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居民小區里 的確有那么一少部分業主 常常誤把物業公司 當成產權單位 當成房地產開發商 當成政府相關職能部門 當成水電、電視、通訊等相關的運營商 這些錯誤的觀念 導致一些業主 在遇到住房等相關問題時 都一股腦地把責任推到物業公司身上 認為物業是唯一責任方 更有甚者以此為由 拒交物業費 這讓物業公司啞巴吃黃連 有苦說不出 01 家中被盜 首先應該明確業主所交物業費中所含治安管理服務為公共區域的治安防范服務,而非業主家中的安全保障服務。如果該小區公共區域治安隱患多,安防員不履行職責,而且又能證明這些因素與業主家中被盜有必然的因果關系,物業公司要承擔賠償責任。如果物業公司采取了多種防范措施,公共區域沒有治安隱患,安防員盡職盡責,業主也找不到物業公司的不當之處,則物業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02 車輛被劃傷 這得看物業服務合同中如何約定。如果停在車位內,合同約定物業只提供衛生打掃、用電照明等服務,車輛劃傷的,業主對汽車停放有保管要求,應當與物業企業另行簽訂保管服務合同,約定相應的權利與義務。如果合同中約定物業有保管義務并收取保管費用的,物業公司要按責任比率賠償。 03 業主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 如屋面漏雨、電梯設施、智能化設施、小區路燈等。正常情況下,小型維修應由物業直接進行;合同未約定的維修、更新、改造,就要動用房屋專項維修資金(業主在買房時繳納的,由物業行業主管部門統一設置賬戶監管)進行維修。在此情況下,物業公司無須承擔維修責任。 04 查處業主違規違章 查處業主家里被盜、處理違章搭建、違規改裝修住房、業主占用綠地和道路等等,這些事是政府主管部門、街道社區、轄區公安部門的事,并不是物業公司的事。 根據我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相應的服務。物業管理企業未能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導致業主人身財產受到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其實簡單理解就是:社區監控,保安巡邏,訪客登記等等屬于物業服務合同內容,只要這些物業都正常執行,并配合相關部門,物業是沒有責任的。 因此大家在遇到上述事情時,可以及時將問題反饋給物業服務中心,尋求幫助,而不是一味去責怪物業、為難物業。 05 房屋維保責任問題 保修期內以及保修期內沒修好的房屋裂縫、房屋透寒、煙道漏煙串味、墻面或樓頂防水、衛生間和廚房防水等房屋質量問題,這些是開發商的責任,與物業公司沒有關系。 目前新建小區的物業公司大部分隸屬開發商,不少業主把應由開發商負責的問題都記到物業公司的賬上,認為物業管理服務不到位。換句話說,不管是開發商所屬的物業公司還是其他物業公司,都不承擔應由開發商承擔的責任。 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時,向購買人提供住宅質量保證書和住宅使用說明書。 住宅質量保證書應當列明工程質量監督單位核驗的質量等級、保修范圍、保修期和保修單位等內容。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按照住宅質量保證書的約定,承擔商品房保修責任。 保修期內,因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進行維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到影響,給購買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希望業主在遇到相關問題時,可以尋求物業幫忙協調解決,但心中一定要清楚,哪些事是物業權責范圍內的事,哪些事物業權責范圍之外的事。 因此 希望業主能夠正確認知物業 在物業管理活動中 積極履行業主義務 模范遵守業主規約 以理解和包容的心態 客觀公正地對待 物業管理 小區是我家 建設靠大家 大家齊努力 幸福你我他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