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職業健康檢查機構依據相關技術規范,結合用人單位提交的資料,明確用人單位勞動者應當檢查的項目和周期。 30個工作日。 用人單位應書面告知勞動者個人職業健康檢查結果及職業健康檢查機構的建議等情況。 根據《用人單位職業健康監護監督管理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由用人單位負責。 (1)擬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新錄用勞動者,包括轉崗到該作業崗位的勞動者; (2)擬從事有特殊健康要求作業的勞動者,如電工作業、高處作業、壓力容器作業等。 通過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可以發現不適宜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因素的勞動者,避免招收已患有職業病或職業禁忌癥的勞動者,分清職業健康損害的責任,減少勞資糾紛。 通過定期職業健康檢查篩查,可早期發現在崗勞動者中可能存在職業病病人和可疑職業病患者,早診斷、早治療、早脫崗,防止出現晚期病人。同時,也可以篩查高血壓等慢性病,提高勞動者的身體健康水平,防止因勞動者健康問題誘發工傷或安全生產事故。 目的是了解和判斷勞動者從事該有害作業若干時間后,目前的健康狀況和變化是否與職業病危害因素有關,或是否現在就患有職業病,為以后可能出現的職業病診斷提供重要依據,也為職業病診斷后確定責任單位、要求賠償等提供重要線索。 是的,不得解除或終止。 30日內 來源:寧國市衛健委 職業健康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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