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錄 1 總則……………………………………………………………………………………………………(1) 2 術語……………………………………………………………………………………………………(2) 3 一般規定………………………………………………………………………………………………(4) 3.1 計價方式 …………………………………………………………………………………………(4) 3.2 計價風險 …………………………………………………………………………………………(4) 4 招標工程量清單………………………………………………………………………………………(5) 4.1 一般規定 …………………………………………………………………………………………(5) 4.2 分部分項工程 ……………………………………………………………………………………(5) 4.3 措施項目 …………………………………………………………………………………………(5) 4.4 其他項目 …………………………………………………………………………………………(5) 4.5 規費………………………………………………………………………………………………(6) 4.6 稅金………………………………………………………………………………………………(6) 5 招標控制價……………………………………………………………………………………………(7) 5.1 一般規定 …………………………………………………………………………………………(7) 5.2 編制與復核 ………………………………………………………………………………………(7) 5.3 投訴與處理 ………………………………………………………………………………………(7) 6 投標報價………………………………………………………………………………………………(9) 6.1 一般規定 …………………………………………………………………………………………(9) 6.2 編制與復核 ………………………………………………………………………………………(9) 7 合同價款約定………………………………………………………………………………………(10) 7.1 一般規定…………………………………………………………………………………………(10) 7.2 約定內容…………………………………………………………………………………………(10) 8 工程計量……………………………………………………………………………………………(11) 8.1 一般規定…………………………………………………………………………………………(11) 8.2 單價合同的計量 …………………………………………………………………………………(11) 8.3 總價合同的計量 …………………………………………………………………………………(11) 9 合同價款調整………………………………………………………………………………………(12) 9.1 一般規定…………………………………………………………………………………………(12) 9.2 法律法規變化……………………………………………………………………………………(12) 9.3 工程變更…………………………………………………………………………………………(13) 9.4 項目特征描述不符 ………………………………………………………………………………(13) 9.5 工程量清單缺項 …………………………………………………………………………………(14) 9.6 工程量偏差………………………………………………………………………………………(14) 9.7 物價變化…………………………………………………………………………………………(14) 9.8 暫估價……………………………………………………………………………………………(15) 9.9 計日工……………………………………………………………………………………………(15) 9.10 現場簽證…………………………………………………………………………………………(16) 9.11 不可抗力…………………………………………………………………………………………(16) 9.12 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7) 9.13 誤期賠償………………………………………………………………………………………(17) 9.14 施工索賠………………………………………………………………………………………(17) 9.15 暫列金額………………………………………………………………………………………(18) 10 合同價款中期支付…………………………………………………………………………………(19) 10.1 預付款…………………………………………………………………………………………(19) 10.2 安全文明施工費 ………………………………………………………………………………(19) 10.3 總承包服務費 …………………………………………………………………………………(19) 10.4 進度款…………………………………………………………………………………………(19) 11 竣工結算與支付……………………………………………………………………………………(21) 11.1 竣工結算………………………………………………………………………………………(21) 11.2 結算款支付……………………………………………………………………………………(22) 11.3 質量保證(修)金………………………………………………………………………………(22) 11.4 最終結清………………………………………………………………………………………(22) 12 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23) 13 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24) 13.1 監理或造價工程師暫定…………………………………………………………………………(24) 13.2 管理機構解釋或認定……………………………………………………………………………(24) 13.3 友好協商………………………………………………………………………………………(24) 13.4 調解……………………………………………………………………………………………(24) 13.5 仲裁、訴訟………………………………………………………………………………………(25) 13.6 造價鑒定………………………………………………………………………………………(25) 14 工程計價資料與檔案………………………………………………………………………………(26) 14.1 計價資料………………………………………………………………………………………(26) 14.2 歸檔管理………………………………………………………………………………………(26) 15 計價表格……………………………………………………………………………………………(27) 15.1 計價表格組成……………………………………………………………………………………(27) 15.2 計價表格使用規定………………………………………………………………………………(54) 本規范用詞說明……………………………………………………………………………………………() 條文說明……………………………………………………………………………………………………() 1 1 總 則 1.0.1 為規范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計價行為,統一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的編制和計價方法,根據《中 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制定本規范。 1.0.2 本規范適用于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計價活動。 1.0.3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有資金投資為主(以下二者簡稱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施工發 承包,必須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1.0.4 非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工程,宜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 1.0.5 不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建設工程,應執行本規范除工程量清單等專門性規定外的其他規定。 1.0.6 招標工程量清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工程價款結算等工程造價文件的編制與核對應由具 有資格的工程造價專業人員承擔。 1.0.7 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計價活動應遵循客觀、公正、公平的原則。 1.0.8 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計價活動,除應遵守本規范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2 術 語 2.0.1 工程量清單 建設工程的分部分項工程項目、措施項目、其他項目、規費項目和稅金項目的名稱和相應數量等 的明細清單。 2.0.2 招標工程量清單 招標人依據國家標準、招標文件、設計文件以及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編制的,隨招標文件發布供投 標報價的工程量清單。 2.0.3 已標價工程量清單 構成合同文件組成部分的投標文件中已標明價格,經算術性錯誤修正(如有)且承包人已確認的 工程量清單,包括對其的說明和表格。 2.0.4 綜合單價 完成一個規定計量單位的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清單項目所需的人工費、材料和工程設備費、施工 機具使用費和企業管理費、利潤以及一定范圍內的風險費用。 2.0.5 工程量偏差 承包人按照合同簽訂時圖紙(含經發包人批準由承包人提供的圖紙)實施,完成合同工程應予計 量的實際工程量與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工程量之間的偏差。 2.0.6 暫列金額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暫定并包括在合同價款中的一筆款項。用于施工合同簽訂時尚未確定或者 不可預見的所需材料、設備、服務的采購,施工中可能發生的工程變更、合同約定調整因素出現時的 工程價款調整以及發生的索賠、現場簽證確認等的費用。 2.0.7 暫估價 招標人在工程量清單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發生但暫時不能確定價格的材料、工程設備的單價以 及專業工程的金額。 2.0.8 計日工 在施工過程中,承包人完成發包人提出的施工圖紙以外的零星項目或工作,按合同中約定的綜合 單價計價的一種方式。 2.0.9 總承包服務費 總承包人為配合協調發包人進行的專業工程分包,發包人自行采購的設備、材料等進行保管 以及施工現場管理、竣工資料匯總整理等服務所需的費用。 2.0.10 安全文明施工費 承包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等規定,在合同履行中為保證安全施工、文明施工,保護現場內 外環境等所采用的措施發生的費用。 2.0.11 施工索賠 在工程合同履行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因非己方的原因而遭受損失,按合同約定或法規規定應 由對方承擔責任,從而向對方提出補償的要求。 2.0.12 現場簽證 發包人現場代表與承包人現場代表就施工過程中涉及的責任事件所作的簽認證明。 3 2.0.13 提前竣工(趕工)費 承包人應發包人的要求,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使合同工程工期縮短產生的,應由發包人支 付的費用。 2.0.14 誤期賠償費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工程的計劃進度施工,導致實際工期大于合同工期與發包人批準的延長工期之 和,承包人應向發包人賠償損失發生的費用。 2.0.15 企業定額 施工企業根據本企業的施工技術和管理水平而編制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等的消耗標準。 2.0.16 規費 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規定必須繳納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費用。 2.0.17 稅金 國家稅法規定的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內的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等。 2.0.18 發包人 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19 承包人 被發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20 工程造價咨詢人 取得工程造價咨詢資質等級證書,接受委托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 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21 招標代理人 取得工程招標代理資質等級證書,接受委托從事建設工程招標代理活動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 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2.0.22 造價工程師 取得《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2.0.23 造價員 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在一個單位注冊從事建設工程造價活動的專業人員。 