,后來自己把失去的囚徒捕獲,這樣應處隱官。其他與群盜同樣的罪照此處理。 原文 大夫甲堅鬼薪,鬼薪亡,問甲可(何)論?當從事官府,須亡者得。 今甲從事,有(又)去亡,一月得,可(何)論?當貲一盾,復從事。從事有(又)亡,卒歲得,可(何)論?當耐。 譯文 大夫甲鞭打鬼薪,鬼薪逃亡,問甲應如何論處?應在官府服役,等待逃亡者被捕獲。如甲服役而逃亡,一月后被拿獲,如何論處?應罰一盾,仍舊服役。如再服役而又逃亡,滿一年后被拿獲,如何論處?應處耐刑。 原文 饋遺亡鬼薪於外,一以上,論可(何)(也)?毋論。 譯文 在運送食物時,鬼薪在外逃亡一人以上,應如何論處?不予論處。 原文 「捕亡,亡人操錢,捕得取錢。」所捕耐罪以上得取。 譯文 “捕拿逃亡,逃亡的人攜帶有錢,捕拿者可以取為已有。”所捕的人在耐刑的罪以上可以取錢。 原文 把其(假)以亡,得及自出,當為不當?自出,以亡論。其得,坐臧()為;罪輕於亡,以亡論。 譯文 攜帶借用的官有物品逃亡,被捕獲以及自首,應否作為盜竊?自首,以逃亡論罪。如系捕獲,按贓數作為盜竊;如以盜竊處罪輕于以逃亡處罪,則仍以逃亡論罪。 原文 隸臣妾(系)城旦舂,去亡,已奔,未論而自出,當治(笞)五十,備(系)日。 譯文 隸臣妾拘禁服城旦舂勞役,逃亡、已經出走,尚未論處而自首,應答打五十,仍拘系直至滿期。 原文 罷(癃)守官府,亡而得,得比公(癃)不得?得比焉。 譯文 看守官府的廢疾者,逃亡而被捕獲,可否與因公廢疾的人同樣處理?可以同樣處理。 原文 甲告乙賊傷人,問乙賊殺人,非傷(也),甲當購,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譯文 甲控告乙殺傷人,經訊問乙是殺死了人,并非殺傷,甲應受獎,獎賞多少?應獎賞黃金二兩。 原文 捕亡完城旦,購幾可(何)?當購二兩。 譯文 捕獲逃亡的完城旦,獎賞多少?應獎賞黃金二兩。 原文 夫、妻、子五人共盜,皆當刑城旦,今中<甲>盡捕告之,問甲當購◎幾可(何)?人購二兩。 譯文 夫、妻、子五人共同行盜,均應刑為城旦,現由把他們全部捕獲告官,問甲應獎賞多少?每捕獲一人獎賞黃金二兩。 原文 夫、妻、子十人共盜,當刑城旦,亡,今甲捕得其八人,問甲當購幾可(何)?當購人二兩。 譯文 夫、妻子十人共同行盜,應刑為城旦,已逃亡,現甲捕獲其中八人,問甲應獎賞多少?每捕獲一人應獎賞黃金二兩。 原文 甲捕乙,告盜書丞印以亡,問亡二日,它如甲,已論耐乙,問甲當購不當?不當。 譯文 甲捕獲乙,控告乙偷盜縣丞官印而逃亡,經訊問乙逃亡的日期不合,其它與甲所控告相符,已判處乙耐刑,問甲應否受獎?不應受獎。 原文 有秩吏捕闌亡者,以畀乙,令詣,約分購,問吏及乙論可(何)(也)?當貲各二甲,勿購。 譯文 有秩名捕獲逃亡出關的人,把犯人交給乙,叫乙送交官府,約定同分獎金,問吏和乙應如何論處?應各罰二甲,不予獎賞。 原文 「盜出朱(珠)玉邦關及買(賣)於客者,上朱(珠)玉內史,內史材鼠(予)購。」 可(何)以購之?其耐罪以上,購如捕它罪人;貲罪,不購。 譯文 “將珠玉偷運出境以及賣給邦客的,應將珠玉上交內吏,內吏酌量給予獎賞。”應怎樣獎賞?