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學界對二里頭文化古史屬性的認識經歷了“二里頭西亳說”向“二里頭全為或主體夏都說”的轉變。在后者為當前“基本共識”的背景之下,新世紀以來堅持、重提與傾向“二里頭前夏后商說”或“二里頭主體商都說”的聲音卻持續出現,構成目前研究中的新動態。分析表明,多學科結合中顯現出的分歧性、文化與古史屬性關系的或然性及對考古學學科特點認識的差異性,是造就此現狀的必然因素。鄒衡先生所開創的與夏商文化研究相關的結論性古史建構體系及在此基礎上的后續發展,盡管仍是目前最具說服力的認識,但爭議將繼續存在。在未來的研究中,應當在不同話語體系并存的基礎上,不斷拓展研究廣度與深度、加強理論與方法的探討。這是推進二里頭文化研究的必由之路,同時也將為上古史研究提供有益借鑒。 二里頭遺址與二里頭文化是研究中國早期都邑、國家與文明史的重要對象。自1950年代初期以來,數代學人孜孜以求,已取得了豐碩成果。有統計表明,建立在文獻和考古材料整合基礎上的歷史復原研究在其中占據了極大比例,而這其中又尤以二里頭文化的古史屬性研究(特指二里頭遺址的都邑歸屬與二里頭文化的族屬問題)為重。由于同時期文字材料的匱乏及其他因素,導致學界對這一議題久訟不決,甚至近來引發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與熱議。 但長期以來,學界的注意力主要集中在對具體觀點的論證及不同學說的相互爭鳴之上,其中雖涉及到一些學理上的討論與反思,但多發生在持不同學說體系的學者之間;同時此研究議題當前也正呈現出一些有趣的現象。有鑒于此,恰逢二里頭遺址發現60周年之際,本文將簡要回顧二里頭文化古史屬性研究的學術史,歸納研究態勢并以此為重點,試對相關學術現象及背后的原因略作綜述與討論,以期對推進該議題乃至上古史研究有所裨益。 一、學史及“新動態” 在二里頭文化遺存發現之初,對其古史屬性的關注就初現端倪。1953年,在河南登封玉村遺址首次發現此類遺存時,發掘者就認識到其與鄭州二里崗文化分屬于兩個文化系統,但二者發展水平近似,“至于下層文化,應列入我國歷史中的哪一階段,頗值研究”。隨后,洛達廟遺址的發掘者將在該遺址新發現的與鄭州二里崗商文化存在明顯不同,且相對年代早于它的文化層稱為“鄭州洛達廟商代文化層”,并強調它“有其獨立的特征,是一個新發現的商代文化層”。從“應列入我國歷史中的哪一階段,頗值研究”到“是一個新發現的商代文化層”的不同表述,表明發掘者不僅提出了二里頭文化古史屬性這一議題,而且已經初步給出了答案。 與此同時,學界對這類新發現的文化遺存也保持著高度的關注。有學者認為,鄭州洛達廟、南關外等地發現的介于鄭州二里崗下層文化層與龍山文化層之間的“洛達廟期”或“南關外期”文化層最可能是夏代的。另有一些學者指出,“洛達廟層”是探索夏文化值得注意的線索或對象。這些認識是在徐旭生先生一行踏查“夏墟”報告發表之前提出的,代表了當時學界對此類遺存的初步認識。此后相關研究與討論逐步展開,呈現出鮮明的特色,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個階段。 第一階段是“二里頭西亳說”一家獨大期(1959-1976年)。這一觀點源自徐旭生等人調查豫西“夏墟”之行,鑒于二里頭遺址出土物豐富、面積廣大,且位于史籍記載的商都“西亳”所在地,他認為“如果鄉人所言不虛,那在當時實為一大都會,為商湯都城的可能性很不小”。