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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代官印

     青木森森 2019-10-22

    清代官印

    清代作為中國封建社會最后一個王朝,可資汲取的文化積累與統治經驗良多,在各種制度方面都有集大成的特點,官印制度亦是如此。本文將從清代官印使用的不同階段特點、官印的鑄造與管理機制及官印本身特質等方面進行考察,以期較全面認識清代官印制度。

    清代官印使用分期

    清代(包括前清時期)官印制度與其它制度一樣,有其發展演變過程,在不同歷史時期呈現出不同的特點。因而動態地考察清代官印使用制度,才能更全面、更深刻地認識它的全貌。

    清代官印使用發展大體上經歷了萌芽期、發展期、成熟期,衰敗期四個階段。

    印制萌芽期系太祖太宗兩朝。太祖努爾哈赤建元以前,官為建州左衛都指揮使,領有明朝頒予的“建州左衛之印”;至建元天命稱汗,開始制定鹵簿用樂制度,同時亦應制作“汗寶”,這是“汗”用以發號施令,較之鹵簿更能代表其身份、權力的信物。沈陽故宮博物院收藏的大量信牌文物中,見有上鈐老滿文“天命金國汗之寶”印痕。此寶或因皇太極崇德元年改國號“清”,患于稱“金”之號而銷毀,或因其它緣由,實物現已不存,故難斷定其質地、鈕式。至于《光海君日記》中所言“后金國天命皇帝”寶1,恐不可信其有。因其印中稱“皇帝”不稱“汗”,與此時歷史不合,且又謂印文系篆體,并文獻記載僅此一見,因而太祖時期御寶以老滿文為印文,于今可證可信者唯“天命金國汗之寶”一方。

    天命一朝,始終未建立純為行政的官僚機構,一切唯以八旗之制行事。雖然也曾有五大臣、八大貝勒之制,但也只是一種集體議政的形式,并未形成衙署。當時后金國的事業唯軍事征戰而已,即使有官印,其行政效用并無施展之處,況且當時的國勢也無暇顧及鑄造印信。當時對于漢蒙降官降將則是頒以信牌。王氏《東華錄》于天命七年春正月丁已條載:“其廣寧守門游擊孫德功、守備黃進、千總郎紹貞、陸國志等,遣七人來降,賜以銀,給信牌遣還。戊午,西興堡備御朱世勛遣中軍王志高請降,亦賜以銀及信牌遣還。……正安堡千總來降,賜以信牌二,并遣還。”2雖然現在見到的《清太祖高皇帝實錄》中同條所載對上述降官給以“印”而非“信牌”,但這是修《清太祖高皇帝實錄》時屢加篡改的結果,而未經篡改的《清太祖武皇帝努兒哈齊實錄》中亦均寫作“信牌”。所以把“信牌”改為“印”,是為了符合漢人政權委官命將授印之制,以避免漢人恥笑其祖之蒙昧。這種“信牌”即是沈陽故宮博物院收藏的大量的老滿文信牌。帶有“汗寶”的信牌即具有委官的效力,而且以當時的國力,只鐫制“汗寶”鈐于信牌較之鑄印授官要經濟、快速得多。璽印制度正式形成之前使用信牌,可以從完顏金朝找到淵源③。

    清代官印

    皇太極登極之初,實行四大貝勒制,而確定南面獨尊則是天聰六年之事。此時皇太極的個人絕對權威還未能樹立,因而用印尚未稱“寶”而僅稱“印”,即老滿文的“金國汗之印”,此印痕亦見于沈陽故宮博物院所收藏的信牌之上。《滿文老檔》中稱此為金印,即其質地為金。至天聰九年皇太極滅察哈爾,得所謂元朝之“傳國玉璽”,“至是和碩墨爾根戴青貝勒多爾袞征察哈爾得之,視其文乃漢篆‘制誥之寶’四字,璠璵為質,交龍為鈕,光氣爛,洵至寶也。多爾袞等喜甚曰:‘皇上洪福非常,天賜至寶,此一統萬年之瑞也。’于是文館參領鮑承先奏言:‘皇上圣德如天,仁政旁達苞符,協應大寶呈祥。天賜玉璽乃非常之吉兆,當敕工部制造寶函,諏擇日躬率諸臣郊迎,由南門入宮以膺天眷而昭符瑞,仍以得璽之由書于敕諭,緘用此寶,頒行滿、漢、蒙古,俾遠近聞知,咸識天命之攸歸也。’上是之。又上出御營迎勞凱旋諸貝勒,設案,襲以氈,奉所得玉璽置于上,令正黃旗都統穆太、鑲白旗都統吏部承政圖爾格舉案前進,諸貝勒率眾遙跪以獻,御幄前設黃案香燭,上受璽,親捧之,率眾復拜天行禮。復位傳諭左右曰:‘此璽乃歷代帝王所用之寶,天以畀朕,洵非偶然也。’”4太宗對此璽之恭敬與完顏金朝太祖阿骨打獲所謂的遼傳國璽之情形如出一轍。這方御寶應成為太宗朝實際使用的御寶之一。我們從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的《崇德六年七月初十日封莊妃冊文》中,見到所鈐御寶為“制誥之寶”,此或許即是這方元傳國璽的印痕。

    乾隆十三年高宗御題《<交泰殿寶譜序>后》中說,清寫篆文的青玉“皇帝之寶”,傳自太宗文皇帝之時,自此而上四寶,均為先代相承者5。即前代相承者,分別為清本字漢篆字的“大清受命之寶”,“皇帝奉天之寶”,“大清嗣天子寶”及清字篆文的“皇帝之寶”。實際上這四方御寶均是太宗時期之御寶而非太祖時期御寶。太祖時僅稱“汗”而未稱“皇帝”,國號“金”而非“清”,由此亦可推斷這幾方御寶均是皇太極崇德元年稱皇帝、改國號為大清以后所制。而臺灣世新出版社出版的《中國歷史圖說·清代》中曾把“大清嗣天子寶”誤釋為嘉慶嗣皇帝之物,實屬對清代官印制度與清初歷史不甚了解所致。太宗改元崇德稱皇帝的典禮中已受四寶,“左班和碩墨爾根戴青貝勒多爾袞、科爾沁貝勒土謝圖濟農巴達禮捧寶一,和碩額爾克楚虎爾貝勒多鐸、和碩貝勒豪格捧寶一;右班和碩貝勒岳托、察哈爾汗三子額駙額爾克孔果爾額哲捧寶一,貝勒杜度、都元帥孔有德捧寶一,各以次獻于上,上受寶授內院官置寶盒內。”6由此可見崇德元年御寶數目最少已為四方,然這四方御寶是否就是上述的四方尚不可知。但從現存乾隆朝欽定“二十五寶”中前四寶的實物看,其質地、鈕式、印文篆法均不相類,推測它們應不是同時所制。清初用寶尚不規范,在檔案中也有記載。從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編《清初內國史院滿文檔案譯編》中,可見到皇太極駕崩后,順治帝即位之初的崇德八年的十一、十二月的用寶情況:祭祀太宗用“奉天之寶”,寄書明寧遠守將用“皇帝之寶”,頒敕書用“敕命之寶”,祭祀自始祖而下列祖用“天子之寶”。太宗皇太極駕崩后,滿族貴族圍繞皇位展開了激烈的爭逐。政治斗爭的殘酷,無暇顧及制度建設是必然的,因此推測順治即位之初所使用的這幾方御寶可能也是太宗朝所制。

    綜上可知,太宗朝使用御寶數目已多,而印文則采用老滿文、滿文篆體、滿本字漢篆體等多種形式。

    太宗時期由于進入遼沈廣大漢人居住地區日久,此地發達的漢文化對新政權必然產生潛移默化的影響;一批漢族知識分子如范文程,鮑承先等歸附后金朝,不斷為新的統治者建議采用漢族的行政統治方略。因此天聰年間始設文館,此后陸續設內三院、六部、理藩院等衙署。文館的職能首先是翻譯歷代王朝的典章制度,皇太極又喜讀《三國志》、《金史》以觀治政,委官命將頒發印信成為可能與必要。天聰六年八月“癸酉,六部署成,頒銀印各一。”七年六月“癸酉,以孔有德為都元帥,耿仲明為總兵官,并賜敕印。”7但此時并不排除頒發印牌的做法。崇德元年九月蒙古喀木尼漢部之葉雷叛逃,太宗“遂命席特庫執信牌,偕駐防寧古塔諾巴圖魯吳巴海統兵躡追之。又遣蒙古衙門拔什庫博洛執信牌往科爾沁土謝圖親王巴達禮、卓禮圖親王吳克善發兵躡追。”8

    清代官印

    太宗朝御寶尚處于用多種印文形式階段,官員、衙署用印的印文形式極不統一,并且允許官印與信牌一并使用。順治元年六月“乙酉,鑄各官印兼用國書”9,據此分析太宗朝官印情況,應有許多漢文官印,而且漢文官印有相當一部分應是降服的明朝地方官繳進的,清政權象借用元代“傳國玉璽”一樣把它們借用過來。至順治元年五月多爾袞入關后,于七月還下諭:“軍事方殷,衣冠禮樂未遑制定,近簡各官,姑依明式。”10。可以想見太宗朝所依“明式”的地方會更多。

    印制發展期系順康雍三朝。順治元年定鼎中原,清政權從偏居一隅到君臨全國,百業待舉,制度待興。清作為一個非漢族人建立的少數民族政權,卻要統治漢族占主體的國度,因而滿族統治者在其統治域宇之內不得不強制推行其民族政策,諸如剃發令、圈地令等,以樹立其統治民族的權威。對各級官府發號施令、傳遞文移的憑任之物–––官印,把統治民族文字滿文與漢文一體鐫入百官印信之中,就不但成為清政權入關之初的一項民族政策,而且也成為一項重要的制度建設。多爾袞于順治元年五月抵京城北京,六月底即頒“鑄各官印兼用國書”,即不論漢文抑或其它文字入印時,印面必同時鐫以滿文。稍后,又初步規定了各級官印的質地、鈕式,尺度及印文篆法,在這方面實際上則是對明代官印制度的承襲。而印文篆法之規定,僅限于印文中漢文的用篆形式。北京故宮博物院藏有清宮“西花園處條記”一方,系康熙五十三年十月制造,其印文漢文為九疊篆,而滿文仍為本字。清代官印不但把統治民族文字入印,而且把被統治民族文字也一體入印,較之同樣是少數民族政權的元朝僅以統治民族的文字八思巴文入印是一種進步。

