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企法顧 2018-04-19 18:34:57 (本文僅針對我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 創業初始,一幫熱血沸騰的兄弟姐妹朋友們為了一個共同的愿景,憑著各自的一腔熱血,堅持不懈的努力和奮斗,終于讓創業的公司渡過了艱難的初創期。 隨著企業的逐步成長壯大發展,大家可能會發現一個共性的問題,在公司最艱難的初創階段時,創業團隊會非常團結。但是在公司一旦走向穩定,并且產生盈利的時候,創業團隊內部發分歧的可能性會很大,而且產生這種分歧的概率會隨著盈利額的增加而增大。 有人希望公司盈利能夠迅速再擴張,有人希望辛苦好幾年應該享分紅,有人覺得自己為公司貢獻度更大應該多得……“能同苦,不能同甘”的這種現象已非常普遍。一旦處理不好,緊接著會出現股東內部糾紛、大股東利用制度漏洞侵犯小股東利益、公司僵局、停止運營清算……甚至雙方大打出手者也比比皆是……為了防止這種現象發生,有必要從公司的治理結構及制衡機制出發,了解通過何種方式管理公司,更好的保證公司的正常經營。 一、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三者的關系我國公司法對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明確規定,一般公司必須具有以下機構:股東會、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監事會或監事。目的就是為了理清治理結構,制衡相互關系,以期達到公司正常經營的目的。例外情形有: (1)股東只有一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可以不設董事會和監事會,只設立一名執行董事即可。 (2)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只設一名執行董事。 二、股東會——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是一個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對全體股東負責。全體股東的意志通過股東會的表決形式得以體現,股東會對公司的發展方向、生死存亡起著決定性的作用,一切關于公司的重大事項均應當由股東會決定。 (一)組成人員: 全體股東組成,有限公司的股東人數不得超過50人(此為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有限責任公司最高多股東人數)。 (二)主要職責: 為了明確股東會在公司的地位和作用,公司法規定的股東會職責包括如下內容: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 (2)選舉和更換董事、監事,有權決定董事、監事的報酬; (3)審批: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另外:除了我國法律規定的股東會職責外,法律也允許意思自治,在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基礎上,全體股東可以通過制訂或修改公司章程的方式,對股東會職責在上述基礎上進行補充。 (三)召開方式:股東會、臨時股東會 一般來說,股東會一年召開一次,但必要、緊急時可召開臨時股東會。 (四)表決方式: 股東會決定所議事項,原則上采用會議表決制,即通過以召集會議的方式決定所議事項。如果股東能夠通過書面形式一致同意的,也可以采用“會簽制”。一般而言股東表決按照該股東所占股權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可以對此進行特別規定。 (五)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37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照本法行使職權。 第38條: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者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三、董事會(執行董事)——事務執行機構董事會是股東會決議具體內容的執行機構,對股東會負責股東會決議確定后,由董事會負責執行。董事會根據股東會的決議制訂公司投資規劃的具體方案、開展企業經營管理、聘任總經理、根據總經理提名任命高級管理人員等工作。另外,對于公司重大事項需要股東會審批時,董事會負責制訂相關方案。董事會的運行程序及規則具體如下: (一)董事會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可設3-13名董事,小公司也可以不設董事會,只設立一名執行董事。 (二)董事會(執行董事)職責 1、召集召開股東會議。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決定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確定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確實其報酬、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4、制訂需要股東會審批的各類方案(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利潤分配方案、彌補虧損方案、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等) (三)董事會會議表決規則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一般采用一人一票制。 (四)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56條: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 ……第46條: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第47條: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股東會會議,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四、監事會(監事)——監督制約機構監事會是有限責任公司的監督制約機構,對股東會負責。公司通過監事會行使監督權,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地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以確保公司運行能夠符合法律、法規,符合公司章程的規定,以確保公司的正常運行。很多人認為監事會實際沒有任何權利,就是公司的“花架子”,中看不中用。其實不然,不僅法律規定了監事會的職權,同時公司章程還可以對監事會的職權進行進一步的規定。 (一)監事會組成 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監事會,成員一般不少于3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規模較小的公司可以只設1-2名監事。設立監事會的,職工代表不少于1/3。董事高管不得兼任監事。 (二)監事會監督對象: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監事會(監事)職權 監事會通過《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賦予的職權行使相關權利,實踐中主要有以下職權: 1、財務檢查權:可以檢查公司財務; 2、董事高管監督權:對董事、高管執行職務是否違反法律、法規、章程以及股東會決議進行監督,發現問題可以要求糾正、提出罷免提案、代表公司提起訴訟。提議、主持召開臨時股東會: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3、代表公司起訴權:對董事、高管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有權以自己的名義代表公司提起訴訟。 4、股東會提案權:可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5、其他職權:公司章程可以規定其他職權。” (四)相關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54條:“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第55條:“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并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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