如被捕犯人應處耐罪以上,與捕獲其他罪犯同樣獎賞;如應處罰款,不予獎賞。 原文 或捕告人奴妾百一十錢,問主購之且公購?公購之之。 譯文 私家私婢盜竊一百一十錢,有人捕獲告官,問應由主人給予獎賞還是由官府給予獎賞?由官府給予獎賞。 原文 可(何)如為「犯令」、「法(廢)令」?律所謂者,令曰勿為,而為之,是謂「犯令」;令曰為之,弗為,是謂「法(廢)令」(也)。廷行事皆以「犯令」論。 譯文 怎樣是“犯令”,“廢令”?律文的意思是,規定不要做的事,做了,稱為犯令;規定要做的事,不去做,稱為廢令。成例均以犯令論處。 原文 法(廢)令、犯令,遝免、徙不遝?遝之。 譯文 廢令,犯令的罪,對已經免職或調任的應否追究?應予追究。 原文 郡縣除佐,事它郡縣而不視其事者,可(何)論?以小犯令論。 譯文 郡縣所任用的佐,在其它郡縣做事而不到任管理職務的,如何論處?按輕微的犯令論處。 原文 任人為丞,丞已免,后為令,今初任者有罪,令當免不當?不當免。 譯文 保舉他人為丞,丞已免職,事后本人為令,如原來保舉過的那個人有罪,令應否免職?不應免職。 原文 亡久書、符券、公璽、衡羸(累),已坐以論,后自得所亡,論當除不當?不當。 譯文 丟失了記書、符券、官印、衙器的權,已受論處,后來自己找到所丟失的東西,應否免除所論的罪?不應免除。 原文 甲徙居,徙數謁吏,吏環,弗為更籍,今甲有耐、貲罪,問吏可(何)論?耐以上,當貲二甲。 譯文 甲遷居,請求吏遷移戶籍,吏加以拒絕,不為他更改戶籍,如甲有處耐刑,罰款的罪,問吏應如何論處?甲罪有耐刑以上,吏應罰二甲。 原文 「百姓有責(債),勿敢擅強質,擅強質及和受質者,皆貲二甲。」廷行事強質人者論,鼠(予)者不論;和受質者,鼠(予)者□論。 譯文 “百姓間有債務,不準擅自強行索取人質,擅自強行索取人質以及雙方同意質押的,均罰二甲。”成例,向他人強行索取人質的人應論罪,把人質給人的人不論罪;雙方同意抵押的,把人質給人的人也要論罪。 原文 實官戶關不致,容指若抉,廷行事貲一甲。 譯文 倉房門閂不緊密的,可以容下手指或用以撬動的器具,成例應罰一甲。 原文 實官戶扇不致,禾稼能出,廷行事貲一甲。 譯文 倉房門扇不緊密,谷物能從里面漏出,成例應罰一甲。 原文 空倉中有薦,薦下有稼一石以上,廷行事貲一甲,令史監者一盾。 譯文 空倉里有草墊,墊下有糧食一石以上,成例應罰一甲,并罰負責監管的令史一盾。 原文 倉鼠穴幾可(何)而當論及誶?廷行事鼠穴三以上貲一盾,二以下誶。鼷穴三當一鼠穴。 譯文 倉里有多少鼠洞就應論處及申斥?成例,有鼠洞三個以上應罰一盾,兩個以下應申斥。鼷鼠洞三個算一個鼠洞。 原文 有稟叔(菽)、麥,當出未出,即出禾以當叔(菽)、麥,叔(菽)、麥賈(價)賤禾貴,其論可(何)(也)?當貲一甲。會赦未論,有(又)亡,赦期已盡六月而得,當耐。 譯文 發給豆、麥,應發的沒有發,而發谷子來頂替豆、麥,豆、麥價賤而谷子價貴,應如何論處?應罰一甲。由于遇到赦令而沒有論罪,又逃亡,赦令限定日期已過六個月才被捕獲,應處以耐刑。 原文 吏有故當止食,弗止,盡稟出之,論可(何)(也)?當坐所贏出為。 譯文 官吏因故應停止殺給口糧,不加停止而仍全部發給,應如何論處?