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簡牘學專輯 里耶秦簡牘戶籍文書妻從夫姓蠡測 孫兆華 王子今
[摘要]里耶秦簡牘戶籍文書所見妻不書姓現象,或許反映了妻從夫姓的社會情形。其中只有戶人書姓,體現了秦文書的簡潔,也體現出秦戶籍管理中以戶人為中心的原則。戶人之妻不書姓,可能是從夫姓,或體現了出嫁從夫觀念在秦邊疆地帶的普遍流行。西北漢簡所見卒家屬廩名籍、葆出入名籍、吏及家屬符和過關簡牘中妻從夫姓明顯,孫吳的臨湘侯國戶籍簡牘則存在妻不書姓現象,兩者或可證明里耶秦簡牘戶籍文書中的妻從夫姓情形延及后世。 [關鍵詞]里耶秦簡牘;戶籍;漢簡;吳簡;妻從夫姓 [作者簡介]孫兆華:首都師范大學歷史學院博士后(北京 100048);王子今: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教授,博士生導師(北京 100872) 本文原刊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8年3期
劉增貴在《漢代婦女的名字》中認為:(對女子而言)“先秦雖有以夫之國氏冠于名前之俗,所冠并非夫姓。秦漢姓氏合一,一般婦女遂有以夫姓相稱者。”[①]這指出了秦漢女名所反映的一種社會情形:妻從夫姓。 里耶秦簡牘戶籍文書,特別是“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存在妻不書姓現象,即書寫時可能是默認妻子從戶人(戶主)之姓而省寫,這或許反映了當時妻從夫姓的情形。戶人書姓,戶下其他人員不書姓,體現了秦文書簡潔的特點,也體現出秦戶籍管理以戶人為中心的原則。戶人之妻不書姓,或從夫姓,一定程度上說明了出嫁從夫觀念在秦邊疆地帶的普遍流行。 除了“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之外,目前未見其他規范完整的秦漢戶籍簡牘。但漢代西北簡卒家屬廩名籍、葆出入名籍、吏及家屬符和過關簡牘等相當一部分材料明確反映了妻從夫姓的存在,這些簡牘因多涉家庭成員,且是官方行政文書,從某種角度上說與戶籍簡牘有一定共通性,可拿來討論“妻從夫姓”的問題。此外,孫吳臨湘侯國戶籍簡牘與“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一樣存在妻不書姓現象,可能也是“妻從夫姓”的反映。文書制度有一定延續性,反推之,漢代文書簡牘、孫吳戶籍簡牘或可佐證里耶秦簡牘戶籍文書的妻從夫姓情形,也就是說,兩者可能證明了里耶秦簡牘戶籍文書里就已出現的妻從夫姓情形延及后世。
一、里耶秦簡牘戶籍文書所見妻不書姓
秦王政二十五年(前222年)遷陵納為秦縣,即里耶秦簡8-759所謂“今遷陵廿五年為縣”。[②]自此,秦的統治在原楚地的密林長河里展開。 遷陵縣地處秦邊疆地帶,地廣人稀,鄉里規模不大。學者認為,目前所知秦遷陵縣包括三鄉六里:都鄉,下轄高里、陽里;啟陵鄉,下轄成里;貳春鄉,下轄東成里、南里、輿里。此外,還有幾個里比較特殊。如渚里,原屬啟陵鄉,其里民部分或全部在入秦的第二年(公元前221年)遷入都鄉。至于右里、賈里、南陽里,或有省并,無法明確歸屬。[③] 里耶秦簡牘戶籍文書,主要指20多枚“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④],它被稱為目前已見最早的戶籍實物。該組簡牘2005年12月出土于里耶古城護城壕中段底部凹坑(編號K11),有字簡24枚,其中經綴合的整簡10枚,殘簡14枚。簡文第一欄常作“南陽戶人荊不更某某”。[⑤] 張榮強推斷該組戶籍文書是鄉戶籍,登記的是南陽里的全部民戶,其上一簡一戶,計24戶。對于各簡上第一欄爵位前注明“荊”字且每戶有爵位人數眾多,他認為這些爵位“是秦政府在特定時間段授予原楚地民眾的,與秦管理下的其他地區至少是與‘故秦’的爵位有別”。因為南陽里戶版無一人標明年齡、身高等信息,他據秦置縣遷陵次年曾推行“書年”制度,推斷這批戶版是過渡階段的產物,即其年代為秦占領楚地后不久之物。據其分析,24戶南陽里民中,“家庭結構完整的10例,核心家庭5例(K27、K1/25/50、K28/29、K17、K4)、主干家庭3例(K42/46、K30/45、K13/48)外,還有兩例已婚成年兄弟同居的聯合家庭(K43、K2/23)。”[⑥] 南陽里戶版只書寫戶人完整姓名,其他人員則只書名,特別是妻子書名而不書姓。 (一)核心家庭5例(K27、K1/25/50、K28/29、K17、K4)
