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刑法第139條之一規定的一種犯罪行為。是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新增設的犯罪,該條將不報、謊報事故罪規定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4條的規定,犯“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2010年1月7日,河北武安普陽鋼鐵公司煤氣泄露事故調查組透露,事故發生后,該企業未按要求向有關部門報告,武安市公安局已以不報、謊報事故罪立案偵查。武安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對安全監管不力及在這起瞞報事故中負有失察責任的武安市安監局副局長武枝森、陽邑鎮鎮長王學書、副鎮長李海生等三人先行予以免職,待事故原因查清后再做嚴肅處理。
折疊編輯本段簡介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指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 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正案(六)》第四條增設的新罪名。 折疊編輯本段刑法條文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后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 《刑法修正案(六)》:四、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后增加一條,作為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折疊編輯本段犯罪構成折疊客體方面本罪侵犯的是安全事故監管制度。本罪主要是針對近年來一些事故單位的負責人和對安全事故負有監管職責的人員在事故發生后弄虛作假,結果延誤事故搶救,造成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進一步擴大的行為而設置的。 折疊客觀方面客觀方面表現為在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一條之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職、撤職的處分,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折疊主體方面犯罪主體為對安全事故“負報告職責的人員”。“安全事故”不僅限于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的安全生產事故、大型群眾性活動中發生的重大傷亡事故,還包括刑法分則第二章規定的所有于安全事故有關的犯罪,但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八條除外,因為這兩條已經把不報告作為構成犯罪的條件之一。另外,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是指礦山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折疊主觀方面主觀方面有故意構成。2007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一) 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二) 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1.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2. 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3. 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4.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三)其他嚴重的情節。 折疊編輯本段刑事責任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的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司法機關在使用本條規定處罰時,應當注意一下的問題: 1、《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嚴重”: a、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一百萬元以上的; b、實施下列行為之一,致使不能及時有效開展事故搶救的: . 決定不報、謊報事故情況或者指使、串通有關人員不報、謊報事故情況的; . 在事故搶救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 偽造、破壞事故現場,或者轉移、藏匿、毀滅遇難人員尸體,或者轉移、藏匿受傷人員的; . 毀滅、偽造、隱匿與事故有關的圖紙、記錄、計算機數據等資料以及其他證據的; c、其他嚴重的情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之一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導致事故后果擴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者增加重傷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經濟損失三百萬元以上的; .采用暴力、脅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報告事故情況導致事故后果擴大的; .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危害礦山生產安全構成犯罪的人,在礦山生產安全事故發生后,積極組織、參與事故搶救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國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投資入股礦山生產經營,構成本解釋涉及的有關犯罪的,作為從重情節依法處罰。 折疊認定折疊本罪與無罪的區別不報、謊報安全事故,貽誤事故搶救的行為,如果沒有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則屬于一般違法行為,不能追求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折疊此罪與彼罪的區別1、本罪與玩忽職守罪的界限 瞞報謊報安全事故罪與玩忽職守罪的區分:⑴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也可以是安全生產負有直接責任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后者是只能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⑵客體不同。前者侵害的客體是公共安全,也就是不特定或是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是重大公司財產的安全;后者侵害的是國家機關正常的管理活動。⑶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發生以后,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行為;后者表現為嚴重的不負責任,不履行或正確履行工作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到重大損失的行為。 2、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界限 重大責任事故指的是違反有關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其它嚴重后果的行為。第一、主體不同。前者既可以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可以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后者只能是國家非機關工作人員。第二、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包括生產作業安全和其它的公共領域、公共場所的安全;后者侵犯的是生產作業安全。第三、發生的前提不同。前者是安全事故已經發生;后者是在生產作業的過程當中。第四、客觀表現不同。前者是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謊報事故情況;后者是在生產作業當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或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 折疊編輯本段案例2010年1月8日,河北武安普陽鋼鐵公司煤氣泄漏事故調查組透露,至8日凌晨,該企業瞞報事故被查實,經核實死亡人數為二十一人,傷九人。1月4日11時45分,河北普陽鋼鐵公司因江蘇省南京三葉公用安裝公司承建的煤氣管道工程發生煤氣泄漏事故,次日8時40分,該公司提供事故死亡七人、傷九人。事故發生后,邯鄲市政府立即成立了由安監局局長為組長,市公安局、市監察局、市總工會、市建設局和武安市政府參加的事故調查組,并把核實傷亡人數及有無瞞報作為調查組工作重點,及時控制了相關人員,迅速開展工作。 公安部門已依法將普陽鋼鐵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總經理張富貴予以刑事拘留,對普陽鋼鐵公司安全部部長劉清林、公司南坪分廠安環科科長裴慶豐等二人實施監視居住。武安市委、市政府研究決定,對安全監管不力及在這起瞞報事故中負有失察責任的武安市安監局副局長武枝森、陽邑鎮鎮長王學書、副鎮長李海生等三人先行予以免職,待事故原因查清后再做嚴肅處理。對造成事故的江蘇省南京三葉公用安裝公司也在加緊事故原因調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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