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官員最主要、最核心的三類官職,即階官(本官/寄祿官)、職名(貼職),以及具體職務(差遣+職事官)。這三者,也就是后人談及宋代職官制度時常說的“官、職、差遣”。 其中階官、職名、具體職務的相對重要性,是依次遞增的。在貶謫罷黜的手段中,看似“同級別”的懲罰手段,其嚴重程度自然也是依次遞增的。【1】 【注1:如同樣是降1級(1階、1等),降差遣比降職名重,降職名比降階官重。】 三、針對職務(差遣、職事官)【2】的主要貶謫罷黜方式。【注2:若不清楚何為差遣、職事官,可參見《宋代職官制度基礎知識(二):職務》 一文。】 ①對移: “對移”是兩宋時一種相對最輕的貶黜懲罰手段。 州級主官(如知府、知州)、路級主官(亦即“監司”,如轉運使、提點刑獄公事)、地方軍事長官(如制置使、宣撫使),可以在上報中央的同時,將自己轄下部分官員的差遣或職事官進行兩兩對調。 如是由于官員因老、病、昏庸等緣故不稱職,抑或由于官員有不法行為,而導致的“對移”,則即為一種懲罰手段。 ②左遷: 即貶降職務,這在宋代有各色各樣的形式,我于此試舉幾種—— 如“出外”。例如北宋神宗熙寧三年(1070年)四月,“監察御史里行”(御史臺差遣)張戩落職【3】出外,“知(江陵府)公安縣”。 【注3:宋代有時也會用“落職”來指代“失去中央差遣或職事官”的狀況。這與前文所述的對職名的“落職”全然不同。】 如“近、大降遠、小”。例如前文曾提及北宋仁宗至和二年(1055年)十二月,包拯因之前舉薦不當,降本官(階官)、差遣一事。他的差遣就是“大降小”,從“知廬州”降為“知池州”。【4】 【注4:池州的等級為“上州”,低于等級為“望州”的廬州。】 如“降資序”。例如“監司”降“知州”、“知州”降“通判”、“通判”降“知縣”、“知縣”降“監當”【5】,等等…… 【注5:在宋代,凡監臨諸場、院、庫、務、局、監等的各種稅收、庫藏、雜作、專賣事務官,總稱“監當官”。】 ③差替、沖替、放罷: 這三者相當類似,都是不等該官員的差遣或職事官任滿,即行罷免,由另一官員頂替。該官員被罷免而失去職務后,情節較輕的,只好等待下一次銓選、任命;情節較重的,則還需要等待審查。 其中,“沖替”作為懲罰手段,重于“差替”。這兩者在北宋前期并不(或者說至少并不完全)具有貶黜、懲罰的意味,之后才漸漸成為了懲罰手段。 而“放罷”則出現于北宋后期,并在南宋時逐漸取代了“差替”與“沖替”。 ④責授(責降): 指直接將該官員貶降、責授為各種閑散官,即基本無職守或完全無職守的,常用于安置各色人等的一些特殊的差遣或職事官。譬如分司官、祠祿官、添差官、散官(散秩)等等……【6】 【注6:有關這些閑散官,可參見以下幾篇文章 南宋名臣胡銓【7】 【注7:南宋高宗紹興八年(1138年)十一月時,權相秦檜曾試圖對時任樞密院編修官的胡銓,處以“追毀出身以來文字,除名勒停,送(廣南西路的)昭州編管,永不收敘”的懲罰。】 四、針對全部官職的主要貶謫罷黜方式。①勒停: 指停止該官員所擁有官職的全部職守與權力。 “勒停”,或同時“追官”,稱“追官勒停”;或同時“除名”,稱“除名勒停”。前者一般還保留了某種程度的官銜,后者則失去了官員的身份。 ②除名: 即俗稱的“削籍為民”,指官員被剝奪全部官職頭銜。之后,若其父祖近親仍有官身,則該官員的身份變為官員親屬;否則,為庶人身份。 這是宋代那些直接對官員的官職起作用的懲罰手段里最重的一種。但即便遭受除名,通常依然有機會敘復原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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