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字數:4739字 閱讀時間:15分鐘 聲明:文章均已注明來源,轉載文章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若涉及版權問題,敬請原作者及時聯系我們刪除。法律咨詢或有興趣者可添加作者微信13137103946 【案 由】買賣合同糾紛 【案情簡介】 原告深圳市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xx街道xx工業區,法定代表人:林某。 被告浙江xx機電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溫嶺市xx街道xx路xx號,法定代表人:洪某。 原告訴稱:2014年起,原、被告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由被告通過傳真、郵件等方式向原告發出《采購訂單》,購買原告生產的不同規格的玻璃燈殼。雙方于2015年8月28日對賬,被告確認2014年6月18日至2015年1月30日的貨款為人民幣119498.10元。期間,原告多次派人催討,并委托律師發出律師函,被告共償還了6萬貨款,還有貨款59498.10元尚未支付。原告提交了對賬單、已付憑證、部分采購訂單為證。綜上所述,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向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1.判決被告支付貨款59498.10元及利息(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貸利率的1.5倍,從2015年8月28日起計算至還清之日止);2.判決由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答辯稱:1.原告所提供的部分貨物(價值39468元)存在質量問題,提交了《照明燈具進料檢驗記錄表》為證;2.關于模具費7500元,在合同中未約定,不應該由被告支付;3.關于原告訴訟請求中的利息,在合同中也未約定,依法不應予以支持;4.被告于2016年7月28日向原告匯付貨款12530元,應予扣減合同貨款;5.若被告答辯意見未被法院采納,原告應向被告開具相應數額的增值稅發票。綜上,除了有質量異議的貨物(貨款價值39468元)尚存放于被告倉庫等待退貨,其余貨款被告均以付清,因此被告請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庭審時,被告未出庭應訴。 【爭議焦點】 被告尚欠原告貨款多少?被告提出的質量問題與模具費未在合同中約定的抗辯是否成立?雙方在合同中未約定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應如何計算? 【處理結果】 廣東省深圳市寶安區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決: 一、被告浙江xx機電制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貨款人民幣46968.10元; 二、被告浙江xx機電制造有限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支付原告深圳市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損失(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的1.5倍,其中欠款人民幣59498.10元,從2016年7月6日起計至2016年7月27日,欠款人民幣46968.10元的利息,從2016年7月28日計至貨款付清之日止); 三、駁回原告深圳市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例評析】 本案系買賣合同糾紛。本案中,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相互印證,證明被告拖欠原告貨款的事實。被告未出庭應訴,應視為其放棄對原告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的權利。被告在原告起訴后,于2016年7月28日向原告支付貨款12530元,故被告尚欠原告貨款46968.10元。 另外,被告主張部分貨物質量不合格,應予以退回的主張,因被告提交的《照明燈具進料檢驗記錄表》為其自行檢驗,且未就質量問題提起反訴,法院依法不作處理。對于模具費7500元,因被告在對賬單中已確認該筆款項由被告支付,因此被告該項抗辯不成立,法院依法不予采納。 對于原告主張利息,其實質應為被告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在雙方未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的前提下,原告根據《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主張被告按照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貸利率的1.5倍計算利息,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相關規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或者報酬的,對方可以要求其支付價款或者報酬。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第一款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第四款 買賣合同沒有約定逾期付款違約金或者該違約金的計算方法,出賣人以買受人違約為由主張賠償逾期付款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同類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為基礎,參照逾期罰息利率標準計算。 (來源:網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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