這開辟了二里頭遺址商都說的先河,對后續研究產生了深遠影響。隨著相關田野工作的開展,此說得到一些學者進一步的論證與支持,唯有在細節上存在一些差異。同時,二里頭遺址的發掘者也多次強調該說,諸如大型夯土建筑基址的發掘、重要遺物的出土都被視為推斷其為湯都西亳的有力證據。盡管有學者對相關認識提出商榷意見,但并未引起學界重視。 第二階段是“二里頭主體商都說”、“二里頭前夏后商說”、“二里頭全為夏都說”及“二里頭主體夏都說”等多元觀點激烈交鋒期(1977-1995年)。在1977年召開的河南登封告成遺址發掘現場會上,鄒衡先生首倡二里頭文化一至四期全為夏文化說,以此為契機,引發了曠日持久的夏商文化大討論,前述多元觀點在這一背景下被相關學者反復論證。這本身也成為中國考古學史上極其獨特的學術景觀。值得強調的是,這一時期持不同意見的學者在相互討論過程中,結合新的材料不斷補充甚至修正自己的認識,在某些方面已經取得一些共識,為下一階段的到來奠定了基礎。 第三階段是“二里頭全為或主體夏都說”成為“基本共識”期(1996年至今)。1996年5月,“夏商周斷代工程”啟動。在隨后召開的“夏、商前期考古年代學研討會”上,二里頭文化為夏文化得到絕大多數與會學者的認同。1999年,李伯謙先生認為二里頭文化一至四期均為夏文化已經在學界取得基本共識。在這一背景下,結合文獻并參考二里頭文化與龍山文化的碳十四測年數據,《夏商周斷代工程1996-2000年階段成果報告(簡本)》(下稱“《簡本》”)公布了夏代的基本年代框架。該結論的公布,標志著學界就二里頭文化古史屬性達成基本共識。 顯然,學界對這一議題的認識經歷了“二里頭西亳說”向“二里頭全為或主體夏都說”的轉變。然而在后者為當前“基本共識”的學術背景之下,新世紀以來對這一議題的認識又呈現出一些“新動態”。這主要表現為重提、傾向或依然堅持“二里頭前夏后商說”或“二里頭主體商都說”的聲音在學界持續出現。此外,許宏先生強調“在作為目前主流觀點的假說之外,還存在著另外的假說,且其所提示的可能性似不容忽視”,進而通過綜合分析,提示了“二里頭前夏后商說”和“二里頭主體商都說”所代表的可能性在當前都不能排除。對此,部分學者也就相關問題作出了回應。 二、多學科結合過程中顯現出的分歧性 在當前學科門類愈分愈細的背景下,建立在多學科結合基礎上的考古學學術實踐已屢見不鮮,“夏商周斷代工程”、“中華文明探源工程”即為典型例證。就二里頭文化古史屬性研究而言,也自不例外。從根源上來看,其首先是歷史學(指文獻史學,下同)與考古學相結合的產物,它的提出有著深刻的歷史背景。 中國古代發達的史學傳統使人們在相當長的時期內對文獻記載深信不疑。這一狀況在20世紀初被以顧頡剛為代表的古史辨派所打破,此后“信古”與“疑古”兩種理念相互交織,構成了近代以來中國上古史研究領域內的主旋律。客觀來看,古史辨派一方面破除了以三皇五帝為代表的舊史學傳統、開啟了中國史學研究的新紀元,但另一方面也使中國上古史真空化、面臨著如何重建上古史的困境。對此,在古史辨運動初期,李玄伯業已指出:“解決古史的唯一方法就是考古學。”然而時值中國考古學的誕生期,如何通過考古學來重建古史也尚在摸索之中。 1926年,被譽為“中國考古學之父”的李濟先生在山西南部進行考察,由于這一區域保留著較多堯、舜及夏王朝傳說,因此循著它們去探求這些古代君王和王朝的遺跡,構成了李濟此次考察的重要內容之一。