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相關法律依據: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 建設單位收到建設工程竣工報告后,應當組織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二)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四)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檔案管理的規定,及時收集、整理建設項目各環節的文件資料,建立、健全建設項目檔案,并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后,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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