    清代官印

    隨著清政權各項制度的逐步確立,最高權力象征的御寶也得到不斷充實。至遲在康熙二十五年(《康熙會典》編纂訖止康熙二十五年)以前,已陸續制作了29方御寶,即“皇帝奉天之寶”、“大清受命之寶”、“皇帝之寶”、“天子之寶”、“制誥之寶”、“敕命之寶”,以上為內宮收貯的六方;而內庫收貯的二十三方則是“皇帝之寶”、“皇帝行寶”、“皇帝信寶”、“天子行寶”、“天子信寶”、“制誥之寶”、“敕命之寶”、“廣運之寶”、“御前之寶”、“皇帝尊親之寶”、“皇帝親親之寶”、“敬天勤民之寶”、“表彰經史之寶”、“欽文之璽”、“丹符出驗四方”、“巡守天下之寶”、“垂訓之寶”、“命德之寶”、“奉天法祖親賢愛民”、“討罪安民之寶”、“敕正萬邦之寶”、“敕正萬民之寶”、“制馭六師之寶”11。至《雍正會典》中所載數目、名稱均未改變,時間訖于雍正五年。但其中的絕大部分應是于順治朝完成,因為順治朝多項制度襲明制,璽印制度亦是如此。明代御寶的名稱因而成為順治初年仿制的范本。借鑒前朝統治經驗是新王朝得以順利過渡的最為有效的方式。但當新政權稍為穩固后,就會考慮自我發展,因事設制。故清初的御寶數目即由明代的24方增至29方。其增補時間不能絕對排除有康熙初年的可能。

    乾隆十三年改鐫的“二十五寶”,雖是從乾隆十一年時已存的39方御寶中所欽定,但39方只是在上述29方基礎上增衍出10方,因而“二十五寶”中的大部還是取材于康熙二十五年前的29方御寶。乾隆十三年改鐫御寶,只是強調其印文一律改為滿漢兩體篆文,但不涉及改鐫鈕式,即把入選的25方御寶中的后21方磨去原始印文,重新鐫字。因此我們現在所見的“二十五寶”之鈕式工藝極不統一,如同為“交龍鈕”,有雙龍體軀盤繞,也有雙龍兩首相對戲火焰珠,而龍的軀體有琢鱗片與無琢鱗片之別,鱗片、龍首與足琢法亦不同等差別。若乾隆十三年改鐫御寶不僅限于印文而兼及印鈕的話,斷不至于出現目前我們所見到“二十五寶”鈕式工藝差別之大,琢玉工藝水平如此之低的狀況。相反,乾隆時期的琢玉工藝已達到登峰造極,寶璽鈕式琢刻則應更為精湛。正因為乾隆改鐫御寶旨在統一印文,所以才出現寶璽印文標準一致,但鈕式工藝水平低劣的狀況。因而可以斷定,康熙二十五年之前形成的29方御寶是漸次而制,并非同時鐫就,而且從其御寶印文有幾方為相互重復者,亦可證明這一推斷。至于這29方御寶孰為順治朝,孰為康熙朝而制,由于文獻闕如,尚不可考。但此種數量規模至少維持至雍正五年。

    順治朝還確立了清代朝官雙軌印制。雙軌印制即“堂印”與“行印”并備。首批確定的雙印機構是“順治八年定,六部、都察院、鑾儀衛等衙門官,遇行幸扈從,每衙門別鑄印一顆,加‘行在’二字。其特差侍衛等,均用鑾儀衛印信。”12順治八年,世祖福臨親政,制定了一系列朝儀,冠服等制度。八年四月乙卯,世祖首次出安定門北上巡幸,先期制定了駕出巡幸制度。鑄扈從官屬行在印信,是駕出巡幸制的一個重要內容。至順治十六年,雙印制廣及通政使司、大理寺、翰林院、太常寺、太仆寺、光祿寺、鴻臚寺、欽天監、太醫院13,幾乎遍及所有的朝官機構。嘉慶二十五年謁陵時,曾發生了兵部行印遺失案,《清實錄》及私人筆記均有記載。北京故宮博物院曾收購一方乾隆十四年所制的“行在太醫院印”,可知行在印之“行在”二字系加在官稱之前。

    清代官印

    康熙朝明確制定了兩項印制,即皇太子寶制及欽差借印制。康熙十四年十二月首次出現了有清以來第一次明立太子之國事,因而于十五年明確太子寶制,即“皇太子金寶,蹲龍鈕,平臺,方四寸,厚一寸二分,玉箸文。”14至二十九年開始制定欽差官借印制,“凡差遣審事官,不必鑄給印信。事完日,其本章即繕明啟奏日期,用地方督撫印信;如事關督撫,即用藩臬印信;如事關督撫藩臬;則用提鎮印信。”15如此令欽差借用地方要員印信,實在未能著眼長遠,僅僅是個權宜之計。

    欽差官用印至雍正朝得到確立。雍正為強化對全國各地的統治,雖未一次出京南巡北狩,但不斷派出欽差到各地督理要務,康熙朝確立的欽差借印制已不合時宜,完善欽差印制成為必要。雍正六年“議準鑄造欽差大臣關防六,如督撫式,三品以上用;欽差官員關防四,如道員式,四品以下用。均豫鑄存部。由部給發帶往,事竣繳回。”16至七年又增鑄欽差大臣關防四、官員關防六。終清一世,共鑄欽差大臣關防18,欽差官員關防20。

    此一時期,官印印文雖均滿漢兼具,但兩者體式還不一致,入印滿文不用篆體,這與印文用篆體的傳統相悖,尚需完善。

    印制成熟期系乾隆朝。清高宗乾隆帝稽古右文,厘定各種制度,終致一代典章文物赫然完備,其中也包括璽印制度。清朝發展到乾隆時代,文化已達鼎盛階段。憑藉歷代文化發展的豐富積淀得以有某些突破,是歷史的必然。此時期官印成熟的重要方面體現在入印滿文篆體的成熟及各種篆法運用。早自南北朝,漢文各體書法已經形成,而且又分化出種類繁多的“美術體”,如梁庾元威著有《百體書》、唐韋續著《墨藪》有“五十六種書”、宋朱長文著《墨池編》有“夢英十八種書”等等。乾隆帝博古書翰,對書法藝術尤為鐘愛,漢文中的各種書法必啟其心智,最終欽定滿文篆法達32種,名稱均沿用漢文的各種稱謂。把各種篆法應用到印文之中(包括乾隆帝的個人閑章),以弘其文化超乎歷代之上,也是乾隆朝文化發展的一個方面。

    乾隆朝厘定印制,始自十一年欽定《寶譜》,再經十三年改鐫御寶而至于百官印信,至十七年全部改鐫完成,共歷七年之久。據高宗御制《國朝傳寶記》所載,乾隆十一年春因視交泰殿所藏諸御寶,其數39方,與《會典》所載宮內收貯者6,內府收貯者23的數與地均不符。而且更為嚴重的,是竟有把無印文的御寶形玉料也當成御璽,以及把高斌督河時所得的偽秦傳國璽奉為御寶中至尊的地位情況。這在各項制度都趨于完善的乾隆朝是斷然不可的。于是乾隆帝詳加考證,排次25方以符天數。此25方御寶印文與現存“二十五寶”之文相同。即:白玉“大清受命之寶”、碧玉“皇帝奉天之寶”、金“大清嗣天子寶”、青玉“皇帝之寶”、栴檀香木“皇帝之寶”、白玉“天子之寶”、白玉“皇帝尊親之寶”、白玉“皇帝親親之寶”、碧玉“皇帝行寶”、白玉“皇帝信寶”、碧玉“天子行寶”、青玉“天子信寶”、白玉“敬天勤民之寶”、青玉“制誥之寶”、碧玉“敕命之寶”、碧玉“垂訓之寶”、青玉“命德之寶”、墨玉“欽文之璽”、碧玉“表章經史之寶”、青玉“巡狩天下之寶”、青玉“討罪安民之寶”、墨玉“制馭六師之寶”、青玉“敕正萬邦之寶”、青玉“敕正萬民之寶”、墨玉“廣運之寶”。汰除無印文及偽品別貯后,另有10方或與“二十五寶”重文,或為國初行用者,則乾隆帝又繕列《盛京尊藏寶譜》,將其齋送盛京,尊藏鳳凰樓上。此10方寶璽為:碧玉“大清受命之寶”、青玉“皇帝之寶”、碧玉“皇帝之寶”、栴檀香木“皇帝之寶”、金“奉天之寶”、金“天子之寶”、碧玉“奉天法祖親賢愛民”、青玉“丹符出驗四方”、青玉“敕命之寶”、金“廣運之寶”。至乾隆十三年九月癸亥,乾隆帝諭稱:“朕稽古之暇,指授臣工,肇為各體篆文。儒臣廣搜載籍,援據古法,成三十二類。”17同日,協辦大學士傅恒奏請以清漢文篆體繕寫《御制盛京斌》,得旨俞允。可見此時清文篆書已臻完善。于是本年九月已己再諭:“國朝寶璽,朕依次排定,其數二十有五。印文向兼清漢,漢文皆用篆體,清文則有專用篆體者,亦有即用本字者。今國書經朕指授篆法,宜用之于國寶。內有青玉‘皇帝之寶’,本系清字篆文,乃太宗時所貽。自是以上四寶,均先代相承,傳為世守者,不宜輕易。其檀香‘皇帝之寶’以下二十一寶,則朝儀倫綍所常用者,宜從新定清文篆體,一律改鐫。”18至本年十一月確定改鐫的先后順序,“大學士等奏,寶印改刻清篆,臣等業遵篆法,擬文呈覽,已蒙訓定。查親王金寶、郡王金印,惟在各府尊奉,向無鈐用之處,交該衙門,行令諸王,各將寶印送禮部,照式改刻。朝鮮國王金印,應襲封時,另換鑄給。內外文武衙門印信,請先改鑄內部、院、領侍衛內大臣、八旗都統;外督、撫、藩、臬、將軍、都統、提、鎮、余依次改鑄。從之。”19

