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組織法分別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有15項和14項職權,人們習慣地把這些職權概括為四項,即立法權、重大事項決定權、人事選舉任免權和監督權。這四項職權從本質特征上說,前三項職權實質上是一種“決定性”權力,監督權是一種“保障性”權力,即監督權是保障前三項權力全面有效準確實施和實現的權力。“決定性”權力和“保障性”權力兩者相輔相成,使人民代表大會成為完整的國家權力機關。對一些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立法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來說,監督權是一項最重要也是最需要經常行使的職權和職能。 認真履行好憲法和法律賦予的監督權,在此基礎上切實推進監督理論和監督實踐的創新,首要的前提就是認識、掌握誰監督、監督誰、監督什么、怎么監督四個要素。 誰監督——監督的主體 “誰監督”,說的是監督的主體,即誰有權行使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監督職權。根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監督權只能由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行使,而不能由其他任何組織(包括人大的各專門委員會、各工作機構)或個人(包括人大代表、常委會組成人員個人)去行使。人大及其常委會也不能將自己的監督權委托或轉讓給其他組織或個人行使。這就明白無誤地告訴我們,行使監督權的主體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各專門委員會或者各工作機構、人大代表、常委會主任、副主任、委員不可以行使監督權,不是監督的主體。因為,監督權不僅是了解情況、檢查、監督的權力,還必須有一定的處置、制裁權,能夠依法采取具有法律效力的強制措施。所以,監督主體只能是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也正是在這個意義上,人大及其常委會是集體行使權力,集體有權,個人無權。 監督誰——監督的對象 “監督誰”,說的是監督的對象,即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誰。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對象,就是由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通過選舉任命產生的、并向人大及其常委會負責的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即本級行政、審判和檢察機關及其組成人員,以及下一級國家權力機關。 監督什么——監督的內容 “監督什么”,說的是監督的內容。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實質上就是對其他國家機關及其組成人員權力的控制、調節和制約,目的是保證實現好、維護好、發展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得到全面、正確、有效的貫徹實施。因此,其監督內容廣泛而帶有根本性。按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的內容,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四個方面: (一)立法監督 不具有或不完全具有立法權的人大及其常委會,立法監督的范圍是:(1)各級人民代表大會、縣級以上地方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本級人民政府不適當的決定和命令;(2)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有權撤銷本級人大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3)上級人大常委會有權撤銷下一級人大及其常委會不適當的決議。 (二)對法律實施的監督 對法律實施的監督,是人大及其常委會通過執法檢查、視察等方式,檢查執法機關和執法部門執行法律、法規的情況,發現法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督促有關機關和部門嚴格執法,改進執法工作,并對執法中普遍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意見和完善立法、執法的措施。 (三)對政府行為的監督 對政府行為監督的內容,大體可以概括為兩個方面:一是對國民經濟計劃和財政預算的監督,包括本地區計劃和財政預算、決算的審查和批準;對計劃和預算執行情況的監督;對計劃和預算執行過程中所作的部分調整的審查和批準;對審計工作報告的審議等。二是對政府責任的監督,主要是,對政府重大方針政策和政策措施實施的監督;監督政府及其組成人員是否維護人民利益,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是否有違背法律和人民利益的行為等。 (四)對司法的監督 這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工作以及司法人員在司法工作中是否有法必依、嚴格司法情況實施的監督。 怎么監督——監督的方式 “怎么監督”,說的是監督的方式,即實施監督的方式、行為過程和方法步驟。監督方式問題更本質的層次上指的是監督權的構成問題。掌握了監督權的構成,也就掌握了人大及其常委會實施監督的方式方法。綜觀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多年來監督工作的實踐,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監督權由知情權、處置權、制裁權三方面的權力構成。這三種權力的順序,也反映了監督權實施實現的邏輯過程。 (一)知情權 知情權要求監督對象承擔提供信息和情況的強制性義務。包括: 1.聽取全面情況的工作報告和某個方面的專項工作報告。從目前的現實情況看,聽取工作報告,很大程度上是評價性的,處于僅僅是了解情況的狀態上,較少具有監督的性質。 2.詢問和質詢。詢問和質詢是人大及其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政府及其部門、法院、檢察院工作中不清楚、不理解、不滿意的方面提出問題,要求有關機關作出說明、解釋的活動,其目的是獲知“一府兩院”的工作情況和其他有關情況或者對“一府兩院”的工作提出批評,督促其改進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提高依法辦事水平和工作效率。 3.視察。經常組織人大代表和常委會組成人員開展視察活動,已經成為人大工作的一項重要制度和行使職權的重要方式之一。認真搞好視察,對于密切聯系選民群眾、廣泛了解社情民意、深入調查研究現實情況、督促“一府兩院”處理和糾正工作及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和缺點錯誤,從而實現監督目的,都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4.執法檢查。監督法已明確定位執法檢查是各級人大常委會行使監督權的方式之一。在實際工作中,按照監督法的規定和要求,本著少而精、重實效的精神,認真扎實地搞好執法檢查,保障憲法和法律的正確實施,促進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保護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權益。 (二)處置權 處置權是人大監督中的一種處理手段,是監督發生效力、監督是否有力有效的具體表現。監督處理手段,有些是直接發生監督法律效力的,有些則是為下一步的監督制裁做準備的。監督處置權包括:一是作出各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決議;二是針對“一府兩院”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各種批評、意見和建議;三是針對“一府兩院”工作中比較重大的問題或這些機關領導人員的失職行為、不當之事和比較嚴重的違法嫌疑,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 (三)制裁權。 制裁權是人大及其常委會對監督對象的違法或失職行為的最后的處理權。這是監督權最嚴厲的手段,是監督權具有強制力的表現,也是監督權得以落實的保障。人大監督的制裁手段主要有兩類:一類是人的制裁,即對由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任命人員的職務,依法罷免、撤職、免職及接受辭職;一類是對事的制裁,即撤銷同憲法和基本法律相抵觸的法律、法規及其他規范性文件,撤銷各種不適當的決議決定、命令和指示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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