2.0.24 招標控制價 招標人根據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有關計價依據和辦法,以及擬定的招標文件和 招標工程量清單,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限價。 2.0.25 投標價 投標人投標時報出的工程合同價。 2.0.26 簽約合同價 發、承包雙方在施工合同中約定的,包括了暫列金額、暫估價、計日工的合同總金額。 2.0.27 竣工結算價(合同價格) 發、承包雙方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規定,按照合同約定確定的,包括在履行合同過程 中按合同約定進行的工程變更、索賠和價款調整,是承包人按合同約定完成了全部承包工作后,發包 人應付給承包人的合同總金額。 4 3 一般規定 3.1 計價方式 3.1.1 建設工程施工發承包造價由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規費和稅金組成。 3.1.2 分部分項工程和措施項目清單應采用綜合單價計價。 3.1.3 招標工程量清單標明的工程量是投標人投標報價的共同基礎,竣工結算的工程量按發、承包雙 方在合同中約定應予計量且實際完成的工程量確定。 3.1.4 措施項目清單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價,不得作 為競爭性費用。 3.1.5 規費和稅金應按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定計算,不得作為競爭性費用。 3.2 計價風險 3.2.1 采用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在招標文件或合同中明確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不得 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幅度)。 3.2.2 下列影響合同價款的因素出現,應由發包人承擔 1.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變化; 2.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人工費調整。 3.2.3 由于市場物價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應由發承包雙方合理分攤并在合同中約定。合同中沒有約定,發、 承包雙方發生爭議時,按下列規定實施。 1.材料、工程設備的漲幅超過招標時基準價格5%以上由發包人承擔。 2.施工機械使用費漲幅超過招標時的基準價格10%以上由發包人承擔。 3.2.4 由于承包人使用機械設備、施工技術以及組織管理水平等自身原因造成施工費用增加的,應由承包 人全部承擔。 3.2.5 不可抗力發生時,影響合同價款的,按本規范第9.11 條的規定執行。 5 4 招標工程量清單 4.1 一般規定 4.1.1 招標工程量清單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或招 標代理人編制。 4.1.2 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 4.1.3 招標工程量清單是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基礎,應作為編制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計算工程量、 工程索賠等的依據之一。 4.1.4 工程量清單應由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措施項目清單、其他項目清單、規費項目清單、稅金項 目清單組成。 4.1.5 編制工程量清單應依據: 1 本規范和相關工程的國家計量規范;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依據和辦法; 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 4 與建設工程有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5 擬定的招標文件; 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7 其他相關資料。 4.2 分部分項工程 4.2.1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載明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和工程量。 4.2.2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應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 計量單位和工程量計算規則進行編制。 4.3 措施項目 4.3.1 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相關工程現行國家計量規范的規定編制。 4.3.2 措施項目清單應根據擬建工程的實際情況列項。 4.4 其他項目 4.4.1 其他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 暫列金額; 2 暫估價:包括材料暫估單價、工程設備暫估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 3 計日工; 6 4 總承包服務費。 4.4.2 暫列金額應根據工程特點,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4.4.3 暫估價中的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應根據工程造價信息或參照市場價格估算;專業工程暫估價 應分不同專業,按有關計價規定估算。 4.4.4 計日工應列出項目和數量。 4.4.5 出現本規范第4.4.1 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工程實際情況補充。 4.5 規費 4.5.1 規費項目清單應按照下列內容列項: 1 工程排污費; 2 社會保障費:包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醫療保險費; 3 住房公積金; 4 工傷保險 4.5.2 出現本規范第4.5.1 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省級政府或省級有關權力部門的規定列項。 4.6 稅金 4.6.1 稅金項目清單應包括下列內容: 1 營業稅; 2 城市維護建設稅; 3 教育費附加。 4.6.2 出現本規范4.6.1 條未列的項目,應根據稅務部門的規定列項。 7 5 招標控制價 5.1 一般規定 5.1.1 國有資金投資的工程建設項目應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人應編制招標控制價。 5.1.2 招標控制價超過批準的概算時,招標人應將其報原概算審批部門審核。 5.1.3 投標人的投標報價高于招標控制價的,其投標應予以拒絕。 5.1.4 招標控制價應由具有編制能力的招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和復 核。 5.1.5 招標控制價應在招標時公布,不應上調或下浮,招標人應將招標控制價及有關資料報送工程所 在地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查。 5.2 編制與復核 5.2.1 招標控制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與復核: 1 本規范;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和計價辦法; 3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4 擬定的招標文件及招標工程量清單; 5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技術資料; 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 7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工程造價信息沒有發布的,參照市場價; 8 其他的相關資料。 5.2.2 分部分項工程費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中的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描述及有關要求 計價,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綜合單價中應包括擬定的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擬定的招標文件沒有明確的, 應提請招標人明確。 2、擬定的招標文件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5.2.3 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擬定的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按本規范第3.1.2 和3.1.4 條的規定計價。 5.2.4 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計價: 1 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 暫估價中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3 暫估價中的專業工程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4 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根據工程特點和有關計價依據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5 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列出的內容和要求估算; 5.2.5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3.1.5 條的規定計算。 5.3 投訴與處理 5.3.1 投標人經復核認為招標人公布的招標控制價未按照本規范的規定進行編制的,應當在招標 8 控制價公布后5 天內向招投標監督機構和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投訴。 5.3.2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書面投訴書,包括以下內容: 1.投訴人與被投訴人的名稱、地址及有效聯系方式; 2.投訴的招標工程名稱、具體事項及理由; 3.相關請求和主張及證明材料。 投訴書必須由單位蓋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的簽名或蓋章。 5.3.3 投訴人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阻礙投標活動的正常進行。 5.3.4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在接到投訴書后應在二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受理: 1.投訴人不是所投訴招標工程的投標人。 2.投訴書提交的時間不符合本規范第5.3.1 條規定的。 3.投訴書不符合本規范第3.5.2 條規定的。 5.3.5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決定受理投訴后,應在不遲于次日將受理情況書面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負 責該工程招投標監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 5.3.6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后,應立即對招標控制價進行復查,組織投訴人、被投訴人或其委 托的招標控制價編制人等單位人員對投訴問題逐一核對。有關當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保證所提供資 料的真實性。 5.3.7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投訴的十天內完成復查(特殊情況下可適當延長),并作出書面 結論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及負責該工程招投標監督的招投標管理機構。 5.3.8 當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與原公布的招標控制價誤差>±3%的,應當責成招標人改正。 5.3.9 招標人根據招標控制價復查結論,需要修改公布的招標控制價的,且最終招標控制價的發布時 間至投標截止時間不足十五天的,應當延長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 9 6 投標價 6.1 一般規定 6.1.1 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6.1.2 除本規范強制性規定外,投標人應依據招標文件及其招標工程量清單自主確定報價成本。 