這揭開了中國學者借助文獻記載或傳說所提示的線索開展考古調查的先河,而其中所蘊含的“信古”精神,也應有所本:一方面首先是因為中國古代發達的文獻史學傳統;另一方面則是甲骨文的成功釋讀且印證了《史記·殷本紀》所載商王世系基本可靠的事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這一傳統的可靠性。此后始于1928年的安陽殷墟遺址的考古發掘,確認該地系商王朝的晚期都城遺址,從而在考古學上確立了殷商文明。那么能否從考古學上確認夏文明,自然就成為學者們關注的議題。基于20世紀20-30年代的考古發現,學界先后出現仰韶文化為夏文化說、龍山文化為夏文化說等提案。 在這樣的背景下,自然就十分容易理解為何在二里頭文化遺存發現之初,發掘者就對其古史屬性尤為關注的原因之所在。二里頭遺址的發現背景與經過則更能說明這一問題:得益于徐旭生對文獻中夏代所秉持的肯定態度,才有了1959年夏豫西調查“夏墟”之行,二里頭遺址隨即進入學界視野。又由于調查者認為該遺址為商代早期且規模大、內涵豐富,同時又與文獻中湯都西亳的地望相符,因而推測其為湯都西亳也自在情理之中。此次調查被學界視為有目的有計劃探索夏文化的開始,雖以踏查“夏墟”為目的,然而卻發現了可能為湯之“西亳”的二里頭遺址,不得不說是一個極其有趣的現象。但這無疑提示學界,按照文獻記載提示的線索來開展田野調查,往往會有意想不到的收獲,隨即引發了相關單位在豫西、晉南等地區開展以探索夏文化為主題的田野調查的浪潮。 由此觀之,二里頭文化古史屬性研究根植于中國古代發達的歷史學傳統與中國近百年以來史學研究的沃土之中,是中國上古史研究的必然趨勢。然而“信古”與“疑古”并不足以說明當下的研究現狀。前述表明,并無學者否認文獻中關于夏、商王朝存在的記載,相反都是在“信”或無法確認其有無的認知前提下開展討論。顯然問題的關鍵并非在于信與疑、承認或否定,而是在現有情況下,原史時期24考古學文化能否或如何與歷史學相結合,以及對待相關學術結論的態度。 就前者而言,多數學者認為考古遺存能夠通過時空對證、文化比較等方法與文獻中的古老王朝或族群進行對應。然而一些學者對這種簡單或過早的類似對號入座式的研究表示不滿,如陳淳先生直言盡管“文獻對于考古研究來說具有比物質遺存更為重要的價值”,但是如何看待和采用后世追述的記載是今天學者做研究時必須嚴謹面對的問題、“考古能夠發現的地下文獻資料畢竟有限……在尚未能夠充分解讀出古代社會文化信息的情況下,文獻與考古發現根本無法契合,何況大段的史前史和上古史沒有或僅有少量文獻可供借鑒。”羅泰認為考古學家研究歷史的時候應該用嚴謹的科學方法來精確、系統地研究歷史文獻的特點,同時強調“考古學家往往缺乏充分的文獻研究訓練,所以考古學家包括一些很偉大的考古學家使用文獻的方式常常不是很地道,很容易犯大錯誤,所以我也不主張過早地把這兩者結合在一起”。 從后者來看,在尚無確證的情況下,當前的“主流共識”究竟是“唯一解”?還是“最優解”?在相關研究不斷發展的背景下,相關“非主流共識”真的不存在合理性?朱鳳瀚先生強調,作為原史考古學的一種探索,將有可信性內核的文獻史學同考古調查與發掘資料相結合,得出的帶有探索性質的學術見解應該是可行的,同時強調將二里頭文化視為夏文化,還應是一種有一定根據的說法,而非定論。針對孫慶偉先生近來關于“夏代信史的考古學重建”的研究,陳淳先生評價到:“這種立足于并不證偽的‘二重證據法’之上的夏代‘信史’重建,并非科學論斷,而只是作者主觀的一家之言而已。