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志鵬 科學方法是學術研究的基礎。每個人都有權說出自己的感受和觀點,無須客觀理性。但對于學術研究而言,則必須遵循科學理論和方法。如果缺乏科學理論和科學方法,僅僅表達個人的感觀,則難以進入學術研究的領域。 對于科學研究而言,無非是希望解決是什么、為什么和怎么辦三個層次的問題。只有客觀全面理性的認識“是什么”,才有可能實證地回答“為什么”,最后再依據一定的價值準則提出“怎么辦”。對于“是什么”的問題并非能夠輕易獲得,而是要采取科學研究的基本方法。例如,要了解蘇北農村教會的發展現狀,較為科學的方法包括:深入的個案研究;長期的田野調查;科學系統的問卷調查;對統計數據的分析等。雖然這些方法并非一定達到真正的事實,但會接近社會的真相。 如果僅僅去一個村子,和村民隨機的聊天就得出的某些結論,顯然無法擴展到更大的區域中。“蘇北農村教會的田野調查”一文兩位作者僅依據對一個“S縣D村”的隨機訪談就得出“蘇北農村教會”的結論,顯然是過于輕率。在缺乏科學方法的基礎上依據感觀印象就提出一系列的判斷甚至是政策建議,其準確性就更難以保證。兩位具有公共管理和社會學背景的作者,應該了解這些基本的科學研究要求的。 學術研究做到客觀實證已屬不易。在中國這樣一個大部分人缺乏科學訓練的國度,科學的理論與結論往往不易被社會大眾接受,那些情緒渲染的話語和謬誤觀點反倒流傳甚廣。對于研究者而言,更加需要慎重負責,遵循學術研究的規范。 科學研究注重實證,通常從實證結論中很難直接得出規范的結論。因為規范評價是“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問題。所以當學者觀察到一種社會現象時,盡可能不要急于做出規范評價,而是要了解其背后的客觀原因。 在“蘇北農村教會的田野調查”一文中,作者得出一個結論是“出于實用和迷信而信教”。這樣一個基于隨機詢問得出的結論是否符合實際暫且不論,但更為重要地是要避免先入為主的評判。這個潛在的評判就是:實用和迷信與真正的宗教信仰不同。 筆者覺得,這是該文作者用精英的眼光或書本上的宗教信仰概念來套用現實情況的結果。一些農民因為實用或迷信的原因信仰宗教既是一種無可厚非的正常現象,既不能因此來否定農民的選擇,也無須貶低他們所信仰的宗教。 事實上,中國自古以來就是一個迷信與宗教混同的社會。普通民眾的信仰世界與上層的信仰世界差異極大。在上層,主要是對宗教哲學、教義、文化的思考,下層則更多地與求子求福,互助慈善結合在一起。而且,通常是將儒、道、佛混融在一起加以信仰。這樣一個傳統到了基督宗教進入中國后同樣存在,不少下層民眾還是從實用和迷信的角度出發來信仰。 作為研究者,需要看到下層民眾因實用和迷信而信教的內在原因及其合理性。在醫療條件缺乏、養老服務缺乏、文化生活缺乏,甚至是生活困難的情況下,農民因為能夠從宗教群體中獲得幫助而接受信仰,這是再正常不過的事情,無須驚訝,更不應指責。 在“蘇北農村教會的田野調查”一文中,描述了D村“教會的發展與紛爭”,讓一些不了解宗教組織發展規律的人會覺得不可思議。事實上,宗教組織如同公司一樣,內部競爭與分化發展是正常現象,古今中外皆是如此。 一個新成立的教會通常會實現增長,當增長到一定程度后就會出現分化的可能性。通常而言,導致分化的原因有多種。例如,有的是隨著教會內年輕人的增加,一些年輕人可能會不滿意傳道人的講道內容而離開。有的是因為教會內部財產管理制度不完善,導致矛盾而分裂。有的是因為教會原有領導人去世,因為有多個繼承者而分家。 作為研究者,除了關注教會競爭和分化現象外,還可以進一步分析其形成的制度條件。例如,當一個農村教會缺乏合法注冊時,其內部的財務管理和事務管理通常不夠規范;在遇到財務矛盾時,也很難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可見,如果希望教會內部的競爭和分化更為有序,則需要在依法管理上提供條件。 在“蘇北農村教會的田野調查”一文中,還提出了“教會的邪教化傾向”的觀點。該文描述了所謂“邪教”的禮拜儀式,試圖以此來說明其性質。