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里達認同該原則,并且認為胡塞爾恰恰是貫徹此原則不夠徹底才導致了矛盾。“胡塞爾的前提恰恰允許我們引出相反的結論……我們懂得我這個詞,不僅當作者未知時,而且當他是虛構的時候。意義的理想性在此借助其結構而具有遺囑的價值。正如一個感知陳述的引入并不依靠實際乃至可能的感知,‘我’的意指功能也不依賴于說話主體的生命”(22)。 德里達要求將境域性徹底地消除,實現意義的自治,最終實現能指對能指的替代,以及符號和書寫的延異(這與之前指號源于境域形成了鮮明的對比)。甚至恰恰是在沒有進行個別的直觀時,對意義的把握才是最純粹的,“純粹意義甚至要求:整個主體和陳述對象的不在場——作者的死亡,以及(或)能被描述的對象的消失——并沒有阻止一個文本成為有意義的”(23)。 然而,德里達的這個方案,既包含著銳利的洞見,也包含著比胡塞爾的方案更為根本的自相矛盾。一方面,德里達通過抵制在場的直觀充實,揭示了作為補充、符號、書寫和蹤跡而給出的東西,亦即作為不在場的他在性,是如何比當下在場的真理更為古老,是如何在內在性之中,進行著書寫的游戲。通過搬掉認識的在場形而上學的上千年的重壓,暴露出根源處的符號的延異運作。但另一方面,當德里達將直觀充實的在場直接判定為封閉的、形而上學的、內在性的,也就根本上否定了在場可能具有的他在性。德里達將表達、理想性、真理、對象、直觀直接和在場聯系起來,也就否定了它們作為非在場的在場的可能性。我們可以問:難道對“我”的在場直觀必定會構成對“我”的意義的妨礙嗎?說作者虛構或作者已死是理解“我”的意義的必要條件,這真是一種奇怪的說法,只是源于德里達對在場的不必要的恐懼。胡塞爾是為了保證意義的理想同一性,才要求懸置作為多的充實的,而我們現在并不需要捍衛意義的理想同一性,因此直觀充實也就不再構成對“我”的意義的妨礙。 關于“我”作為機遇性表達的理想性含義,德里達只說出了一半的答案。我們認為,一方面如同德里達所述,“我”的意義在排除語境及其直觀之時,其意義就被放入一個符號自身的系統之中,由這個符號自身系統所規定。但另一方面,“我”的意義同時也受在場的規定。在場的直觀充實并不必然損害“我”的意義,而是恰恰也補充了“我”的意義。利科就同時看到了這兩方面,并把前者稱之為“表達的我”,而把后者稱之為“定位的我”。作為語言的產物的我,是作為表達的我,而作為主體意識的產物的我,則是定位的我(24)。德里達對在場的恐懼是沒有必要的,因為“我”在每一個在場充實之中,其意義都在變化,都處于延異之中。亦即,“我”的意義同時受到能指系統和直觀在場兩方面的補充。孤立的“我”自身并無意義,它只是一種否定性的規定,只有放在能指系統之中和直觀在場的境域之中,意義才開始呈現。胡塞爾的那個困境,即“我”的意義的客觀同一性與機遇性處境中的多之間的矛盾,也就不存在。因為并不存在客觀同一性,意義只是事件,作為事件,它每次都是獨特和不可重復的。 綜觀整個解構,《聲音與現象》存在如下方面的斷裂: 第一,指號源于境域性或我們的原始生存處境,指號的不透明性源于生存處境的不透明性。但書寫的蹤跡恰恰要求擺脫這種對象性關系,而進入意義自治。對象性事物在其中扮演著矛盾的角色,在指號分析之中,對象性事物使指號得以可能,在直觀充實分析之中,作為生存處境的對象性事物必須加以排除。 第二,聲音在整個解構中扮演著矛盾的角色。一方面,聲音本身具有物理側(特別是在音調和語氣中),自身具有不透明性和非在場性,因而必然要起著抵制在場形而上學的作用。另一方面,聲音又被當作無身體的聲音,被解釋為理想同一性的完美中介,從而起著維護在場形而上學的作用。 第三,意義自治是一個矛盾的要求。一方面,在解釋指號的時候,德里達認為使指號得以可能的是對象性之不透明,因而肯定指號在邏輯上就預設了對意義自治的否定。另一方面德里達又要求徹底貫徹意義自治,即指號的真正意義只有在意義自治中才完美實現。 第四,德里達的這種斷裂,歸根到底源于胡塞爾的論證的兩個對立側面之間的斷裂。因為事實上有兩種相反力量在妨礙著胡塞爾建立理想同一性鏈條:一方面,不在場才是影響在場可重復的原因,例如自然、物理外在、符號、偶然處境干擾等因素,在場由于不在場的延異而使得在場不可能。但另一方面卻發現,在場本身對在場的可重復性造成威脅,因為直觀充實是經驗的多樣性。因此也就存在兩種在場,一種是理想性自身重復的在場,即在場形而上學所維護的在場,另一種是在實際的歷史和生存處境之中的,不斷限制、否定、構造著主體的面向對象的在場,主體面向對象就是讓對象改變自己,這恰恰是本真的在場,是自身延異著的過程。形而上學的在場作為內在性,是完全自身封閉的。而本真直觀充實的在場,不是封閉的內在性,而是向經驗保持開放,是伽達默爾所說的“痛苦”和“否定”的經驗的造就(25)。而胡塞爾的在場,由于預設了含義的先天理想性,因而直觀充實就只是一個致力于達到理想對象性的過程,其起點和終點都已被規定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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