雖然這種觀點代表了中國考古學界的主流認識,但是科學界的共識并不代表真理。” 此外,涉及二里頭文化古史屬性研究的另一重要學科是年代學,其主要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通過碳十四測年等技術測定考古學文化遺存的年代,屬于自然科學的范疇。二是從文獻出發推算古代早期王朝的始年、終年、積年乃至各王在位的時間,這屬于歷史學的范疇,同時還涉及到天文學。審視年代學在此議題中的應用,將為我們理解多學科相結合與其之間的關系提供一個更為直觀的視角。 二里頭文化的碳十四測年數據歷經變動:夏商周斷代工程之前認為是1900BC-1500BC;《簡本》給出的數據是1880BC-1521BC;夏商周斷代工程之后給出的最新數據則是1750BC-1530BC。顯而易見,二里頭文化一期的測年數據不斷被壓縮,上限不斷被下拉。測年專家對此給出的解釋是,三次測年數據并無問題,最新測年數據是采用系列樣品方法及在此基礎上將所得到的大量數據做長系列擬合的結果,其較之以往更加精確、誤差變小。作為論證二里頭文化古史屬性的參考證據之一,上述變動自然會引發諸多爭議。這首先表現為對新測年數據持相對謹慎的態度,同時在具體研究中也存在明顯的分化。但需要說明的是,當前爭議的核心并非在于測年數據,而是對夏商年表的不同認識及其與前者之間的對應問題。 依據《簡本》,商代的基本年代框架為1600BC-1046BC,將最新測年數據與之對應,得出二里頭文化后期進入商代的認識自然是順理成章之事。這率先源自測年專家,他們提示到:“假如歷史上夏商年代的分界大約在公元前1600年,那么二里頭文化三、四期,洛達廟文化中、晚期還能都是夏代文化嗎?鄭州商城還能是湯亳嗎?如果商朝是從二里岡文化開始的,那么目前測出的年代只能到公元前1500多年。因為商后期八代十二王,商前期是十代十九王。現盤庚以前的商朝只有200年,比商后期的年代還短,這與歷史文獻不合。加之目前由夏商周斷代工程研究得到的武王克商年而建立的年代學體系,相對來說年代較晚,盤庚遷殷的年代已不大可能晚于公元前1300年,所以將商的開始推定于公元1600年再不可能有大的出入”、“根據現有的考古資料與年代測定,二里岡文化不可能是最早期的商代文化。二里頭文化在時間上跨越了夏代晚期和商代早期。” 然而對《簡本》所公布的夏商年表持不同意見的學者歷來不乏其人。劉緒先生較早就指出考古學文化編年與14C測年數據之間存在若干問題,認為“商代起始之年為公元前1600年的估定偏早,依此上推夏代始年為公元前2070年必然也會偏早”;后來他又進一步強調,文獻中記載的夏王世系與夏代積年471年之說并不匹配,即存在每世夏王在位時間過長的現象,而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可能是夏代471年有誤。 循著這一思路,卻存在兩組差異較大的夏商年表:一是賈洪波先生認為商代的積年應為555年,商代始年為公元前1600年,夏代始年為公元前1945年,這一推算與《簡本》有同有異。二是魏繼印先生將商代積年推算為490年,商代始年為公元前1530年前后,夏代始年為公元前1900年前后,這一認識與《簡本》差距較大。盡管如此,但二者皆認為二里頭文化為夏文化。此外張富祥先生從傳世文獻出發,圍繞著《竹書紀年》對夏、商、周三代年代學進行系統研究,指出商代始于公元前1535年,夏代始年為公元前1968年,這一推測與前兩者有同有異,而與《簡本》存在較大差異。 