簡(1)-(5),戶人姓名完整,其他人員只書名,妻不書姓。簡(1)戶人“蠻強”、妻曰“嗛”,簡(2)戶人“黃得”、“妻曰嗛”,簡(3)戶人“黃□”、妻曰“負芻”,簡(4)戶人“黃□”、“妻曰不實”,簡(5)戶人“?喜”、“妻大女子媅”[11]。因這些簡中戶人的子女當從戶人之姓,均不書姓,所以筆者推測戶人的妻子在此不書姓是省寫,實則從夫姓。簡(1)“臣曰聚”,可能戶下奴婢也從戶人之姓,暫置不論。 (二)主干家庭3例(K42/46、K30/45、K13/48)
簡(6)-(8),戶人姓名完整,其他人員只書名,妻妾不書姓。簡(6)戶人“□□”、“妻曰義”,簡(7)戶人“彭奄”、“妾曰□”,簡(8)戶人“鄭不實”、“妻曰有”。推測這三戶的戶人妻妾在此不書姓是省寫,實則從夫姓。簡(6)“母睢”,簡(7)“母曰錯”,簡(8)母某,不書姓,亦是省寫,從夫姓即從戶人父親之姓,也當是與各簡戶人的姓相同。 (三)聯合家庭(K43、K2/23)
簡(9)-(10),戶人姓名完整,其他人員只書名,妻不書姓。簡(9)戶人“大□”、“妻曰”,妻不書姓,應是從夫姓“大”。“弟不更慶”,“慶妻規”,“規”從“慶”之姓,“慶”又與其兄“大□”同姓,故也省寫。簡(10)戶人“宋午”,妻名已經削去,可能已亡故,不論。“弟不更熊”,“熊妻曰□□”,“弟不更衛”,“衛妻曰有”:“熊”妻名暫未釋出,不論;“衛”妻“有”,“有”從“衛”之姓,“衛”又與其兄“宋午”同姓,故也省寫。 其他14戶(K8/9/11/47、K36、K3、K5、K38/39、K15、K18、K6、K7、K26、K31/37、K33、K35、K51),因簡牘字跡漫漶,暫置。 遷陵縣其他的里也散見關于戶人的材料,如貳春鄉東成里戶人簡牘:
簡(11)~(14)情況特殊,戶人不書姓。具體到簡(12),學者以為與南陽里戶版不同:“本簡內容與格式疑似戶籍簡,但內容的書寫位置與里耶古城濠溝出土的戶籍簡略有區別:壕溝戶籍簡分欄書寫,本簡寫于同一欄,由于下部殘斷,無法確定該簡是否有其他內容。目前所見人口登記至‘子小女子’而止,除非殘斷處登記‘母’及‘臣’,否則該戶應無其他人口,是由夫、妻、兩位未成年女兒共四人組成的核心家庭。”[19] 此外,還有女子為戶主的情況,無從判斷是從夫姓還是父姓。如:高里戶人大女子杜衡(9-43)[20]。
二、漢簡所見妻從夫姓
由于秦史料的不足,筆者借助后代類似材料來作闡釋。西北漢簡中居延漢簡、居延新簡、額濟納漢簡、肩水金關漢簡是漢代西北邊塞重要的文書資料,年代多為西漢中晚期,其中的卒家屬廩名籍、葆出入名籍、吏及家屬符、過關簡牘等涉及家屬姓名,提供了妻從夫姓的諸多例證[21]。 秦南陽里戶版體現了以戶人為中心的原則,戶人書寫完整姓名,而漢代卒家屬廩名籍、葆出入名籍、吏及家屬符則體現了以邊塞吏卒為中心的文書原則。 居延漢簡、居延新簡卒家屬廩名籍是供給卒家屬糧食的名冊。這類名籍中卒的姓名俱全,其家屬特別是妻子省寫姓氏。
簡(15)妻“弟”、女“解事”省寫“張”姓,妻“弟”當從夫姓。簡(16)似是一個主干家庭,父“偃”與子“寧蓋邑”同姓,母“請卿”從夫姓,也與子“寧蓋邑”同姓,妻“女足”從夫“寧蓋邑”姓,父、母、妻三者省寫姓氏。 同類例子還有203·13“王并”與妻“嚴”、254·11“丁仁”與母“存”、194·20“虞護”與妻“胥”等[23]。 居延漢簡、居延新簡特別是肩水金關漢簡出入關憑證中的葆出入名籍、吏及家屬出入符涉及家屬情況,與秦南陽里戶版、卒家屬廩名籍書姓方式略有不同,兩種材料都明確體現了妻從夫姓:兩種文書除了以邊塞戍吏為中心而書姓之外,其他部分附屬成員也書姓,異姓的相關成員書異姓,同姓的則第一位書姓,妻若列在附屬成員首位則書夫姓。 肩水金關漢簡葆出入名籍有這樣一條材料:
該簡顯示,隧長“吾惠”姓“吾”,妻“吾阿”從夫姓書“吾”姓,妻“吾阿”父“胡良”書“胡”姓。該簡最能體現妻從夫姓情形。 另外,兩條“葆”出入名籍材料也顯示妻子從夫姓。
簡(20)家屬成員第一位妻“孫弟卿”從夫姓,女“王女”、弟女“耳”省寫“孫”姓。簡(21)家屬成員第一位母“虞儉”從夫姓,與“虞憲”同姓,妻“丑”、女“孫子”、子“馮子”省寫“虞”姓。 這樣的材料還有很多,如73EJT37:175、73EJT37:754、73EJT37:756、73EJT37:758、73EJT37:762、73EJT37:1007[28]等。 吏及家屬符多有刻齒,由此可判斷以下簡(22)也屬家屬符,“孫道得”妻“孫可枲”亦從夫姓。
