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時期開始的“禮崩樂壞”,為法家的產生和發展開辟了道路,制定條文準確而又規范劃一的法律制度,開始成為治理國家的重要手段。作為戰國時期的重要學派之一,因主張以法治國,“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于法”,因此被稱為法家。 春秋后期子產“鑄刑書”,趙鞅“鑄刑鼎”,掀起了春秋時期法制變革的浪潮,標志著“成文法”時代的到來,也標志著春秋時期各國的法律,已處于由依附禮治到獨立發展,由秘密到公開的過渡中。戰國時期,“成文法”不斷得到完善,刑罰和法律在制度體系上更加獨立,也更加公開。典型的代表是魏國李悝總結各國的立法經驗,撰寫《法經》六篇。《法經》是集各國變法之大成的產物,是我國有史以來第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成文法的產生使刑罰和法律在制度體系上,擺脫了傳統禮治體系的束縛,走上了獨立發展的道路,從而出現了“法治”思潮的抬頭和蓬勃興起,形成了與儒家“禮治”思想相對立的思想理論體系—“法治”思想。 春秋戰國的歷史,從學術上看是由“禮治”到“法治”慢慢轉變的歷史。春秋前期和中期,禮治思想還占主導地位。春秋后期,也即子產和孔子生活的時代,“法治”思想開始出現,并且兩者發生了第一次論爭。按邏輯,爭論應該繼續,而且可能越來越激烈。然而歷史的發展卻出現了一個反常的現象,戰國前期不但沒有出現儒法兩家的禮法之爭,而且儒法兩家人物還能和睦相處,共輔明主。但到了戰國中期卻完全是另一番景象,禮法之爭異常激烈。這一時期儒法兩家各出了一位大師孟子和商鞅,戰國中期的禮法之爭,主要是在孟子和商君之間進行。 與法家的“重刑主義”針鋒相對,孟子以性善論為基礎,將孔子的“仁”發展為“仁政”。孟子強調仁義是治國的基本依據,反對單純使用暴力,主張依靠道德教化去爭取民眾。如《孟子·公孫丑上》:“以德行仁者王,……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贍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悅而誠服也。”《孟子·公孫丑下》:“得道者多助,失道者寡助。” 針對當時法家對民眾重刑濫殺現象,孟子提出“省刑罰,薄稅斂,不嗜殺人”的主張。孟子堅決反對暴政,主張圣賢治國,仁義治國,“惟仁者宜在高位,不仁者在高位是播其惡于眾也。” 商鞅畫像 商鞅挾李悝《法經》離魏入秦,游說孝公而被重用。作為法家代表人物的商鞅,堅決反對“禮治”,主張“法治”。《商君書·畫策》曰:“仁者能仁于人,而不能使人仁;義者能愛于人,而不能使人愛;是以知仁義之不足以治天下也。”商鞅強調“法治”的作用,極力否認“禮治”,極力倡導“以刑去刑”代替“以德去刑”。 戰國后期的禮法之爭,其激烈程度有所緩和。這時的儒法兩位大家荀子和韓非是師徒關系。當然這種師徒關系并不是論爭緩和的主要原因。此時論爭緩和的主要原因是荀子站在更高的高度,適應戰國末期的新形勢,以“禮”為基礎,對法家之法進行了所謂批判性的吸收,并在吸收中改造了孔孟之禮。因此,“荀子思想的主要特征和貢獻便是融禮治、法治于一爐,使儒法兩家趨于合流。” 針對當時七國爭雄的局面,荀子規勸君主要想稱霸諸侯,統一天下,就得禮法兩手并用,“君人者,隆禮尊賢而王,重法愛民而霸”,“治之經,禮與刑,君子以修百姓寧。明德慎罰,國家既治四海平”。不過,荀子雖引法入禮,使禮法在治國上統一,但他畢竟是位儒學大師,在禮法之間他仍然將禮擺在首位,認為禮是法的綱領和基礎,“禮者,法之大分,群類之綱紀也”,“禮義生而制法度”。同時荀子還強調在禮法之間,禮才是治國的最好方式,“禮者,治辯之極也,強國之本也,威行之道也,功名之總也。” 韓非子畫像 韓非雖曾師從儒學大家荀子,吸收了荀子“性惡論”的某些觀點,但卻對儒家的“禮”治并無好感。相反,他喜“刑名之術”,并繼承了前期法家的思想,形成了其系統的法治理論,走上了批判儒家的道路。他認為“法治”勝于“禮治”,仁義禮治是有名無實的空話,用它來治國,“大者國亡身死,小者地削主卑”。