要之,探索二里頭文化的古史屬性,不僅是多學科相結合的產物,而且在研究過程中普遍采用多學科相結合的方法。但對于是否或如何運用這一方法,學界卻歧見紛呈,其中既有具體觀點上的不同,又存在研究方法上的顯著差異。 三、文化與古史屬性關系的或然性 作為一個復雜的集合體,文化具有層次性,中外學者對此都有過相關論述。其中將之視為“上層”與“下層”的兩分法最為流行,這可以1950年代美國人類學家羅伯特·芮德菲爾德(Robert Redfield)提出的“大傳統”與“小傳統”的文化分層理論為代表。他認為:“在某一種文明里面,總會存在著兩個傳統:其一是由為數很少的一些善于思考的人們創造出的一種大傳統,其二是一個由為數很大的、但基本上是不會思考的人們創造出的一種小傳統。大傳統是在學堂或廟堂之內培育出來的,而小傳統則是自發地萌發出來的”。 考古學文化作為有特定時空屬性的一類物質遺存的集合體,其所表現出來的層次性無疑更為直觀。在對夏商周三代物質文化遺存及它們之間關系的研究中,徐良高先生強調具有濃厚的象征色彩并扮演著獨特政治工具角色的禮器及其所反映的禮樂文化、文字等大約可以代表文化大傳統,而基本擔負日常功能的陶器、民間信仰遺存等大致代表了文化小傳統。兩種傳統的形成機制和文化含義各不相同,前者具有國家權力、官方意識形態等上層文化色彩,后者具有區域文化、民間傳統和日常生活等下層大眾文化色彩。 長期以來,許多學者注重以陶器為代表的文化小傳統在古史屬性研究中的作用。二里頭文化陶器究竟是在某一階段存在顯著變化?還是一脈相承?在早期研究中即已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看法。殷瑋璋先生分析二里頭文化陶器后指出:“在這相當長的歷史過程中,二里頭文化不僅給人以持續發展的概念,在文化面貌上還給人以經歷著某種變革的印象。這種印象集中表現在第三期遺存中”,“聯系到湯伐桀、商滅夏的歷史事件,或可說明第三期遺存中出現變化的原因。”與之相對,鄭杰祥先生認為:“二里頭二、三期遺存之間有許多共同的特征,二者之間的繼承關系還是處于主導地位。二、三期之間確實出現一些重要變化,但是這些變化基本上還是處于漸變狀態,是一種量變的性質……因此二里頭文化是屬于一脈相承的同一類文化,應該全部屬于夏代文化。” 為避免陶器分析中存在的標準不一、主觀隨意的弊端,近來孫慶偉先生在“重建夏代信史”的過程中,采用“文化比較法”對黃河中下游地區的龍山時代諸遺存和二里頭文化進行梳理,強調“在對相關的考古學文化屬性進行判斷時,均采用統計的方法,首先以翔實的統計數據來辨析出每一處典型遺址的核心器物組合,再以此為主要依據來判斷某類遺存的文化屬性。按照這種方法,本書對所有考古遺存文化屬性判斷的標準是一致的,因此所得結論也就具有更強的說服力”。 相對而言,有些學者則比較關注二里頭文化的大傳統。有人認為,二里頭遺址發現的屬于二里頭文化二期、以3號為代表的夯土建筑基址在二、三期之間被平毀,取而代之的以1號、2號為代表的、屬于二里頭文化三期的大型夯土建筑基址并非二期的簡單延續,尤其是2號基址是建在平毀了的3號基址的廢墟之上;而且在建筑布局、方式等方面,三期與二期之間存在極大的差異,前者卻與偃師商城和其他商宮邑自然接軌。因此推斷二期的建筑群大有可能是夏都斟尋遺址,而三期的一些建筑皆為商初所建。還有學者強調,僅僅通過對二里頭文化的陶器群加以分析便得出其文化屬性和族屬是遠遠不夠的,必須對二里頭文化的墓葬制度、宮殿基址等進行全面分析。