金關簡還有一枚家屬符簡(23)記有一名隧長名“奉”,未書姓,其下家屬成員第一位妻名“葉中孫”,子、女、弟、弟婦均未書姓。由文書省寫以及妻從夫姓的情況推測,這名隧長應姓“葉”。
另一枚家屬符也較特殊:
該簡顯示,家屬成員第一位母名“徐都君”。“徐都君”本應從“張彭”父的“張”姓,為何姓“徐”?學者認為,“徐都君”可能改嫁了“徐”姓丈夫,或已離異回娘家而以父姓“徐”相別;二人籍貫亦不同不一,一為居延庰庭里,一為氐池千金里。[32]家屬符不同于戶籍,“徐都君”也可能不存在以上可能,只是從父姓而書名。家屬第一位同姓成員弟名“張惲”,弟“臨”、女弟“來侯”、女弟“驕”、妻“陽”則省寫了“張”姓。妻“陽”當確是從夫姓的。 金關簡其他過關記錄多見妻從夫姓:
此外,有兩枚漢簡需稍作辨析:
簡(27)妻“止耳”雖未寫姓,但按上述省寫規律,當從夫姓“周”。簡(28)妻“薛存”的“薛”字似是姓,但對照簡(25),可發現這里“薛”非姓,“薛存”當是雙名,所從夫姓“蘇”省寫。
三、吳簡所見妻從夫姓
學者曾探討《長沙走馬樓吳簡·竹簡[壹]》所見女子名字,認為:“女子姓名顯示,大多只書名,不書姓,或說只書‘名字’,不書‘姓字’。通常以‘母’、‘妻’、‘小妻’、‘子女’、‘戶下婢’出現時,都不書‘姓字’。”進而提出:“這一‘婦人無姓’的情形,或許與‘婦人無名’同樣,也反映了其社會地位‘賤于丈夫’的事實。”[36]這是一種看法,而筆者看重完整一戶里妻從夫姓而省寫的情形。 又有學者復原孫吳臨湘侯國戶籍簡牘:南鄉“嘉禾四年(235年)吏民戶數口食人名年紀簿”、小武陵鄉“嘉禾四年(235年)吏民人名妻子年紀簿”、廣成鄉“嘉禾六年(237年)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37]對于這些戶籍文書,學者認為是“縣級戶籍”。[38] 南鄉戶籍簡牘,如簡(29),“厥妻大女瞻”當省寫夫姓“張”。
該鄉一組女戶簡,值得關注:
簡(30)顯示,戶人“番妾”“年卌八”,年齡明顯比“子男成”“年五十一”要小,當排除“成”父為贅婿的可能,“番妾”很可能是“成”的繼母,是“成”父續娶之妻。戶人“番妾”書寫完整姓名,從夫姓“番”;戶下“子男成”與父同“番”姓,省寫;“成妻大女汝”從夫“番”姓,省寫。 小武陵鄉戶籍簡牘,如簡(31),“敘妻大女妾”當省寫夫姓“殷”。
該鄉有一戶家庭值得注意:
簡(32)戶人“張像”,可推測“妻大女亭”從夫姓“張”,那么“像妻男弟狗”不書姓,列在此戶下,也姓“張”嗎?答案可能是肯定的。 三國時期多有改姓的例子。 有過繼為他人嗣子而改姓者。《三國志·吳書》卷五六:“朱然字義封,(朱)治姊子也,本姓施氏。初治未有子,然年十三,乃啟策乞以為嗣。”[43] 有躲避戰亂而改姓者。《三國志·吳書》卷五三裴注引《吳錄》曰:“(征)崇字子和,治《易》、《春秋左氏傳》,兼善內術。本姓李,遭亂更姓,遂隱于會稽,躬耕以求其志。”[44] 有因姓有歧義而改者。《三國志·吳書》卷六二:“是儀字子羽,北海營陵人也。本姓氏,初為縣吏,后仕郡,郡相孔融嘲儀,言‘氏’字‘民’無上,可改為‘是’,乃遂改焉。”[45] 具體到簡(32),“狗”隨其姊“亭”依附“張像”,可能改姓為“張”,所以不書姓。 又有廣成鄉戶籍簡牘,如簡(33),“兒妻大女智(?)”當省寫夫姓“李”。
以上列舉的臨湘侯國南鄉、小武陵鄉、廣成鄉孫吳戶籍簡牘,均顯示妻不書姓,可能即是妻從夫姓的體現。
四、結語
“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戶人之妻不書姓,或從夫姓。聯系漢承秦制,再觀察漢代西北漢簡卒家屬廩名籍妻不書姓,或從夫姓,特別是葆出入名籍、吏及家屬符,明確顯示妻從夫姓。孫吳戶籍制度又對漢制有所繼承和發展。[47]臨湘侯國戶籍簡牘妻不書姓,可能也是從夫姓。由漢代、孫吳的簡牘文書來反觀秦戶籍文書,或許說明在戶人或者相關文書主體人姓名俱全的情況下,附屬成員在遵從文書簡潔的情況下,省寫姓,只書名,其中多見的妻不書姓當是妻從夫姓的體現。妻從夫姓的社會情形即便在秦邊陲的遷陵縣也較為普遍了。 筆者推測秦代在戶籍文書中已存在妻從夫姓,非否定妻從父姓,史載婦女出嫁后的稱謂大多以父姓某氏的形式存在。但學者認為,妻“冠夫姓”“是從元代開始流行起來的”[48],似推斷過晚。 對于妻從夫姓或從父姓,滋賀秀三的觀點值得重視,他認為這體現了女子在宗的所屬方面的雙重性:“從自然性的意義上看,女性仍屬父親的宗并且這種關系從出生直到死亡終生不變。