    清代官印

    乾隆十四年六月開始改鑄掛印將軍印,此印系因事而設,不同于常設衙署印,因此高宗再次厘定了此類印信的數額。“壬辰,鑄經略等清篆印信。諭:近用新定滿文篆書,鑄造各衙門印信。所司檢閱庫中所藏,經略、大將軍、將軍,諸印凡百余顆,皆前此因事頒給,經用繳還未經銷毀者。《會典》復有‘命將出師,請旨將庫中印信頒給’之文,遂致濫觴。朕思虎符鵲鈕,用之軍旅,所以昭信,無取繁多。庫中所藏,其中振揚威遠,建立膚功者,具載歷朝實錄,班班可考。今擇其克捷奏凱,底定迅速者,經略印一,大將軍、將軍印各七,分匣收貯,稽其事跡始末,刻諸文笥,足以傳示奕祀。即仍其清漢舊文,而配以今制清文篆書,如數重造。遇有應用,具請諸旨頒給,一并藏之皇史宬而用者,蕆事仍歸之皇史宬。若偶因一事,特行頒給印信者,事完交部銷毀。將此載入《會典》。”20據高宗御定《印譜》可知欽定15方掛印將軍印為:“欽命總理一切軍事儲糈經略大臣關防”一,奉命、撫遠、寧遠、安東、征南、平西、平北大將軍印各一,鎮海、揚威、靖逆、靖東、征南、定西、定北將軍印各一。乾隆朝平定大小金川戰役中,曾于三十八年授阿桂以定西將軍印。

    乾隆朝定制,同時完成了印文滿漢文均篆及界定不同篆體的應用范圍的雙重任務。印文的不同篆體由順治朝初定的玉箸篆、九疊篆、柳葉篆,增衍至玉箸篆、芝英篆、九疊篆(即尚方大篆)、柳葉篆、小篆、殳篆、鐘鼎篆、懸針篆、垂露篆共九種篆體,九種等級。為了便于登記造冊管理,百官印均“印文清、漢本字鐫于印背,年、月、號數鐫于印旁。”21驗之于現存此時期所造印信,款識形式基本都遵循這一制度。

    乾隆五十年,對八旗佐領圖記的制造,重申了十三年所定的制度。“諭:近有不肖旗人,竟有私鐫佐領圖記撞騙之事。因八旗佐領圖記,止鐫清文,易于假摹,而人又難于辨別,以致若輩敢如此妄行。各衙門印篆文,俱兼寫清漢兩體。若將八旗佐領圖記,亦刻兩體篆文,人既易于辨識,庶假摹之弊,亦可以杜絕。著交留京辦事王大臣及該部酌議。如改鑄便宜,即將八旗佐領圖記改鑄兩體篆字,換給應用。或可去其舊有字跡,另鐫兩體篆文之處,詳籌定議具奏。欽此。遵旨議定,八旗佐領圖記,共計一千三百余顆,止須銼去舊有字跡,改鑄清漢兩篆。其銼去之處,分數無多,尚屬厚重堪用,較之另鑄圖記,似為妥速。”22實際上,乾隆十三至十七年全面改鑄百官印信,并未排除八旗佐領圖記。從現存八旗佐領圖記的遺物看,此間所鑄者亦有清漢文兩體篆文者,如北京故宮博物院收藏的“正白旗滿州四甲喇九佐領圖記”,側款為“乾(隆)十四年十二月造”、“乾字二千七百五十九號”;“正紅旗滿州五甲喇貳佐領圖記”,側款為“乾(隆)十五年正月造”、“乾字二千九百十四號”;“正黃旗蒙古頭甲喇十佐領圖記”,側款為“乾(隆)十四年十一月造”、“乾字二千六百四十一號”;“正紅旗漢軍一甲喇佐一領圖記”,側款為“乾(隆)十五年正月造”、“乾字二千九百六十三號”等等。乾隆五十年所以對八旗佐領圖記重申制度,可能是乾隆十三至十七年間改鐫印信時,對八旗基層組織大量牛錄的長官持有的佐領圖記采取了變通的方式。這種變通,不會是鑄印局自行決定的,因為清代官印頒發之前必須經過禮部與內閣雙重審核(后文將述及),共同核準。然而這種變通并未奏請皇帝欽定,所以才有五十年乾隆重申依制而改的上諭。因為八旗佐領圖記常用之處是在通曉滿文而陌于漢文的旗人中傳呈文移,變通的結果是對一些印文尚清晰可用的佐領圖記不加改鐫。上述幾印背款全部采用滿文,似乎可以說明問題。官印鐫刻印文與制造機構的楷書背款,目的是便于對印文快速、準確地識別,及確認頒發機關的可信性,而其制造時間與編號,則是便于登記管理,因而上述幾方佐領圖記所鐫的側款中制造時間與編號均采用漢文。這種對在滿民族基層組織內通行印信采取本族便于識認的文字的方式,是與照顧滿族下層對漢文掌握不夠的實際相聯系的,改鐫的佐領圖記,其印背款識只采用滿文注釋。這與完顏金朝曾在女真族的基層組織謀克印的印側鑿以女真文印文釋文有著類似之處。23

    清代官印

    在乾隆朝晚期出現不肖旗人敢于私鐫印信冒犯國法,與乾隆晚期吏治弛廢,官員玩忽職守有密切的聯系。嘉慶十四年發生的書吏私雕假印冒領庫銀案24,即是衙門職官怠職疲玩所致。經過乾隆五十年全面重鐫八旗佐領圖記,終使清代官印徹底整齊劃一,即滿漢文兼俱且篆。至此,各級官印鐫造均成定制,成為以后各朝的典范,其主體原則基本維持到清末。

    印制衰落期系道光二十年以后至清末。此期表現為個別新鑄印信有制不依,擅自更張,而且隨著國勢的衰微,對個別印信進行了改制。

    較之規范的印制,此期出現了于印文滿漢篆體中界處加書一行清本字年月的情況,光緒《大清會典事例》中頻頻見有于某印中“加添字樣”,以別新舊的記載。《會典》所記只是大端而已,而不見于文獻記載者又不知多至幾何。印文中出現加鐫年月,以別新舊的做法,濫觴于道光十九年補鑄的閩浙總督關防25。其補鑄原因系此印被竊,十九年五月,閩浙總督“鐘祥赴泉州校閱營伍,行寓印被竊。”26此后,在印文中加刻年月以別新舊,防范印信遺失后為奸宄之人冒用,不失為一種權宜之計。道光二十年鴉片戰爭以后,清王朝國勢有如江河日下,外禍與“內患”相互交困,官印遺失勢在難免。馬衡先生輯的《清代官印集存》中,雖僅涉及清末甘肅一省府州縣等各級官印,但仍可見省內印信印文中加刻年月者比比皆是,其時間大多是同治年代,可見同治朝已對遺失印信換鑄普遍采用此種形式。

    咸豐朝開始出現更改印寶質地的情況。咸豐十年更改親王冊寶質地,嗣后再封親王,其冊寶由順治初年規定的金質改為銀質鍍金。同治朝以后增鑄的羅布藏青饒汪曲呼圖克圖印,與前此頒賜的達賴、班禪印為金質不同,亦改為銀質鍍金;而增鑄的棍噶札拉參呼圖克圖印則一律為銀質。至光緒末宣統初為預備立憲而制的幾方寶璽,即“大清帝國之璽”、“大清皇帝之寶”、“大清帝國皇帝之寶”、“大清國寶”則改為檀香木質,現均藏于北京故宮博物院。從遺存官印實物形制上看,還有清季的包銅木印,應該是作為銅印的替代品。而且,此期印信的印文、款識,也出現了簡略形式,印文有的僅為漢文無滿文,有的不刻制作年代、編號等,反映了并增大了管理上的松弛。以上諸項表明,清季皇權衰微,國力衰弱,致使璽印制作上易貴就賤,避繁趨簡。

    綜上所述,可以得出結論,即清代官印制度的發展演變軌跡與清代政權的發展是相一致的;各種制度的普及與推廣,與政權的治亂興衰是多么地息息相關!