6.1.3 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6.1.4 投標人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 須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 6.1.5 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 6.2 編制與復核 6.2.1 投標報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和復核: 1 本規范; 2 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辦法; 3 企業定額,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 4 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5 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6 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擬定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7 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8 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 9 其他的相關資料。 6.2.2 分部分項工程費應依據招標文件及其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描述 確定綜合單價計算,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綜合單價中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 2 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6.2.3 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 規范第3.1.2 條的規定自主確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規范第3.1.4 條的規定確定。 6.2.4 其他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報價: 1 暫列金額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2 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3 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4 計日工應按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并計算計日工總額; 5 總承包服務費應根據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 6.2.5 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3.1.5 條的規定確定。 6.2.6 招標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中列明的所有需要填寫的單價和合價的項目,投標人均應填寫且只允 許有一個報價。未填寫單價和合價的項目,視為此項費用已包含在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其他項目的單 價和合價之中。竣工結算時,此項目不得重新組價予以調整。 6.2.7 投標總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 10 7 合同價款約定 7.1 一般規定 7.1.1 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 日內,由發承包雙方依據招標文件和 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在書面合同中約定。 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于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的實質性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 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準。 7.1.2 不實行招標的工程合同價款,在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工程價款基礎上,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 約定。 7.1.3 實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工程,應當采用單價合同。合同工期較短、建設規模較小,技術難度較 低,且施工圖設計已審查完備的建設工程可以采用總價合同;緊急搶險、救災以及施工技術特別復雜 的建設工程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7.2 約定內容 7.2.1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條款中對下列事項進行約定: 1 預付工程款的數額、支付時間及抵扣方式; 2 安全文明施工措施的支付計劃,使用要求等; 3 工程計量與支付工程進度款的方式、數額及時間; 4 工程價款的調整因素、方法、程序、支付及時間; 5 施工索賠與現場簽證的程序、金額確認與支付時間; 6 承擔計價風險的內容、范圍以及超出約定內容、范圍的調整辦法; 7 工程竣工價款結算編制與核對、支付及時間; 8 工程質量保證(保修)金的數額、預扣方式及時間; 9 違約責任以及發生工程價款爭議的解決方法及時間; 10 與履行合同、支付價款有關的其他事項等。 7.2.2 合同中沒有按照本規范第7.2.1 條的要求約定或約定不明的,若發承包雙方在合同履行中發生 爭議由雙方協商確定;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本規范的規定執行。 11 8 工程計量 8.1 一般規定 8.1.1 工程量應當按照相關工程的現行國家計量規范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計算。 8.1.2 工程計量可選擇按月或按工程形象進度分段計量,具體計量周期在合同中約定。 8.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超范圍施工或返工的工程量,發包人不予計量。 8.2 單價合同的計量 8.2.1 工程計量時,若發現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變更引起工程量 的增減,應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算。 8.2.2 承包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計量周期和時間,向發包人提交當期已完工程量報告。發包人 應在收到報告后7 天內核實,并將核實計量結果通知承包人。發包人未在約定時間內進行核實的,則 承包人提交的計量報告中所列的工程量視為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 8.2.3 發包人認為需要進行現場計量核實時,應在計量前24 小時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應為計量 提供便利條件并派人參加。雙方均同意核實結果時,則雙方應在上述記錄上簽字確認。承包人收到通 知后不派人參加計量,視為認可發包人的計量核實結果。發包人不按照約定時間通知承包人,致使承 包人未能派人參加計量,計量核實結果無效。 8.2.4 如承包人認為發包人的計量結果有誤,應在收到計量結果通知后的7 天內向發包人提出書 面意見,并附上其認為正確的計量結果和詳細的計算資料。發包人收到書面意見后,應對承包人的計 量結果進行復核后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對復核計量結果仍有異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辦法處 理。 8.2.5 承包人完成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每個項目的工程量后,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派員共同對每 個項目的歷次計量報表進行匯總,以核實最終結算工程量。發承包雙方應在匯總表上簽字確認。 8.3 總價合同的計量 8.3.1 總價合同項目的計量和支付應以總價為基礎,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工程計量的形象 目標或時間節點。承包人實際完成的工程量,是進行工程目標管理和控制進度支付的依據。 8.3.2 承包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每個計量周期內,對已完成的工程進行計量,并向發包人提交達到 工程形象目標完成的工程量和有關計量資料的報告。 8.3.3 發包人應在收到報告后7 天內對承包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復核,以確定實際完成的工程 量和工程形象目標。對其有異議的,應通知承包人進行共同復核。 8.3.4 除按照發包人工程變更規定引起的工程量增減外,總價合同各項目的工程量是承包人用于 結算的最終工程量。 12 9 合同價款調整 9.1 一般規定 9.1.1 以下事項(但不限于)發生,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合同約定調整合同價款: 1.法律法規變化; 2.工程變更; 3.項目特征描述不符; 4.工程量清單缺項; 5.工程量偏差; 6.物價變化; 7.暫估價; 8.計日工; 9.現場簽證; 10.不可抗力; 11.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2.誤期賠償; 13.施工索賠; 14.暫列金額; 15.發承包雙方約定的其他調整事項。 9.1.2 出現合同價款調增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計日工、現場簽證、施工索賠)后的14 天內, 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并附上相關資料,若承包人在14 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增報 告的,視為承包人對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 9.1.3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及相關資料之日起14 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 的應書面通知承包人。如有疑問,應向承包人提出協商意見。發包人在收到合同價款調增報告之日起 14 天內未確認也未提出協商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合同價款調增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發包人提 出協商意見的,承包人應在收到協商意見后的14 天內對其核實,予以確認的應書面通知發包人。如承 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的協商意見后14 天內既不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意見已被承 包人認可。 9.1.4 如發包人與承包人對不同意見不能達成一致的,只要不實質影響發承包雙方履約的,雙方 應實施該結果,直到其按照合同爭議的解決被改變為止。 9.1.5 出現合同價款調減事項(不含工程量偏差、施工索賠)后的14 天內,發包人應向承包人 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并附相關資料,若發包人在14 天內未提交合同價款調減報告的,視為發包人對 該事項不存在調整價款。 9.1.6 經發承包雙方確認調整的合同價款,作為追加(減)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或結算款同 期支付。 9.2 法律法規變化 9.2.1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 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 天為基準日,其后國家的法 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發生變化引起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發承包雙方應當按照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 部門或其授權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據此發布的規定調整合同價款。 