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法律要求每一位勞動者都要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不管是在什么樣的單位、從事什么樣的工作,勞動合同都是保障勞動者權益最直接的武器。比如每一位勞動者都關心的辭退問題,隨著科技和知識的進步,有的單位不再需要這么多員工,或者需要更多年輕員工的加入,這時候對于老員工來講就充滿威脅性。 按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員工必須對員工進行賠償,賠償的金額與員工的平均工資和工作年限息息相關,因此辭退一名老員工的賠償金是很高的。所以,一些不良單位就想用“員工自動請辭”來躲避賠償。 事實上,由于部分勞動者的法律意識淡薄,導致在辭退與辭職中往往吃虧。在勞動法規定中,以下4種情況,哪怕是勞動者主動辭職,用人單位仍然是要支付賠償金的。 1、調崗降薪 員工的勞動合同上會明確規定自己的工作崗位和工作報酬,用人單位調動員工崗位需要員工同意,任何私自調崗降薪或者以脅迫、欺騙等手段來與員工簽訂“自愿”調崗合約的,均屬于不合法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員工辭職,用人單位必須賠償。 2、強令高危作業 有些崗位工作是有一定危險性的,用人單位在沒有提供完全保障設施、沒有對員工進行充分培訓的情況下強制要求員工上崗作業,也是不合法的,員工有權利拒絕,同時,這種情況下員工辭職單位必須賠償。 3、不正當克扣員工工資 用人單位以自己內部不正當的規章條例來對員工進行管理,比如我們常聽說的遲到罰款200、強行要求員工捐款、病假算作曠工扣除當天3倍工資等,這些“霸王條例”實際上就是在剝削壓榨員工。規章制度本身不合法,因此單位以這些理由扣員工工資也是違法的,員工因此離職,單位需要賠償。 4、單位拖欠工資、不繳納社保 我國《勞動法》中明確規定了用人單位不得無故欠薪,必須為員工繳納社保,有義務為員工提供合同中約定的工作條件。若因為用人單位沒有依合約行事,導致員工主動辭職,用人單位同樣須對辭職員工進行賠償。 以上4點,廣大勞動者必須要注意了,我們有權利和義務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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