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紀】領導干部找紀委相關領導、室主任打招呼說情,這些人都被追責了 搜狐網 2017-04-09 10:49 基本案情 案例一:范某,黨員,A市政府主管城建工作的副市長。2017年2月,A市所轄B縣紀委主管信訪工作的常委張某,在對縣城建局局長李某談話函詢工作期間,范某三次給張某打電話,為李某說情,讓給予關照。 案例二:肖某,黨員,A市財政局紀檢組組長。2017年2月,肖某三次找到A市所轄B縣紀委紀檢監察室副主任黃某,為縣紀委立案審查的縣財政局副局長趙某說情。黃某考慮到自己與肖某關系良好,未將其說情事宜向紀委相關領導報告。 處理意見 執紀審理人員認為:范某、肖某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向縣紀委相關領導、室主任打招呼、說情,屬于“違犯工作紀律”,均構成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違紀行為,應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下簡稱《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范某、肖某的黨紀責任。紀檢監察室副主任黃某,不履行職責,構成其他工作紀律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的規定,追究黃某的黨紀責任。 評析意見 范某、肖某違犯工作紀律,均構成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違紀行為 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違紀行為,是指黨員領導干部違反有關規定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向有關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執紀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行為。 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違紀行為,其具體表現形式包括:一是在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案件審理、處置執行、申訴復查等環節,為被舉報人、被反映人、被函詢人、談話函詢環節的被談話人、被核查人、被審查人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執紀活動施加影響;二是邀請執紀人員私下會見上述人員、近親屬以及其他有利害關系的人;三是違反規定為上述人員及親屬轉遞涉案材料;四是違反規定為上述人員及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五是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的黨員領導干部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以其他方式對執紀活動施加影響;六是其他影響執紀人員執紀的行為。只要行為符合上述違紀構成要件的規定,即構成該違紀行為。 在案例一、案例二中,范某、肖某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向縣紀委相關領導、室主任打招呼、說情,屬于違犯工作紀律,均構成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追究范某、肖某的黨紀責任。 黃某違犯工作紀律,構成其他工作紀律違紀行為 執紀實踐中,在線索處置、談話函詢、初步核實、立案審查、案件審理、處置執行、申訴復查時,個別執行人員確實存在“重實體法規,輕程序法規”的問題,有時會導致出現程序失之于規范、違反黨內程序法規等現象。2017年1月中央紀委發布的《中國共產黨紀律檢查機關監督執紀工作規則(試行)》(以下簡稱《監督執紀工作規則》),就是要求紀檢機關首先要把自己擺進去、強化自我監督的制度舉措,對此,執紀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規范操作。 其他工作紀律違紀行為,是指在黨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行為。 就上述兩個案例而言,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的范某、肖某都應受到黨紀追究,同時,案例二中紀檢監察室副主任黃某也要受到黨紀追究。 黃某作為執紀審查人員,面對市財政局紀檢組組長肖某三次為趙某說情,本應依據《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對紀檢干部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的,受請托人應當向審查組組長、執紀審查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并登記備案”的規定,應當報告并登記備案。但黃某考慮到與肖某私交良好并沒有報告。黃某屬于在黨的執紀審查工作中不履行職責,且造成了不良影響,構成其他工作紀律違紀行為,應依據《黨紀處分條例》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追究其黨紀責任。 值得注意的是,黨員領導干部在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中,涉及干預和插手行為人與執紀人兩個方面,《黨紀處分條例》對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行為人設定具體條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五條兜底條款中則對執紀人作出了規制。同時,《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第四十六條第一款對遇到紀檢干部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應該如何處理作出了明確規定。據此,在案例二中,干預和插手執紀活動的行為人肖某是紀檢干部,縣紀委紀檢監察室副主任黃某違反《監督執紀工作規則》相關規定,未向領導報告備案,存在不履行職責行為,因此要追究黨紀責任。 (來源:中國紀檢監察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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