在此基礎上,認為二里頭文化在其第三期發生了許多前所未有的變化,如二里頭文化中的都邑聚落、建筑基址、青銅禮器等高層次文化因素與二里崗期商文化的高層文化面貌極為接近,進而結合其他證據認為夏商分界在二里頭文化二期之末。 上述例證表明,選取或側重一定層次的物質遺存、強調它們之間的異同變化,是學界判斷二里頭文化古史屬性的重要方法或依據。但對于以陶器為代表的文化小傳統與王朝、族屬之間的對應關系,卻一直備受爭議,至少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其一,能不能對應?一些學者對此表示懷疑甚至否定態度。鄭光先生曾指出:“陶器除陶禮器之外,多為日常生活用具,在等級結構的文化體系中屬于低層次的,其民俗性、地域性強。它們只能作為地域文化的表征,難以成為國家和民族文化的標志。”在探索夏、商文化中,只注意較低層次的陶器而不注重處于高層次的銅器、玉器、文字與禮制,是不合適的。俞偉超先生在回顧夏文化探索歷程時敏銳的指出:“近20年以來的一些新發現,甚至使人感受到陶器形態的相似,不一定是決定其文化性質(或曰文化命名)的主要依據……在探索夏文化時,有無比僅僅根據陶器形態比較更多的方法呢?”徐良高先生直言,基于陶器特征的考古學文化不代表某個國家,甚至不等同于某個民族。 其二,若能對應,將該如何對應?是同時,還是存在時間上的錯位?在夏商文化討論之初,就已經觸及到這一問題。殷瑋璋先生認為:“聯系到湯伐桀、商滅夏的歷史事件,或可說明第三期遺存中出現變化的原因,只是文化面貌上的變化總沒有政治變革那么急速。”54而鄭杰祥先生卻表示二里頭遺址在二里頭文化三期出現的大型夯土建筑基址表明它的形成并非一朝一夕,“但是正如《探討》所說:‘文化面貌上的變化總沒有政治變革那么急速’,因此這個宮殿遺址即使屬于商代,也不可能就是湯都,而必須將湯滅夏這一政治變革大大提前,才有可能出現三期這樣繁榮的商文化,而《探討》已經把二里頭一、二期定為夏文化,湯都實際上還是沒有著落”。 由于考古學文化的確立通常是以陶器作為主要標準,因此可以將之表述為王朝更替會立即引起考古學文化的變化嗎?還是說考古學文化的變化要滯后于王朝更替?對此,學界普遍認為政治變革的確不會立即引發考古學文化的變化,二者之間存在一定的時間差。然而基于這一認識,對二里頭文化的古史歸屬卻存在不同認識:一是認為二里頭文化是夏文化,如王學榮先生對二里頭與偃師商城宮城及陶器組合進行分析后指出,夏、商王朝的更替與考古學文化演變速度之間存在相對滯后的現象,“二里頭遺址和偃師商城遺址所映襯的,正是中國歷史上首次王朝更替與文化融合的真實畫卷”。二是從考古學文化的中期質變現象入手,論證夏代早期的考古學文化屬于河南龍山晚期文化,中期屬于新砦期文化,晚期發展為二里頭一二期文化,夏、商分界在二里頭文化二、三期之交,支持“二里頭前夏后商說”。 總之,在陶器這類文化小傳統基礎上來探求二里頭文化的古史屬性,似乎是不夠充分的。反之,文化大傳統同樣存在類似問題,即王朝更替與文化大傳統之間存在何種的對應關系?王朝更替會在何種時間尺度上引起文化大傳統的變化?文化大傳統是否會被新王朝的建立者吸收、然后繼續延續下去呢?類似的問題表明,考古學文化與古史歸屬之間存在不確定性。換言之,我們一直也沒有建立起有效地說明考古學文化和族屬、考古學文化的變遷與社會政治變革之間相互關系的解釋理論。 