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湖南長沙的一名消費者因使用醫院免費贈送的劣質玻璃茶壺導致燙傷,醫院卻以“茶壺屬于免費贈送”為由不愿擔責。當地消費者委員會介入后,院方與消費者達成了賠償協議,隨后該省消費者委員會發布消費提示強調:“贈品免費但不免責。” 買手機贈保護套、買奶粉贈小彩碗、買皮鞋贈鞋拔子……贈品營銷策略是很多商家進行促銷的手段,這本應帶來商家與消費者互惠共贏的結果:消費者在購買商品之余額外獲得贈品提升消費獲得感;對于商家來說,附帶贈品往往能夠提高交易量,起到促銷的作用。但現實中,不少商家贈送的贈品卻常常是“三無”產品等不良物。這種消費陷阱最終導致消費者不僅無法享受更多實惠,反倒發生權益受損的事實,從而引發糾紛。 “贈品是免費贈送的,所以自己無需擔責”,一些商家正是抱有這樣的觀念,才不顧及贈品質量,讓贈品亂象變得更為嚴重。實際上,我國《流通領域商品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規定,獎品、贈品等視同銷售的商品。《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同時規定,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獎銷售的獎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后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獎品、贈品。 贈品是消費者在購買商品后才會得到的附帶品,這并非商家的無償贈與,實質上還是一種買賣行為,當贈品存在質量問題,造成消費者人身、財產權益受損,商家應對贈品承擔與所售商品相同的責任。要讓“贈品免費不免責”成為商家遵循的共識,需要相關部門加強監管,劃定紅線,同時也需要經營者誠信經營、消費者積極維權,從而營造良好的消費環境,更好地保護消費者權益。 ——戴先任 |