應以其多發的作為盜竊處罪。 原文 吏從事於官府,當坐伍人不當?不當。 譯文 官吏在官府服役,應否因其同伍的人有罪而連坐?不應當。 原文 大夫寡,當伍及人不當?不當。 譯文 大夫數小,應否與其他人合編為伍,不應當。 原文 部佐匿者(諸)民田,者(諸)民弗智(知),當論不當?部佐為匿田,且可(何)為?已租者(諸)民,弗言,為匿田;未租,不論◎◎為匿田。 譯文 部佐隱匿百姓的田,百姓不知道,應否論罪?部佐應以匿田論處,還是作為什么別的罪?已向百姓收取田賦而不上報,就是匿田;未收田賦,不予匿田論處。 原文 甲小未盈六尺,有馬一匹自牧之,今馬為人敗,食人稼一石,問當論不當?不當論及賞(償)稼。 譯文 甲年小,身高不滿六尺,有馬一匹,自己放牧,現馬被人驚嚇 ,吃了別人的禾稼,問應否論處?不應論處,也不應賠償禾稼。 原文 「舍公官(館),旞火燔其舍,雖有公器,勿責。」?今舍公官(館),旞火燔其(假)乘車馬,當負不當出?當出之。 譯文 在官家館舍居住,失火房屋被燒,其中雖有官有器物,不令賠償。如在官家館舍居住,失火將所借用車馬焚毀,應否賠償?應予報銷。 原文 旞火延燔里門,當貲一盾;其邑邦門,貲一甲。 譯文 失火連帶燒毀里門,應罰一盾;如燒毀城門,應罰一甲。 原文 「擅興奇祠,貲二甲。」可(何)如為「奇」?王室所當祠固有矣,擅有鬼立(位)(也),為「奇」,它不為。 譯文 “擅自興造奇祠,罰二甲。”怎樣算作奇祠?王室規定應加祭祀的已經有了,此外擅自設立神位,就是奇祠,其他的不是。 原文 「毋敢履錦履。」「履錦履」之狀可(何)如?律所謂者,以絲雜織履,履有文,乃為「錦履」,以錦縵履不為,然而行事比焉。 譯文 “不準穿錦履。”“穿錦履”的樣子是怎樣的?律文所說,用不同色彩的絲織鞋,鞋上有花紋,才算錦履,用錦做鞋幫,不算錦履,然而成例同樣論處。 原文 「不會,治(笞);未盈卒歲得,以將陽有(又)行治(笞)。」今士五(伍)甲不會,治(笞)五十;未卒歲而得,治(笞)當駕(加)不當?當。 譯文 “不報到,應答打,未滿一年被捕獲,因游蕩罪應再答打。”如士伍甲不報到,應答打五十,未滿一年被捕獲,應否加打?應當。 原文 可(何)謂「逋事」及「乏(徭)」?律所謂者,當(徭),吏、典已令之,即亡弗會,為「逋事」;已閱及敦(屯)車食若行到(徭)所乃亡,皆為「乏(徭)」。 譯文 什么叫逋事和乏徭?律文的意思是,在徭役的時候,吏和里典已下令征發,隨即逃亡,不去報到,稱為逋事;已經參加檢閱、共同乘車和吃口糧,或已到服徭役地點,然后逃亡,都作為乏徭。 原文 可(何)謂「匿戶」及「敖童弗傅」?匿戶弗(徭)、使,弗令出戶賦之謂(也)。 譯文 什么叫“匿戶”和“敖童弗傅”?就是隱藏人戶,不征發徭役,不加役使,也不命繳納戶賦。 原文 女子甲為人妻,去亡,得及自出,小未盈六尺,當論不當?已官,當論;未官,不當論。 譯文 女子甲為人之妻,私逃,被捕獲以及自首,年小,身高不滿六尺,應否論處?婚姻曾經官府認可,應論處;未經認可,不應論處。 原文 女子甲去夫亡,男子乙亦闌亡,相夫妻,甲弗告請(情),居二歲,生子,乃告請(情),乙即弗棄,而得,論可(何)(也)?當黥城旦舂。 