    清代官印

    清代官印制造與管理制度

    清代官印制造與管理有一套較為完備的制度,對維系其官僚機構有效運轉起到促進作用,但也不否認有個別弊政存在。

    清代主要官印制造機構沿襲明代,為禮部鑄印局,但鑄印局并非承攬一切官印的制造。清代官印的制造乃分為三個層次,御寶為最高等級,其次為百官印信,再次為文武佐雜僚屬之鈐記。

    清代在中國封建社會皇權制度的螺旋式發展中,其皇帝權威達到空前高度,因而對其發號施令的行政工具---——御寶,決不能等同于一般官印僅委以鑄印局制造,而是采取禮部與內務府共同監制,乾隆十三年定“凡鑄大內寶印,禮部會同內務府造辦處敬謹鑄造。”27皇帝御寶多為玉質,其制造過程較金屬質地的百官印難為。玉非琢不成器,砣玉過程要求的技術含量相當高,僅憑禮部鑄印局所屬工匠實難勝任。內務府造辦處系為皇家承造包括金玉珠寶等御用品的專門機構,擁有從全國各地招募而來的技藝超群的匠人,因將御寶委以這班人承造,自然能夠精雕細琢。而且由于禮部鑄印局與造辦處所處的不同地理位置,也決定了選擇由宮內的造辦處制造御寶較之宮外的鑄印局更為安全、可靠。至于所說“禮部會同內務府造辦處敬謹鑄造”以及《清史稿·職官志》中所說的“鑄印局……掌鑄寶璽”中禮部作用,應該是處于管理者的地位,即稽核驗閱作用。

    清以前御寶及百官印信的制造機構一體化,如明代“國初設鑄印局,專管鑄造內外司印信。”28元代始于禮部下單設鑄印局鑄印,與制作御用物品分離。宋為少府監與文思院,而金為少府監。再向前追溯,同樣是鑄印不分內外。清代御寶與百官印信制造采取多元化形式,是與清代把皇權絕對地置于官僚系統至高點的政治體制相聯系的。這不僅在御寶與百官印信制造機構方面體現出來,而且也表現在御寶所采用的玉箸篆體,是其它任何一級官職的印信不可僭越使用的,這是乾隆十三年定制的結果。順治初年定制時,印文篆體等級還不十分嚴明,親王、親王世子、郡王及賜外藩朝鮮國王還可使用玉箸篆29。而清代以前,御寶與百官印信文字篆法一致,只是明代開始有所區別,但親王、親王世子之印還可與御寶采用同一小篆體。玉箸篆,與小篆并無明顯差別,只是筆畫頎長一些,文淵閣即內閣亦可用,“凡進封、票本、揭帖、圣諭、敕稿,用此鈐封”。30《明史》亦載:“惟文淵閣銀印,直鈕,方一寸七分,厚六分,玉著篆文,誠重之也。”31清代分別印文篆體的用意,《皇朝文獻通考》說得十分清楚:“御寶用玉箸篆,諸王則芝英篆,文臣則有尚方大篆、小篆,鐘鼎篆、垂露篆;武臣則有柳葉篆、殳篆、懸針篆,皆以位之崇卑為等,視漢唐以來官印專用一體書者,等威益辨矣。”32

    清代官印

    清代官印制造的第二等級為品官之官印。品官印信,位尊者為銀,卑者為銅,此皆為范冶而成,由禮部鑄印局專司其職。“鑄印局(或稱印鑄局),漢員外郎、滿洲署主事、漢大使各一人”33“題銷鑄印,掌鑄寶璽,凡內外諸司印信,并范冶之。”其監督鑄造者,由部于滿漢司官內遴選二人引見,恭候欽定一人專司局事,一年期滿,再行更代。34由于督造官職涉重要,故僅以一年為期,不斷更調易人。平時百官印信換發未有定時,唯視印文磨損漫漶而奏請重鑄。鑄印局其工匠為招募,由都察院轉傳五城選精工匠役,工部撥工價。共設工匠八名,內鑄匠二名、銼匠三名、磨鏨二名、鐫字一名。若因全面改制一并換發,則臨時加雇開匠。如乾隆五十年全面換發八旗佐領圖記時,“至鐫字匠役,不敷應用,由部酌量于五城移取數名,每名日給工銀一錢五分四厘,以資趕辦。”35由此推測,乾隆十三至十七年全面改鐫百官印信時亦應如此。

    對于各衙門中的未入流佐雜人員用印,則屬清代制印的第三等級。因佐雜人員職權不關人、兵、財、物等要務,且所涉人員甚廣,若都匯總至中央鑄印局制造,必然分散其精力,對重要的官印鑄造產生不良影響;權力下放,成為有效的解決方法。“乾隆三十四年諭:‘佐雜等官卑人冗,所用止系鈐記,若悉令由部頒發,事體尤屬紛繁。朕意莫若交與各直省督撫,于省會地方定一鐫刻鋪戶,如官代書之類。令佐雜鈐記,即就官鋪鐫刻。但不許懸掛包刻門牌,以除陋習。其余市肆,一概不準私雕,已足備稽查而昭信守,于事理庶為允協。’該部即遵諭行。”36地方佐雜用印由地方自行解決,不僅減輕了中央禮部鑄印局的工作負荷,而且縮減了中央財政開支。

    清代官印鑄造實行雙重審核制,首為禮部,終為內閣。雍正元年定“鐫給印信關防……鑄造完日,禮部堂官驗明,將監造官姓名,登記冊籍。倘有銀色不足,銅質不精,及字畫不清,怠忽從事者,將監造官指參,交該部從重議處。”37至六年又諭:“向來鑄造金銀寶印,所用金銀,皆有一定成色。……嗣后著該部稽查驗看……鑄就之后,送內閣,著內閣學士閱看,再行頒發,并將鑄印及頒發日期存案備查。”38禮部是鑄印局的上司機構,對其下屬機構的工作進行審核,屬正常的工作職責。上司對下屬的工作考核應是全面的,禮部既需察官印質地成色,又要察其印文是否清晰,字畫是否準確。經禮部自察自審后,還要經由非上司機構的內閣終審,以確保本署上下機構間無包庇回護,敷衍從事。這種審核制保證了官印質地、印文所代表的權威性。清代官印左右兩側多鑄有制造年月、編號,目的也是為了登記存案、備查。

    清代官印

    雍正朝還神化了鑄印程序。雍正帝胤禛承繼大統,可謂費盡心機,因而對權力看得更為重要。元年即諭:“印信乃一應事件憑據,不惟藩臬印信,即州縣印信,亦屬緊要。著禮部俟有數印,一同交與欽天監擇吉鑄給。欽此。”39雍正還進一步把鑄印與神化權力聯系起來,持印者不僅要在開封印與受印時頂禮膜拜,即使鑄造也要擇吉而行。當然,這與雍正帝篤信道術也有一定關系。鑄印擇吉之制成為以后歷朝鑄印時必先遵守之程序,這對官僚機構的有效運行無疑起到了不良影響。

    官印依其程式,辨其等次而鐫造固為重要,但其發放、核銷與保管、啟用之制,更是確保其官僚機構有效運行的關鍵機制,清代在這些方面有詳細規定。

    清代官印發放,分為幾種途徑。在京各部院朝官,自行遣官領取。外官則按品級高下,權責輕重,采取不同方式,即“在外文職府通判、武總兵官以上,專差齋文赴領;文知縣、武副將以下發提搪郵寄。”40為確保傳遞途中不為盜用,則“于印四角加柱,鈐封如前。本官得印去柱啟封。凡內外官接到新印,于舊印篆文中加鐫‘繳’字,送部銷毀。”41此制確定于乾隆七年,不過其中的廢印印面加“繳”字的制度執行不力。以我們所見到的乾隆十三年以后所制印的實物看,很多是繳部后經過鑿毀而留存至今的,印面鑿毀痕跡不一,有間隔剜凹字跡者,有采用橫、豎、斜線砍剁印文者,有印面剁鑿去一角者,然印面帶有“繳”字者則很少。于印面鐫“繳”字,較之采取隨意的方式損毀印文而令不堪使用要復雜得多。由于執行起來難度大,這一制度很可能不了了之。

    對于地方各級官印需換發者,采取逐級審核申報制度,在由督撫上奏請旨,題本下吏、兵二部議準,最后下禮部。而明代只需箚付鑄印局即可,并不需請旨于皇帝。42清代官府待接到新換發印信后,亦上奏具題接收日期,恭迎儀式,開用日期。這類請印受印檔案,在中國第一歷史檔案館所藏頗多。到乾隆十八年又規定換發新印后,廢印繳部的時限。“十八年奏準,各省舊印,照督撫咨復各部院公文之例,以新印開用日期,限四月之內,將舊印鐫字,封固繳部。如逾限不繳,照例參處。”43道光十九年,又重申了這一制度,“并令各省于繳印時,將接到新印及開用繳銷日期,詳細報部,以憑查覈。”44無疑,廢印上繳遲延時有發生,可見此制度執行不力,為此反復申諭。這種限定時日措施,是對提高官僚機構辦事效率,督其勤政不怠的促進。請印、開印等審核備案制度,確保官印使用有據可查,防范領印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紕漏,保證官僚機器有效運轉是十分必要的。

    清代官印

    清代官印保管與鈐印。御寶之保管、鈐印,隨著官印制度的完善而逐漸嚴密。乾隆朝以前,御寶分藏二處,至雍正五年仍是如此,即分別內宮收貯與內庫收貯,而且以存貯內庫為主,少數存于內宮。至乾隆十一年厘定《寶譜》時,已全部收貯交泰殿,此后再未更易其地。至于御寶的監管人員也有一變化過程。順治十年設尚寶監,專責國寶收藏。十二年增設尚寶司這一外官機構,與尚寶監同掌御寶之監管。旋于十二年裁撤尚寶司,十八年裁撤尚寶監,專令內監收掌,此制一直維系至清末。平時御寶即交由交泰殿侍監首領二人掌管。遇皇帝駐圓明園,由內閣滿中書背負護送至園仍交內監護守。此不同于明代以前由宮內女官及外官符寶(璽)郎掌管。交泰殿位于內廷,是外官難涉之地;而清代諸帝又反復申諭,嚴禁內監與外官交結。因此御寶從空間到人事上都處于雙重的嚴密監視之中。倘若出現任何天災人禍,首領太監舍身救護更加責無旁貸。嘉慶二年十月乾清宮發生火災,漫延至交泰殿、弘德殿、昭仁殿等處,唯有交泰殿二十五寶全部被搶救出來,其它諸物則化為灰燼。事后,軍機處奏請嘉慶帝,對救護御寶有功的太監給予不同程度的嘉獎45。