韓非曰:世主美仁義之名而不察其實,是以大者國亡身死,小者地削主卑。何以明之?夫施與貧困者,此世之所謂仁義;哀憐百姓不忍誅罰者,此世之所謂惠愛也。夫有施與貧困,則無功者得賞;不忍誅罰,則暴亂者不止。國有無功得賞者,則民不外務當敵斬首,內不急力田疾作,皆欲行貨財事富貴、為私善立名譽以取尊官厚俸。故奸私之臣愈眾,而暴亂之徒愈勝,不亡何待?夫嚴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罰者,民之所惡也。故圣人陳其所畏以禁其邪,設其所惡以防其奸,是以國安而暴亂不起。吾以是明仁義愛惠之不足用,而嚴刑重罰之可以治國也。(《韓非子·奸劫弒臣》) 任何思想都有其發生的原因。法家的“以法治國”思想產生于春秋戰國時期,就是由當時的政治、經濟、文化等背景決定的。春秋戰國時期正是我國歷史上第一次社會劇烈動蕩與重大變革的重要時期。西周以來的宗法社會已分崩離析,王室衰微,政局不穩,長年征戰嚴重破壞了經濟的發展,社會矛盾異常尖銳,呈現出“禮樂征伐自諸侯出”的局面。新興的地主階級勢力已經強大,有了強大后盾的法家,開始全面地推行自己的治國方針,實際上是向奴隸主貴族舊勢力發起全面的進攻。禮治思想面臨全面危機。此時,儒、墨、道、法四家針對現實社會都提出了自己的救世主張。不論是儒家的“以仁治國,克己復禮”,墨家的“兼愛非攻”,還是道家的“無為而治”,都沒有使社會擺脫諸侯爭霸,兵連禍接,社會四分五裂的情況。法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順應了時代的需求,以務實和積極的精神和主張登上了歷史舞臺。 法家思想拋棄了“禮治”、“德治”、“人治”,力主變法,實行以法治來構建新的社會政治經濟秩序,從而實現了經濟的發展和國力的強盛。這種果敢的嘗試,體現了法家的現實主義情懷和尋求治國良策的濟世思想。法家思想產生于社會劇烈變動,群雄爭霸的戰國時代,法家是從掌握實際的經濟實力,推行農戰,富國強兵的需要提出“法治”的,“法治”的綱領就在于“富強”、“利國”。然而由于當時中國封建小農經濟的內在規定性,法家特定的利益要求只能通過對于社會經濟生活的全面干預和壟斷來實現,由此決定了“法治”對于政治強權(勢)的需求,以及對于民眾利益的沖突和對于社會經濟生活的扭曲,因此法家思想是一份充滿矛盾、錯綜復雜的歷史文化遺產,它表現出經濟與政治、法治與專制、社會與人性等內在沖突,主觀與客觀、動機與效果的嚴重分裂。然而法家在各國所取得的成就,以勝于雄辯的事實證明,在當時實行“法治”切合時勢需要。 儒家認為“人存政舉,人亡政息”,但是在法家法治歷史上卻是“殺其人而用其刑”。法家人物身死異首的個人悲劇與其思想主張流傳后世的勝利形成鮮明而深刻的矛盾對比。歷史總是上演一些類似的殘酷悲劇。法家人物憑借其切合時代的思想主張及個人才干贏得了君主們的賞識,但遺憾的是大都落得一個可悲的結局。 主要原因可以歸納為,第一,法家人物的變法,是代表新興地主的政治和經濟利益,向舊貴族奪權,目的是廢除舊制度,建立新秩序,以鞏固新興地主階級政權。這就必然要損害舊勢力的各種既得利益,也就必然要遭到他們的強烈反對。孟子曾說“為政不難,不得罪于巨室”,巨室也即舊貴族勢力,儒家講“復古”,當然不會得罪于巨室,而法家倡“變古”,得罪巨室是他們行動的必然。由于舊貴族勢力還很強大,他們不愿失去已有的權和利,總是伺機報復,一有機會決不放過,而肉體消滅乃是人類最直接最徹底的報復方式。第二,法家之立法,是代新興地主階級總頭目國君而立法,也即為國君“織”捕“魚”之法網。而國君為了自己的利益,總是把所有人都看成欲捕的對象,法家人物當然也不能游離于外。法網一設,法家個人便不能獨制,當自己的行為違背了國君或當權者的利益時,就被利用來反捕自己。再者,“常有司殺者殺,夫代司殺者殺,是代大匠研。夫代大匠研,希有不傷其手者矣。”這樣,法家人物的悲劇便不可避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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