譯文 女子甲離夫私逃,男子乙也無通行憑證而逃亡,結為夫妻,甲沒有把私逃的事實告訴乙,過了兩年,生了孩子,才知告實情,乙便沒有休棄甲,然后被捕獲,應如何論處?應黥為城旦、舂。 原文 甲取(娶)人亡妻以為妻,不智(知)亡,有子焉,今得,問安置其子?當畀。或入公,入公異是。 譯文 甲娶他人私逃的妻為妻,不知道私逃的事,已有了孩子,被捕獲,問其子應如何處置?應給還。有的認為應沒收歸官。沒收歸官與律意不合。 原文 「棄妻不書,貲二甲。」其棄妻亦當論不當?貲二甲。 譯文 休妻而不登記,罰二甲。所休的妻應否也加論處?應罰二甲。 原文 「夫有罪,妻先告,不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不當?不當收。 譯文 “丈夫有罪,妻先告發,不沒收為官婢。”妻陪嫁的奴婢,衣物應否沒收?不應沒收。 原文 妻有罪以收,妻賸(媵)臣妾、衣器當收,且畀夫?畀夫。 譯文 妻有罪被收,妻陪嫁的奴婢,還是給其丈夫?給其丈夫。 原文 同母異父相與奸,可(何)論?棄布。 譯文 同母不同父的人通奸,如何論處?應棄市。 原文 甲、乙交與女子丙奸,甲、乙以其故相刺傷,丙弗智(知),丙論可(何)(也)?毋論。 譯文 甲、乙都和女子丙通奸,甲、乙因此互相刺傷,丙不知情,丙應如何論處?不予論處。 原文 女子為隸臣妻,有子焉,今隸臣死,女子北其子,以為非隸臣子(也),問女子論可(何)(也)?或黥顏頯為隸妾,或曰完,完之當(也)。 譯文 女子為隸臣之妻,有子,現隸臣已死,女子將其子從家中分出,作為不是隸臣之子,問婦子應如何論處?有的認為應在額上和頸部刺墨,有的認為應處以完刑,處完刑是妥當的。 原文 以其乘車載女子,可(何)論?貲二甲。以乘馬駕私車而乘之,毋論。 譯文 用其乘車載婦子,如何論處?應罰二甲。用駕乘車的馬駕私人的車而載女子,則不予論處。 原文 「臣邦人不安其主長而欲去夏者,勿許。」可(何)謂「夏」?欲去秦屬是謂「夏」。 譯文 “臣屬于秦的少數民族的人,對其主長不滿而想去夏的,不予準許。”什么叫“去夏”?想離開秦的屬境,稱為去夏。 原文 「真臣邦君公有罪,致耐罪以上,令贖。」可(何)謂「真」?臣邦父母產子及產它邦而是謂「真」。?可(何)謂「夏子」??臣邦父、秦母謂(也)。 譯文 真臣邦君公有罪,應判處耐刑以上,可使贖罪。”什么叫“真”?臣屬于秦的少數民放的父母生子,以及出生在其他國的,稱為真。什么叫“夏子”?父為臣屬于秦的少數民族,母親是秦人,其子稱為夏子。 原文 「者(諸)侯客來者,以火炎其衡厄(軛)。」炎之可(何)?當者(諸)侯不治騷馬,騷馬蟲皆麗衡厄(軛)鞅轅,是以炎之。?可(何)謂「亡券而害」??亡校券右為害。 譯文 “諸侯國有來客,用火熏其車上的衡軛。”為什么要用火熏?倘如諸侯國不處治馬身上的寄生蟲,寄生蟲都附著在車的衡軛和駕馬的皮帶上,所以要用火熏。什么叫“丟失契券而造成危害,”丟失了作為憑證的右券,為造成危害。 原文 「使者(諸)侯、外臣邦,其邦徒及偽吏不來,弗坐。」可(何)謂「邦徒」、「偽使」??徒、吏與偕使而弗為私舍人,是謂「邦徒」、「偽使」。 譯文 “出使到諸侯國,臣服于秦的屬國,隨同出使的邦徒和偽使不歸來,使臣不連坐。”