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職業禁忌,是指勞動者從事特定職業或者接觸特定職業病危害因素時,比一般職業人群更易于遭受職業病危害和罹患職業病或者可能導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從事作業過程中誘發可能導致對他人生命健康構成危險的疾病的個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狀態。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條第二款中規定,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七十五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七)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 《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做了更加細致的規定: 第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 第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職業健康檢查報告,采取下列措施:(一)對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調離或者暫時脫離原工作崗位。 第二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五)未根據職業健康檢查情況采取相應措施的。 第二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治理,并處5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四)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所禁忌的作業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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