    代表皇權至上的御寶鈐用最為嚴格。“當用則內閣請而用之。”46其具體程序,順治初,由內三院大學士、學士公同驗用。康熙八年又詳細規定:“五月大學士轉傳上諭,用寶時著會同內務府總管監視鈐用,欽此欽遵。總管內務府大臣等以嗣后用寶時應否預行奏聞之處俱奏,奉旨不必奏聞,即會同伊等監視鈐用,欽此欽遵。凡內閣咨文到日,總管內務府大臣同學士等于乾清門,監視鈐用。”47至康熙九年又題準,駕幸南苑后,一應誥敕用寶,內閣同總管在乾清門驗用;十二年題準,凡誥命、敕命、敕書用寶,不必請旨,仍同總管驗用。如遇要務用寶,仍行請旨。鈐用御寶由內閣學士與內務府總管大臣共同監視鈐用,可以說是把御寶交付與當時兩個最有權力的機構官員。順治朝內三院及康熙八年的內閣還是當時的中樞機構,即使后來出現了南書房與軍機處,但明發諭旨及誥敕仍是通過內閣執行,因而鈐蓋御寶之權始終由內閣掌握。內務府總管大臣的人選,是皇帝由滿洲大臣內特簡,常常簡選親貴兼理。內務府職能為綜理皇家事務,與朝政本無關涉,但卻授其長官以監視御寶鈐用的監視權,無疑是清帝把國事與家事等同視之,其“家天下”之義尤著。明代鈐用御寶用人與清代不同,反映出兩朝皇權政治的強弱不同。明“凡誥敕等項寫完,合用某寶,本司(即尚寶司)官會同尚寶監于皇極門(清稱為乾清門)用;凡諸王將軍、文武官誥敕寫完,本司官于御前奏請寶用,凡各衙門勘合用盡,預編完原字號勘合,開底簿。用寶訖,勘合本司收貯,底簿付尚寶監官繳進。”48掌國憲誥敕的內閣不預鈐寶之事,而授權尚寶司與內監會同使用,并且當用則由內監請旨,“凡寶皆內尚寶女官掌之。遇用寶,則尚寶司以揭貼赴尚寶監,尚寶監請旨,然后赴內司領取。”49由此可見明代權力中樞內閣施政中出現權力脫節,亦可見明內監權力之熾盛。清代力戒內監之權,因其居內廷,因而把貯存內廷的御寶委之監守。然其“會同使用”之權,絕不能委以被清代皇帝視為最“下賤”之人。為重申御寶使用的嚴肅性,乾隆三十六年又規定“恭辦敕書,如系欽奉特旨頒給,仍照舊例用寶外,其余各項敕書,不拘多寡,定以半月用寶一次,每月匯為兩次。用寶以后,即日發科。”50

    百官印信的貯藏與使用,于內務府的印信使用可窺見一斑。“道光二十三年十月奉上諭,董瀛山奏請飭各衙門封鎖印匣,慎密監守一摺,各衙署印信防范自宜嚴密,不容稍有疏失。著在京各衙門堂官各按本衙門情形悉心體察,妥議章程具奏,欽此。十一月,本府議奏準本衙門堂印向系廣儲司銀庫收存,遇有鈐用事件,由銀庫庫使將印匣由庫請出送至堂上,由值日堂主事、掌稿筆帖式等驗明封鎖后,開匣鈐用。用畢,仍監視封鎖,會該庫使請回入庫,防范尚屬嚴密,母庸會議。嗣后惟于請印出庫、用印入庫時,派堂主事、掌稿筆帖式一,同銀庫庫使收存,以昭慎重。”51從嘉慶二十五年查辦兵部遺失行在印信一案,亦證明印信貯于府庫。“三月甲子諭內閣,本月兵部奏遺失行在印信一案,著交留京王大臣會同刑部,即行鎖拿兵部看庫之夫役人等,嚴行審訊。”52

    清代官印

    各官府機構掌監印信者不同。順治十五年改內三院為內閣后,繳銷內三院銀印三方,僅鑄內閣典籍廳銅關防,由典籍掌之,鈐印往來文牒而已,大學士以下不置印。六部均遴選司員,設“當月處”,“主受事、付事,兼掌堂印。”53至于“行印”,“訖事,堂官一人收驗”54后,亦應與堂印一并歸“當月處”監掌。六部是中央重要職能部門,采取遴選司員設“當月處”輪執印信,可避免由固定一職執掌印信可能出現的各種弊端。

    雍正朝所設軍機處,雖為中樞,但無衙署,僅為值房,“其印掌于內奏事處之夸蘭達太監。用印時,由值班章京以長二寸,寬半寸,厚一分,上鐫‘軍機處’三字之金鑰,向奏事處請出銀印,用畢依舊繳還。”55

    其它朝官機構,或設“當月處”,或由常設筆帖式、主簿、吏目掌管出納、鈐印。地方官則由經歷、照磨或都事等掌出納文移者掌管。

    另有一類印信不隸屬任何官署,即掛印將軍印;師出賜印,師旋繳印。乾隆定制后,其印信既不寄存兵部,亦不再寄存在禮部府庫,而由內閣收貯于皇史宬。乾隆十四年重新審定后,僅擇其克捷奏凱,底定迅速者15方留存,即前述高宗御定《印譜》中者。“如命將征討,開列奏請,俟欽定頒給。師旋之日,均繳內閣收存皇史宬,典籍及滿本房掌管收發。”56皇史宬為皇家貯存玉牒之處,金匱石室,屬皇家重地。欽命把曾經為大清王朝建立過豐功的將軍佩印,存貯于此,并對其“分匣收貯,稽其事跡始末,刻諸文笥,是以傳示奕祀”,是把它們作為功臣遺物而珍存。由于對其事跡的褒揚,必將對后世領受此印而行征戰之將帥產生極大激勵作用,這也是清王朝崇尚武功的一個方面。乾隆帝對此十分重視,御定《印譜》,并“為部凡四:一皇史宬,一大內,一內閣,盛京。”57

    禮部是制印頒印機構,監管臨時差遣官員印信亦為其職守。行在鑾儀衛印、欽差大臣關防、欽差官員關防、知貢舉關防、監臨關防均由禮部收藏。盛京也設有禮部,職司與中央禮部無別,因此巡視吉林關防、巡視黑龍江關防只寄存盛京禮部即可。另外武舉關防存貯兵部,至于各省欽天監時憲書印均存貯該省布政使司府庫,等等。“各印應用時,由該部衙門知照到部,或委員或差役具文祗領。事竣封固送部儲庫。”58

    封、開印制度。清代每年歲末,由欽天監擇吉日封印,年初亦擇吉日開印,屆時禮部通報各級衙署。封、開印之日,上至御寶由皇帝拈香行禮,下至百官亦對所執官印行禮,實際上是對皇權的頂禮膜拜。《會典》、《國朝宮史續編》及《欽定總管內務府現行則例》等俱載開、封寶印之禮。封印期不理事,不斷刑名。對封印期間可能出現不可遲延處理的偶發事件,采取了權宜之計。“歲暮封印,舊制,遇緊要文移,于年月兩旁,硃寫印信遵封。上司牌票,則刻本官花押,鈐蓋年月上。行用易滋詐偽。乾隆五年,浙江按察使完顏偉請于封印時,備空白文移,鈐印后存之內衙,遇事填用。上司亦備空白牌箚,如此批發各屬文書,不能鈐印者,先用牌箚飭知,仍登記號簿。用剩空白,開印時銷毀。經部允行,今仍循舊制。然實皆臨時鈐用。雖曰封印,而未嘗封也。但一小木印,刻‘預印空白’四字,鈐于印旁而已。”59如此封開印之制,實際上只虛存其形式而已。由于開、封印信日期必須經由欽天監擇吉,因而每年末自封印日至次年開印日的間隔長短不等,短者旬日,長者可達期月。在此期間內允許使用空白文移預先鈐印的方式,正是明太祖飭用“關防”所要防范的。此種制度,唯以神化皇權而設,然而卻為官僚行政機制產生不良作用,是印信管理制度中的敗筆。

    清代官印的形制特點

    清代官印形制包括質地、鈕式、尺度、印文風格、款式等諸方面。

    清代官印

    (一)質地

    官印本身的特質首先表現在質地方面。清代官印自御寶而下依次為玉、金、銀鍍金、銀、銅、木等各種質地。

    清代御寶質地以玉為主,兼用金質、木質,為表述方便,一并言之。清乾隆帝御定“二十五寶”中,玉質者共23方。玉又分為白玉、青玉、碧玉、墨玉等不同品質。白玉者,“大清受命之寶”、“天子之寶”、“皇帝尊親之寶”、“皇帝親親之寶”、“皇帝信寶”、“敬天勤民之寶”;青玉者,“皇帝之寶”、“天子信寶、“制誥之寶”、“命德之寶”、“巡狩天下之寶”、“討罪安民之寶”、”敕正萬邦之寶”、“敕正萬民之寶”;碧玉者,“皇帝奉天之寶”、“皇帝行寶”、“天子行寶”、“敕命之寶”、“垂訓之寶”、“表章經史之寶”;墨玉者,“欽文之璽”、“制馭六師之寶”、“廣運之寶”。金質御寶為“大清嗣天子寶。”木質(栴檀香木)御寶為“皇帝之寶”。中國自秦始皇始制皇帝、天子六璽60以來,御寶專用玉質,臣僚則不得用61。此后的三國時期東吳,由于琢玉人才匱乏而不得不采用金質寶璽62。女真族完顏氏建立的金朝御璽也曾玉、金、銅質兼用,而以玉質為主。清金質御寶是先祖太宗時遺物而傳守者,故乾隆帝不敢輕易。乾隆御題《<交泰殿寶譜序>后》曰:“按譜內青玉“皇帝之寶”,本清字篆文,傳自太宗文皇帝時,自是而上四寶,均先代相承,不敢輕易。”故而“二十五寶”中保留了這方金質“大清嗣天子寶”。檀香木“皇帝之寶”是乾隆十三年九月改鐫御寶時未被更改質地者。御寶中以木為質地的先例唯有北齊曾制造過“督攝萬機”特大型御寶,“長一尺二寸,廣二寸五分,背上鼻鈕,鈕長九寸,厚一寸,廣七分。……此印常在內,唯以印籍縫。”63其所以采用木質,完全是從便于使用方面考慮的。如不采用比重較小,又有一定強度的木質而用金屬或玉(石)質,那么,每次鈐用都會很困難。而乾隆帝稽古右文,不能不了解御寶以玉為貴之“常理”,但十三年改制時卻未汰除這方木質“皇帝之寶”,以目前所見的文獻資料并不能明確解釋這一問題。此中因由還應從其使用方面與乾隆帝為政思想諸方面考慮。從清代檔案上可見,這方木質御寶常常鈐于皇帝登基、大婚、冊命后妃、發布金榜等重要詔書之上。其功用“以肅法駕”的涵蓋面極廣,因而它比其它任何一方御寶的使用頻率都高,因而磨損大,更換頻率高。清代每年用寶次數已不可統計,文獻亦未作明載。然而明代每年用寶次數卻可作參照值。《明宮史》載,明代尚寶司于年終統計本年度用寶數上奏,其數約在三萬余次64。清代較之明代,更加人繁地廣,所涉朝政更為紛繁,故而使用的御寶次數不會低于明代。設若這方經常使用的“皇帝之寶”采用玉質,頻繁使用,磕碰在所難免。而玉質脆,易崩碎,倘有磕缺,必是對皇權的褻瀆。檀香木材較之玉質富有一定彈性,耐磕碰,且品質上乘,因此對最常使用的“皇帝之寶”,采用此質地較合事宜,由此可見乾隆帝的務實精神。乾隆帝對寶璽有著清醒的認識,不迷信于秦始皇帝“受命于天既壽永昌”,定寶數25,只希冀國祚能綿延25世即可。所以乾隆論曰:“君人者,在德不在寶,寶雖重,一器耳。明等威,征信守,與車旗章服何異?德之不足,則山河之險,土宇之富,拱手而授之他人,未有徒恃此區區尺璧,足以自固者。誠能勤修令德,系屬人心,則言傳號渙,萬里奔走,珍非和璧,制不龍螭,篆不斯籀,孰敢不警信承奉,尊為神明。故寶器非寶,寶于有德。”65