什么叫“邦徒”、“偽使”?與使臣一起出使的本國隨從和吏,不是使臣自己的舍人的,稱為邦徒、偽使。 原文 邦亡來通錢過萬,已復,后來而得,可(何)以論之?以通錢。 譯文 逃亡出境的人向國內行賄,數目超過萬錢,已得到寬免,后來回國,又因盜竊被捕獲,應如何論處?以行賄罪論處。 原文 智(知)人通錢而為臧(藏),其主已取錢,人后告臧(藏)者,臧(藏)者論不論?不論論。 譯文 知道他人行賄而代為收藏錢財,錢的主人已將錢取走,事后才有人控告藏錢的人,藏錢的應否論罪?應論罪。 原文 甲誣乙通一錢黥城旦罪,問甲同居、典、老當論不當?不當。 譯文 甲誣告乙行賄一錢而有應處黥城旦的罪,問甲的同居、里典、伍老應否論罪?不應當。 原文 「客未布吏而與賈,貲一甲。」可(何)謂「布吏」??詣符傳於吏是謂「布吏」。 譯文 “邦客的未布吏,就和他交易,罰一甲。”什么叫“布吏”?把通行憑證送交官吏,稱為布吏。 原文 內公孫毋(無)爵者當贖刑,得比公士贖耐不得?得比焉。 譯文 沒有爵位的宗室子孫應判處贖刑的,可否與公士同樣減處贖耐?可以同樣判處。 原文 越里中之與它里界者,垣為「完(院)」不為?巷相直為「院」;宇相直者不為「院」。 譯文 越過里與其他里之間的界墻,該墻是不是“院”?兩巷相對,其間的墻是院;兩屋相對,其間的墻不是院 原文 可(何)謂「宮均人」??宮中主循者(也)。 譯文 什么叫宮均人?是官中主管巡查的人。 原文 可(何)謂「宮更人」,?宮隸有刑,是謂「宮更人」。 譯文 什么叫宮更人?宮內奴隸曾受肉刑的,稱為官更人。 原文 可(何)謂「宮狡士」、「外狡士」? 皆主王犬者(也)。 譯文 什么叫官狡士,外狡士?都是管理秦王的狗的人。 原文 可(何)謂「甸人」?「甸人」守孝公、(獻)公冢者(也)。 譯文 什么叫甸人?甸人是看守孝公、獻公墓的人。 原文 可(何)謂「宦者顯大夫?」 宦及智(知)於王,及六百石吏以上,皆為「顯大夫」。 譯文 什么叫“宦者顯大夫”?做官達到為王所知,以及俸祿在六百石以上的,都是“顯大夫”。 原文 ◎◎◎◎◎◎◎◎◎◎◎?可(何)謂「爨人」?古主爨者(也)。 譯文 什么叫 “爨人”?是古代管燒 ( ) 的人。 原文 可(何)謂「集人」?古主取薪者(也)。 譯文 什么叫集人?是古時管采集薪柴的人。 原文 可(何)謂「耐卜隸」、「耐史隸」?卜、史當耐者皆耐以為卜、史隸。后更其律如它。 譯文 什么叫“耐卜隸“、“耐史隸”?應處耐刑的卜、史都加耐刑而作為卜、史隸。后來已修改律文,與其他人同樣處理。 原文 可(何)謂「人貉」?謂「人貉」者,其子入養主之謂也。不入養主,當收;雖不養主而入量(糧)者,不收,畀其主。 譯文 什么叫“人貉”?所謂人貉,其子要去奉養主人,不去奉養主人,即應沒收歸官,雖然不奉養主人,但向主人繳納糧食的,不予沒收,給予主人。 原文 可(何)謂「署人」、「更人」?藉(藉)牢有六署,囚道一署旞,所道旞者命曰「署人」,其它皆為「更人」;或曰守囚即「更人」(也),原者「署人」(也)。 譯文 什么叫“署人”、“更人”?假設牢獄有六處看守崗位,囚犯經過一處崗位的地段出入,經由出入的崗位名為署人,其他都是更人,一說看守囚犯的就是更人,進行督察的是署人。 