不過,這樣的描述很難讓人信服,這樣的群體就是“邪教”,就是違法的。更為可怕地是,研究者輕而易舉地給一些農村的教會戴上“邪教”的帽子,可能會給這些農民帶來牢獄之災。在此,必須加以警惕和說明。 在宗教研究者看來,“邪教”是相對于“正教”而言的。“邪”與“正”也只是針對教義差異而言的。最初,“邪教”和“異端”都是宗教內部的說法,特別是一些自詡為“正教”的宗教裁判所(者)對于不同信仰觀點的一種稱呼。這是由于,當任何一個宗教團體隨著其規模的不斷擴張,成員的不斷增加,其內部對于教義的理解、權力的掌握、行為的規范就會出現差異和分化。不同的教派之間往往會標榜自己是“正教”,其他派別是“異端” 或“邪教”。 在人類歷史上,宗教內部的所謂“正邪”之爭導致了多次的流血沖突。在猶太教看來,基督教就是“邪教”,在早期天主教看來,那些搞宗教改革的新教就是“邪教”,在基督新教看來,那些新出現的摩門教等教派就是“邪教”。在政教合一的背景下,盡管一些所謂的“正教”用盡了釘十字架、火刑柱、監獄和戰爭等多種殘酷手段,依然無法阻止新的教派的分化成長。在中國歷史上也是如此,佛教、道教在發展過程中,也到先后出現了新宗派的分化,相互之間也有批判爭論,但由于政府較少介入其中,所引起的暴力沖突較為少見。 針對歐洲的宗教問題,思想家洛克早在200多年前寫下的《論宗教寬容》中指出:“每個教會對其自身而言都是正統的,而對其他教會則是謬誤的或異端的。一個教會不論相信什么,它都認作是真理,并把與之相反的稱為謬誤。因此,這兩個教會在關于教義的真理性和禮儀的純潔性的爭端中,雙方都處于同等的地位;不論在君士坦丁堡或世界的其他地方,都找不到一位法官,可以根據他的裁決來解決這場爭端。” 因此,對于政府和司法部門而言,對所有的宗教,不管是“正教”或“邪教”,都應該取不知道,不評價,不支持,不反對,不介入,不作為的態度。民眾群體是不是宗教徒,民眾信仰什么,是他們自己的問題。誰要是用宗教組織的名義營利,就取締。任何人違反了法律,就要受到相應的處罰,如果不違法,就保護。作為學者研究,通常會采取新興宗教、膜拜團體或民間信仰這樣的術語來概括農村的宗教群體,而不應該隨意使用“邪教”這個大帽子。 在城市化、工業化和市場化快速推進的今天,農村正在發生巨大轉型。中國農民人口在持續下降,農業逐步實現產業化,農村也在向現代化轉型。傳統農村的信仰體系被瓦解,基于家族的互助和基于家庭的養老難以為繼,文化活動乏善可陳,在此背景下,無論是佛教、道教和基督宗教在農村的興起,還是各種民間宗教、民間信仰以及迷信活動的復蘇,都屬于人們正常的需求。沒必要大驚小怪,更不應該等同于“太平天國”。 從社會治理的角度如何來看待農村宗教信仰特別是教會的增加現象呢?筆者認為,在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提出的“緊緊圍繞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加快完善現代市場體系”原則和方向同樣也適用于農村宗教信仰。因為,宗教信仰作為滿足廣大農民精神文化需求的重要方式,隨著農村宗教需求的多樣化而呈現出豐富多彩的格局。只要承認精神文化產品也是現代市場體系的一個類型,就應當開放農村的宗教或信仰市場,讓市場來引導各類宗教文化資源的配置。 相反,如果無視國家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過分敏感和歧視農村宗教,采取打擊和禁止的行動,則會帶來意想不到的惡果。雖然一些農村信仰群體可能在表面上不復存在,但有些群體會以更為隱蔽的方式存在,許多農村的養老互助等公共事務無法承擔,農民的精神文化需求無法滿足。 因此,對于學者而言,需要全面扎實的進入農村宗教群體,應用社會科學理論來研究這一現象,分析其內在根源,做出理性客觀的評價。對于各基層政府而言,則要遵循憲法中對宗教信仰自由的保護,采取“放管服”的行政改革舉措,發揮農村宗教群體的積極作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