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簡介(案件來源于中國裁判文書網) 2011年×月,原告LE與被告BX公司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原告擁有的某處房產租賃給BX公司用于開設餐廳,租賃期10年,餐廳開始經營24個月后,如連續虧損達3個月,BX公司可以提前終止租約。2015年9月,A會計師事務所受BX公司委托,對BX公司自制的“營業利潤明細表”,作出餐廳自2015年4月至2015年8月連續5個月發生虧損的《專項審核報告》。BX公司據此向LE提出解除租賃合同并搬出了租賃場所。原告LE認為《專項審核報告》不足以真實反映餐廳的營收情況,BX公司主張連續三個月虧損,缺乏證據證明,BX公司單方解除合同系違約,將BX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賠償損失。 二、庭審各方觀點及判決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原告LE對《專項審核報告》有異議,但并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反駁,對《專項審核報告》予以認定,作出駁回原告LE的該項訴請。原告LE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 二審期間,上訴人LE向法庭遞交的由B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專項審核報告》意見書的《報告書》認為:《專項審核報告》不是審計報告,不具有司法會計鑒定效力,對BX公司連續三個月虧損事實無證明效力。應上訴人LE的申請,A會計師事務所簽署《專項審核報告》的注冊會計師出庭接受質詢,出庭注冊會計師認為《專項審核報告》是按照審計程序做的,根據審計準則進行審核抽查、進行審核驗證、抽取了每日的日報表、對成本進行審核、對公司的工資、水電費、租金等進行抽查,形成審計底稿,審計底稿亦經雙方當事人質證,具有法律效力。 二審法院認為,注冊會計師已出庭對《專項審核報告》的審核情況接受質詢并出具該審核報告底稿,上訴人LE提交的證據不足以否定該審核報告的真實性。作出駁回上訴人LE的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三、對各方觀點與做法的看法 (一)A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專項審核報告》的證明力問題。 《專項審核報告》按審計程序實施,結論是根據對原始憑證“抽查”得出的,雖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4號——審計抽樣》的程序要求,但并不符合判斷經營損益問題的鑒定操作要求。審計與司法會計鑒定分屬兩個不同的專業,依審計抽樣得出的結論在訴訟中無法取代司法會計鑒定意見,因而該報告在本案中并不具備鑒定意見證據屬性和證明力。因此,在本案一方當事人不認可報告結果的情況下,應當通過司法會計鑒定解決本案涉及的經營損益問題。 (二)B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對《專項審核報告》意見書的《報告書》證明力問題。 B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書》,本質上屬于專家輔助人意見。從法院審判角度看,該《報告書》屬于上訴人LE對《專項審核報告》的證據效力提出的觀點,因而不屬于本案的訴訟證據。上訴人LE正確的做法是,根據《報告書》提出的證據審查意見,向法官指出《專項審核報告》存在的問題,并向法庭申請司法會計鑒定。 (三)判決理由的說服力 一、二審法院認為原告LE未提交充分證據予以反駁或否定《專項審核報告》。這一判斷可能沒有考慮到兩點:一是,財務會計資料掌握在BX公司,原告舉證能力肯定受到限制;二是,二審法院在查明《專項審核報告》結論系對原始憑證的抽查而形成后,應當判定該報告不能作為鑒定意見采信,但實際是按照鑒定意見采信了。正確的做法應當是:提示原告申請司法會計鑒定,然后再根據鑒定意見作判決,使判決結果更具有說服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