原文 可(何)謂「竇署」?「竇署」即去(也),且非是?是,其論可(何)(也)?即去署(也)。 譯文 什么叫“竇署”?竇署就是去署,還是不是去署,如果是,應如何論處,就是去署。 原文 可(何)謂「(率)敖」?「(率)敖」當里典謂(也)。 譯文 什么叫“率敖”?率敖就是充當里典。 原文 可(何)謂「逵卒」? 有大(徭)而曹相趣,是謂「逵卒」。 譯文 什么叫“逵卒”?有大徭而聚眾打群架,稱為逵卒。 原文 可(何)謂「旅人」??寄及客,是謂「旅人」。 譯文 什么叫旅人?寄居和外來作客的人,稱為旅人。 原文 可(何)謂「室人」?可(何)謂「同居」?「同居」,獨戶母之謂(也)。?「室人」者,一室,盡當坐罪人之謂(也)。 譯文 什么叫“室人”?什么叫“同居”?“同居”就是同人戶中同母的人。室人就是一家,都應罪人而連坐。 原文 可(何)謂「瓊」?「瓊」者,玉檢(也)。節(即)亡玉若人貿(易)之,視檢智(知)小大以論及以齎負之。 譯文 什么叫“瓊”?“瓊” 就是玉上的檢,如果丟失了玉或都被人替換了,看檢可以知道玉的大小,據以論處,并決定用多少錢賠償。 原文 可(何)謂「玉」?「玉」,者(諸)候(侯)客節(即)來使入秦,當以玉問王之謂(也)。 譯文 什么叫熏玉?就是諸侯國的客人出使來秦,應以玉贈送給王。 原文 可(何)謂「面」?「面」藉(藉)秦人使,它邦耐吏、行旞與偕者,命客吏曰「」,行旞曰「面」。 譯文 什么叫“(此字“匚”里“夾”字)面”?“(此字“匚”里“夾”字)面”就是假使秦人出使,有他國能干的官吏和隊伍陪行,稱他國官吏為(此字“匚”里“夾”字),隊伍為面。 原文 可(何)謂「臧()人」?「臧()人」者,甲把其衣錢匿臧(藏)乙室,即告亡,欲令乙為之,而實弗之謂(也)。 譯文 什么叫“贓人”?贓人,如甲將自己的衣物錢財藏到乙家,于是報告說東西丟了,想使乙成為盜竅,而實際乙并不盜竊。 原文 「貣(貸)人贏律及介人。」?可(何)謂「介人」?不當貣(貸),貣(貸)之,是謂「介人」。 譯文 “貸人贏律及介人”,什么叫“介人”?不應借給錢的,借給了,稱為介人。 原文 「氣(餼)人贏律及介人。」?可(何)謂「介人」?不當氣(餼)而誤氣(餼)之,是謂「介人」。 譯文 “氣(餼)人贏律及介人。”什么叫“介人”?不應發給糧食的,錯發了,稱為介人。 原文 可(何)如為「大痍」?「大痍」者,支(肢)或未斷,及將長令二人扶出之,為「大痍」。 譯文 怎樣是“大痍”?“大痍”就是肢體可能還沒有斷,但需要將長叫兩個人扶回來,稱為大痍。 原文 可(何)如為「大誤」?人戶、馬牛及者(諸)貨材(財)直(值)過六百六十錢為「大誤」,其它為小。 譯文 怎樣是“大誤”?錯算人戶,牛馬以及價值超過六百六十錢的財貨,就是大誤,其他為小。 原文 可(何)謂「羊」?「羊」,草實可食(也) 譯文 什么叫“羊驅”?羊軀是一種可以吃的草籽。 二十四、為吏之道 原文 ●凡為吏之道,必精絜(潔)正直,慎謹堅固,審悉毋(無)私,微密韱(纖)察,安靜毋苛,審當賞罰。嚴剛毋暴,廉而毋刖,毋復期勝,毋以忿怒夬()。寬俗(容)忠信,和平毋怨,悔過勿重。