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張某(男)與李某(女)于2013年2月在婚姻登記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并開始同居,2013年10月妻子李某生下兒子,可張某發現孩子長得一點都不像自己,且張某覺得妻子懷胎只有8個多月,因此一直懷疑妻子生活不檢點,懷疑兒子非己親生。后來,張某發現妻子李某經常秘密與其前男友唐某來往,且妻子李某也承認喜歡唐某。2014年4月,張某起訴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要求與李某離婚,張某認為李某與唐某生育一子,對丈夫不忠,在婚姻上存在過錯,要李某支付3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李某承認自己有外遇,但是不承認兒子是自己和他人所生。針對李某的辯解,法院組織雙方做親子鑒定,李某拒絕。 【分歧】 本案中李某拒絕做親子鑒定,如何對待張某的主張,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雖然懷疑小孩非己親生,懷疑系李某與他人所生,但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主張,且李某也否認張某的說法,因此不應支持張某的主張。 第二種意見認為,雖然張某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其主張,但是他提供了必要的證據,且李某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可以推定張某的主張成立。 【評析】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理由詳述如下: 首先,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根據此條的規定,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對自己所主張的事實,有提供證據加以證明的責任,即“誰主張,誰舉證”原則,這就是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一般舉證規則。凡事有例內就有例外,我國《民事訴訟法》和相關司法解釋同時又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原則的例外,該案中的張某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就是例外。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二條規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本案中,張某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證據(包括婚檢證明、照片、手機短信、派出所報案記錄、李謀的悔過書等等)予以證明,李某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鑒定,法院可以推定張某的主張成立,支持其訴求。 最后,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該案中,李某對自己的外遇行為表示承認,認為夫妻沒有感情了,同意離婚,法院對原告提出離婚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在賠償方面,女方在主觀上存在欺騙張某的故意,并在婚姻關系中存在較大過錯,應當支持男方要求的精神損害撫慰金請求,法院在判決時,可以結合本案具體情況,酌情考慮其賠償數額。 (作者單位:湖南省邵陽縣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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