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在實務中經常聽當事人說,其比較擔心離婚時對方轉移財產,這樣自己會在財產分割上吃虧,真是這樣的嗎?其實完全不用擔心,因為對于離婚時一方轉移、隱藏財產的,法律上規定是要付出代價的,即如果離婚時一方有轉移、隱藏、變賣財產的行為的,在財產分割時其夫妻共同財產不分或少分。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在離婚時原則上是平均分割的,但是有兩種情況下,一方不分或少分:一是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該夫妻一方是過錯方,這種情況下,在分割財產時,可以不分或少分,實務中不分的情況少,大多數判決都是按一定的比例少分;二是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在離婚時一方有轉移、隱藏等行為的,這種情況下也是不分或少分,實務中少分的情況多,但也有個別情況,情節嚴重,甚至不分。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從上面的法律條文可以看出,如果在離婚時夫妻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偽造債務的行為之一的,即可以不分或少分夫妻共同財產。在實務中,大多當事人是對部分夫妻共同財產或自己撐控的這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實施了上述的行為,但是從法律條文表述來看,即使是對部分夫妻共同財產實施了上述行為的,就可以對全部的夫妻共同財產不分或少分,法律并未限制僅對該部分夫妻共同財產不分或少分,這一點很多當事人有誤解。 對于離婚當時隱藏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才發現的財產怎么辦?好辦,單獨另行提出財產分割的訴訟,這里需要注意的是訴訟時效問題,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一)第三十一條的規定,如果一方發現有未分割的財產的,從發現之日起需兩年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司法實務中,對于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置必然會留下相應的線索,較為容易的就可以查詢得到,所以一方采用轉移、隱藏、變賣等方式侵占夫妻共同財產的,最終得不償失,另外一旦被法院查實的,還有可能面臨法院做出的拘留、罰款等司法處罰。因此,小編建議任何一方還是依法依規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樣才是正確的選擇。為了更好的說明相關法律條文的意思,現在小編分享一則涉及該法律條文的實務案例,以供大家閱讀參考。 案情簡介:原告黃某甲訴稱,與劉某紅于2009年相識,2011年6月8日登記結婚。2011年7月4日,以劉某紅的名義在某地購買房產一套。因考慮到劉某紅懷孕,在劉某紅的要求下,房產以劉某紅名義辦理產權登記,但房產的首付款及按揭款貸款均由黃某甲支付給劉某紅,再由劉某紅支付給銀行,黃某甲父母也曾出資19萬元。 2012年2月1日,女兒黃某乙出生,黃某甲父母欲來深賀喜孫女百日,劉某紅及其父母對此有分歧。由此,黃某甲、劉某紅雙方產生矛盾升級到離婚。黃某甲父母多次勸說劉某紅及其父母以小孩為重,繼續維持婚姻,但劉某紅及其父母仍堅持離婚。 2012年6月上旬,劉某紅離開居所。自此雙方一直處于分居狀態。黃某甲多次與劉某紅聯系,均無果。數月后劉某紅回來,帶走所有家用物品未做任何停留。不久后,黃某甲發現劉某紅在未經黃某甲同意及知情的情況下,竟帶房產中介看房,出售了上述房產并獨自占有售房款項。黃某甲多次與劉某紅溝通了解情況,但均無回信。原、劉某紅雙方育有一女黃某乙,因考慮到女兒尚小,黃某甲及其父母亦通過多種途徑與劉某紅溝通意圖挽救雙方的婚姻,但劉某紅也是一直不予理會。 據此,原告請求判令:一、與劉某紅離婚;二、婚生女兒黃某乙由黃某甲撫養,劉某紅每月支付撫養費5000元至其滿18周歲止;三、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位于某地的房產售賣款);四、分割劉某紅名下的夫妻共同存款;5、劉某紅歸還鉆戒及占有的黃某甲銀行信用卡。 劉某紅辯稱,劉某紅同意離婚,但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在于黃某甲及其家人。結婚前黃某甲答應劉某紅不與黃某甲父母同住,但黃某甲沒有履行承諾。黃某甲及其家人重男輕女思想嚴重。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劉某紅同意依法分割,但黃某甲主張的不屬實,實際沒有產生這么多夫妻共同財產。 判決要點:法院審理認為,原、劉某紅均同意離婚,法院予以確認。婚生女兒黃某乙尚小,由其母親即劉某紅撫養為宜。按照小孩的實際需要,參考某市的生活水平,法院酌定撫養費每月3000元,過高部分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按照照顧女方與子女的原則進行分割,但劉某紅在本案離婚訴訟過程中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經法院明確要求,劉某紅仍拒不改正,依法應當少分。法院酌定黃某甲、劉某紅按照6:4的比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經核算扣除債務后,對于剩余房款,由黃某甲分得60%即310909.29元,由劉某紅分得40%即207273元。黃某甲名下定期、活期存款及股票,法院酌定由黃某甲補償劉某紅共計5萬元。 另外,本案中對夫妻共同財產及債務的分割,不影響債權人對雙方主張權利。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所主張的鉆戒、證件等由誰保管,對雙方要求對方返還的主張,本案不予支持。 判決結果: 一、準許黃某甲與劉某紅離婚;二、婚生女兒黃某乙由劉某紅撫養,黃某甲從2013年6月起每月15日前支付撫養費3000元至其滿18周歲止。三、劉某紅名下某房產處置后的剩余款由黃某甲分得60%即310909.29元,劉某紅洪某應當支付給黃某甲。四、黃某甲補償劉某紅洪某銀行存款、股票款共計5萬元。 律師點評:本案中,位于某地的房產于黃某甲與劉某紅婚后購買,盡管只登記在劉某紅一人的名下,但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另有書面協議約定系一人所有。劉某紅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將房屋出售,并將賣房款取現后進行轉移,經法院明確要求改正后,仍拒絕改正,明顯屬于在離婚期間惡意轉移隱藏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法院判決劉某紅僅分得購房款的40%,而對方分得60%,盡管現在劉某紅轉移了售房款,將來如果劉某紅不履行法院判決,向黃某甲支付分得60%的310909.29元,法院可以強制執行,并且對于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的,甚至可以追究刑事責任,所以劉某紅的這種作法明顯是得不償失。 用真實的案例解讀法律,分享實用性法律知識,法律咨詢、交流合作,請關注我們!也歡迎分享給更多的朋友哦!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