13 9.2.2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且第9.2.1 條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 后,不予調整合同價款。 9.3 工程變更 9.3.1 工程變更引起已標價工程量清單項目或其工程數量發生變化,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有適用于變更工程項目的,采用該項目的單價;但當工程變更導致該清單 項目的工程數量發生變化,且工程量偏差超過15%,此時,該項目單價的調整應按照本規范第9.6.2 條的規定調整。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但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可在合理范圍內參照類似項目的 單價; 3.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 量規則和計價辦法、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格和承包人報價浮動率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 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承包人報價浮動率可按下列公式計算: 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中標價/招標控制價)×100%; 非招標工程:承包人報價浮動率L=(1—報價值/施工圖預算)×100% 4.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適用也沒有類似于變更工程項目,且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信息價 格缺價的,由承包人根據變更工程資料、計量規則、計價辦法和通過市場調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據的市 場價格提出變更工程項目的單價,報發包人確認后調整。 9.3.2 工程變更引起施工方案改變,并使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承包人提出調整措施項目費的, 應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發包人確認,并詳細說明與原方案措施項目相比的變化情況。擬實施的方 案經發承包雙方確認后執行。該情況下,應按照下列規定調整措施項目費: 1.安全文明施工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 2.采用單價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按本規范第9.3.1 條的規定確定單 價。 3.按總價(或系數)計算的措施項目費,按照實際發生變化的措施項目調整,但應考慮承包人報 價浮動因素,即調整金額按照實際調整金額乘以本規范第9.3.1 條規定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計算。 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將擬實施的方案提交給發包人確認,則視為工程變更不引起措施項目費的調整 或承包人放棄調整措施項目費的權利。 9.3.3 如果工程變更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 工圖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則工程變更項目的綜合單價可由發承包雙方按照下列 規定調整: 1.當P0<P1×(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L)×(1-15%)調整。 2.當P0>P1×(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按照P1×(1+15%)調整。 式中: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P1——發包人招標控制價或施工預算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 L——第9.3.1 條定義的承包人報價浮動率。 9.3.4 如果發包人提出的工程變更,因為非承包人原因刪減了合同中的某項原定工作或工 程,致使承包人發生的費用或(和)得到的收益不能被包括在其他已支付或應支付的項目中,也 未被包含在任何替代的工作或工程中,則承包人有權提出并得到合理的利潤補償。 9.4 項目特征描述不符 14 9.4.1 承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對項目特征的描述,應被認為是準確的和全面的,并且與實際 施工要求相符合。承包人應按照發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根據其項目特征描述的內容及有關要求實 施合同工程,直到其被改變為止。 9.4.2 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實際施工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的特征 描述不符,且該變化引起該項目的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重新確定相應工 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計算調整的合同價款。 9.5 工程量清單缺項 9.5.1 合同履行期間,出現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缺項的,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 9.5.2 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出現缺項,造成新增工程量清單項目的,應按照本規范第9.3.1 條規定 確定單價,調整分部分項工程費。 9.5.3 由于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分部分項工程出現缺項,引起措施項目發生變化的,應按照本規范 第9.3.2 條的規定,在承包人提交的實施方案被發包人批準后,計算調整的措施費用。 9.6 工程量偏差 9.6.1 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工程量偏差,且符合本規范第9.6.2、9.6.3 條規定的,發承包雙方 應調整合同價款。出現本規范第9.3.3 條情形的,應先按照其規定調整,再按照本條規定調整。 9.6.2 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本條規定的工程量偏差和第9.3 條規定的工程變更 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調整的原則為: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 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此時,按 下列公式調整結算分部分項工程費: 1.當Q1>1.15Q0時,S=1.15Q0×P0+(Q1-1.15Q0)×P1 2.當Q1<0.85Q0時,S=Q1×P1 式中 S——調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1——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1——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9.6.3 如果工程量出現本規范第9.6.2 條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如 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適當調減。 9.7 物價變化 9.7.1 合同履行期間,出現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單價 或價格與合同工程基準日期相應單價或價格比較出現漲落,且符合本規范第9.7.2、9.7.3 條規定的, 發承包雙方應調整合同價款。 9.7.2 按照本規范第9.7.1 條規定人工單價發生漲落的,應按照合同工程發生的人工數量和合同 履行期與基準日期人工單價對比的價差的乘積計算或按照人工費調整系數計算調整的人工費。 9.7.3 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可調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或幅 15 度,如沒有約定,則按照本規范第9.7.1 條規定的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施工機械臺班單 價變化超過10%,則超過部分的價格應予調整。該情況下,應按照價格系數調整法或價格差額調整法(具 體方法見條文說明)計算調整的材料設備費和施工機械費。 9.7.4 執行本規范第9.7.3 條規定時,發生合同工程工期延誤的,應按照下列規定確定合同履行 期用于調整的價格或單價: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或單價,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 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 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或單價,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 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低者。 9.7.5 承包人在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前,應向發包人提交一份能闡明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數量和 新單價的書面報告。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書面報告后的3 個工作日內核實,并確認用于合同工程后, 對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數量和新單價予以確定;發包人對此未確定也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 為承包人提交的書面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作為調整合同價款的依據。承包人未經發包人確定即自行 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再向發包人提出調整合同價款的,如發包人不同意,則合同價款不予調整。 9.7.6 發包人供應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本規范第9.7.3、9.7.4、9.7.5 條規定均不適用,由發包 人按照實際變化調整,列入合同工程的工程造價內。 9.8 暫估價 9.8.1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工程設備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發承包 雙方以招標的方式選擇供應商。中標價格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差額以及相應的規費、 稅金等費用,應列入合同價格。 9.8.2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材料和工程設備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由承包 人按照合同約定采購。經發包人確認的材料和工程設備價格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差額 以及相應的規費、稅金等費用,應列入合同價格。 9.8.3 發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不屬于依法必須招標的,應按照本規范第 9.3 節相應條款的規定確定專業工程價款。經確認的專業工程價款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 差額以及相應的規費、稅金等費用,應列入合同價格。 9.8.4 發包人在招標工程量清單中給定暫估價的專業工程,依法必須招標的,應當由發承包雙方 依法組織招標選擇專業分包人,并接受有管轄權的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的監督。 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承包人不參與投標的專業工程分包招標,應由承包人作為招標人,但招標文 件評標工作、評標結果應報送發包人批準。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應當被認為已經包括在承包人 的簽約合同價(投標總報價)中。 承包人參加投標的專業工程分包招標,應由發包人作為招標人,與組織招標工作有關的費用由發 包人承擔。同等條件下,應優先選擇承包人中標。 