    較玉質印而略下者為金質印,清代主要是后妃中的太后、皇后、皇貴妃、妃及皇太子、親王、親王世子的冊封印。驗之于現存各種冊封金寶,唯“皇太子寶”與此制度相悖,其余均合乎規制。此印于文后考證。另有對外的朝鮮國王印。這些金印只是身份的象征,不進入實際的鈐印使用系列。

    較金印為次者系銀質鍍金印,內有多羅郡王冊封印,對外有順治五年鑄造的安南國王印,以及后來鑄造的越南(代替安南之稱)、琉球、暹羅國王印。此類均不是實用印。

    清代官印

    銀質官印是除御寶而外的實際鈐用印信中的最高品質。主要為一、二品要員用印,亦包括個別三品印。終清一世,有權使用銀質官印的機構與臣僚,統計《會典》、清三通等,大率有如下巨職。內外文官為內三院、宗人府、衍圣公、軍機事務處、各部、都察院、理藩院、盛京五部、戶部總理三庫事務、翰林院、內務府、詹事府、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各省都司、布政使、順天府、奉天府;武職有公、侯、伯、經略大臣、大將軍、將軍、領侍衛內大臣、都統、提督、總兵、鎮守掛印總兵、提督九門統領、護軍統領、前鋒統領、火器營、向導總領、管理伊犁、烏魯木齊、葉爾羌、喀什噶爾、阿克蘇、巴里坤等處事務大臣、伊犁分駐雅爾城總理參贊大臣、辦理哈密糧餉事務大臣等。目前所見實物遺存中以武官銀印為多,如北京故宮博物院收藏的“向導大臣之印”、“左翼前鋒統領印”、“右翼前鋒統領印”、八旗護軍統領印共八方、“三旗領侍衛內大臣印”,均為乾隆朝所制;上海博物館藏有“提督廣東水師總兵關防”、“湖南巡撫關防”,均為嘉慶朝所制。文職銀印存世者,有“總管內務府印”、“襲封衍圣公印”,皆為乾隆十四年制造,均藏北京故宮博物院。

    銅質官印,是清代官印的大宗,此與歷代制度無異。清代職官中三品至九品官印,不論其稱為“印”、“關防”,抑或“圖記”、“條記”,均采用銅質。至清季則出現包銅木印,應視為銅印的替代品。與當時鑄造此種印信比例相關,此種印現今存世最多。

    木質印為清代未入流官所用印,包括文職佐雜人員,不兼管兵、馬、錢、糧之武職官,以及各府縣僧道陰陽醫官與佐雜人員。此種印信不經久,且質地普通,又為微員所用,因而向不為人重視,現今所見實物不多。北京故宮博物院藏有“玉牒館記”、“上檔房戳記”(屬于“鈐記”一類)與“都虞司寅夜傳事圖記”即為木質。“都虞司寅夜傳事圖記”印文漢文為小篆體,滿文為本字,背部僅有類于宋金時代官印背款濫觴時代的一個“上”字,以指示用印方向,因而此印是清代官印成熟以前的產物。

    不見于清代印制記載的官印質地還有銅鍍金質、牙質、鐵質、石質。

    清代銅鍍金質官印現有實物遺存,見于北京故宮博物院藏品中有內務府機構中的“慶豐司印”、“營造司印”、“都虞司印”;宗人府機構中的“宗人府左司印”、“宗人府右司印”等。其制造時間,“慶豐司印”為乾隆十四年七月;“宗人府左司印”與“宗人府右司印”均為乾隆十四年六月;“營造司印”為光緒二十八年四月;“都虞司印”年月款識已磨泐不清。采用銅鍍金質的官印,唯見這兩種機構印,而時間上既有乾隆改制當年制造,又有清季制造,似乎可以得出這樣的結論,即清代特許這兩個機構采用銅鍍金質印。清代對宗人府及內務府給予相當的重視,官書中繕列官制時,把宗人府置于首位;內務府作為皇家事務管理的總機構,其內部組織機構一如朝官之制,這是歷朝歷代所不及的。因而把與皇族事務相關的機構用印制為較銀質為次,但比銅印為高的鍍金銀印。

    官印用牙質,歷代見諸記載與實物者絕少,唯見《明史·輿服志》載有“嘉靖中,顧鼎臣居守,用牙鏤關防,皆特賜也。”66清代官印在未定制時期,曾個別使用牙質官印,北京故宮博物院藏品有證者為“內殿司房”一印,此印牙質,且其印形與常規印形不同,為覆斗形,滿漢文印文,但僅漢篆體,滿本字。而且印文無尾詞稱謂。因此可定此物為乾隆官印制度成熟以前的內廷用印。

    鐵質官印,于北京故宮博物院藏品見有兩件,分別是“咸安宮學記”,“咸安宮記”。然兩印形制奇特,為薄板狀,無鈕,上圓下方,長10.7厘米,寬3.7厘米,厚0.7厘米。整個印面有排列疏密有致的均勻的小圓孔,似為于印背釘鈕所預制。印面分上下兩部分,中為淺凸起界欄,與印邊平齊。前一印漢字小篆書體居于圓形圍欄內,位于上部,文字作先縱向,后橫向式排列,即縱向為“咸安宮”三字,橫向為“學”、“記”兩字,居于左、右兩翼,與“安”字成一橫列。下部似為“咸安宮”花押寫法。此種印文排列方式及印形,在璽印發展史上可謂罕見。后一印較前印略簡,其下部印文不是花寫,而是滿本字兩行,清代置咸安宮官學,其時間在雍正六年,兩印時間上限可定為雍正六年,下限可能在乾隆十三年全面改制印文滿篆之時。這兩方形制怪異的印信或與咸安宮官學中教育體制有關?待考。

    石質印,在北京故宮博物院藏品中可見,但亦很少,一為“磁庫”,一為“酒醋房圖記”,均滿漢文,滿文用本字,漢文用篆體,應是乾隆定制前物。

    清代官印

    (二)鈕式

    官印本身的次級特征表現在其鈕式方面,它亦是長期以來用以體現官印等級的重要表征。

    官印中最高級形式御寶之鈕式,自宋代一改前代御寶螭虎鈕為盤龍鈕后,歷代相襲均為龍鈕。清代御寶亦采用龍鈕,但又鐫為不同的形式,即交龍鈕、盤龍鈕、蹲龍鈕三種,而以交龍鈕為普遍。“二十五寶”中共有17方為交龍鈕,蹲龍鈕為2方、盤龍鈕為6方。另有用龍鈕者,一為皇后之寶交龍鈕,太皇太后之寶、皇太后之寶皆盤龍鈕,皇貴妃寶、貴妃寶、皇太子寶為蹲龍鈕。

    龜鈕是僅次于龍鈕的等級。清代妃金印及和碩親王寶、親王世子寶朝鮮國王印均為龜鈕。然而其龜鈕與古印中龜鈕形制不同。從清宮遺存的各種妃子印可見,龜的造型為首、尾均作龍形,只有身軀似龜而已。這種鈕式體現了持有此類寶印之人的特殊身份。

    清代麒麟鈕是比龜鈕又次一級的鈕式,此種鈕式用于官印之上是清代的獨創。麒麟鈕為多羅郡王印之鈕式。

    駝鈕印系清代對外藩所賜印,如越南、琉球、暹羅等國王印。駝鈕官印最早產生于漢代,頒予內附的北方邊疆少數民族或部落首領官印鈕式。因駝性馴服,又為北方所產,故選此種形象制為恭順中原正統王朝的民族首領。清王朝一向以天朝上國自居,對周邊藩屬國施以懷柔政策,頒賜駝鈕印,以期臣服自己。

    云鈕印為清王朝頒賜喇嘛上層統治者的印鈕形式。《清史稿·百官志》載:喇嘛、呼圖克圖、扎薩克大喇嘛印并為云鈕67。如前述存世的金印中達賴喇嘛之印,班臣額爾德尼之印。清代統治者篤信喇嘛教,尊崇喇嘛教領袖,在西藏地區實行政教合一統治,因而賦予達賴、班臣(禪)等以宗教而外的權力,對其所持印信鈕式鐫以云形,頗具神秘色彩。云龍為伍,高乎在天,故賜西藏至尊者持印為云鈕印。

