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企業為員工支付的通訊費能否稅前扣除? 答:手機號屬于員工的報銷通訊費不得稅前扣除;企業統一購買話費充值卡如不為本企業手機號充值則不得從稅前扣除;手機號屬于企業的,其發生的合理的通訊費可以稅前扣除;給個人發放的通訊費補貼,符合國稅函〔2009〕3號規定條件的可以作為工資薪金扣除。 2.小型微利企業需要滿足什么條件?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擴大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范圍的通知》(財稅〔2018〕77號)第一條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將小型微利企業的年應納稅所得額上限由50萬元提高至100萬元,對年應納稅所得額低于100萬元(含100萬元)的小型微利企業,其所得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按20%的稅率繳納企業所得稅。 前款所稱小型微利企業,是指從事國家非限制和禁止行業,并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工業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10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3000萬元; (二)其他企業,年度應納稅所得額不超過100萬元,從業人數不超過80人,資產總額不超過1000萬元。 3.高新技術企業的企業所得稅是否有延長彌補虧損時間的規定? 答: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長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虧損結轉年限的通知》(財稅〔2018〕76號)規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當年具備高新技術企業或科技型中小企業資格(以下統稱資格)的企業,其具備資格年度之前5個年度發生的尚未彌補完的虧損,準予結轉以后年度彌補,最長結轉年限由5年延長至10年。 因此,高新技術企業彌補虧損時間最長結轉年限延長至10年。 摘自 國家稅務總局北京稅務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