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區別點分析:依據主體資格不同及發現權益受侵害的時間節點不同,案外人可選擇的救濟程序不同 案外人包括了第三人、必要共同訴訟人、以及除前兩者之外的其它案外人。根據案外人發現自己權益受到侵害所在的時間節點不同,依其不同的主體資格,可選擇的救濟途徑也不一致。 (1)在裁判生效后但并未進入執行階段時 A、如為第三人可提起撤銷之訴; B、如案外人是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民訴法第200條第(八)項中: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直接申請再審。 (再審啟動,如按第一審程序再審,其會被追加為當事人;如果按二審程序再審,法院會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則發回重審,并追加其為當事人) (2)如為執行階段中 A、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未中止生效法律文書執行的,可向執行法院提起執行異議,法院應予審查。但第三人不服駁回執行異議裁定,不能再申請再審。 B、案外人提執行異議被駁回,可以申請再審或提起執行異議之訴,但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C、如案外人是被遺漏的必要共同訴訟人(民訴法第200條第(八)項中: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可直接申請再審。 (再審啟動,如按第一審程序再審,其會被追加為當事人;如果按二審程序再審,法院會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則發回重審,并追加其為當事人) (一)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再審程序的關聯 1、并入或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 《民訴法司法解釋》第三百零一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審理期間,人民法院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裁定再審的,受理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并入再審程序。但有證據證明原審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損害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人民法院應當先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裁定中止再審訴訟。
2、第三人提起撤銷之訴后,經審查該第三人作為案外人曾經申請再審已經被法院以實體性理由裁定駁回的,對該第三人撤銷之訴應當裁定駁回起訴。 此處并非緣于法律規定,僅供各位參考,實際來自于北京市高院2016年4月公布的《關于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研討紀要》
(二)第三人撤銷之訴與執行異議之訴之間基本無關聯 執行異議之訴是針對案外人的主張與原判決裁定無關的情形,而第三人撤銷之訴是針對案外人認為原裁判錯誤損害其合法權益的情形。所以二者各有不同的適用對象,兩個程序之間無太大交叉關聯。 (三)執行異議之訴與再審的關系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27條的規定,根據其權利主張與原判決、裁定之間的關系,案外人可依法選擇通過申請再審或者執行異議之訴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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