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奸就是違背婦女的主觀意愿強行性交。性交是客觀的外在的可以被觀察到的。但主觀意愿則是內在的難以直接觀察到的。唯有透過各種外在表現“推測”到主觀意愿的狀態。愿意還是不愿意,這就是關鍵。所以所謂“自愿”發生性關系,和“非自愿”發生性關系,到了法律層面,就需要依賴證據來認定。 口供一向被認為“證據之王”,也就是說,強奸還是非強奸,女方的說法非常、非常重要。 假設女方有意要陷害一個和她發生性關系的男人,指控他強奸,也就是說指控男方在女方不愿意的時候和女方發生了性關系,那么她很容易得逞的。一旦男人遇到這種情況,能夠脫罪的機會十不存一。 再補充一點:怎么衡量是強奸還是非強奸? 前面說了,衡量強奸罪的唯一指標就是女方的主觀意志狀態。主觀意愿是同意的,可以稱為“合奸”,不犯罪。但凡女方不同意,就是強奸。 具體來說,可以這樣看待: 1、標準式1:女方不愿意,行動上反抗,表現出來或者是男方有抵抗損傷,比如體表有指甲摳破傷,衣服撕壞,紐扣撕掉等物證,或者女方有抵抗損傷,比如體表有抵抗傷,衣服撕壞,紐扣撕掉等。 2、標準式2:女方不愿意,但醉酒中,意識不清,清醒發現后報案。 3、標準式3:男方使用口頭威脅,暴力威脅,利害關系威脅,名譽威脅,等等精神威脅,致使女方不敢反抗。但內心是不愿意的。 4:其他形式: 離婚后強迫性交的;算。 離婚訴訟中,分居期間,強迫性交的,算。 原來是通奸后來某次不愿意轉變為強奸的,算。 原來是強奸后來轉變為通奸了,不算。 前半程是通奸后半層不愿意了轉變為強奸的,算。 前半程是強奸后半程轉變為通奸的,不算。 現實中可能有更多種情況變化。萬變不離其宗,就是考察女方在性交過程前,中,后的心理狀態。凡是不愿意的,即可構成強奸。 以上心理狀態的體現,自然都來源于女方的口頭陳述。附之于適當的物證佐證即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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