四、考古學學科特性認識上的差異性 每個學科都有其自身所獨有的特性,這些特性決定了其是否具備解決某一問題的能力。換言之,要徹底解決某一學術問題,需滿足充分且必要的條件,而能否或何時能夠提供這些條件,則應當是由學科特性所決定的。無疑,當前二里頭文化古史屬性乃至考古學研究自然也面臨這一問題。 首要的問題是,考古學的學科特性是什么?對此不妨回歸到考古學的定義之上。夏鼐先生指出:“考古學是根據古代人類活動遺留下來的實物來研究人類古代情況的一門科學。”據此可知,考古學至少有三個特性:其一,研究對象是古代人類活動遺留下來的實物;其二,研究目標是認識古代人類社會;其三,強調考古學是一門科學。從考古學的研究目標來看,探討二里頭文化古史屬性,當然是認識古代人類社會的重要內容,自然也是考古學研究所不可避免的。但問題的核心則在于,考古學發現什么樣的實物遺存才可以徹底解決二里頭文化的古史屬性、使之成為科學的結論?這就牽涉到對考古學的另一特性——研究對象是古人活動遺留下的物質遺存——的認識。 物質性是物質遺存最為基本的特征,這決定了我們能夠更加容易利用相關學科的技術與方法對它們進行研究,以獲取與人類社會息息相關的技術、生計、環境等方面的信息。但在大多數情況下,物質遺存本身并非不言自明,因此以物質遺存為基礎去探索古代人類社會的精神世界,不僅長期以來被視為考古學研究的高級目標,而且也被視為考古學研究的難題。具體而言,無論是“民族”、“王朝”還是“國家”,多是人們主觀認同的結果。在尚未發現二里頭文化所代表的人群共享“夏族”、“夏王朝”、“夏國”這一認同意識的確切證據的前提下,試圖解決這一問題,顯然忽略了考古遺存的基本特性。 此處可以殷墟遺址研究為例略作說明。依文獻記載,我國歷史上存在一個商王朝。上個世紀初甲骨文的成功釋讀及對河南小屯殷墟遺址科學的考古發掘,使殷商文明成為信史。在這其中,甲骨文的發現及成功釋讀無疑至為關鍵。可以試想,若不滿足這一條件,當今對小屯遺址古史屬性歸屬的討論必然也是眾說紛紜。一個很好的例證就是學界關于洹北商城古史性質的認識,該遺址在考古學年代上與以小屯為代表的殷墟遺址極為接近,但是由于缺乏自證性文書出土,學界對其古史屬性的認識就有盤庚之殷或河亶甲之相等不同的說法。如此,無論采用何種材料,論證邏輯如何自洽,對洹北商城古史性質的不同認識就進入到假說或推論的范疇。由此表明,文字的出土與成功釋讀,對解決某一遺址或文化的古史性質具有一錘定音的作用。這對年代更早的二里頭文化而言,更應如此。 夏鼐先生就此曾有多次表述。1979年,夏先生在綜述三十年中國考古學的發展時講到,大量的考古新發現雖然填補了新石器時代到安陽殷代之間的空白,但中國第一個王朝夏王朝在考古學上還不能實證。1983年,夏先生明確表示在考古學的范疇內,目前還沒有發現確切證據把二里頭文化的遺跡遺物和傳說中的夏朝、夏民族或夏文化連接起來。殷瑋璋先生后來回憶到,夏鼐先生在1977年登封告成遺址發掘現場會前后“私下的談話中講到,夏文化最終只有在取得物證(如文字)后才能解決”。對此,歷史學家王家范先生表示贊同,他認為二里頭遺址可能是一個王國的都城,“但它是否就是傳說中的‘夏王國’,我寧愿追隨夏鼐先生之后,作孤立的‘少數派’。我覺得總應該有一過硬的證據,證明此處確是‘夏’。這似乎是一種嚴謹的科學態度所應該具有的標準……如若有一天發現了文字,即或刻畫符號,認出它的主人,還不算遲”。 許宏先生進一步指出:“考古學的學科特點,決定了其以長時段的、歷史與文化發展進程的宏觀考察見長,而拙于對精確年代和具體歷史事件的把握。