    清代官印

    虎鈕印。虎為獸中陽類之長,取其兇猛之意,明代始于掛印將軍印用虎鈕,清代則廣及公、侯、伯及一、二品高級武官及邊政大臣之銀質官印。又分為有臺與否,以臺之多少為其尊卑等次。如公、提督、總兵官為三臺,二臺者為侯、伯、經略大臣、大將軍、將軍、領侍衛內大臣、提督九門步軍統領、圓明園總管八旗、內務府三旗官兵、察哈爾都統、總統伊犁等處將軍、辦理伊犁、烏魯木齊等處事務大臣、伊犁分駐雅爾城總理參贊大臣、管理巴里坤等處事務大臣、管理哈密糧餉事務大臣、鎮守掛印總兵官銀印等。無臺者為辦理葉爾羌、喀什噶爾、阿克蘇諸處事務大臣、提督、總兵官等銀印。用銀質二臺印的邊政大臣主要系當時的西北回疆地區要員,由此可見清廷對西北回疆地區之重視。重視之原因不外乎一則屬于較難治馭的民族地區,一則為與西亞諸國接壤之地,甚屬緊要防范之邊境地區。

    清代官印

    直鈕印是鈐印時最為方便把持之形,自從遼宋官印加大后多采此形式。此種形式官印多為機構用印。由于官府常用,只為方便,無需賦予虛文象征。正象隋唐以前之印小用鼻鈕,為同一道理。直鈕印是清代絕大多數官印采用的鈕式。其中既分為三臺、二臺與平臺的不同等次,又有其形狀上的細微區別。直鈕三、二臺的官印一般即為除上述銀質虎鈕而外的銀印,三臺者有“襲封衍圣公印”與宗人府印、各部、都察院、理藩院,印二臺者為軍機處、盛京五部、戶部總理三庫事務、翰林院、內務府、鑾儀衛、各省承宣布政使司,平臺直鈕印除通政使司、大理寺、太常寺、順天府、奉天府為銀印外,均為銅質官印。清代官印之臺,不如金代、元代官印有臺者厚重,甚為輕薄,其等級象征性更為顯著。其直鈕的細微差別表現在,早期的直鈕多為扁圓柱狀,這是由遼、宋、金之百官印板狀直鈕形式演變過渡而來,到后期多數演變為圓柱。

    (三)印形與尺度

    清代官印分為正方形與長方形兩種,稱“寶”、“印”、“圖記”者均為正方形,稱“關防”、“條記”者為長方形。“關防”大體上長與寬比例為3比2。

    我國古代官印發展的總趨勢之一即表現在尺度不斷加大,而各朝共同特點是官印尺寸大小與品秩高低成正比,清朝也不例外。清官印中最大尺寸者自然是御寶,其中最大者為“廣運之寶”,“方六寸,厚二寸一分。交龍鈕,高二寸”。其所采用尺度為工部營造尺,一營造尺折合今制32厘米。換算后,“廣運之寶”的長、寬均為19.2厘米,實測此璽尺度與此相合。而其它御寶一般多在3至5寸之間,唯有幾方白玉質的“天子之寶”、“皇帝尊親之寶”、“皇帝親親之寶”三方二寸有余,但不及三寸。或以白玉不易得,故尺寸略小。百官印信,以宗人府、衍圣公為最,均為方三寸三分,厚一寸,而公、侯、伯印、經略大臣、大將軍、將軍、領侍衛內大臣印、各部、都察院、理藩院等一批銀質印亦為方三寸三分,但厚九分。依次而下,邊長、印厚呈遞減之勢。各級官印尺寸,《會典》記載頗詳,在此在勿需臚列。

    清代官印

    (四)印文用字與篆法風格

    清代官印印文最具時代特色。最突出地表現在民族性方面,即印文不象此前各代僅以中華民族共用的漢字入印,或個別政權,如西夏、元僅以統治民族的文字入印(即西夏文、八思巴文),而是把本民族文字與漢文同入印文。清朝系滿族建立的政權,因而官印文字以滿文作為第一要素,而漢族是其統治的主體民族,所以漢文居其次。從御寶到各級官,多采用滿漢兩種字體。滿文居左,漢文或其它文字居右。對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則采用滿文與少數民族通行的文字,如察哈爾都統印為滿蒙兩種文字;總統伊犁等地將軍印為滿、漢、托忒、回子四種文字;辦理伊犁、烏魯木齊等處事務大臣印為滿、漢、托忒三種文字;伊犁分駐雅爾城總理參贊大臣印滿、托忒、回子三種文字;辦理葉爾羌、喀什噶爾、阿克蘇諸處事務大臣印為滿、漢、回子三種文字。68

    對管理少數民族事務的最高機構理藩院,則采用滿、漢、蒙古三體字。理藩院之前身為崇德元年所設的蒙古衙門,且清代滿、蒙兩族關系最為密切,故屬中央機構的理藩院也以蒙古字納入其印文。理藩院印是中央機構中唯一使用三種文字的官印。

    清代官印印文的第二個突出特點表現在印文篆體多種多樣,歷代王朝無與倫比。秦漢至隋唐各級官印均為小篆體,于唐末官印中采用筆畫屈曲重疊之體,成為九疊篆之濫觴。遼、宋、西夏、金、元、明百官印信均采用九疊篆體,不分品秩尊卑。唯明代把御寶與親王、文淵閣、掛印將軍印的印文篆體從百官印信中分離出來,分作小篆、柳葉篆、九疊篆三種而已。但清代官印篆體達九種之多!依《會典》所載,乾隆定制后,分為玉箸篆(較小篆體字畫頎長,直如箸形)、芝英篆(字畫首尾處開岔兒)、尚方大篆(即九疊篆,字畫屈曲疊累)、柳葉篆(字畫首尾出鋒,形如柳葉)、小篆、殳篆(字畫屈曲圓轉,與漢代私印中的繆篆相類)、鐘鼎篆(字畫圓轉,象鐘鼎之形)、懸鐘篆(字畫縱筆出鋒細如針尖)、垂露篆(字畫縱筆尾部似欲滴露珠)。各種篆體,除九疊篆外,其字形結構無別,唯筆畫增加不同裝飾而已。

    不同品秩官印對應不同篆體,使得官印不僅在質地、鈕式、尺度方面有尊卑高下之別,而且在印文篆法上亦加強其等級制度。其中,玉箸篆體唯有“二十五寶”及后妃、皇太子寶印方可使用,而親王、親王世子寶、郡王印則用芝英篆。以下各種篆體分別對應于各級品官。

    清代官印印文布局形式,滿漢兩體者,滿居左、漢居右,一般均為兩行。隋以前,官印以職官名稱入印,印面文字很少,僅四、五字印文,排列都有一定之規。唐以后,官印以機構名稱入印增多,真正成為官府印。此類印之印文字數增多,即使以職官名稱入印,印文中的職衙文字亦很多,為了講究印文的整齊排列,一般都是字行與字列對稱對等,印文字數不能等分者以“之”字平衡。清代官印不具備此種特點,僅要求印文縱列整齊,不兼顧橫行整齊,對“之”字的使用采取隨意的態度,大概是由于滿文不是方塊字不能兼顧橫行對齊,因而對漢文也就不再苛求。

    清代官印

    (五)官印稱謂

    清代官印印文稱謂在對明代稱謂全盤繼承的基礎上,又有所發展。

    御璽自武周則天皇帝惡“璽”音似“死”字,而后御璽皆稱御寶,連掌管此職之符璽郎亦改稱符寶郎,以后歷代均承襲此制稱御寶(唯宋代偶有稱“印”的御寶)。清代御寶定制后均稱“寶”。不稱“寶”者,僅有清太宗即位初年所使用的“金國汗之印”稱“印”,另有稱“璽”的為“欽文之璽”,是對明代已稱“欽文之璽”未做改變。

    自御寶而下,官印稱“印”、“關防”、“圖記”、“條記”、“記”等。其所以有不同稱謂,目的在于“百司所掌以辨等威,而防虞詐。”“印”為歷代官印慣稱,因而仍是清代官印中最普通的稱謂。印稱“關防”,始于明代,取其“關防嚴密”之意,緣于明太祖為防止群臣預印空白紙作弊,而改用半印,以便拼合驗對,因而“關防”均為長方形。“關防”于現存檔案鈐印中所見頗多,北京故宮博物院藏有“管理三旗銀兩莊頭關防”,“宗人府恩賞宗室銀庫之關防”,“泰陵承辦事務關防”等。清代承襲明代這一稱謂,用之于非常設機構及各專管機構印信,如清初不常設而后漸廣的總督、巡撫及欽差官員;各部倉、庫、場等。“圖記”源于明代私印中的稱謂,一般用于收藏章上,清代把“圖記”也用之于官印,清代對八旗佐領、宗室、覺羅族長及官學、造辦處等印稱“圖記”。北京故宮博物院藏有“養心殿造辦處圖記”,及前文述及的八旗佐領圖記等。明代使用“條記”,為未入流微官所用,而清代使用“條記”者品秩不一,既有正三品之協領、參領、駐防翼長,亦有分別為七、八、九品的州縣儒學、縣丞、主簿等,更有未入流的吏目、驛丞等。這種品秩不一而用同一稱謂,如何體現“辨等威”呢?解決的方法是視其綜合效應,即雖稱謂一致,但依其品秩尊卑,所頒之印的尺寸、印文篆法有別,如協領、參領、駐防翼長條記,長二寸六分,闊一寸六分五厘,印文為等次較高的殳篆;而縣丞、主簿條記則長二寸四分,闊一寸三分,篆法為最下者重露篆。文獻所載,大量的佐雜吏目用鈐記,一般于印文中僅稱“記”字。

    清代官印

    由現存實物看,清代還有個別機構用印不設稱謂詞,僅以機構名稱入印的情形,如北京故宮博物院藏有“敬事房”、“磁庫”等。

    (六)款識形式

    清代官印多有款識,規范的形式既有背款又有側款。以乾隆十三年至十七年間改鐫的標準官印形式為例,一般情況是,印鈕右部背款為官印印文與“禮部造”兩行漢字楷寫;印鈕左部背款為與右部對應的兩行滿文本字。印左側款為編號,以當朝皇帝年號首字順序而編;印右側款為制造時間年、月。在清印制成熟前與衰落期,款式情況多簡略、隨意。最為簡略者,只在印背上方鐫一“上”字以指示用印方向,這是官印出現款識早期形態的孑遺。有的簡略形式是省略背款的內容。僅鐫編號與制作時間,其目的是便于登記造冊的管理工作。前文述及的“西花園處條記”,款識形式為,印背自右而左為“西花園處條記”、“禮部造”、“康熙五十三年十月造”,一行漢文一行滿文式間隔排列;印右側款為“康字八千囗百囗號”、印左側款為滿字編號對譯。于此印中可見其款識之隨意。