9.8.5 專業工程分包中標價格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中所列的暫估價的差額以及相應的規費、稅金等 費用,應列入合同價格。 9.9 計日工 9.9.1 發包人通知承包人以計日工方式實施的零星工作,承包人應予執行。 16 9.9.2 采用計日工計價的任何一項變更工作,承包人應在該項變更的實施過程中,每天提交以下 報表和有關憑證送發包人復核: 1.工作名稱、內容和數量; 2.投入該工作所有人員的姓名、工種、級別和耗用工時; 3.投入該工作的材料名稱、類別和數量; 4.投入該工作的施工設備型號、臺數和耗用臺時; 5.發包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和賃證。 9.9.3 任一計日工項目持續進行時,承包人應在該項工作實施結束后的24 小時內,向發包人提 交有計日工記錄匯總的現場簽證報告一式三份。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后的2 天內予 以確認并將其中一份返還給承包人,作為計日工計價和支付的依據。發包人逾期未確認也未提出修改 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 9.9.4 任一計日工項目實施結束。發包人應按照確認的計日工現場簽證報告核實該類項目的工程 數量,并根據核實的工程數量和承包人已標價工程量清單中的計日工單價計算,提出應付價款;已標 價工程量清單中沒有該類計日工單價的,由發承包雙方按本規范第9.3 節的規定商定計日工單價計算。 9.9.5 每個支付期末,承包人應按照本規范第10.4 節的規定向發包人提交本期間所有計日工記 錄的簽證匯總表,以說明本期間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計日工價款,列入進度款支付。 9.10 現場簽證 9.10.1 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項目、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等工作的,發包人應 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承包人發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關資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應及時向發包人提 出現場簽證要求。 9.10.2 承包人應在收到發包人指令后的7 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現場簽證報告,報告中應寫明所 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消耗量等內容。發包人應在收到現場簽證報告后的48 小時內對報告 內容進行核實,予以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現場簽證報告后的48 小時內未確認也 未提出修改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現場簽證報告已被發包人認可。 9.10.3 現場簽證的工作如已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則現場簽證中應列明完成該類項目所需的人 工、材料、工程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 如現場簽證的工作沒有相應的計日工單價,應在現場簽證報告中列明完成該簽證工作所需的人工、 材料設備和施工機械臺班的數量及其單價。 9.10.4 合同工程發生現場簽證事項,未經發包人簽證確認,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發 包人同意,否則發生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 9.10.5 現場簽證工作完成后的7 天內,承包人應按照現場簽證內容計算價款,報送發包人確認 后,作為追加合同價款,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 9.11 不可抗力 9.11.1 因不可抗力事件導致的費用,發、承包雙方應按以下原則分別承擔并調整工程價款。 1.工程本身的損害、因工程損害導致第三方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以及運至施工場地用于施工的 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的損害,由發包人承擔; 2.發包人、承包人人員傷亡由其所在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17 3.承包人的施工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由承包人承擔; 4.停工期間,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留在施工場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員及保衛人員的費用由發包人 承擔; 5.工程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9.12 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9.12.1 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 并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 9.12.2 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費用,并按照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提 前竣工(趕工補償)費。 9.12.3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每日歷天應補償額度。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提前竣工補 償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款的5%。此項費用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9.13 誤期賠償 9.13.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約定施工,導致實際進度遲于計劃進度的,發包人應要求承包人加快 進度,實現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發生誤期,承包人應賠償發包人由此造成的損失,并按照合同約定向發包人支付誤期賠 償費。即使承包人支付誤期賠償費,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任何責任和應履行的任 何義務。 9.13.2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誤期賠償費,明確每日歷天應賠額度。除合同另有約定外,誤期 賠償費的最高限額為合同價款的5%。誤期賠償費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在結算款中扣除。 9.13.3 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內的某單位工程已通過了竣工驗收,且該單位工程接收證書 中表明的竣工日期并未延誤,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產生了工期延誤,則誤期賠償費應按照已頒發 工程接收證書的單位工程造價占合同價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減。 9.14 施工索賠 9.14.1 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時,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并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 9.14.2 根據合同約定,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損失,應按以下程序向 發包人提出索賠: 1.承包人應在索賠事件發生后28 天內,向發包人提交索賠意向通知書,說明發生索賠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逾期未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的,喪失索賠的權利; 2.承包人應在發出索賠意向通知書后28 天內,向發包人正式提交索賠通知書。索賠通知書應詳 細說明索賠理由和要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3.索賠事件具有連續影響的,承包人應繼續提交延續索賠通知,說明連續影響的實際情況和記錄; 4.在索賠事件影響結束后的28 天內,承包人應向發包人提交最終索賠通知書,說明最終索賠要 求,并附必要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9.14.3 承包人索賠應按下列程序處理: 1.發包人收到承包人的索賠通知書后,應及時查驗承包人的記錄和證明材料; 18 2.發包人應在收到索賠通知書或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證明材料后的28 天內,將索賠處理結果答復 承包人,如果發包人逾期未作出答復,視為承包人索賠要求已經發包人認可; 3.承包人接受索賠處理結果的,索賠款項在當期進度款中進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賠處理結果 的,按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辦理。 9.14.4 承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以下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延長工期; 2.要求發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要求發包人支付合理的預期利潤; 4.要求發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9.14.5 若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結 合工程延期,綜合作出費用賠償和工程延期的決定。 9.14.6 發承包雙方在按合同約定辦理了竣工結算后,應被認為承包人已無權再提出竣工結算前所發 生的任何索賠。承包人在提交的最終結清申請中,只限于提出竣工結算后的索賠,提出索賠的期限自 發承包雙方最終結清時終止。 9.14.7 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發包人的損失,應參照承包人索賠的程序 進行索賠。 9.14.8 發包人要求賠償時,可以選擇以下一項或幾項方式獲得賠償: 1.延長質量缺陷修復期限; 2.要求承包人支付實際發生的額外費用; 3.要求承包人按合同的約定支付違約金。 9.14.9 承包人應付給發包人的索賠金額可從擬支付給承包人的合同價款中扣除,或由承包人以其他 方式支付給發包人。 9.15 暫列金額 9.15.1 已簽約合同價中的暫列金額由發包人掌握使用。 9.15.2 發包人按照本規范第9.1~9.14 節的規定所作支付后,暫列金額如有余額歸發包人。 19 10 合同價款中期支付 10.1 預付款 10.1.1 預付款用于承包人為合同工程施工購置材料、工程設備,購置或租賃施工設備、修建臨時設 施以及組織施工隊伍進場等所需的款項。 預付款的支付比例不宜高于合同價款的30%。承包人對預付款必須專用于合同工程。 10.1.2 承包人應在簽訂合同或向發包人提供與預付款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如有)后向發包人提交預 付款支付申請。 發包人應對在收到支付申請的7 天內進行核實后向承包人發出預付款支付證書,并在簽發支付證 書后的7 天內向承包人支付預付款。 10.1.3 發包人沒有按時支付預付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后的7 天內仍 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滿后的第8 天起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 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 10.1.4 預付款應從每支付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工程進度款中扣回,直到扣回的金額達到合同約定的 預付款金額為止。 10.1.5 承包人的預付款保函(如有)的擔保金額根據預付款扣回的數額相應遞減,但在預付款全部 扣回之前一直保持有效。發包人應在預付款扣完后的14 天內將預付款保函退還給承包人。 10.2 安全文明施工費 10.2.1 安全文明施工費的內容和范圍,應以國家和工程所在地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為準。 10.2.2 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的28 天內預付不低于當年的安全文明施工費總額的50%,其余部分與 進度款同期支付。 