帝都風光,千里限行,萬家搖號。 望五環內外,尾燈行行。 高架上下,都被套牢。 車位稀少,停車慌慌,物業也是灰常方。 如今,不少北京家庭不止一輛車,可車位只有一個。京城許多小區物業公司對此也是絞盡腦汁:一車一證一位,外加來訪訪客登記。貌似無隙可擊。 今天小編圍觀的一個案子,恰恰“禍”起于此: 拒繳停車費業主車被鎖 租車花一萬狀告物業求索賠 放車仍被告物業拒賠款 31塊停車費是我最后的溫柔 31塊錢的糾紛,為何會變成1萬1的侵權案?且聽小編細細道來: 王某與妻子居住在女兒名下的一套住房,房子自帶一個停車位,夫婦倆從2005年入住。為了出行方便,家里備有兩輛車,都登記在了小區物業管理處,停車費都包含在了已繳納的物業費當中。
物業規定,雖然可以登記兩輛,但是能進小區的車只能有一輛,再進就要收費了。
2016年8月29日這天,王某家的兩輛車都不在小區里,于是王某開著借來的商務車(核定載人數8人)就進了小區,可是離開時,卻被物業公司一桿攔下,要求繳納停車費31元。
雖然并不差這31塊錢,可是王某卻很不愿意——這車明明停在了自家的停車位上,停車費也一次性地包含在物業費中繳納了,怎么現在又收呢? 王某不交錢,物業不放車。
小區出口排起了長龍,在和物業公司的保安、經理交涉了20多分鐘沒結果后,王某棄車離開!
被堵的車越來越多,物業公司報了警,并將王某借來的這輛車移到了小區門外,又加上了地鎖。
這是……看看誰先輸的意思?
王某說,在第二天和物業公司的人協商未果后,因為裝修用車,自己又去租了一輛別克商務,租賃期限為2016年8月30日至2016年9月6日,日租金500元。同年9月7日又進行了續租。
直到9月20日,距離鎖車日過了23天后,物業公司接到派出所的電話,據物業公司說,考慮到影響小區外面的交通治安,所以把車返還給王某。
看起來事情就這樣畫上了句號?
然并卵……
自己的車被鎖,租車花了一萬多,這筆賬怎么算也劃不來。 王某一紙訴狀將物業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賠償經濟損失11 500元。2016年9月27日此案在北京市大興區人民法院立案后,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王某訴稱:經多次交涉,物業拒絕還車,23天后才歸還給自己。扣車期間,自己租賃了同檔次的代步車,日租金500元。物業公司對小區停車收取停車費雖然經過業委會的同意,但未取得政府相關部門的審批備案,屬于違規收費。請求物業公司賠償上述租車費用1萬余元。
被告物業公司辯稱:王某堵小區大門造成小區秩序混亂,收費及鎖車均是按照小區管理制度和《業主公約》執行,且王某拒不繳納停車費,因此鎖車。公司認可收取停車費未經備案,但是未進行備案的原因是原小區物業公司未與其公司交接相關材料,且公司系按照業委會委托對停車進行管理。 法條鏈接 《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占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規定的其他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 一審法院經審理判決駁回王某訴訟請求。 這,到底是為啥呢? ?? 一審法院在判決書中認為: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小區的有序運行離不開物業公司對車輛行駛及車輛停放的管理,物業公司與業委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停車位服務管理收費辦法》對小區業主具有約束力。王某提出的物業公司未對停車收費進行備案的意見,屬于行政管理事項,不予采信。王某駕駛車輛在小區內停放,物業公司亦提供了停車管理服務,王某理應交納停車費,在王某未交納停車費的情況下,物業公司按照《停車管理公約》規定對王某所借車輛加鎖的處理,沒有明顯不當。王某事后未及時交納停車費,并租賃其他車輛的行為,屬于自行擴大損失。因此,王某主張物業公司賠償租車費11 500元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也許你會有點納悶,王某的訴求明明很有道理啊!自己的車自己的位,咋還得給你物業公司交錢了呢?
王某也是這么想的,不服一審判決的王某上訴至北京市第二人民法院。 今天,案件經過庭審調查,舉證質證、法庭辯論和最后陳述,法庭將擇日宣判。
小編在庭審現場聽得暈暈乎乎,兩方看起來都挺有道理的……物業和業主之間的糾紛,真的是霧里看花水中看月越看越眼花。 這事兒,您覺得誰有理? 其實,31塊錢的停車費背后,是小區公共資源管理難題下物業公司與業主之間的長期矛盾,如何合理地化解這種矛盾?與小區物業打交道都有神馬門道? 各位看官,咱們下回再約,小編會告訴您,如何讓自家的車開得暢通,停得方便。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媒體總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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