稍微談一談打拐的話題。有朋友認為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應該一律判死刑,嚴懲不貸,以儆效尤。 可以理解身為父母的人對拐賣兒童的人販子的深惡痛絕,不過,問題還真沒這么簡單。 這么多年來,“打拐”問題一直都沒有得到有效的根治,其原因并非在缺乏嚴刑峻法。事實上,中國現有的法律對拐賣婦女、兒童的人販子并不缺乏處以死刑的條款;在司法實踐中,每年都有因為拐賣婦女兒童情節嚴重而被判處死刑的判例。 近年來,中國為了加強對社會的控制和管理,建立了卓有成效,遍及每一個基層村落、社區的網格化維穩體系,對于那些涉嫌造謠危害公共安全、尋釁滋事的嫌疑人,無論隱藏多深都能迅速地及時偵破、抓捕。如果這個體系用于治理拐賣婦女兒童現象,無論如何都不可能得不到有效根治。 如果比較中美失蹤兒童找回的概率,其數據差異令人咂舌。缺乏網格化維穩體系的美國社會失蹤兒童找回的比例超過97%;而中國失蹤兒童找回的概率卻不足1%。 換言之,嚴刑峻法并不能有效阻止人販子的犯罪行為,關鍵是執法環節,而不是司法環節。對中國基層的大多數警察機構而言,處置涉“拐”案件往往心有余而力不足。而且,據高法公布數據,中國社會涉及販賣兒童案件大多數是由兒童親生父母所為;同時,亦有相當比例誘拐、販賣兒童的現象涉嫌機構犯罪,發生在個別基層的福利院、孤兒院。 所以,那些義憤填膺積極支持嚴刑峻法嚴懲不貸人們,有意無意地選擇性忽略導致中國社會販賣兒童現象真正的主要原因,而遷怒于對人販子的處罰不夠殘酷。他們與其說是在為那些因為拐賣而失子的家庭吁求,不如說是為了自己無需勇氣,也沒有任何風險的道德滿足。他們不用顧慮一旦真的對人販子一律施以死刑,那么在罪行敗露時人販子將更可能殺死拐賣的兒童,因為一旦被捕反正后果都一樣,殺死兒童甚至可以“消滅”直接證據。 如果那些吁求對人販子一律死刑,充滿道德感的人們真地站在失子家庭的立場上做選擇,那么他們是傾向于選擇“解救孩子并無論如何保證孩子安全”,還是“寧可讓被拐孩子冒生命危險也要對人販子嚴懲不貸”呢?對大多數失子家庭來說,“找回孩子”恐怕遠比“嚴懲人販子”更優先和重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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