由女性結婚后即使冠以夫姓也決不改變自己生身之家的姓這種習慣中,大概可以說象征著這種情況。另一方面,在社會性的意義上來看,女性由于婚姻應該說變成了夫所屬之宗的人。而且,與其說她從父宗向夫宗的地位轉移,不如說由于婚姻才取得了夫宗之中的地位。換言之,女性的社會意義上的宗的所屬關系,應當看作不是由出生而是由婚姻所產生的。像這種在自然性上視為父宗,在社會性上視為夫宗等,由于觀察的角度而將宗的所屬截然分為兩面是女性命中注定的。”[49] [①]漢代妻從夫姓例證,劉增貴多有列舉,如劉邦之母稱“劉媼”等,他認為:“這種稱名的出現,顯示婦女‘既嫁從夫’倫理之被強調。”參見劉增貴:《漢代婦女的名字》,載《新史學》,1996(4)。 [②]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217頁,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 [③]晏昌貴、郭濤:《里耶簡牘所見秦遷陵縣鄉里考》,載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十輯,145-154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關于渚里自啟陵鄉遷入都鄉,即簡16-9所謂“廿六年五月辛巳朔庚子啟陵鄉?敢言之都鄉守嘉言渚里不【更】劾等十七戶徙都鄉……”,“【更】”字釋文,參考了晏昌貴、郭濤文章的意見。參見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70頁,上海,中西書局,2016。 [④]這批戶籍文書的命名從張榮強,“南陽”為里名的意見亦從之,參見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載《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4)。關于秦漢三國戶籍的研究,參見汪小烜:《走馬樓吳簡戶籍初論》,載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1輯,143-159頁,武漢,崇文書局,2004;張榮強:《孫吳簡中的戶籍文書》,載《歷史研究》,2006(4);張燕蕊:《從走馬樓吳簡戶籍書式看孫吳對秦漢戶籍制度的繼承和發展》,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1(1);沈剛:《吳簡戶籍文書的編制方式與格式復原新解》,載《人文雜志》,2012(2);楊際平:《秦漢戶籍管理制度研究》,載《中華文史論叢》,2007(1);蔣波:《簡牘與秦漢民法研究》,19-59頁,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15;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229-243頁,上海,中西書局,2016。 [⑤]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203頁,長沙,岳麓書社,2007。 [⑥]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載《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4)。 [⑦]“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諸簡釋文和相關數據,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203-208頁,長沙,岳麓書社,2007。另可參考張榮強的分析:“從形制上看,這些戶籍簡實際上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木版,版的完整長度均為46厘米,即秦代的二尺。版的寬度視各戶家口情況有很大不同,有一欄登錄一、兩行(即一、二名同種課役身份的家庭成員),也有登錄三、四行者,實際寬度0.9到3厘米不等。” 參見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載《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4)。