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稅的概念 城市維護建設稅(簡稱:城建稅)是我國為了加強城市的維護建設,擴大和穩定城市維護建設資金的來源開征的一個稅種。城市維護建設稅是1984年工商稅制全面改革中設置的一個新稅種。 城建稅的會計分錄 賬戶設置 企業應當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明細賬戶,專戶用來核算企業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發生和繳納情況。該賬戶的貸方反映企 業按稅法規定計算出的應當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借方反映企業實際向稅務機關繳納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余額在貸方反映企業應交而未交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如果出口企業當期的應納稅額>0,企業會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 貸:銀行存款 出口企業根據稅務機關出口退稅審核系統的預審反饋情況,計算當期的應退稅額和應免抵稅額,如果當期的應免抵稅額>0,企業應進行以下會計處理: 借: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 貸: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退稅) 很顯然,出口企業根據“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已交稅金)”和“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出口抵減內銷產品應納稅額)”這兩個科目當期的借方發生額就可以計算出當期應納的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城建稅的會計分錄實例 某工廠1998年11月30日計算出企業當月應交的增值稅為68000元。該企業地處某城市,則計算出當月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為: 應納稅額=68000×7%=476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476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4760 12月4日,企業按規定向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4760元,則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4760 貸:銀行存款 4760 [例2]某企業按照稅務機關的規定分期預繳增值稅和消費稅,每10日預繳一次,月終匯算清繳。1998年1月2日、12日、22日分別預繳增值 稅340000元,消費稅120000元,則同時預繳城市維護建設稅,應預繳額為: 應預繳額=(340000+120000)×7%=460000×7%=32200元 則企業按規定預繳時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32200 貸:銀行存款 32200 月末,企業計算出企業當月實際應繳納增值稅為1180000元,消費稅為420000元,則實際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為: 應納稅額=(1180000+420000)×7%=1600000×7%=112000元 則企業應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產品銷售稅金及附加 112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12000 企業當月實際已預繳城市維護建設稅96600元,則12月2日企業與稅務機關匯算時應補交其余未交稅金15400元 (112000-96600),則補交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15400 貸:銀行存款 15400 城建稅的減免規定有哪些: 城建稅以“三稅”的實繳稅額為計稅依據征收,一般不規定減免稅,但對下列情況可免征城建稅: (1)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征的流轉稅,免征城建稅; (2)從1994年起,對三峽工程建設基金,免征城建稅; (3)2010年12月1日前,對中外合資企業和外資企業暫不征收城建稅。2010年12月1日以后,根據2010年10月18日頒布的《國務院關于統一內外資企業和個人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制度的通知》,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及外籍個人適用國務院1985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維護建設稅暫行條例》和1986年發布的《征收教育費附加的暫行規定》 特別注意: 1、出口產品退還增值稅、消費稅的,不退還已納的城建稅; 2、“三稅”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的,不退還城建稅。 城建稅減免的情況比較少,總共也只有三種情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