長期以來聚訟紛紜的對某一王朝都城具體地望的討論,對某一考古學文化所屬族別與朝代歸屬的論辯,對文獻所載夏商王朝更替究竟對應哪些考古學遺存的爭論,至今久訟不決、莫衷一是。可以認為,考古學僅可以提供某一人類共同體的社會發展程度是否接近或達到國家(王朝)水平的證據,卻無法在沒有直接文字材料的情況下證明狹義史學范疇的具體社會實體如夏、商王朝的存在。到目前為止,我們還沒有確切的證據來排除或否定任何一種假說所提示的可能性;出土文字的匱乏、傳世文獻的不確定性,導致我們對早期王朝的紀年等問題只能做粗略的把握。” 然而,在當下考古學界卻存在不同的看法。如孫慶偉先生強調之前學界在探索夏文化的所熱衷采用的“都城界定法”固然有其合理性,但存在一定的問題。他指出“都邑界定法是有嚴苛的前提條件的,它必須寄托于王陵、文字這一類“鐵證”的基礎上……表面上看,以都邑遺址中的王陵、文字等特殊類遺跡遺物為標準來探尋夏文化是在追求更為堅實可信的科學依據,殊不知,對于此類證據的刻意追求早已偏離了考古學的軌道——因為考古學從來就不是,也不應該把這類遺跡遺物作為自己的研究主體。換言之,盡管以王陵、文字等鐵證為主要依據的‘都邑推定法’在某些情況下能夠有效地解決夏文化問題,但它卻不能算作考古學研究——道理很簡單,作為一門科學,考古學不可能把自身的研究基礎建立在那些可遇不可求的遺跡遺物之上。” 顯然,對考古學學科特性認識的差異性,是造成二里頭文化古史性質研究現狀的關鍵因素之一。然而既然將考古學作為一門科學,或欲使之科學化,那么它的結論自然需要得到科學的驗證。二里頭文化古史屬性的徹底解決,也必然需要建立在那些“可遇不可求的遺跡遺物之上”。而在此之前,無論一種觀點如何的接近歷史真實,都宜將之歸入假說和推論的范疇。 五、結論與余論 綜上,1959年迄今的二里頭文化古史屬性研究存在明顯的階段性。在當前“二里頭全為或主體夏都說”這一主流認識下,依然堅持、重提或傾向“二里頭前夏后商”或“二里頭主體商都說”構成這一時期研究的新動態。分析表明,并未有學者否認夏王朝的存在,相反都是在“信”或無法確認其有無的認知前提下開展討論。但討論的結果仍然莫衷一是,這實質上反映出學界在理論、方法與史觀等方面的重大差異。歸納看來,多學科結合過程中所顯現的分歧性、文化與古史屬性關系的或然性以及對考古學學科特性認識的差異性,是造成當前研究現狀的三大核心因素。這些因素凸顯了徹底解決此議題的困難性。誠如有學者指出,探索夏文化是當今中國考古學難度最大的課題之一,“在長期的討論研究中,不同學術觀點逐漸形成各自的體系、流派,但在得到確證之前,都帶有科學假說性質,都需要隨著考古新資料的不斷涌現而隨時進行檢驗”。無疑,前述新動態及相關學術現象也應作如是觀。 不可否認的是,鄒衡先生所開創的與夏商文化研究相關的結論性古史建構體系及在此基礎上的后續發展,仍然是當前研究中最具說服力的觀點。然而可以預見的是,爭議將繼續存在。在未來的研究中,除了期待重要的考古發現之外,還應當允許不同學術觀點與話語體系并存。從前者來看,過往的不同觀點皆屬于推論,并不存在排他性;就后者而言,考古學的話語體系與歷史學的話語體系并不抵牾,在一定的語境中皆可使用。在此基礎之上,則需要加強理論與方法上的反思、不斷拓展研究廣度與深度。這不僅會推進二里頭文化研究,同時也將為上古史研究提供有益借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