10.2.3 發包人沒有按時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費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后的7 天內仍未支付的,若發生安全事故的,發包人應承擔連帶責任。 10.2.4 承包人應對安全文明施工費專款專用,在財務賬目中單獨列項備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則發 包人有權要求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造成的損失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10.3 總承包服務費 10.3.1 發包人應在工程開工后的28 天內向承包人預付總承包服務費的20%,分包進場后,其余部分 與進度款同期支付。 10.3.2 發包人未給合同約定向承包人支付總承包服務費,承包人可不履行總包服務義務,由此造成 的損失(如有)由發包人承擔。 10.4 進度款 10.4.1 進度款支付周期,應與合同約定的工程計量周期一致。 10.4.2 承包人應在每個計量周期到期后的7 天內向發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進度款支付申請一式四份, 20 詳細說明此周期自己認為有權得到的款額,包括分包人已完工程的價款。支付申請的內容包括: 1.累計已完成工程的工程價款; 2.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工程價款; 3.本期間完成的工程價款; 4.本期間已完成的計日工價款; 5.應支付的調整工程價款; 6.本期間應扣回的預付款; 7.本期間應支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費; 8.本期間應支付的總承包服務費; 9.本期間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 10.本期間應支付的、應扣除的索賠金額; 11.本期間應支付或扣留(扣回)的其他款項; 12.本期間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10.4.3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進度款支付申請后的14天內根據計量結果和合同約定對申請內容予以 核實。確認后向承包人出具進度款支付證書。 10.4.4 發包人應在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后的14天內,按照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 10.4.5 若發包人逾期未簽發進度款支付證書,則視為承包人提交的進度款支付申請已被發包人認可, 承包人可向發包人發出催告付款的通知。發包人應在收到通知后的14 天內,按照承包人支付申請闡明 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進度款。 10.4.6 發包人未按照本規范第10.4.4、10.4.5 條規定支付進度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并 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發包人在付款期滿后的7 天內仍未支付的,承包人可在付款期滿后的第8 天起暫停施工。發包人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潤,并承擔 違約責任。 10.4.7 發現已簽發的任何支付證書有錯、漏或重復的數額,發包人有權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權提 出修正申請。經發承包雙方復核同意修正的,應在本次到期的進度款中支付或扣除。 21 11 竣工結算與支付 11.1 竣工結算 11.1.1 合同工程完工后,承包人應在提交竣工驗收申請前編制完成竣工結算文件,并在提交竣工驗 收申請的同時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 承包人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經發包人促后14 天內仍未提交或沒有明確答復,發 包人有權根據已有資料編制竣工結算文件,作為辦理竣工結算和支付結算款的依據,承包人應予以認 可。 11.1.2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 天內審核完畢。 發包人經核實,認為承包人還應進一步補充資料和修改結算文件,應在上述時限內向承包人提出 核實意見,承包人在收到核實意見后的14 天內按照發包人提出的合理要求補充資料,修改竣工結算文 件,并再次提交給發包人復核后批準。 11.1.3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再次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 天內予以復核,并將復核結果通知承 包人。 1.發包人、承包人對復核結果無異議的,應在7 天內在竣工結算文件上簽字確認,竣工結算辦理 完畢; 2.發包人或承包人對復核結果認為有誤的,無異議部分按照本條第1 款規定辦理不完全竣工結算; 有異議部分由發承包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11.1.4 發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后的28 天內,不審核竣工結算或未提出審核意見的,視為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結算文件已被發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提出的核實意見后的28 天內,不確認也未提出異議的,視為發包人提出的核 實意見已被承包人認可,竣工結算辦理完畢。 11.1.5 發包人委托造價咨詢人審核竣工結算的,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在28 天內審核完畢,審核結論與 承包人竣工結算文件不一致的,應提交給承包人復核,承包人應在14 天內將同意審核結論或不同意見 的說明提交工程造價咨詢人。工程造價咨詢人收到承包人提出的異議后,應再次復核,復核無異議的, 按本規范第11.1.3 條1 款規定辦理,復核后仍有異議的,按本規范第11.1.3 條2 款規定辦理。 承包人逾期未提出書面異議,視為工程造價咨詢人審核的竣工結算文件已經承包人認可。 11.1.6 對發包人或造價咨詢人指派的專業人員與承包人經審核后無異議的竣工結算文件,除非發包 人能提出具體、詳細的不同意見,發包人應在竣工結算文件上簽名確認,拒不簽認的,承包人可不交 付竣工工程。承包人并有權拒絕與發包人或其上級部門委托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重新核對竣工結算文件。 承包人未及時提交竣工結算文件的,發包人要求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應當交付;發包人不要求 交付竣工工程,承包人承擔照管所建工程的責任。 11.1.7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對工程造價咨詢人出具的竣工結算文件有異議時,可向當地工程造價管理 機構投訴,申請對其進行執業質量鑒定。 11.1.8 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受理投訴后,應當組織專家對投訴的竣工結算文件進行質量鑒定,并作出 鑒定意見。 11.1.9 竣工結算辦理完畢,發包人應將竣工結算書報送工程所在地(或有該工程管轄權的行業主管 部門)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備案,竣工結算書作為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交付使用的必備文件。 22 11.2 結算款支付 11.2.1 承包人應根據辦理的竣工結算文件,向發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該申請應包括下列 內容: 1.竣工結算總額; 2.已支付的合同價款; 3.應扣留的質量保證金; 4.應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額。 12.2.2 發包人應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結算款支付申請后7 天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竣工結算 支付證書。 12.2.3 發包人簽發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后的14 天內,按照竣工結算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支付 結算款。 12.2.4 發包人未按照本規范第12.2.3 條規定支付竣工結算款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并有權 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竣工結算支付證書簽發后56 天內仍未支付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承包人可與 發包人協商將該工程折價,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請將該工程依法拍賣。承包人就該工程折價或拍賣 的價款優先受償。 11.3 質量保證(修)金 11.3.1 承包人未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和合同約定履行質量保修義務的,發包人有權從質量保證金 中扣留用于質量保修的各項支出。 11.3.2 發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質量保修金比例從每支付期應支付給承包人的進度款或結算款中扣 留,直到扣留的金額達到質量保證金的金額為止。 11.3.3 在保修責任期終止后的14 天內,發包人應將剩余的質量保證金返還給承包人。剩余質量保證 金的返還,并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約定應承擔的質量保修責任和應履行的質量保修義務。 11.4 最終結清 11.4.1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最終結清款的支付時限。承包人應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向發包人 提交最終結清支付申請。發包人對最終結清支付申請有異議的,有權要求承包人進行修正和提供補充 資料。承包人修正后,應再次向發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終結清支付申請。 11.4.2 發包人應在收到最終結清支付申請后的14 天內予以核實,向承包人簽發最終結清證書。 11.4.3 發包人應在簽發最終結清支付證書后的14 天內,按照最終結清支付證書列明的金額向承包人 支付最終結清款。 11.4.4 若發包人未在約定的時間內核實,又未提出具體意見的,視為承包人提交的最終結清支付申 請已被發包人認可。 11.4.5 發包人未按期最終結清支付的,承包人可催告發包人支付,并有權獲得延遲支付的利息。 11.4.6 承包人對發包人支付的最終結清款有異議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處理。 23 12 合同解除的價款結算與支付 12.0.1 發承包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的,按照達成的協議辦理結算和支付工程款。 12.0.2 由于不可抗力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向承包人支付合同解除之日前已完成工程但尚未支付的 工程款,并退回質量保證金。此外,發包人還應支付下列款項: 1.已實施或部分實施的措施項目應付款項; 2.承包人為合同工程合理訂購且已交付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貨款。發包人一經支付此項貨款,該材 料和工程設備即成為發包人的財產; 3.承包人為完成合同工程而預期開支的任何合理款項,且該項款項未包括在本款其他各項支付之 內; 4.由于不可抗力規定的任何工作應支付的款項; 5.承包人撤離現場所需的合理款項,包括雇員遣送費和臨時工程拆除、施工設備運離現場的款項。 發承包雙方辦理結算工程款時,應扣除合同解除之日前發包人向承包人收回的任何款項。當發包 人應扣除的款項超過了應支付的款項,則承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內將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 12.0.3 因承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應暫停向承包人支付任何款項。發包人應在合同解除后28 天內核實合同解除時承包人已完成的全部工程款以及已運至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貨款,并扣除誤期 賠償費(如有)和發包人已支付給承包人的各項款項,同時將結果通知承包人。發承包雙方應在28 天 內予以確認或提出意見,并辦理結算工程款。如果發包人應扣除的款項超過了應支付的款項,則承包 人應在合同解除后的56 天內將其差額退還給發包人。 12.0.4 因發包人違約解除合同的,發包人除應按照本規范第12.0.2條規定向承包人支付各項款項外, 還應支付給承包人由于解除合同而引起的損失或損害的款項。