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時代改革的制度保障涉及的范圍非常廣,在當前形勢下,應當全面把握黨的十九大強調的“三個有”,即著力構建市場機制有效、微觀主體有活力、宏觀調控有度的經濟體制。 第一,應著力提升金融市場的服務功能與效率,以對外開放促進金融市場改革發展,為新時代改革提供有利的金融市場環境;第二,深化公司治理改革,完善各類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夯實新時代改革的微觀基礎;第三,應保持穩健的貨幣政策取向不動搖,為實體經濟發展和全面深化改革創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第四,應大力推進公共財政改革,加快理順中央與地方的財政關系,正確引導地方政府行為。 一、市場機制有效--提升金融市場服務功能與效率 就金融市場自身的發展而言,與成熟市場經濟國家相比,中國還有相當大的差距,存在顯著的結構性問題,主要體現在:一是直接融資比重過低;二是影子銀行擠壓債券市場,呈現“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三是債券市場自身的結構有待改善;四是股權融資不足,投資者以散戶為主;五是衍生品發展不夠。 就債券市場而言,我國債券市場進一步發展面臨的最大問題是,在當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下,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扭曲(即“封建式”監管),已成為影響債券市場進一步發展最主要的障礙。要通過全面推動債券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發展,建立一個統一、多層次、安全高效、開放透明的債券市場,促進價格發現和風險管理,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便利實體經濟便捷高效地進行投融資,有力支持宏觀調控實施傳導。 當前及未來一段時期,進一步通過開放促進金融市場發展是我國提高國際競爭力的必然要求,要在尊重國際市場規則和慣例的基礎上,推進金融市場更高層次的開放。 二、微觀主體有活力--夯實新時代改革的微觀基礎 要夯實新時代改革的微觀基礎,一項基礎性的工作就是完善公司治理。未來一段時期,應加強頂層設計,打破部門分割,加快制定出臺統一的中國模式的《公司治理原則》。 在我國國有資本“分層所有”的情況下,加上“治理半徑”的存在,要求在管理架構上明晰產權、厘清責任,建立激勵相容的“委托-代理”架構,通過“公司治理”建立現代企業制度。通過“雙層安排”加強黨的領導并強化股東權益保護。 完善內外部制衡機制,一方面,厘清“三會一層”的邊界和責任,強化激勵約束,加強內部制衡;另一方面,理順政府部門、監管機構與企業之間的管理邊界,積極發揮利益相關方的制衡作用。界定信息披露范圍,強化信息披露質量。 三、宏觀調控有度 (一)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貨幣金融環境 長期以來,中國貨幣政策一直承受著不可承受之重,在穩增長、防風險、調結構和促改革的縫隙中運行。目前,我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存在著如何處理好宏觀調控和改革力度的關系問題。 過度刺激的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不但不能解決深層次矛盾,還會導致結構性矛盾的固化。以過度刺激維持所謂的經濟高增長,有百害而無一利,后果是“僵尸企業”僵而不死,落后產能難以退出。 針對近期短期宏觀調控政策用力過猛,而改革措施的落實和執行力度不到位等問題,國家提出穩健中性的貨幣政策,正是認識到貨幣政策有其邊界,不能包打天下,不能代替供給側結構性改革,貨幣政策的有效實施需要與其他政策配合,尤其需要以新時代改革為基礎。 從這個意義上講,管好貨幣信貸總量,調節好貨幣閘門,是做好金融服務實體經濟工作的重要基礎。近年來,中央經濟工作會議一直強調貨幣政策要保持穩健中性,這是在深入分析當前國內外經濟金融形勢和我國經濟運行面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基礎上做出的重要部署,為把握好貨幣政策調控力度和節奏、平衡好多個目標之間的關系指明了方向。 (二)大力推進公共財政改革 為了在“穩增長”與“去杠桿”之間求得動態平衡,必須改革中央與地方財政關系,完善地方政府舉債框架。一是完善政績考核體系,淡化GDP目標,正確引導地方政府的行為。二是改革地方政府債務管理框架,既要賦予地方政府主動作為的空間,又要建立硬約束機制,防止地方政府亂作為。三是借鑒財政聯邦制的有益做法,加快理順中央與地方財政的關系,這是從根本上提升財政資金配置效率、降低財政以及金融風險的制度保障。四是加強財政金融政策的協調。 地方政府債務與城鎮化發展密切相關,建立可持續的融資機制是推動城鎮化建設的迫切需要。針對我國實際,并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基礎上,筆者提出解決問題的思路是通過改革體制機制,采取財產稅和市政債相結合的方式,把城鎮化建設未來的收益平移到目前來使用,在時間軸上平移分布財務負擔,將來再逐步償還,同時形成市政建設水平提高和財產稅收入增加相互促進、良性循環的正向激勵機制。 近年來,我國地方政府隱性負債迅速增長,其規模遠遠超過顯性負債。融資平臺、城投債等是地方政府隱性負債的主要方式,在統計上往往算作企業部門負債,這不利于準確判斷我國各部門的杠桿率風險。 這些問題的出現,與我國分級政府間財政關系不順、財政和金融責任邊界不清有關。對比大國經濟體的經驗,我國地方財政管理的激勵約束機制還很不完善,需要在財政管理上探索地方自治,擴大地方政府自主發債的權力,提高地方政府收入與支出的匹配度,探索地方財政破產和追責制度,建立財權與事權相匹配的“一級政府、一級財政、一級預算、一級稅收、一級舉債”的財政管理體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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