    附北京故宮博物院藏“皇太子寶”與“襲封衍圣公印”考

    “皇太子寶”,巴林石質,淡乳黃色,鈕上盤五螭,長9.2厘米,寬9.2厘米,高7.4厘米。印文僅為漢文小篆體,無滿文。

    清代僅康熙朝明立太子。“康熙十四年十二月丙寅,上以冊立皇太子御太和殿,遣輔國公葉伯舒、都統大學士圖海為正使,戶部尚書覺羅勒德洪,兵部尚書王熙為副使。是日立允礽為皇太子。……授允礽以冊寶。”69確立國儲正位東宮,授之以冊、寶,明確其身份,這是歷朝典制所共具的程序。縱然此寶并無實際鈐蓋之處,而非實用,但冊封授以冊、寶卻是禮制攸關的大事。但官書中并未明載此時授予皇太子寶璽的具體形制,如質地、鈕式、印文形式等。

    至康熙十五年正式出臺了一項皇太子寶制度。皇太子金寶,蹲龍鈕,平臺,方四寸,厚一寸二分,玉箸文。”然而,此制度與上述“皇太子寶”形制完全相悖。

    一項新制度的確立,必是針對無制可依或舊制度的不合理性而作的進一步改良與完善。

    康熙十四年末剛剛授予皇太子寶,而在十五年,皇太子本身并未有任何變更的情況下,卻要對皇太子寶進行改制,說明十四年所頒之寶存在問題頗多,急待完善。而且十五年對其它印制并未作任何改制的情況下,唯一明確皇太子寶制就更能說明這一問題。因此這方“皇太子寶”可能即是康熙十四年末初次頒賜允礽之信物。

    康熙十五年,皇太子寶制確定后,必按此制度為皇太子換發寶璽,否則所定制定即為虛設。因而康熙十五年以后皇太子所持寶璽應為金質蹲龍鈕,玉箸篆體的印璽。

    清代官印

    至康熙四十七年皇太子被廢,其寶璽必為禮部收繳歸庫,但不至于馬上銷毀,因為康熙并廢除明立太子之制,而且為再立皇太子處心積慮。旋于四十八年,康熙又復立允礽為太子,“三月辛已,以大學士溫達、李光地為正使,刑部尚書張廷樞、都察院左都御使穆和倫為副使持節,授皇太子允礽冊寶,復立為皇太子。”70此次允礽復立所受寶璽或啟用四十七年收繳歸庫的那方寶璽,或者依十五年定制重鐫,康熙五十一年再廢太子允礽,禁錮于大內咸安宮,皇太子寶亦再次奪回收繳。縱然康熙為冊立太子問題搞得焦頭爛額,但其內心深處并未摒棄立儲嗣位的中國封建社會長期以來形成的傳統思想,他仍然希翼國主健在,儲位厥定。在沒有康熙授意的情況下,禮部斷不至于銷毀皇太子寶。

    至胤禛嗣位后,由于他制定了秘定立儲制而取代了明立太子制,盡管建元仍即立儲,但由于太子身份不公開,自然不行冊封之禮,因而留存皇太子寶已無實際意義。再者,胤禛在康熙朝對皇太子之位覬覦已久,只是較其它諸皇子所為更為障人耳目,隱而不明。然太子之廢而復立仍屬允礽,再廢之后儲位慮懸仍未能得,“皇太子寶”終不為已所得。因而,以胤禛之心態及為人為政之方式,在即位確立秘密立儲制以后,銷毀既無實際意義,又令其“憎惡”的允礽所持之物——“皇太子寶”十分可能。

    盡管乾隆帝于六十年九月公開永琰為皇太子的身份,但卻不曾見官書記載行冊封皇太子之禮。因為乾隆公開永琰為皇太子,旨在宣布其禪位與太子即位的具體時間,并非旨在確立皇太子的身份。乾隆六十年九月“辛亥,上御勤政政殿,召皇子、皇孫、王公大臣等入見。宣示恩命,立皇太子嘉親王颙琰為皇太子,于明年丙辰建元嘉慶元年。”71這種宣布皇太子身份與歷代王朝封皇太子為儲君卻不能預測何時嗣位不同,由于嗣位時間的不可預期,因而必須在冊封皇太子時授以信寶。所以可以斷定,乾隆六十年公布永琰為太子并未鐫制皇太子寶。即使退一步說,乾隆六十年為永琰鐫制皇太子寶,也必然按制而行,鐫造金質蹲龍鈕滿漢文玉箸篆的皇太子寶,而絶不會是前面所述的那種形制。

    此后嘉慶帝、道光帝都曾施行秘密立儲制,至大駕崩逝時方才揭秘,故更不需“皇太子寶”。

    “襲封衍圣公印”,銀質,直鈕(即扁柱狀)三臺。長10.7厘米,寬10.7厘米,通高13.2厘米。印文為九疊篆,左為滿文,右為漢文。背款右側為二行楷書“襲封衍圣公印”、“禮部造”;左側為兩行滿文楷書對譯的“襲封衍圣公印”、“禮部造”。側款左為“乾字二百號”,右為“乾隆十四年六月日造”。

    清代官印

    孔子后裔得封衍圣公之爵始自宋代仁宗朝。至清代“衍圣公,孔子世襲,正一品。順治六年,授孔子六十五世孫允植襲封。”72“順治元年,復衍圣公及其四氏翰博等爵秩,命孔允植入覲,班列閣臣之上。明年,改錫三臺銀印。十六年改滿漢文三臺銀印。乾隆十四年,復改清、漢篆文三臺銀印。”73此處對衍圣公爵秩及在清代所受賜印之變化記載頗明。本文所介紹的這方“襲封衍圣公印”,正是乾隆改革印制時于十四年頒賜的。

    雍正八年,公孔廣棨卒,九年其子昭煥襲封,至乾隆四十八年卒。這方乾隆十四年制造的“襲封衍圣公印”即是為孔昭煥所換發的改制后的信物。緣何“襲封衍圣公印”流入宮中而未留存曲阜孔府?原因當是孔昭煥卒后,其子憲培襲爵時,清政府又為新襲封的衍圣公換發了新印,而將此舊印收繳禮部。清代百官印信待使用日久印文模糊不清時即可奏請換發,舊印上繳,其繳印情形已如上文述及。然而這方印并非印文模糊,亦根本無任何砍剁痕跡,因此不屬一般官印繳銷之例。

    清代尊孔崇儒重于以往各代,順治之初即升衍圣公品秩為一品,入覲班列閣臣之上。康、乾兩帝多次拜謁闕里,甚至康熙帝于二十三年首次南巡時,竟把代表至上皇權的鹵簿儀仗中的曲柄黃蓋賜予孔府74。此后乾隆帝謁孔林時亦賜曲柄黃蓋,可以想見當時闕里所受恩崇之至。因而在衍圣公易代之際,清廷對其重頒代表其身份的印信,以申對至圣先師之尊崇,而無須根據是否印文模糊方換發的成憲。這方孔昭煥生前所執的“襲封衍圣公印”于乾隆四十八年后繳到禮部,由于某種偶然因素而未被入爐熔毀,使我們有幸目睹先師后裔之遺珍。

    注釋 |

    1《朝鮮李朝實錄》卷139《光海君日記》

    2王先謙《東華全錄》之《天命四》

    3、23任萬平《金代官印制度述論》,載《故宮博物院院刊》1998年第2期

    4《清太宗實錄》卷24

    5、46、57、65《清史稿》卷104《輿服志》

    6《清太宗實錄》卷28

    7《清史稿》卷2《太宗本記》

    8《清太宗實錄》卷48

    9、10、《清史稿》卷4《世宗本記》

    11《康熙會典》卷2

    12、13、14、15、16、22、25、27、29、34、35、37、38、39、43光緒朝《大清會典事例》卷321

    17《清高宗實錄》卷324

    18同上書,卷325

    19同上書,卷329

    20同上書,卷342

    21、58、68光緒朝《大清會典》卷34

    24《清仁宗實錄》卷221

    26《清史列傳》卷26《鐘祥傳》

    28、42《大明會典》卷79

    30《明宮史》之《金集》

    31、66《明史》卷68《輿服志》

    32《皇朝文獻通考》卷143《王禮考》

    33、53、67《清史稿》卷114《百官志》

    36、40、41、44、59光緒朝《大清會典事例》卷323

    45《清宮述聞》之《交泰殿》條引《清嘉慶二年十月軍機處折》

    47、57《欽定總管內務府現行則例》卷1

    48《大明會典》卷122

    49、64《明宮史》之《木集》

    50、56光緒朝《大清會典》卷15

    52《清仁宗實錄》卷368

    54、58吳振《養吉齋叢錄》卷21

    55王仲瀚《清史雜考》之《談軍機處》

    60《晉書》卷25《輿服志》:“乘輿六璽,秦制也。曰:皇帝行璽、皇帝之璽、皇帝信璽;天子行璽、天子之璽、天子信璽。漢尊秦不改。”

    61《后漢書》卷48《徐傳》:“衛宏曰:‘秦以來,天子獨稱璽,又以玉,群下莫得用’。”

    62《宋書》卷18《禮志》:“吳無刻玉工,以金為質,孫皓造金璽六枚是也。”

    63《隋書》卷11《禮儀志》

    69《清圣祖實錄卷》58

    70同上書,卷237

    71《清高宗實錄》卷1486

    72、73《清史稿》卷115《百官志》

    原文標題 | 清代官印制度綜論

    文 | 任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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