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要點:實務中很多人認為,因夫妻一方有婚外情造成離婚的,其屬于過錯方,應當凈身出戶,夫妻共同財產應當全部歸無過錯方。真是這樣的嗎,下面筆者來說說相關的法律規定。 婚外情并不是一個法律概念,而是一種社會化的說法,意思是指配偶一方違背夫妻忠實義務,與婚外異性有不正當男女關系的行為。通奸、嫖娼、重婚、同居等都屬于婚外情,其中重婚和同居行為是屬于法定的離婚理由,還能要求精神損害賠償。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配偶一方存在重婚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行為,并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從上面的法律條文可以分析,配偶一方有婚外情的,按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進行分割財產,并不是法律規定的,而是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處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的一種司法理念。 所以,配偶一方有婚外情導致離婚的,根本不存在凈身出戶的可能性,僅僅在分配財產時,參考其過錯程度,在分割財產時給予無過錯方適當的傾斜,但實務中不會很多,一般在5%到10%之間的比例。 當然,如果有婚外情的一方是屬于重婚或同居的行為的,不影響無過錯方請求精神損害賠償,該項請求與財產分割沒有任何的關系。 因此,夫妻一方有婚外情導致離婚的應當凈身出戶,這種說法根本沒有任何的法律依據,明顯屬于謠言。夫妻一方不分或少分財產,僅是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一方在離婚時隱藏、轉移、變賣等處理夫妻共同財產的,才屬于不分或少分,這是有凈身出戶的可能的。 為了更好的閱讀和理解上述法律知識要點,筆者分享一篇相關的實務案例,并對案例的內容進行了相應的整理和匯編,案例中觀點僅供學習交流所用! 案情簡介 原告向法院起訴稱:雙方自結婚以來,被告一直違反《婚姻法》中夫妻忠實義務,經常在外與女子發生婚外情。自2010年起,被告與劉某倩發生婚外情,現仍然一直同居于某地。被告與劉某倩于××××年××月生育一子,被告已于2011年10月17日委托做了親子鑒定,鑒定結論確認該孩子為被告親子。 被告除違背夫妻相互忠實義務,與他人同居并育有私生子外,將夫妻共同存款提供給情婦及私生子生活使用。雙方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已無和好的可能。原告作為無過錯方,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雙方解除婚姻關系后,女兒應當隨母親繼續生活。被告應當向原告支付女兒黃某乙的撫養費并按照生活費1500元/月的標準一次性支付至黃某乙18歲止,并承擔黃某乙的教育費及其他費用4萬元。 據此,請求法院判決如下:原、被告解除婚姻關系;婚生女黃某乙由原告撫養,被告應當一次性支付原告撫養費274000元(包括子女生活費人民幣18000元/年*13年,教育費人民幣4萬元);請求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財產清單附后。 判決要點 法院審理認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系判定是否準予離婚的關鍵。現原告起訴要求離婚,被告當庭同意離婚,可見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于原告的離婚之訴,法院應予準許。 被告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案外異性同居并生育小孩,其過錯行為與婚姻的破裂確實存在因果關系,原告請求被告支付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符合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準許。 婚生女黃某乙的撫養權,從雙方均主張其撫養權來看,雙方對于婚生女黃某乙的成長均給予深厚的情感與期望,小孩撫養權應以有利于小孩成長為原則,考慮到婚生女黃某乙系女孩且一直由外祖父母撫養照顧,被告與案外人劉某倩之子尚不足一歲,需較大精力照顧,故婚生女黃某乙由原告撫養更為適宜。被告于庭審中承諾每月支付其撫養費1500元,結合小孩的實際生活情況與被告的收入,法院對該撫養費金額予以確認。 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結合本案原、被告的實際情況及被告的過錯行為,根據《婚姻法》保護婦女權益的原則,法院酌定原告取得共有財產的60%,被告取得共有財產的40%,具體分割方案,見附后財產清單。 判決結果 綜上所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八條之規定,判決:準予原告梁某與被告黃某甲離婚;婚生女黃某乙由原告梁某撫養,被告黃某甲應自2012年6月起每月支付婚生女黃某乙撫養費1500元,該費用應于每月5日前一次性付清;夫妻共同財產,原告分得60%的份額,被告分得40%的份額,具體分割方案見附后的財產清單;被告黃某甲應于本判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內一次性支付原告梁某精神損害撫慰金2萬元。 律師點評 該案中,被告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其他人同居并生育小孩,有司法鑒定被告的認可,證據確實充分,原告因此提出離婚訴訟,被告屬于離婚的過錯方。因此,在分割財產時,法院考慮被告系過錯方,在分割財產時酌情分得40%的財產份額。所以,如果一方有婚外情導致夫妻雙方離婚的,根本不存在凈身出戶的問題,僅酌情多分一些財產,網絡上有很多關于這方面的謠言,其實是根本不符合法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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