該筆款項由承包人提出,發包人核實后 與承包人協商確定后的7 天內向承包人簽發支付證書。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 決方式處理。 24 13.合同價款爭議的解決 13.1 監理或造價工程師暫定 13.1.1 若發包人和承包人之間就工程質量、進度、價款支付與扣除、工期延期、索賠、價款調整等 發生任何法律上、經濟上或技術上的爭議,首先應根據已簽約合同的規定,提交合同約定職責范圍內 的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解決,并抄給另一方。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在收到此提交件后14 天之內應將暫定結果通知發包人和承包人。發承包雙方對暫定結果認可的,應以書面形式予以確認, 暫定結果成為最終決定。 13.1.2 發承包雙方在收到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的暫定結果通知之后的14 天內,未對暫定結果 予以確認也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發承包雙方已認可該暫定結果。 13.1.3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不同意暫定結果的,應以書面形式向總監理工程師或造價工程師提出,說 明自己認為正確的結果,同時抄送另一方,此時該暫定結果成為爭議。在暫定結果不實質影響發承包 雙方當事人履約的前提下,發承包雙方應實施該結果,直到其被改變為止。 13.2 管理機構的解釋或認定 13.2.1 計價爭議發生后,發承包雙方可就下列事項以書面形式提請下列機構對爭議作出解釋或認定: 1.有關工程安全標準等方面的爭議應提請建設工程安全監督機構作出; 2.有關工程質量標準等方面的爭議應提請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作出; 3.有關工程計價依據等方面的爭議應提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機構作出。 上述機構應對上述事項就發承包雙方書面提請的爭議問題作出書面解釋或認定。 13.2.2 發承包雙方或一方在收到管理機構書面解釋或認定后仍可按照合同約定的爭議解決方式提請 仲裁或訴訟。除上述管理機構的上級管理部門作出了不同的解釋或認定,或在仲裁裁決或法院判決中 不予采信的外,第13.2.1 條規定的管理機構作出的書面解釋或認定是最終結果,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 束力。 13.3 友好協商 13.3.1 計價爭議發生后,發承包雙方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協商。協商達成一致的,雙方應簽訂書面 協議,書面協議對發承包雙方均有約束力。 13.3.2 如果協商不能達成一致協議,發包人或承包人都可以按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13.4 調解 13.4.1 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爭議調解人,負責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的調解。 對任何調解人的任命,可以經過雙方相互協議終止,但發包人或承包人都不能單獨采取行動。除 非雙方另有協議,在最終結清支付證書生效后,調解人的任期即終止。 13.4.2 如果發承包雙方發生了爭議,任一方可以將該爭議以書面形式提交調解人,并將副本送另一 方,委托調解人做出調解決定。 25 發承包雙方應按照調解人可能提出的要求,立即給調解人提供所需要的資料、現場進入權及相應 設施。調解人應被視為不是在進行仲裁人的工作。 13.4.3 調解人應在收到調解委托后28 天內,或由調解人建議并經發承包雙方認可的其他期限內,提 出調解決定,發承包雙方接受調解意見的,經雙方簽字后作為合同的補充文件,對發承包雙方具有約 束力,雙方都應立即遵照執行。 13.4.4 如果任一方對調解人的調解決定有異議,應在收到調解決定后28 天內,向另一方發出異議通 知,并說明爭議的事項和理由。但除非并直到調解決定在友好協商或仲裁裁決中作出修改,或合同已 經解除,承包人應繼續按照合同實施工程。 13.4.5 如果調解人已就爭議事項向發承包雙方提交了調解決定,而任一方在收到調解人決定后28 天 內,均未發出表示異議的通知,則調解決定對發承包雙方均具有約束力。 13.5 仲裁、訴訟 13.5.1 如果發承包雙方的友好協商或調解均未達成一致意見,其中的一方已就此爭議事項根據合同 約定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應同時通知另一方。 13.5.2 仲裁可在竣工之前或之后進行,但發包人、承包人、調解人各自的義務不得因在工程實施期 間進行仲裁而有所改變。如果仲裁是在仲裁機構要求停止施工的情況下進行,則對合同工程應采取保 護措施,由此增加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13.5.3 在本規范第13.1~13.4 節規定的期限之內,上述有關的暫定或友好協議或調解決定已經有約 束力的情況下,如果發承包中一方未能遵守暫定或友好協議或調解決定,則另一方可在不損害他可能 具有的任何其他權利的情況下,將未能遵守暫定或不執行友好協議或調解達成書面協議的事項提交仲 裁。 13.5.4 發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時發生爭議,雙方不愿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又沒有 達成仲裁協議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3.6 造價鑒定 13.6.1 在合同糾紛案件處理中,需作工程造價鑒定的,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進行。 13.6.2 工程造價鑒定應根據合同約定作出,如合同條款約定出現矛盾或約定不明確,應根據本規范 的規定,結合工程的實際情況作出專業判斷,形成鑒定結論。 26 14 工程計價資料與檔案 14.1 計價資料 14.1.1 發承包雙方應當在合同中約定各自在合同工程中現場管理人員的職責范圍,雙方現場管理人 員在職責范圍內的簽字確認的書面文件,是工程計價的有效憑證,但如有其他有效證據,或經實證證 明其是虛假的除外。 14.1.2 發承包雙方不論在何種場合對與工程計價有關的事項所給予的批準、證明、同意、指令、商 定、確定、確認、通知和請求,或表示同意、否定、提出要求和意見等,均應采用書面形式,口頭指 令不得作為計價憑證。 14.1.3 任何書面文件由人面交應取得對方收據,通過郵寄應采用掛號傳送,或發承包雙方商定的電 子傳輸方式發送。交付、傳送或傳輸至指定的接收人的地址。如接收人通知了另外地址時,隨后通信 信息應按新地址發送。 14.1.4 發承包雙方分別向對方發出的任何書面文件,均應將其抄送現場管理人員,如系復印件應加 蓋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同樣。雙方現場管理人員向對方所發任何書面文件,亦應將其 復印件發送給發承包雙方。復印件應加蓋其合同工程管理機構印章,證明與原件同樣。 14.1.5 發承包雙方均應當及時簽收另一方送達其指定接收地點的來往信函,拒不簽收的,送達信函 的一方可以采用特快專遞或者公證方式送達,所造成的費用增加(包括被迫采用特殊送達方式所發生 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拒絕簽收一方承擔。 14.1.6 書面文件和通知不得扣壓,一方能夠提供證據證明另一方拒絕簽收或已送達的,視為對方已 簽收并承擔相應責任。 14.2 計價檔案 14.2.1 發承包雙方以及工程造價咨詢人對具有保存價值的各種載體的計價文件,均應收集齊全,整 理立卷后歸檔。 14.2.2 發承包雙方和工程造價咨詢人應建立完善的工程計價檔案管理制度,并符合國家和有關部門 發布的檔案管理相關規定。 14.2.3 工程造價咨詢人歸檔的計價文件,保存期不宜少于五年。 14.2.4 歸檔的工程計價成果文件應包括紙質原件和電子文件。其他歸檔文件及依據可為紙質原件、 復印件或電子文件。 14.2.5 歸檔文件必須經過分類整理,并應組成符合要求的案卷。 14.2.6 歸檔可以分階段進行,也可以在項目結算完成后進行。 14.2.7 向接受單位移交檔案時,應編制移交清單,雙方簽字、蓋章后方可交接。 27 15 工程計價表格 15.1 計價表格組成 15.1.1 封面: 1 工程量清單 封-1 2 招標控制價 封-2 3 投標總價 封-3 4 竣工結算總價 封-4 15.1.2 總說明:表-01 15.1.3 匯總表: 1 工程項目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匯總表:表-02 2 單項工程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匯總表:表-03 3 單位工程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匯總表:表-04 4 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匯總表:表-05 5 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表-06 6 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表-07 15.1.4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表: 1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表-08 2 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表-09 15.1.5 措施項目清單表: 1 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一):表-10、 2 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二):表-11 15.1.6 其他項目清單表: 1 其他項目清單與計價匯總表:表-12 2 暫列金額明細表:表-12-1 3 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單價表:表-12-2 4 專業工程暫估價表:表-12-3 5 計日工表:表-12-4 6 總承包服務費計價表:表-12-5 7 索賠與現場簽證計價匯總表:表-12-6 8 費用索賠申請(核準)表:表-12-7 9 現場簽證表:表-12-8 15.1.7 規費、稅金項目清單與計價表:表-13 15.1.8 工程款支付申請(核準)表:表-14 28 工程 工 程 量 清 單 工程造價 招 標 人: 咨 詢 人: (單位蓋章) (單位資質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人: 或其授權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編 制 人: 復 核 人: (造價人員簽字蓋專用章) (造價工程師簽字蓋專用章) 編 制 時 間: 年 月 日 復 核 時 間: 年 月 日 封-1 29 工程 招 標 控 制 價 招標控制價(小寫): (大寫): 工程造價 招 標 人: 咨 詢 人: (單位蓋章) (單位資質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其 授 權 人: 或 其 授 權 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編 制 人: 復 核 人: (造價人員簽字蓋專用章) (造價工程師簽字蓋專用章) 編 制 時 間: 年 月 日 復 核 時 間: 年 月 日 封-2 30 投 標 總 價 招 標 人: 工 程 名 稱: 投 標 總 價(小寫): (大寫): 投 標 人: (單位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人: (簽字或蓋章) 編 制 人: (造價人員簽字蓋專用章) 時 間: 年 月 日 封-3 31 工程 竣工結算總價 中 標 價(小寫): (大寫): 結 算 價(小寫): (大寫): 工程造價 發 包 人: 承 包 人: 咨 詢 人: (單位蓋章) (單位蓋章) (單位資質專用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權人: 或其授權人: 或其授權人: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簽字或蓋章) 編 制 人: 核 對 人: (造價人員簽字蓋專用章) (造價工程師簽字蓋專用章) 編制時間: 年 月 日 核對時間: 年 月 日 封-4 32 總 說 明 工程名稱 第 頁共 頁 表-01 33 招標控制價 (投標報價) 工程名稱: 第 頁共 頁 序號 單項工程名稱 金額(元) 其中: (元) 暫估價 安全文 明施工 費 規費 合 計 注:本表適用于工程項目招標控制價或投標報價的匯總。 表-02 工程項目 匯總表 34 招標控制價 (投標報價) 工程名稱: 第 頁共 頁 序號 單位工程名稱 金額(元) 其中: (元) 暫估價 安全文 明施工 費 規費 合 計 注:本表適用于單項工程招標控制價或投標報價的匯總。暫估價包括分部分項工程中的暫估價和專業工程暫估價。 