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最高人民法院微博10月25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在當天舉行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明確網絡支付、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等所造成用戶信息泄露或擔刑責。同時,《解釋》還對不少罪犯“重操舊業”的現實情況作出針對性規定。 發布會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姜啟波表示,近年來,網絡犯罪呈上升趨勢,各種傳統犯罪日益向互聯網遷移,網絡犯罪呈高發多發態勢,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和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設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以來,各級公檢法機關依據修改后的刑法規定,嚴厲懲處網絡犯罪。 截至2019年9月,全國法院共審理相關網絡犯罪案件260件,判決473人。其中,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刑事案件159件、223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刑事案件98件、247人。 《解釋》的一大亮點,是進一步明確了“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范圍:一、提供網絡接入、域名注冊解析等信息網絡接入、計算、存儲、傳輸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二、提供信息發布、搜索引擎、即時通訊、網絡支付、網絡預約、網絡購物、網絡游戲、網絡直播、網站建設、安全防護、廣告推廣、應用商店等信息網絡應用服務的單位和個人;三、利用信息網絡提供的電子政務、通信、能源、交通、水利、金融、教育、醫療等公共服務的單位和個人。 為統一司法適用,《解釋》根據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罪的不同情形,對其入罪標準作了明確: (1)致使違法信息大量傳播的,具體從違法信息數量、傳播范圍等方面加以判斷; (2)致使用戶信息泄露,造成嚴重后果的,具體從泄露的用戶信息數量、后果嚴重程度等方面加以判斷; (3)致使刑事案件證據滅失,情節嚴重的,具體從相關證據所涉案件重要程度、造成證據滅失的次數、對刑事訴訟程序的影響等方面加以判斷; (4)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具體從拒不履行信息網絡安全管理義務的重要程度、前科情況、造成后果等方面加以判斷。 《解釋》還明確了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的入罪標準。 一是設立網站、通訊群組、發布信息的數量。《解釋》規定,假冒國家機關、金融機構名義,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的,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網站,數量達到三個以上或者注冊賬號數累計達到二千以上的,設立用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通訊群組,數量達到五個以上或者群組成員賬號數累計達到一千以上的,或者發布有關違法犯罪的信息或者為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發布信息,達到相應標準的,屬于“情節嚴重”。 二是違法所得數額。《解釋》規定,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屬于“情節嚴重”。 三是前科情況。《解釋》規定,二年內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網絡、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危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受過行政處罰,又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的,屬于“情節嚴重”。 姜啟波表示,《解釋》的公布施行,為嚴懲網絡犯罪、維護正常網絡秩序,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空間提供了更為有力的法治保障,必將促進億萬人民在共享互聯網發展成果上有更多的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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