此外,部分釋文還參考了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73-74頁,上海,中西書局,2016。釋文有分歧,另出注。簡(1)~(10)的“?”(斷簡符號)從張榮強,參見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載《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4)。K27“駝”字,中國人民大學國學院李肖懷疑其釋文準確性,筆者猜測“駝”字或為“馳”字,待考。 [⑧]K1/25/50釋文,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204頁,長沙,岳麓書社,2007;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73頁,上海,中西書局,2016。該簡釋文“黃”字從前書,“寧”“定”“平”字從后書。 [⑨]K17第三欄的“□”從張榮強而補出,參見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載《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4)。 [⑩]《里耶發掘報告》中該簡編號作K4,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205頁,長沙,岳麓書社,2007。《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中該簡編號作K49,參見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74頁,上海,中西書局,2016,該簡編號從前書,“犺”字釋文從后書。“華”“犺”二字,在中國人民大學出土文獻研讀班上,首都師范大學歷史學院劉大雄認為應分別改釋作“”“”。 [11]學者認為,該簡所見“隸大女子華”,“可能是女奴隸充當妾室”,存疑,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208頁,長沙,岳麓書社,2007。 [12]K13/48從發掘報告看為三小段拼接成,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彩版三十六~三十九,長沙,岳麓書社,2007。《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中有一簡編號K48,僅是K13/48最上面一段,參見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74頁,上海,中西書局,2016。結合兩書釋文和圖版,筆者對釋文有所修正。 [13] K43“子小上造□”,《里耶發掘報告》漏釋“上”字,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204頁,長沙,岳麓書社,2007。今從張榮強,參見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載《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4)。 [14] K2/23釋文,參見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編著:《里耶發掘報告》,205頁,長沙,岳麓書社,2007;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74頁,上海,中西書局,2016。釋文“有”、第三欄“熊”和“剽”、第四欄“熊”和“阿”字從后書。第三欄“子小上造□”,從圖版看,此行字似補寫,字體較小。在中國人民大學出土文獻研讀班上,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劉自穩認為,“子小上造□”釋文不應作“□子小上造□”,圖版難辨,結合發掘報告“第二欄首行應是宋午妻名,原有文字削去”的注解,宋午之妻可能是難產而死,“子小上造□”應是宋午之子,是新生兒,故戶版上一削一補。今從之。 [15]晏昌貴、郭濤:《里耶簡牘所見秦遷陵縣鄉里考》,載武漢大學簡帛研究中心主辦:《簡帛》,第十輯,145-154頁,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15。 [16]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47頁,上海,中西書局,2016。 [17]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67頁,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 [18]陳偉主編:《里耶秦簡牘校釋》,第一卷,264頁,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12。 [19]游逸飛、陳弘音:《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第九層簡牘釋文校釋》,簡帛網,http://www./show_article.php?id=1968,注109,2013-12-22。 [20]里耶秦簡博物館、出土文獻與中國古代文明研究協同創新中心中國人民大學中心編著:《里耶秦簡博物館藏秦簡》,39頁,上海,中西書局,2016。在中國人民大學出土文獻研讀班上,中國人民大學歷史學院劉自穩認為,簡(11)據“大夫寡”可知,也是女子為戶人。 [21]卒家屬廩名籍歸類研究,參見李均明:《秦漢簡牘文書分類輯解》,359-361頁,北京,文物出版社,2009;李天虹:《居延漢簡分類簿籍研究》,66-70頁,北京,科學出版社,2003。 [22]簡號形式如55·20,參見謝桂華、李均明、朱國炤:《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北京,文物出版社,1987;簡號形式如EPT65·119,參見馬怡、張榮強主編:《居延新簡釋校》,天津,天津古籍出版社,2013,并參考新出釋文,如簡牘整理小組編:《居延漢簡》(壹)、(貳)、(叁),臺北,中研院史語所,2014、2015、2016;張德芳主編《居延新簡集釋》(一)~(七),蘭州,甘肅文化出版社,2016。下同。 [23]更多例子:55·20;95·16-18,95·20;161·1;203·3;203·7;203·16;203·19;231·25;317·2;EPT65·119;EPT65·411等。 [24]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肩水金關漢簡(肆)》中冊,224頁,上海,中西書局,2015。 [25]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肩水金關漢簡(肆)》中冊,135頁,上海,中西書局,2015。 [26]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肩水金關漢簡(伍)》下冊,21頁,上海,中西書局,2016。 [27]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肩水金關漢簡(肆)》中冊,116頁,上海,中西書局,2015。 [28] 73EJT37:175到73EJT37:1007,參見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肩水金關漢簡(肆)》中冊,56、115、117、158頁,上海,中西書局,2015。 [29]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肩水金關漢簡(叁)》中冊,148頁,上海,中西書局,2013。 [30]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肩水金關漢簡(叁)》中冊,179頁,上海,中西書局,2013。 [31]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肩水金關漢簡(肆)》中冊,167頁,上海,中西書局,2015。 [32]感謝重慶師范大學歷史與社會學院鐘良燦提示。 [33]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肩水金關漢簡(貳)》中冊,252頁,上海,中西書局,2012。 [34]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肩水金關漢簡(肆)》中冊,184頁,上海,中西書局,2015。 [35]甘肅簡牘博物館、甘肅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甘肅省博物館、中國文化遺產研究院古文獻研究室、中國社會科學院簡帛研究中心編:《肩水金關漢簡(肆)》中冊,252頁,上海,中西書局,2015。 [36]王子今、王心一:《走馬樓竹簡女子名字分析》,載北京吳簡研討班編:《吳簡研究》,第1輯,263頁,武漢,崇文書局,2004;又載王子今:《古史性別研究叢稿》,286頁,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4。 [37]參見凌文超:《走馬樓吳簡采集簿書整理與研究》,12-153頁,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吳簡<竹簡(貳)>“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復原的初步研究》,載《中華文史論叢》,2009(1);又載《近觀中古史:侯旭東自選集》,81-107頁,上海,中西書局,2015。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吳簡“嘉禾六年(廣成鄉)弦里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集成研究:三世紀初江南鄉里管理一瞥》,載侯旭東:《近觀中古史:侯旭東自選集》,108-142頁,上海,中西書局,2015。釋文還可參見長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國文物研究所、北京大學歷史學系、走馬樓簡牘整理組編著:《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壹)》下冊、《長沙走馬樓三國吳簡·竹簡(貳)》下冊,北京,文物出版社,2003、2007。竹簡(貳)> [38]張榮強:《湖南里耶所出“秦代遷陵縣南陽里戶版”研究》,載《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8(4)。 [39]凌文超:《走馬樓吳簡采集簿書整理與研究》,50頁,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 [40]凌文超:《走馬樓吳簡采集簿書整理與研究》,73頁,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 [41]凌文超:《走馬樓吳簡采集簿書整理與研究》,110頁,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 [42]凌文超:《走馬樓吳簡采集簿書整理與研究》,112頁,桂林,廣西師范大學出版社,2015。 [43]陳壽:《三國志·吳書》卷五六《朱治朱然呂范朱桓傳》,1305頁,北京,中華書局,1964。 [44]陳壽:《三國志·吳書》卷五六《朱治朱然呂范朱桓傳》,1248頁,北京,中華書局,1964。 [45]陳壽:《三國志·吳書》卷五六《朱治朱然呂范朱桓傳》,1411頁,北京,中華書局,1964。 [46]侯旭東:《長沙走馬樓吳簡<竹簡(貳)>“吏民人名年紀口食簿”復原的初步研究》,載《中華文史論叢》,2009(1)。竹簡(貳)> [47]參見張燕蕊:《從走馬樓吳簡戶籍書式看孫吳對秦漢戶籍制度的繼承和發展》,載《中國人民大學學報》,2011(1)。 [48]阿風:《明清時代婦女的地位與權利:以明清契約文書、訴訟檔案為中心》,266頁,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 [49]滋賀秀三:《中國家族法原理》,16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編輯:橘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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