表-03 單項工程 匯總表 35 招標控制價 (投標報價)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序 號 匯總內容 金 額(元) 其中:暫估價 (元) 1 分部分項工程 1.1 1.2 1.3 1.4 1.5 2 措施項目 - 2.1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 - 3 其他項目 - 3.1 其中:暫列金額 - 3.2 其中:專業工程暫估價 - 3.3 其中:計日工 - 3.4 其中:總承包服務費 - 4 規費 - 5 稅金 - 招標控制價合計=1+2+3+4+5 注:本表適用于單項工程招標控制價或投標報價的匯總 表-04 單位工程 匯總表 36 工程項目竣工結算匯總表 工程名稱: 第 頁共 頁 序號 單項工程名稱 金額(元) 其中:(元) 安全文明施工費 規 費 合 計 表-05 37 單項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 工程名稱: 第 頁共 頁 序號 單位工程名稱 金額(元) 其中:(元) 安全文明施工費 規 費 合 計 表-06 38 單位工程竣工結算匯總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序 號 匯總內容 金 額(元) 1 分部分項工程 1.1 1.2 1.3 1.4 1.5 2 措施項目 2.1 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 3 其他項目 3.1 其中:專業工程結算價 3.2 其中:計日工 3.3 其中:總承包服務費 3.4 索賠與現場簽證 4 規費 5 稅金 竣工結算總價合計=1+2+3+4+5 表-07 39 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與計價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序 號 項目編碼 項目名稱 項目特征描述 計量 單位 工程 量 金 額(元) 綜合 單價 合 價 其中 暫估價 本頁小計 合 計 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組成》(建標[2003]206 號)的規定,為計取規費等的使用,可在 表中增設其中:“直接費”、“人工費”或“人工費+機械費” 表-08 40 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分析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項目編碼 項目名稱 計量單位 清單綜合單價組成明細 定額 編號 定額名稱 定額 單位 數量 單價 合價 人工費 材料費 機械費 管理費 和利潤 人工費 材料費 機械費 管理費 和利潤 人工單價 小 計 元/工日 未計價材料費 清單項目綜合單價 材 料 費 明 細 主要材料名稱、規格、型號 單位 數量 單價 (元) 合價 (元) 暫估單 價(元) 暫估合價 (元) 其 他 材 料 費 - - 材 料 費 小 計 - - 注:1.如不使用省級或行業建設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依據,可不填定額項目、編號等。 2.招標文件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按暫估的單價填入表內“暫估單價”欄及“暫估合價”欄。 表—09 41 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一)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序號 項目編碼 項 目 名 稱 計算基礎 費率(%) 金額 (元) 安全文明施工費 夜間施工費 二次搬運費 冬雨季施工 大型機械設備進出場及安 拆費 施工排水 施工降水 地上、地下設施、建筑物的 臨時保護設施 已完工程及設備保護 各專業工程的措施項目 合 計 注:①本表適用于以“項”計價的措施項目; ②根據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組成》(建標[2003]206 號)的規定,“計算基礎”可為“直接費”、 “人工費”或“人工費+機械費”。 表-10 42 措施項目清單與計價表(二)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序 號 項目編碼 項 目 名 稱 項目特征描述 計量 單位 工程 量 金額(元) 綜合 單價 合 價 本頁小計 合 計 注:本表適用于以綜合單價形式計價的措施項目。 表-11 43 其他項目清單與計價匯總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序號 項 目 名 稱 計量 單位 金額 (元) 備注 1 暫列金額 項 明細詳見 表-12-1 2 暫估價 2.1 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價 — 明細詳見 表-12-2 2.2 專業工程暫估價 明細詳見 表-12-3 3 計日工 明細詳見 表-12-4 4 總承包服務費 明細詳見 表-12-5 5 合 計 一 注:材料暫估單價進入清單項目綜合單價,此處不匯總。 表-12 44 暫列金額明細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序號 項 目 名 稱 計量 單位 暫定金額 (元) 備 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合 計 一 注:此表由招標人填寫,如不能詳列,也可只列暫定金額總額,投標人應將上述暫列金額計入投標總價中。 表-12-1 45 材料(工程設備)暫估單價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序號 材料(工程設備)名稱、規格、型號 計量 單位 單價 (元) 備注 注:1.此表由招標人填寫,并在備注欄說明暫估價的材料擬用在那些清單項目上,投標人應將上述材料暫估單價計入工 程量清單綜合單價報價中。 2.材料包括原材料、燃料、構配件以及按規定應計入建筑安裝工程造價的設備。 表-12-2 46 專業工程暫估價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序號 工程名稱 工程內容 金額 (元) 備注 合 計 注:此表由招標人填寫,投標人應將上述專業工程暫估價計入投標總價中。 表-12-3 47 計 日 工 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編號 項目名稱 單位 暫定 數量 綜合單價 合價 一 人工 1 2 3 4 人 工 小 計 二 材料 1 2 3 4 5 6 材 料 小 計 三 施工機械 1 2 3 4 施工機械小計 總 計 注:此表項目名稱、數量由招標人填寫,編制招標控制價時,單價由招標人按有關計價規定確定;投標時,單價由投標 人自主報價,計入投標總價中。 表-12-4 48 總承包服務費計價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序號 項目名稱 項目價值 (元) 服務內容 費率 (%) 金額 (元) 1 發包人發包專業工程 2 發包人供應材料 合 計 - - - 表-12-5 49 索賠與現場簽證計價匯總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序號 簽證及索賠項目名稱 計量 單位 數量 單價 (元) 合 價 (元) 索賠及簽證依據 - 本頁小計 - - - - - 合 計 - - - - 注:簽證及索賠依據是指經雙方認可的簽證單和索賠依據的編號。 表-12-6 50 費用索賠申請(核準)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編號: 致: (發包人全稱) 根據施工合同條款 條的約定,由于 原因,我方要求索賠金額(大 寫) (小寫 ),請予核準。 附:1、費用索賠的詳細理由和依據: 2、索賠金額的計算: 3、證明材料: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復核意見: 根據施工合同條款 條的約定,你方提出的 費用索賠申請經復核: □不同意此項索賠,具體意見見附件。 □同意此項索賠,索賠金額的計算,由造價工程師復 核。 監理工程師 日 期 復核意見: 根據施工合同條款 條的約定,你方提出 的費用索賠申請經復核, 索賠金額為( 大寫) (小寫 )。 造價工程師 日 期 審核意見: □不同意此項索賠 □同意此項索賠,與本期進度款同期支付。 發包人(章) 發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選擇欄中的“□”內作標識“√”。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報,發包人、監理人、造價咨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表-12-7 51 現 場 簽 證 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編號: 施工部位 日 期 致: (發包人全稱) 根據 (指令人姓名) 年 月 日的口頭指令或你方 (或監理人) 年 月 日 的書面通知,我方要求完成此項工作應支付價款金額為(大寫) (小寫 ), 請予核準。 附:1、簽證事由及原因 2、附圖及計算式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復核意見: 你方提出的此項簽證申請經復核: □不同意此項簽證,具體意見見附件 □同意此項簽證,簽證金額的計算,由造價工程師復核 監理工程師 日 期 復核意見: □此項簽證按承包人中標的計日工單價計算,金額為 (大寫) 元,(小寫 元) □此項簽證因無計日工單價, 金額為( 大 寫) 元,(小寫 )。 造價工程師 日 期 審核意見: □不同意此項簽證 □同意此項簽證,價款與本期進度款同期支付。 發包人(章) 發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選擇欄中的“□”內作標識“√”;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監理人)的口頭或書面通知后填寫,發包人、監理人、造價咨詢人、承 包人各存一份。 表-12-8 52 規費、稅金項目清單與計價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第 頁共 頁 序號 項 目 名 稱 計 算 基 礎 費率 (%) 金 額(元) 1 規費 1.1 工程排污費 1.2 社會保障費 (1) 養老保險費 (2) 失業保險費 (3) 醫療保險費 1.3 住房公積金 1.4 工傷保險 2 稅金 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 項目費+規費 注:根據建設部、財政部發布的《建筑安裝工程費用組成》(建標[2003]206 號)的規定,“計算基礎”可為“直接費”, “人工費”或“人工費+機械費” 表-13 53 工程款支付申請(核準)表 工程名稱: 標段: 編號: 致: (發包人全稱) 我方于 至 期間已完成了 工作,根據施工合同的約定,現申請支付本期的工程 款額為(大寫) (小寫 ),請予核準。 序號 名 稱 金額(元) 備 注 1 累計已完成的工程價款 2 累計已實際支付的工程價款 3 本周期已完成的工程價款 4 本周期完成的計日工金額 5 本周期應增加和扣減的變更金額 6 本周期應增加和扣減的索賠金額 7 本周期應抵扣的預付款 8 本周期應扣減的質保金 9 本周期應增加或扣減的其它金額 10 本周期實際應支付的工程價款 承包人(章) 承包人代表 日 期 復核意見: □與實際施工情況不相符,修改意見見附件: □與實際施工情況相符,具體金額由造價工程師復 核。 監理工程師 日 期 復核意見: 你方提出的支付申請經復核,本期間已完成工程款 額為(大寫) (小寫 ),本期間應支付金額為(大 寫) (小寫 )。 造價工程師 日 期 審核意見: □不同意 □同意,支付時間為本表簽發后的15 天內。 發包人(章) 發包人代表 日 期 注:1、在選擇欄中的“□”內作標識“√”。 2、本表一式四份,由承包人填報,發包人、監理人、造價咨詢人、承包人各存一份。 表-14 54 15.2 計價表格使用規定 15.2.1 工程量清單與計價宜采用統一格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業建設主管 部門可根據本地區、本行業的實際情況,在本規范計價表格的基礎上補充完善。 15.2.2 工程量清單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工程量清單編制使用表格包括:封-1、表-01、08、10、11、12(不含表-12-6~8)、13。 2 封面應按規定的內容填寫、簽字、蓋章,造價員編制的工程量清單應有負責審核的造價工程師簽 字、蓋章。 3 總說明應按下列內容填寫 1)工程概況:建設規模、工程特征、計劃工期、施工現場實際情況、自然地理條件、環境保護要 求等。 2)工程招標和分包范圍。 3)工程量清單編制依據。 4)工程質量、材料、施工等的特殊要求。 5)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15.2.3 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竣工結算的編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使用表格 1)招標控制價使用表格包括:封-2、表-01、02、03、04、08、09、10、11、12(不含表-12-6~ 8)、13。 2)投標報價使用的表格包括:封-3、表-01、02、03、04、08、09、10、11、12(不含表-12-6~ 8)、13。 3)竣工結算使用的表格包括:封-4、表-01、05、06、07、08、09、10、11、12、13、14。 2 封面應按規定的內容填寫、簽字、蓋章,除承包人自行編制的投標報價和竣工結算外,受委托編 制的招標控制價、投標報價、竣工結算若為造價員編制的應有負責審核的造價工程師簽字、蓋章以及 工程造價咨詢人蓋章。 3 總說明應按下列內容填寫 1)工程概況:建設規模、工程特征、計劃工期、合同工期、實際工期、施工現場及變化情況、施工 組織設計的特點、自然地理條件、環境保護要求等。 2)編制依據等。 15.2.4 投標人應按招標文件的要求,附工程量清單綜合單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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