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孫女士占用其他業主車位,物業將孫女士的車輛加裝了車輪鎖,未注意到異常的孫女士啟動了車輛,導致車輛損壞。孫女士認為物業鎖車的行為導致了她的損失,起訴至法院索賠,但經兩級法院審理,法院均未支持孫女士的主張。 2016年6月3日晚,孫女士回家時發現她經常停放的車位被他人使用,于是將車停放在了相鄰車位。但被孫女士占用的車位屬于小區的另一位業主王先生,王先生凌晨回家時發現車位被占,便通過小區物業聯系孫女士。因電話無人接聽,應王先生的要求,物業給孫女士的私家車裝上了車輪鎖。次日早晨,著急送孩子上學的孫女士并未注意到車輪上的鎖,而是直接將車開出十幾米,直到車輪被徹底卡死。 因認為物業公司無權鎖業主車輛,且鎖車后未及時通知,導致自己在不知情的狀態下開動車輛造成損失,孫女士將物業公司起訴至朝陽法院,要求對方賠償車輛維修費、誤工費等共計2萬余元。 但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物業加鎖行為并無明顯不當,后孫女士自行操作車輛不當導致損害后果不能歸責于物業,因此判決駁回孫女士的全部訴訟請求。孫女士認為訴訟中并無證據證明王先生是車位的所有人,其車位上經常停放著不同的車輛,且物業公司并沒有給業主車輛上鎖的權力,故上訴至北京市三中院。 經審理,二審法院近日認定,孫女士確實未按指定位置停放車輛,至于孫女士提出的王先生車位停放車輛與懸掛號牌不一致的情況,法官認為這屬于車位權利人與物業之間的事項,與孫女士無關。而物業在凌晨撥打電話無人接聽的情況下,將車輛加鎖并留下通知書,還在車輪和鎖之間墊了報紙避免刮傷,已經盡到了合理謹慎的注意義務,故判決駁回了孫女士的上訴請求。 但對于物業公司的做法,法官也指出,作為物業管理的服務企業,物業公司應當貫徹以人為本的服務宗旨,秉持文明的態度和專業的素質,換位思考,真誠以待,尤其要摒除野蠻粗放的管理方式,審慎行事,努力提高溝通技能。 “試想,如果物業分公司再發一條好言相勸的短信,放置的通知書再溫馨醒目一些,也許本案就不會發生。”本案主審法官表示,只有這樣,在面臨小區居住者之間產生爭議等復雜情況時才能圓滿解決問題,“希望類似的情形今后不再上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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