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制起源于春秋時期的楚國,楚武王熊通時期;郡制起源于秦國,秦穆公嬴任好時期;經過歷代法家代表的改革,尤其經過秦始皇的改革,郡縣制最終成型于秦漢時期,正式成為了秦漢及以后的主要地方政治體制。 在本朝之前,縣一直是最低的一級行政區劃。今天簡單和大家梳理一下歷朝歷代的縣官的名稱和品級。 秦代,一縣之長,依所轄縣之人數而定其名,萬人以上者曰縣令,萬人以下者曰縣長。每縣設縣令或縣長一名。同時設縣丞,作為輔佐縣令或縣長的官員。通常來講,每縣設縣丞一至兩人。 漢代,縣令、縣丞等延秦制。同時增設縣尉,負責治安等事務。佐官人數依縣之大小而數量不一。縣官等級有縣令、次縣令、縣長、次縣長。 秦代官員的等級差別在漢代稱為“秩”。按規定,縣令秩(年俸)千石。漢光武帝時,派祭肜任襄賁縣令。祭肜到任后,重拳打擊黑惡勢力,數年之后“襄賁政清”。皇帝表彰祭肜,并增“秩”一等,從一千石提高到二千石,這是郡守的待遇,也即將他提拔為“郡守級的縣令”。但也只是工資長了一級,并不構成祭肜以后升調新職的條件,但它卻是官位與職位發生分離的端倪。 從隋唐開始,縣官一律稱縣令,縣尉一度改稱縣正,主簿也開始成為縣令的主要助手(佐官),和縣丞平級。縣令共六大類、六級,京縣為正五品上,畿縣為正六品上,上縣為從六品上,中縣為正七品上,中下縣為從七品上,下縣為從七品下。當時全國共1500多個縣令,官階基本都在“正六品下”以下。京縣為京都地區轄縣,如長安縣,其縣令就高配為“正五品上”。 宋代,一縣的長官仍稱縣令。但同時存在知縣,是由皇帝直接委派到地方兼領一縣之長,管理一縣政務(有的還兼管軍事)的京官。縣令和知縣的助手(佐官)有縣丞、主簿、縣尉等。前期縣令和知縣的官階大致沿襲隋唐的制度,官秩多是七品。元豐改制等皆有較多調整。 宋代的縣,分作赤、畿、次赤、次畿、望、緊、上、中、中下、下等十等。首都、陪都城內及附近的縣依次分為赤、畿、次赤、次畿一至四個等級,其他五至十等級的縣以戶口多少依次是四千戶以上為望縣,三千戶以上為緊縣,二千戶以上為上縣,一千戶以上為中縣,五百戶以上為中下縣,不足五百戶為下縣,并每三年升降一次。其中,一等的赤縣為:開封府開封縣、祥符縣,應天府宋城縣,河南府河南縣、洛陽縣,大名府元城縣,臨安府錢塘縣、仁和縣(南宋)。宋初,赤縣縣令為正五品,三京畿縣令為正六品上。元豐改制后,京畿縣令降為從八品,一般縣令被降到了正九品。 元朝,縣也被依據人口分上中下三等,均設達魯花赤、縣尹、縣丞、主簿、縣尉各一人,其中達魯花赤大致相當于宋朝的知縣,縣尹相當于縣令。達魯花赤和縣尹平級,上縣為從六品,中縣為正七品,下縣為從七品。 到了明清時期,規則比較簡單粗暴,稱縣官為知縣,并統一等級,除了京縣(大興、宛平等)的為知縣正六品,其余一律為正七品。罷縣尉,改設典史、巡檢等。很多小縣不設縣丞,主簿成為縣令的主要佐官。 中華民國時期,稱一縣之長為知事。 本朝,國家公務員共有正國級、副國級、正部級(正省級)、副部級(副省級)、正局級(正廳級)、副局級(副廳級)、正處級(正縣級)、副處級(副縣級)、正科級(正鄉級)、副科級(副鄉級)等十個級別。一般情況下,縣委書記和縣長就是正處級,而正處級剛好是第七級。直轄市的縣長為正廳級或副廳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