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誤把物業公司當成產權單位 2、誤把物業公司當成房地產開發商 3、誤把物業公司當成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4、誤把物業公司當成相關的運營商 這些錯誤的觀念,讓許多業主在遇到任何住房相關問題時,都把責任都推到物業公司身上,認為物業是唯一責任方,更有甚者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這讓物業公司啞巴吃黃連,有苦說不出。在此將大家日常遇到的一些事情進行了責任歸類,方便大家有效去反饋解決。 1、業主以房屋漏雨,窗戶透氣、透風等質量問題為由,拒交物業費。此理由,在廣大物業小區中是普遍存在的,也成為了不交物業費業主的最大理由。其實,房屋質量問題是房屋建設單位的責任,與物業公司是無任何關系的。 2、未享受服務,如空房未住,電梯不坐。空房的產權也是業主的,你不到小區住、不乘坐電梯,不能以沒有享受這些權利為由而不履行作為業主應盡的繳納物業費的義務。 3、業主將房屋出租,鄰居感覺不安全。將空置房屋出租獲益是業主的合法權益,任何個人和組織以及物業企業都無權干涉,但有的業主以鄰居出租房屋感覺不安全,以此理由拒交物業費是與情與理與法相悖的。 4、小區里有業主,尤其是住一層業主養大型犬、私搭亂建、種菜等影響其他業主生活秩序的情況,物業公司只能制止,并同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卻無執法權,以此為由拒交物業費,也是不應當的。 5、商鋪燈光或噪音、排氣污染。業主可通過《物權法》維權,并找政府相關部門解決。 6、私自拆改房屋結構等野蠻裝修,不屬于物業管理范疇,對業主所反應的情況有制止以及向有關部門報告的義務。 7、有業主因為孩子被鄰居的小狗嚇到,要求物業公司減免物業費。業主應通過公安部門解決此事。 8、無理拒交。有業主因房屋質量問題連電梯費也拒交;有的因家中失火,物業未及時發現而拒交……但更多的時候,一些五花八門的理由與物業無關。 根據《物業管理條例》規定,物業管理是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按物業服務合同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相關秩序的活動。并不包括業主家中部分。 1、園區、樓道衛生打掃不徹底。園區、樓道衛生是物業的服務范圍,物業應加強管理。 2、小區綠化不及時,綠地內雜草清理不及時。物業應根據季節及時綠化,并對園區公共綠地的花草樹木進行精心維護。 3、小區雨天路面積水清掃不及時,雪天積雪未及時清掃。小區內公共衛生,物業應及時清理。 4、小區路燈、樓道燈損壞未及時維護,屬于物業公司責任。 1、家中被盜。首先應該明確業主所交物業費中所含公共秩序管理服務為公共區域的治安防范服務,而非業主家中的安全保障服務。如果該小區公共區域治安隱患多,安防員不履行職責,而且又能證明這些因素與業主家中被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物業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公司采取了多種防范措施,公共區域沒有治安隱患,安防員盡職盡責,業主也找不到物業公司的不當之處,則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2、車輛被劃傷。這得看物業服務合同中如何約定。如果停在車位內,合同約定物業只提供衛生打掃、用電照明等服務,車輛劃傷物業不負責任;如果合同中約定物業有保管義務,物業公司要按比率賠償。 3、各種公用設施設備的維修(如屋面漏雨、二次供水設施、電梯設施、供電設備等)。正常情況下,小型維護保養應由物業直接進行;如果設施設備老化后,要進行更新改造或更換,屬中、大型維修,就要動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在買房時繳納的,由住建部門統一設置賬戶保管)進行維修。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無須承擔維修責任。 1、查處業主家里被盜、處理違章搭建、違規改裝修住房、業主占用綠地和道路等等,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門、街道社區、轄區公安部門的事,并不是物業公司的事。 2、保修期內以及保修期內沒修好的房屋裂縫、房屋透寒、煙道漏煙串味、墻面或樓頂防水、衛生間和廚房防水等房屋質量問題,這些是開發商的責任,與物業公司沒有關系。 目前新建小區的物業公司大部分隸屬開發商,不少業主把應由開發商負責的問題都記到物業公司的賬上,認為物業管理服務不到位。換句話說,不管是開發商所屬的物業公司還是其他物業公司,都不承擔應由開發商承擔的責任。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希望業主在遇到相關問題時,可以尋求物業幫忙協調解決,但心中一定要清楚,這些并不是物業權責之內的事情。 因此,希望業主能夠正確認知物業,在物業管理活動中積極履行業主義務,模范遵守業主規約,客觀公正地對待物業管理,讓我們多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態,通過我們的共同努力一起把我們的小區建成一個和諧美好的家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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