眾所周知,集資參與人的數量、集資金額、返還本金及利息數額、集資參與人的實際損失、集資款資金流向,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的定罪量刑都發揮著關鍵作用。而在實踐中,上述數據絕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司法會計鑒定予以厘清界定,而非專項審計報告。那么司法會計鑒定和專項審計到底有何區別,以下進行簡要分析,不足之處,請大家予以指正。 一.專項審計與司法會計鑒定的法律性質不同 (一)專項審計的法律性質 根據《中國注冊會計師鑒證業務基本準則》第二條、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注冊會計師對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屬于鑒證業務,而鑒證業務是指注冊會計師對鑒證對象信息提出結論,以增強除責任方之外的預期使用者對鑒證對象信息信任程度的業務。 (二)司法會計鑒定的法律性質 根據《人民檢察院司法會計工作細則(試行)》第八條規定,司法會計鑒定是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對財物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進行檢驗、對相關財物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意見的活動。 二.專項審計與司法會計鑒定的作用不同 (一)專項審計屬于鑒證業務,專項審計報告只能作為參考使用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答網集萃明確:“審計報告屬于鑒證業務,鑒證作用主要是判斷鑒證對象是否符合標準,一般只作為參考報告之用。”專項審計報告,對案件的關鍵數據一般只是測算推定相關數據,其科學性、準確性、可靠性均達不到司法會計鑒定的標準,不會提供確切唯一的數據。因此,不能作為本案定罪量刑的依據,充其量只能作為證人證言予以參考。 (二)司法會計鑒定屬于鑒定業務,司法會計鑒定報告屬于鑒定意見 最高人民檢察院檢答網集萃明確:“司法會計鑒定屬于鑒定業務,是指在訴訟活動中,為了查明案情,由具有專業知識的人員,對案件中涉及的財務會計資料及相關資料進行檢驗,對需要解決的財務會計問題進行鑒別判斷,并提供意見的一項活動。其作用是通過對會計證據資料的檢查、驗證、鑒別、判斷從而證明案件事實,具備相應的法律效力。總之,二者之間在法律依據、針對的對象、獲取證據的方法、資質要求及證據要求和種類上的要求都不相同。” 進而言之,注冊會計師按照會計審計規則進行審計所做的審計報告,與注冊會計師按照會計鑒定規則進行鑒定所做的司法會計鑒定意見有本質的區別,不能相互替代,不能相互混淆。因此,辦案機關應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對本案相關財務會計問題進行審計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正確的做法應該依法委托有資質的鑒定機構進行司法會計鑒定,出具司法會計鑒定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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