茲(慈)下勿陵,敬上勿犯,聽間(諫)勿塞。審智(知)民能,善度民力,勞以(率)之,正以橋(矯)之。反赦其身,止欲去(愿)。中不方,名不章;外不員(圓)。尊賢養孽,原(野)如廷。斷割不刖。怒能喜,樂能哀,智能愚,壯能衰,恿(勇)能屈,剛能柔,仁能忍,強良不得。審耳目口,十耳當一目。安樂必戒,毋行可悔。以忠為干,慎前慮后。君子不病(也),以其病病(也)。同能而異。毋窮窮,毋岑岑,毋衰衰。臨材(財)見利,不取句(茍)富;?臨難見死,不取句(茍)免。欲富大(太)甚,貧不可得;欲貴大(太)甚,賤不可得。毋喜富,毋惡貧,正行修身,過(禍)去福存。吏有五善:一曰中(忠)信敬上,二曰精(清)廉毋謗,三曰舉事審當,四曰喜為善行,五曰龔(恭)敬多讓。五者畢至,必有大賞。 ●吏有五失:一曰夸以迣,二曰貴以大(泰),三曰擅裚割,四曰犯上弗智(知)害,五曰賤士而貴貨貝。一曰見民(倨)敖(傲),二曰不安其(朝),三曰居官善取,四曰受令不僂,五曰安家室忘官府。一曰不察所親,不察所親則怨數至;二曰不智(知)所使,不智(知)所使則以權衡求利;三曰興事不當,興事不當則民指;四曰善言隋(惰)行,則士毋所比;五曰非上,身及於死。 ●戒之戒之,材(財)不可歸;謹之謹之,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言不可追;綦之綦之,食不可賞(償)。術(怵)悐(惕)之心,不可不長。以此為人君則鬼,為人臣則忠;為人父則茲(慈),為人子則孝;能審行此,無官不治,無志不徹,為人上則明,為人下則圣。君鬼臣忠,父茲(慈)子孝,政之本(也);志徹官治,上明下圣,治之紀(也)。 ●除害興利,茲(慈)愛萬姓。毋罪毋(無)罪,毋(無)罪可赦。孤寡窮困,老弱獨傳,均(徭)賞罰,(傲)悍暴,根(墾)田人(仞)邑,賦斂毋(無)度,城郭官府,門戶關龠(鑰),除陛甬道,命書時會,事不且須,貰責(債)在外,千(阡)佰(陌)津橋,囷屋蘠(墻)垣,溝渠水道,犀角象齒,皮革橐(蠹)突,久刻職(識)物,倉庫禾粟,兵甲工用,樓椑矢閱,槍閵(藺)環殳,比(庇)臧(藏)封印,水火賊,金錢羽旄,息子多少,徒隸攻丈,作務員程,老弱(癃)病,衣食饑寒,靳(瀆),(漏)屋涂(塈),苑囿園池,畜產肥(胔),朱珠丹青。臨事不敬,倨驕毋(無)人,苛難留民,變民習浴(俗),須身旞(遂)過,興事不時,緩令急徵,夬()獄不正,不精於材(財),法(廢)置以私。 ●處如資(齋),言如盟,出則敬,毋施當,昭如有光施而喜之,敬而起之,惠以聚之,寬以治之,有嚴不治。與民有期,安騶而步,毋使民懼。疾而毋諰,簡而毋鄙。當務而治,不有可。勞有成既,事有幾時。治則敬自賴之,施而息之。而牧之;聽其有矢,從而賊(則)之;因而徵之,將而興之,雖有高山,鼓而乘之。民之既教,上亦毋驕,孰道毋治,發正亂昭。安而行之,使民望之。道(易)車利,精而勿致,興之必疾,夜以椄(接)日。觀民之詐,罔服必固。地修城固,民心乃寧。百事既成,民心既寧,既毋后憂,從政之經。不時怒,民將姚去。長不行,死毋(無)名;富不施,貧毋(無)告也。貴不敬,失之毋□,君子敬如始。戒之戒之,言不可追;思之思之,某(謀)不可遺;慎之慎之,貨不可歸。 ●凡治事,敢為固,謁私圖,畫局陳以為藉。肖人聶心,不敢徒語恐見惡。凡戾人,表以身,民將望表以戾真。表若不正,民心將移乃難親。操邦柄,慎度量,來者有稽莫敢忘。賢鄙溉,祿立(位)有續孰暋上?邦之急,在(體)級,掇民之欲政乃立。上毋間阹,下雖善欲獨可(何)急?審民能,以賃(任)吏,非以官祿夬助治。不賃(任)其人,及官之暋豈可悔。申之義,以畸,欲令之具下勿議。彼邦之(傾),下恒行巧而威故移。將發令,索其政,毋發可異史(使)煩請。令數環,百姓榣(搖)貳乃難請。聽有方,辯短長,囷造之士久不陽。 譯文 《為吏之道》出土時同《語書》一起發現于墓主腹下,由五十一支竹簡組成;文章后面附有兩條頒布于公元前252年的魏國法律,足以證明李悝《魏律》對秦律的影響,我們用白話將之譯出。《為吏之道》有地方同儒家經典《禮記》、《大戴禮記》相似,有地方同《老子》和道家思想相似,充分體現了華夏原文明以法為體,以儒、道等為用的特點。如《為吏之道》中有“臨難見死,不取句(茍)免”句,而《禮記·曲禮上》寫作:“臨財毋茍得,臨難毋茍免”;又如“安樂必戒,毋行可悔”一句,《大戴禮記·武王踐阼》:“席前左端之銘曰:安樂必敬,前右端之銘曰:無行可悔”;《為吏之道》中有“強良不得”一句,《老子》作:“強梁者不得其死”,馬王堆帛書《老子》甲本作“強良”,與睡虎地秦墓簡文同,可見法家傳本《老子》(其德經在前,道經在后)可能確實存在。“君子不病(也),以其病病(也)。”一句,《老子》中作:“圣人不病,以其病病”。 原文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相邦:民或棄邑居(野),入人孤寡,徼人婦女,非邦之故也。自今以來,(假)門逆呂(旅),贅后父,勿令為戶,勿鼠(予)田宇。三(世)之后,欲士(仕)士(仕)之,乃(仍)署其籍曰:故某慮贅某叟之乃(仍)孫。魏戶律 譯文 二十五年間十二月初六日,(王)命令相邦:有的百姓離開居邑,到野外居住,鉆進弧寡的家庭,謀求人家的婦女,這不是國中舊有的現象。從現在起,經營商賈和客店的,給人做贅女的,都不準立戶,不分給田地房屋。這種人在三代以后,要做官的才準許做官,不過還要在簿籍上寫明是已故某閭贅婿某人的曾孫。 原文 ●廿五年閏再十二月丙午朔辛亥,◎告將軍:(假)門逆(旅),贅后父,或(率)民不作,不治室屋,寡人弗欲。且殺之,不忍其宗族昆弟。今遣從軍,將軍勿恤視。享(烹)牛食士,賜之參飯而勿鼠(予)肴。攻城用其不足,將軍以堙豪(壕)。魏奔命律 譯文 二十五年間十二月初六日,(王)命令將軍:經營商賈和客店的,給人家做贅婿的,以及在百姓中帶頭不耕種,不修建房屋的,我很不喜歡。要把他們殺掉,又不忍連累他們的同族弟兄。現在派他們去從軍,將軍不必憐惜他們。在殺牛犒賞軍士的時候,只賞他們吃三分之一的飯就夠了,不要給他們肉吃。攻城的時候,哪里需要人,就把他們用到哪里,將軍可以叫他們平填池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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