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法律的要求,不管勞動者是從事什么樣的工作、在什么樣的單位,都需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能使勞動者利益受到保障的最直接的武器就是勞動合同?,F如今,勞動者們都比較關心辭退問題。因為當今社會科技和知識都處于不斷進步的趨勢,有些單位已經不再需要招聘大數量的員工,有些單位則是需要能有更多年輕的員工加入進來,在這種情況下,老員工將會面臨許多威脅。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時需要給予員工一些賠償,賠償的金額以員工的工作年限和平均工資為參照,如果老員工被辭退的話,可以得到很高的賠償金。所以,有些不良單位就想假借“員工自動請辭”為由來躲避賠償。 在現實生活中,勞動者由于法律意識淡薄,在辭職與辭退中吃虧的例子比比皆是。按照《勞動法》的規定,下列四種情況,就算是勞動者主動提出的辭職,用人單位也需要支付賠償金。 1、調崗降薪 員工的勞動合同上已經對自己的工作報酬和工作崗位作出了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如果需要對員工的崗位進行調動的話,需要經過員工的同意。任何私自調崗降薪或者用欺騙、脅迫等手段來與員工簽訂“自愿”調崗合約的行為,都是不合法的。員工在這種情況下辭職,用人單位必須支付賠償。 2、強令高危作業 有些工作崗位是具有一定危險性的,用人單位在沒有對員工進行充分培訓、沒有將安全保障設施提供出來的情況下就強制要求員工上崗作業的行為,也是不合法的。對此,員工有拒絕的權利。員工在這種情況下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必須支付賠償。 3、采用不正當的方式克扣員工工資 用人單位用自己內部不正當的規章條例來管理員工,例如我們常聽說的強制要求員工捐款、遲到一次罰款兩百元、病假算作曠工將當天的三倍工資扣除等,實際上,這些“霸王條例”就是在對員工進行剝削壓榨。規章制度本身就是不合法的,所以用人單位用這些理由對員工工資進行扣除的行為也是違法的。員工在這種情況下離職,用人單位也需要賠償。 4、單位拖欠工資、不繳納社保 根據我國《勞動法》中的規定,用人單位不能在沒有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拖欠員工的工資,必須要為員工繳納社保,有為員工提供合同中約定工作條件的義務。如果因為用人單位沒有按照合約辦事,從而導致員工主動辭職的話,用人單位同樣需要支付賠償。 上述內容中的四點,廣大勞動者一定要引起注意,我們有維護自己合法利益不受侵害的權利和義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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