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的申訴,也稱申請再審,是指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以下簡稱“生效裁判文書”),認為確有錯誤時提出重新審理請求的一種行為。
生效裁判文書如果有執行內容的,裁判文書上一般會寫明執行期限,即寫明自本文書生效之日起多少日內完成執行事項。原則上雙方當事人應該按照裁判文書上寫明的執行期限、執行事項等進行執行。在執行期限內,一方當事人可以要求有執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執行,如果有執行義務的一方當事人不執行、不如期執行或不完全執行等,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于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裁判文書如果已經生效,就不存在上訴的問題,如果當事人認為該裁判文書確有錯誤,在兩年的申訴時效期間內均可以提起申訴,要求重新審理該案件。申訴是一個過程,當事人申訴的,應當向法院提交再審申請書等材料,人民法院一般會將再審申請書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并要求對方當事人提交書面意見,甚至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一次談話,之后通過審查書面材料,裁定再審或者駁回申訴。
一般情況下,任何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起申訴,均不影響該生效裁判文書的執行。根據我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可知。但是如果裁定再審,則原判決的執行會中止。根據我國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按照
審判監督程序決定再審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決的執行。裁定由院長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可知。
總結:申訴原則上不影響
民事案件的執行,但裁定再審會中止原判決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一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九)無
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
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
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
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
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
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